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新青年 > 青年雜誌第一卷第四號 | 上頁 下頁 |
中英藏事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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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關於修改西藏協約一事。雙方已在倫敦開議。近據外交界傳出消息。討論數次。其主要者。即改訂光緒三十二年之原約及附帶條件。將來結果究至若何程度。尚未可知。但聞現在彼此討論者。約有數件。中國提出之意見。系各商埠現在及將來之治理權。應歸中國管理。並于邊界得派委員。按照協約所訂。隨時佈置施行。如有意見難合不能斷定之事。應由駐藏辦事長官及印度政府核辦。如辦事長官與印度政府。不能核辦時。可移至兩國政府核辦。聞此條已得英國之同意。查一千九百零五年原約第五條。載明西藏大員。遵北京政府訓令。深願改良西藏法律。俾與各國法律。改同一律。英國允願無論何時。英國在中國棄其治外法權。並俟查悉西藏律例情形及其審斷方法。及一切相關事宜。皆臻妥善。英國亦即棄其治外法權。英國現以中國司法。尚未十分改良。而藏地尤甚。擬援十年修改約章之例。取消此條。中國公使。對於此事。深願維持不廢。並擔保五年以後。西藏司法。定可逐漸改良。至亞東江孜加托克三處。已定條約。開闢為英國租界。餘均屬內地。惟各商埠之治理權。許中國官吏行之。英國並擬要求我國開放拉薩。蓋拉薩為西藏省會商務雲集之地。交通便利。商業最盛故英人最注重於此。駐英施使。對於此事。未敢決定。聞於前月十三日。電達政府。請示機宜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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