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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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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不願意下轎,婦人與趙嬸子上前又拉又拖、把她抱出花轎,她把全身重量全壓在兩人身上。 兩人沒責怪葉曦,卻埋怨起葉田氏。「下這麼多藥?那個親娘也太狠心。」 「不狠能賣女兒?可惜這身好皮肉。」 「別多說,拿人錢財與人消災。」 說完,一左一右撓著她步入紅毯。 耳裡充塞著人們的說話聲,一句句彷佛都在嘲笑她的無能為力、她的自以為是,嘲諷她掙脫不開憾恨枷鎖。 沒有希望了……葉曦閉上眼睛,兩顆淚珠沿著臉頰,緩緩落下…… *** 快馬加鞭,梁璟朱幾乎把馬鞭給抽斷。 許睿跟在他身後,大口大口喘著氣,眼看著兩匹馬的距離越來越遠,他只能放棄。 昨兒個休沐返家,他在晚餐桌上聽到葉吳兩家聯姻的消息,丟下碗筷,借了匹馬就往京城直奔,但城門已關,他只能在城外待上一晚。 清早城門打開,他立刻往靖王府跑,但是門房冷冷盯他兩眼,不肯通報,心急之下、他提及葉曦,但早就被梁瑀晨打點過的門房,卻當著他的面砰地把門關上。 就在他求告無門時遇見四皇子,幾句話,他把葉曦的事告訴他,然後……就成了這個樣子。 許睿放慢馬蹄,望著遠去的背影,四皇子很喜歡葉曦嗎?但皇子與平民女子之間是沒有機會的,他很清楚葉曦,那是個再傲氣不過的女子,她甯為貧民妻、不作富人妾,所以他們之間不可能的,對吧? 砰、砰、砰……見鬼打鬼、遇佛殺佛,梁璟朱是一路打進門去的。 走進紅彤彤的大廳時,裡頭正喊著一拜天地,他想也不想沖上前,腿一揚,踹開嘴裡正咬著糖果的吳進財,左推右推,扶著葉曦的婦人倒進人群中,而趙嬌子摔在吳進財肥碩的肚子上。 他一把將葉曦抱進懷裡,掀開喜帕,頓時,焦慮遠離心平靜,壓在胸口那顆巨石移去,他又能夠呼吸。 始終認定自己是炮灰小配角的葉曦,不認為自己還有柳暗花明的機會,不相信沒有女主光環的她還能夠尋到另一村,沒想到……竟被另一個炮灰救下。 這證明什麼?證明炮灰團結力量大?兩個炮灰勝過一個女主角? 不明所以地想笑,大概是覺得自己太強大,畢竟在這種時候,還有心情開玩笑的人不多。為什麼還能笑出來?因為救下自己的不是男主而是痞子朱? 她不知道自己的笑是否帶著嘲弄意味,但真的,不管如何她都深感欣慰。 沒事了,她沒有那麼炮灰。 蹶起嘴,不是刻意撒嬌,但她撒嬌了。「你好慢,我好怕。」 軟軟甜甜的嗓音,挑得他心頭一動,這丫頭在勾引自己嗎?這念頭讓他生出幾分自滿自戀,但是理智很快放出籠。 才怪!她心裡只有梁瑀晟。 他沒發覺想到這句話時,心頭酸溜溜,只發覺自己手臂添上幾分力氣,使勁將她抱緊。 幸好來得及時,差一點點他就……怒目掃去,他就殺了那個死胖子。 吳進財摔在地上,趙媒婆已經撐地站起,但他過度肥胖,胖到連坐都坐不起來,手腳在半空中不停揮舞,像只翻不了身的王八。 他放聲大哭。「娘,我要媳婦、要媳婦。」 那模樣令在旁圍觀的親戚們捂嘴輕笑。 吳夫人見狀火冒三丈,那群只會打秋風的窮親戚,有什麼資格笑話她兒子,兒子再傻,都比他們生的廢物還好。 「都是死人嗎?還不把少爺扶起來!」 吳夫人一喝,幾個小廝飛快進廳,手忙腳亂地想把人給拉起來,但吳進財不僅胖啊,還天生神力,拳頭一揮就聽得一陣哀號,緊接著就看見幾個人摔成一團。 這麼好笑的場景,就算搗嘴也藏不住笑意,還有那忍不住的,噗地放聲大笑。 好不容易吳進財被扶起來了,剛站直就傻乎乎地走上前想去拉葉曦。 梁璟朱哪能容忍曦曦被他碰著,鬆開她,一個回旋踢,在雙腳無力的葉曦尚未癱倒在地之前,又把她抱進懷裡,而力大無窮的吳進財竟然被他踢上半空,再摔下來時,把一張太師椅給撞得四分五裂,霎時哭聲震耳欲聾。 吳老爺雖然滿肚子怒火,卻不敢隨意發作,他是個見多識廣的商人,自然一眼便瞧出梁璟朱並非普通人——他是靖王府的少爺嗎? 當時他打了一手好算盤,心想著,倘若葉曦與靖王府關係仍然良好,那麼她嫁進吳家後,是否也能替自己開一道方便之門?哪個做生意的對皇商這個身分不帶著一絲幻想,因此他五百兩給得既爽快又大方。 但現在這樣子……生米尚未成熟飯,靖王府會不會仇視自己?日後吳家的生意會不會遭受打擊?他這是偷雞不著蝕把米了。 心正亂著,不曉得如何將危害降到最低,沒想妻子竟然站出來,指著梁璟朱鼻子怒道:「哪裡來的臭小子,竟敢壞我吳家大事!」 無知者無畏啊,葉曦在心底默默地為吳夫人上一炷清香,但願她一路好走。 「請問我壞了吳家什麼大事?」梁璟朱笑問。 「你瞎了嗎?沒看到我們正在辦喜事?」 「喜事?」梁璟朱低頭對著葉曦問:「你想嫁給那只豬嗎?」 豬?無比貼切的形容詞,可打人不打臉,說得這麼赤裸裸,好嗎?不過也好,這件事大家一定要牢牢記住,與人爭論的時候,目的是氣死對方、而不是說服對方。 「不想。」口齒清晰的兩個字出籠。 「聽見沒?她不想。」梁璟朱笑眼眯眯地望向吳夫人,只是眼底佈滿殺氣,他發誓會儘快讓吳家從商戶中除名。 「她爹娘收了吳家五百兩,女兒自然歸我們。」 「五百兩嗎?所以不是婚嫁而是買賣?你知道什麼叫做買賣人口嗎?曦曦,給吳夫人解釋解釋。」 葉曦道:「所謂買賣人口,乃指行為人與他人就人口及價金為合致之意思表示,並將被害人移置於買方或他人實力支配下的之行為,已屬犯罪構成要件。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兩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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