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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士揚不是這樣的人──每次要羈押嫌犯,他總能提出一大堆證據,給她充足的理由,讓她想不押人都不行。

  可是這一回,怎麼就這樣簡單幾張紙……

  她真想罵人,到底是在做什麼?這一切只能上到法庭,親眼見到他,才能弄清楚。

  大門就在眼前,法警幫她將門打開,對著她喊了聲法官好;她若有所思的隨意點個頭,走進了法庭。

  現場所有人都起立迎接她,沈佩璿安安靜靜的坐在審判席上,庭上所有人都坐下。

  嚴士揚坐在正對沈佩璿的右邊檢察官席,被告則坐在對面。

  “原來法官是個女的啊!”唐榮隨口說著,語氣裡滿是嘲諷。

  沈佩璿不在意,嚴士揚倒是發飆了,他對著被告大罵,“給我閉嘴,像你這種人,到了法庭還這麼囂張,真是人渣!”

  “抗議,我代表我的當事人,嚴重接議檢方如此人身攻擊。”

  還沒開始審理要不要羈押人,現場已經吵了起來,沈佩璿感到頭很痛,她拿起槌子,重重敲下。

  “肅靜!”她沉著聲音,一點都不因唐榮的嘲諷而感到憤怒,“尊重法庭的秩序,檢方注意立詞,嫌疑人也給我聽清楚,再敢亂說話,我當場告發你污辱公務員罪。”

  不用大吼大叫,沈佩璿立刻控制住了法庭秩務;唐榮的律師當下有點緊張,看來這個沈佩璿雖然年靜,可能不太好搞定。

  “已經收到檢方羈押聲請書了,請檢方說明目前的狀況。”

  嚴士揚站起來,慷慨激昂,甚至悲憤不已地說出了他這二十四時的調查與發現──

  “嫌疑人唐榮涉嫌以淩虐手段強制XJ被害人汪映君,檢方將被害人送往醫院驗傷並且採集樣體,確認被害人身上有嫌疑人之體液,因此檢方聲請法院將嫌疑人唐榮收押禁見。”

  沈佩璿聽著──嚴士揚這段話跟聲請書裡寫的幾乎一模一樣,完全沒變,那多出來的兩張紙就是醫院的驗傷證明與採樣報告書。

  這時,唐榮的律師站起來,“檢方說的完全是羅織入罪,汪映君小姐是我當事人的未婚妻,就算在她身上採集到我當事人的精液,那又代表什麼?未婚夫跟未婚妻發生性行為,這違法嗎?”

  嚴士揚怒吼,“你他媽的放屁!”

  “抗議!庭上,檢方一而再、再而三的口出穢言,我方嚴正抗議。”

  沈佩璿沉著聲,“檢方,請自重。”她開始有點不高興了。

  可是嚴士揚似乎沒感覺到沈佩璿的反應,他依舊憤怒不已,“未婚夫跟未婚妻?!天底下哪個未婚夫跟未婚妻在發生性行為時,會拿刀子在未婚妻身上刻字?!唐榮在汪映君身上刻上『賤貨』兩個字,這是未婚夫跟未婚妻之間的正常性行為?”

  “那也不關檢方的事,我的當事人跟他未婚妻之間,就是喜歡這種激烈的性行為;醫學上也說了,天底下就是有人像受虐狂一樣,喜歡受到別人的虐待,說難聽一點,幹你們什麼事?”唐榮的律師說得不倫不類,不過唐榮倒是笑得很開心。

  終於,嚴士揚發飆了,他將手中的書狀用力一甩,拋扔在地,站起身就想沖上前去痛揍唐榮那個畜生。

  一旁陪著他出庭的檢查官攔都攔不住他!

  該死!小君受到那麼重的傷,他親眼看到那些傷,都是那個畜生害的!該死──這還有天理嗎?

  沈佩璿看到──這還得了,她的火氣也上來了,抓起法典往桌上重重一擲,全場震驚,她並大吼。“嚴士揚!停下來!這是我的法庭,你想當著我的面打人嗎?”

  聲音變得有點淒厲,“你再不停下來,我第一個把你趕出去!”

  嚴士揚根本想不到沈佩璿會這樣斥責他,他一時愣住了,不敢相信;一旁跟著他來的檢察官乘機將他拉了回來。

  沈佩璿收拾情緒,翻著那少少兩、三張的聲請書,“嫌疑人究竟有沒有罪,不是今天要討論的重點,檢方想要將人押起來,請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以及第一百零一之一條,舉證說服我。”

  這一段話鏗鏘有力,全場都安靜了下來。

  或許檢方與唐榮的律師都開始在想要怎麼說服法官──沈佩璿說得沒有錯,唐榮有沒有罪,等起訴後再去辯;今天討論的是羈押,重點就在羈押。

  嚴士揚站起來,“經過這一天的調查,嫌疑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更可能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所以檢方要求法院同意將唐榮羈押。”

  唐榮的律師立刻接話,“庭上,我的當事人根本沒有犯罪,他是正常與未婚妻恩愛;況且我的當事人是唐氏企業的領袖,名聲遠播,他根本不可能逃亡;要談湮滅證據,那更是不可能,因為我的當事人和未婚事的性行為是合乎人情的,根本沒有必要湮滅證據。”

  “SHIT!”嚴士揚低呼。

  沈佩璿看了看雙方,“檢方,你的羈押理由無法說服我。”

  嚴士揚幾乎呆了,他站起來,“這傢伙強暴了小君,犯罪嫌疑重大……”

  “法條說,羈押之目的是為了避免當事人逃亡,或是湮滅證據,致使後續追訴

  困難,我必須很老實的告訴你,你只能就這兩點來說服我,他是不是真的會逃亡?他是不是真的會滅證據?不要再說他有犯罪,根據無罪推定,你的說法我無法接受。”

  嚴士揚還想努力,“但是依據第一百零一條,強制XJ罪有反復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者,可以採取預防性羈押……”

  “那你就要證明,有事實足認嫌疑人會反復實施同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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