學達書庫 > 名人傳記 > 肯尼迪 | 上頁 下頁
八八


  但到了6月11日,全國都開始傾聽了,先前提出的法案就顯得很不夠了。同1961年和1962年普遍存在的情況不同,公眾對民權立法的興趣使得國會的通過至少有可能了。有好幾周,白宮和司法部一直在準備一項新的一攬子方案。總統在5月31日作出決定,要明確地推行一項全面的法案。這項決定是在他的有些政治顧問反對之下作出的,他們認為這無論在國會內還是在選民中都將碰壁。他同民主黨領袖進行了磋商,同時也謀求共和黨的支持。計劃的細節尚未最後確定。向全國發表的演說也還未草擬。但總統在最後一分鐘決定,演說時間應放在6月11日晚上七時。

  但是6月11日的演說在更廣的意義上來說,是總統親自準備了一段時間的。它至少是以三年來他的思想演變、三個月來平等權利運動的革命、三周來的白宮會議、致國會的新諮文的稿本,以及6月9日對市長的講話和「2月份的民權諮文」為根據的。演說一開頭先提到亞拉巴馬大學,以此作為引言,演說的內容是宣佈一些新的立法。這篇演說的動力就是約翰·F·肯尼迪、他的職務和他的國家對這一主張毫不含糊的保證:「種族問題在美國人的生活和法律中是沒有地位的。」

  他警告說「威脅著公共安全的不滿浪潮日益高漲,」他強調,國家的義務是使這項「偉大的變革……對大家都是和平的和建設性的。」他概述了他將向國會提出的法案,但是著重指出「單靠立法並不能解決這一問題。它必須在所有美國人的家庭中去解決。」他讚揚北方和南方那些有合作精神的公民,說他們的行為「不是出於法律責任感而是出於人類尊嚴感」。

  他說,這不是地區性的問題,也不是黨派問題,而且甚至並不單是「一個法律或立法問題」。

  這些問題在法庭上解決比在大街上解決要好,各級政府
  都需要新的法律。但是單靠法律並不能使人瞭解什麼是正確
  的。

  我們主要面臨著一個道義問題。這個問題象《聖經》那樣
  古老,象美國憲法那樣清楚……

  現在是這個國家履行它的保證的時候了……我們這個
  國家和這個民族面臨著一場道義危機。它不能用警察的鎮壓
  行動去解決,不能讓街頭上日益增長的示威行動去解決,也不
  能用象徵性的行動或言論使之平息下來。是行動的時候
  了……凡是不採取行動的人就要招致恥辱和暴力行為。凡
  是勇敢地採取行動的人就是認識到正義和現實。

  在此之前,沒有一個總統曾經如此強烈地承認一切種族歧視的非正義性;在此之後,也沒有一個總統能忽視他有消除種族歧視的道義上的責任。

  肯尼迪所承擔的義務旨在保持我國社會秩序的結構——防止一個種族的不滿情緒把那個結構分裂為二。不過這也激起了深刻的反感。在密西南比州傑克遜市,當黑人領袖們對肯尼迪的講話發出歡呼,認為它是第二次解放宣言之後幾小時,他們中的一員,梅德加·埃弗斯,便遭到暗殺。第二天在國會山,南方的參議員專門召開了一次秘密會議發誓要扼殺一切民權立法。關於「地區重新開發」的例行擴充計劃,本來估計能順利通過,但是由於五十四個南方民主黨人投票反對,它在眾議院以五票之差被否決了。共和黨人公開地談論,北方白人中的「強烈和不利的反應」會將肯尼迪和他的民權法案一起打倒的。

  但總統並不是輕率地或貿然地拿自己的威信和權力作賭注的。隨著危機的加深,他的憂慮也加深了。當他選擇的辦法——強調行政權力和投票權——證明並不足以應付這一危機時,他的戰略也改變了。他並不只是對黑人負責,而是要對國家負責。正如他前幾個月一直認為的,國家的最高利益要求他避免展開一場得不償失、兩敗俱傷的立法鬥爭一樣,他現在則認為,國家的利益要求他進行這一場嘗試。他並不滿足於一個法案和一篇演說,而是立即重行開始做一項艱苦實際的工作,即創造一種政治的、立法的和教育的氣氛,這種氣氛能使這項法案成為法律,能使這篇演說成為種族正義的新時代的標誌。

  §肯尼迪民權法案

  6月19日,肯尼迪總統送交給第八十八屆國會一項內容最全面、影響最深遠的民權法案。這個法案把他已經採取的行政活動的模式用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並加以擴充。與這項法案同時發表的是一篇同他在6月11日發表的宣言同樣強有力的諮文。它同次年國會通過的民權法只有微小的區別,但是它同前一個月我們與司法部首次討論的法案則在好幾方面有所不同。

  在副總統的支持下,增設了「社團關係局」,來悄悄地同地方團體一起工作,以謀求進展。當最後決定要提出一項法案時,副總統也強烈支持總統在諮文中增加一些關於職業訓練、職業教育和訓練寫作能力等的新的補充規劃。在國會領袖們的建議下補充的一條是:廣泛授權停止對任何實施種族歧視的計劃或工作撥出聯邦款項——這樣,進行阻撓或不負責任的眾議員就無法施展其慣用的伎倆,對於他們希望擊敗的計劃提出非種族歧視的修正案來。通過剝奪自由裁決權,總統力圖避免因白人違法而懲辦黑人的結局。

  除了早在2月間提出的那些特徵以外,這項法案的兩個主要特徵從一開始就包括在我們的討論內容裡:

  1.首先是禁止在對州際商業有「重大」影響的公共服務行業的場所——包括旅館、餐廳、娛樂場所和零售商店——實行種族歧視。在公共服務方面的這種歧視特別成為黑人靜坐、佈置糾察線和示威的理由。象林肯的宣言把奴隸從奴隸主那裡解放出來一樣,這個提案被譴責為侵犯財產權的行為。但是總統提醒國會,「財產既有權利也有義務」。

  2.第二個基本規定是,授權可法部長,當受委屈的黑人學生或他們的父母由於缺乏辦法或擔心報復而不去抵制公共教育中的種族隔離時,可以主動取締這種種族隔離。這項規定的實質相當於1957年參議員肯尼迪所支持的舊的「第三條」,但那一條在通過以前就從那年的法案中被刪掉了。

  總統收到了許多其他的提案,但是他期望的是通過一項法律而不是引起一場爭端。這屆國會和以後的幾屆國會可以修正和改進他的工作。他需要的是不受任何顯然是合法、合理和必要的條款的約束的一攬子提案——因為他需要這項提案得到通過。

  立法的基本策略同我們5月間討論的相比,並沒有什麼變化。我們謀求的是一項混合法案,既包括新的提案,也包括2月提案,而不是幾項分開的法案。要盡可能廣泛地謀求兩黨共同來發起——結果,民主黨人曼斯菲爾德提出了整套議案,同時又與共和黨人德克森聯合提出了去掉公共服務行業各節(共和黨領袖反對這部分)的同一法案。總統曾經考慮在兩院聯席會議上親目發表這篇諮文,但是6月11舊的演說使這件事成為不必要了。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