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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約與邦本


  作者:高一涵

  往古政治思想以人民為國家而生近世政治思想。以國家為人民而設而揭此大經大法。明告天下。俾拘故襲常陳陳相因之人心政論。別開新面。自其根本改圖。以歸正極者。是為民約說(Contract Theory)之殊勳。夫立國之始。 必基於人民之自覺。且具有契合一致之感情意志。居中以為之主。製作典章制度。以表識而揚英之。國家乃於是立。故國家之設乃心理之結影而非物理之構形自覺心理懸而非察故國家本體亦抽象而無成形非憑一機關則不克行其職務此機關之設必與國家同時並生以其直立於國家之後執行國家之職務其勢常易於攘國家權力據為己有也故文明各國。皆規定憲法以制之。憲法由國家主權而生。非以限制國家自身之權力。乃以限制國家機關之權力。即規畫政府對於人民布政運權之範圍者也。

  政府之設。在國家憲法之下。國家之起。見於人民總意之中。政府施設。認為違反國家意思時。得由人民總意改毀之。別設一適合於國家意思之政府。以執行國家職務政府之權力乃畀托而非固有固有之主厥惟人民是之謂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古今國家觀念之根本差異。即在此主權所在之一點。 於此不明。縱政論盈篋、終為詞費。民約說精一微言。即在貫徹此理。是說盛行。而國家基礎。奠於人民。本根益牢固而不可拔。不佞謹摘其要旨。論厥大凡。俾關心國本者。得以觀覽焉。

  民約說立論之本。皆肇自主權在民。而推演其流。其於政體也。乃由極端君主。趨於極端民主。其於國家政府之分也。乃由渾而之畫。其於國家主權也。始則與人民權力。劃然判分。終則翕然麗合。考民約說夙分二派。曰行政契約。(Governmental contract)曰社會契約。(Tocial contract)不佞所論。乃其後者。此派之首唱於歐洲大陸者。為奧塞秀。(Johannes Slthusius)唱于英倫者為浩克爾。(Richard Hooher)而闡揚遺蘊。發揮光大。以改正國家根本問題。造成掀天震地之偉績者。厥惟霍布斯(Hobbes)陸克(Locke )盧梭(Rousseau )三子。三子者論據雖同。演繹之終。不免互有出入。不佞謹探其真詮。以為誤 會者告焉。 霍布斯以洪荒初辟之始。即為人群戰鬥之天。生命財產之權。舉無所有。弱肉強食。無一息之安。不得已乃捐其天然自由之一部。相約而為群焉。一群之立。除一君(Sovereign)而外。餘皆為民。(Subject)一經成約。則主權即為君主所固有。不得君主同意。人民絕不得撤回之。君主權力。獨立無對。契約既成。則人民革命之權。早已消歸烏有。何也、君主所為。無不合法。民約之事。乃民與民相約。而非民與君相約也。此說之誤即在混視國家政府而不明主權與君身之區別謬以國家主權為屬於國家機關不識政府之權力為人民所托畀夫人民之于國家。固不得任意毀壞者也。至政府之宜變更與否。則全視人民總意為轉移。總意一去。則現存之政府。已應時瓦解。無複存立之餘地。故主權所托。專視人民總意之所歸。能托諸人者亦能取而反之。霍氏以主權為不能轉易。設由此種政體。變為彼種政體也。必先毀約破群而後可。不知政體之變遷特政府之形式一轉易間耳於主權本體夫固毫無虧損也此則霍氏之誤也。陸克特起。已開國家與政府區別之機。其第一要義。即在限制主權之行使。彼以為太初天下。人民之自由平等。得自天然。及相約為國。乃畫定權力。若者托諸政府。若者仍留於人民。國家之存。專以保護人民權利為職務。治權運行。終不能超民權而獨立。政府行使權力。設有所過。人民得收而反之。以返真歸樸。樂乎天然之自由。霍氏以為就法律言。主權者無不合法之施設。陸氏以為就法律言。主權者無迫脅人民之理由。霍氏以為主權者之權力。在法無所不能。陸氏以為政府之權力。運用當有所限。蓋陸氏之說較霍氏更進一步明察政府為國家之政治機關官吏為人民之政治代表而人民對於不良政府之革命權雖未認為法律上之權利已允為道德上之權利矣。

