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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


  後記

  寫書的人大概都希望自己書中的內容,能夠流傳百世(開玩笑的),不過我卻很希望這本書的內容,會在三個月後變成「笑話』。是一個大家日俊能輕鬆面對的題材,而不用擔心它是否有成真的一天。

  先聲明清楚:「本書內容純屬虛構』。除了裡頭列出的法規之外,其餘的部分都不是真的,無論人物、場景或是故事內容。

  或許有人會覺得我這聲明很多此一舉,誰都知道「小說」就是「小說」,當然是虛構的。可是現在似乎在這個虛構中的世界所發生的事,都足以影響青少年的身心(恕我不寫兒童,因為在我的印象中,要兒童去閱讀一本有十萬字的小說,相信他們更願意看東森幼幼台。),所以必須「謹慎」、「小心』,千萬不得傳播任何有毒物質。

  從事言情小說創作也有十一年的時間了,寫了將近百本的小說,這還是頭一本裡面女主角的身分與自己相同,寫起來真是尷尬極了。倒不是怕會把女主角的個性與自己搞混,因為和李梓旻比起來,我的日子與性格顯然更無趣了。

  我想我們兩個相通的地方,大概就是投入寫稿狀態時,是可以六親不認的吧?

  (笑ing)

  言歸正傳。

  本來嘛,我的職業就是個以筆為業的人,既不是靠著嘴皮子賣弄的主持人,亦非專門拿著六法全書,上法院跟人爭取憲法應有的保障的律師。一介文字工作者的我,當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我唯一能夠做的,還是把這股「怒氣」化為一股創作的能量,繼續我「筆伐』的大業。

  所以關於這本書的故事內容及走向,很快就形成,一下子就決定好了。

  然而在寫的時候,我不能說自己心態上毫無矛盾存在。一方面想寫得更深入、更嚴重,一方面我也很清楚言情小說的本質,不該是一本教科書,而是能夠帶給大家放鬆、娛樂效果(能不能讓人感動或有所思考先放在一邊下說),屬於能輕鬆地閱讀、無負擔地閱讀的書。

  如果利用了娛樂小說的本質,而私心地想讓大家更關心一下這個攸關每個讀者(無論成年人或未成年人)閱讀權益的「分級辦法」,好像有違我身為言小文字工作者之使命?(苦笑)

  我想在我的寫作生涯裡,大概不會再碰到如此兩難的處境,一方面隨著故事進展,渴望讓幻想便是幻想,而寫的時候,外面的事態仍時時刻刻有所變化,也逼得葆琳不得不跳出來做些什麼。真可謂蠟燭兩頭燒,但這些點滴也將成為葆琳創作生涯中的珍貴回憶吧!

  目前攸關許多人閱讀權益與創作自由的分級辦法,最新的施行情況是——在經過近半個多月的抗議,新聞局雖未做出「全面暫緩」分級辦法的施行,但至少是做出了一個小小讓步,那就是到2005年七月前「暫不處罰」。有些人或許會因此而覺得「既然不處罰了,就沒我們的事了,小說照看、漫畫照賣』。

  但是,我想並不是如此。

  這七個月的時間,反而讓我們必須更謹慎、更嚴厲地去關切這個問題,不可以再允許分級辦法成為「一個黑箱子裡」所養出的大怪物,吞噬著我們周遭未來即將印刷、或已經印刷,但我們還沒來得及閱讀的各類書本、漫畫。

  假如你不想看到有一天,像我看見BBS論壇中的一段勁爆發言所說的:以後大家都以刑法來書寫小說中的性行為、畫漫畫時也不可以直接說殺人,得引用刑法,就沒問題了吧。

  所以男主角的性器官OO女主角的性器官的同時,男主角還得聲明:「我想要進行刑法第十條第五點的行為,你同意嗎?』

  所以名偵探得說:「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發生了刑法第兩百七十一條的罪行。』

  我們將不能直接說出該色情、暴力行為的名稱,以免導致「教唆犯罪」或「教導犯罪」、「猥褻」的疑問。

  上面那段話,恐怕有人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我就把刑法直接PO上來好了。

  第十條,第五點:稱性交者,謂下列性侵入行為:一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第兩百七十一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我看到這段話時,笑了,但是也非常的難過。

  我們的創作難道要被硬繃繃的條文取代?浪漫到哪裡去了?唯美到哪裡去了?

  如果小說家不再能形容天空的顏色有多麼地湛藍,而只能寫:「今天天空的顏色是色票第一百五十號的顏色」,請問還有誰能領略所謂文字之美,愛情之真?性行為=猥褻嗎?言惰小說裡,不能有性行為發生嗎?愛情不該有性,它必須是柏拉圖式的嗎?

  還有,什麼樣的描寫能不讓人感到羞恥呢?同樣的一件事、同樣的一個動作,描寫得多就一定危害到青少年,描寫得少就一定保證青少年能「身心健康」嗎?如果看了十本描寫「少量」性行為的書,等不等同於一本「大量」描寫性行為的書呢?禁止一本有「大量』性行為的書,卻允許大量的「少量』性行為書籍在市面上販售,請問這麼做是助長青少年性行為氾濫,抑或是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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