  綜陸氏之說。有發明重要之點三。一最高主權時為人民所保留二政府權力。乃寄託而非固有三政府行動。縮納諸定範常軌之中。自是而數千年來竊權自恣雖過無責憑國為崇莫敢誰何之不良政府。己失其護身之符而施政方針與夫人民總意乃互相接近趨集一途而為民建國國本於民之觀念遂大昌明於天下反背民意之虛構政府已為群演所淘汰而破滅無遺其永存不毀鞏若泰山者則均建築於民意上之政府。惡劣政府絕跡人寰而淘汰所遺之政府其根基方自此固矣。

  雖然陸氏之說。升堂矣。而猶未入於室也。入室者其惟廬梭乎。至盧氏而人民主權。乃克建極。國家政府。判然劃分。國家主權。幾與人民之主權同視。政府為奉行國家意思之公僕而絕不能發表國家之意思立法之權永存於人民之手。何也以權力可委託於政府而意志則絕不能委託者也。人民自由。與未約之初。其廣闊之界。蓋無異處。對於事實上之政府。其服從也視其願。初無絲毫拘束力焉。其拘束者人民之總意耳。而此總意之發表。由人民直接集會票決之。故真正主權之人。惟屬於人民全體。主權既在人民。斷無自挾主權以迫脅人民自身之事。於是凡為政府。即為奉行人民總意之僕。選僕易僕。無容動其聲色。已舉政府人民。迫脅抵抗。相持不下。痿脞萬幾之積弊。一掃而空。革新之事。日日流行。且政府之權。既有所制。無拘脅人民之力。無壅塞心理之能。民情宣洩。無患渟瀦。故革命之慘。自可絕跡於天地之間。此則盧氏之功也。

  顧有辨者。論者曰。由盧梭之言。則政府及政府權力之恒久性。已被破壞無餘。陸克限制政府之權力。盧梭則畢舉其權力而消滅之。[美儒Willaughby 氏即持此說見其所著國家論中]曰、惡、是何言耶自不佞觀之。盧梭竭其全力。畢舉革命之癥結。破壞之消滅之耳。其於政府之恒久性。不翅鑄金城以捍之。由盧氏之說。雖謂終古無革命之事可也。夫人情喜宣而惡鬱。尚通而懼塞。善治國者。知人民之意見、感情、希望、痛苦。必令如量以泄也。則致之于適宜之所。俾得調劑融和之知。一階一級一黨一派之心思、念慮、好惡、利害。必令時得調和也 。則致之于相安之域。俾得儘量流露之。此非防止革命之策。然革命之事。自拔本塞源。從其先天廓清之矣。蓋一代大患之起必先朝野壅塞彼此情慮互捍格而不通而強有力者每以一己意志壟斷他人之意志是非之判舉以好惡異同為標準執一部分心理迫壓各階各級各黨各派之心理此階此級此黨此派之心理紓。則彼階彼級彼黨彼派之心理鬱。心理者流通活潑尋途前之一遭頓挫。則縈回曲。折別尋他逕以達之人性不滅此種心理必靈通於大地之內回環於人我之間在在求其感應藉感之機互相印證證得公同所在則發之為輿論主之為公理正義人道即此公同之所歸人類苟無此同情則等於下劣動物自生自死而已絕不能成此世界人情感發之和激要以壅塞之久暫為權衡斷無一遇挫折終古屈而不伸之理。速發者其禍小遲發者其禍烈此革命往例所以必在屈抑至極無路可伸之時也盧梭所謂人民總意。蓋即指此公同而言。主權質素。為此公同所構成。設此總意。見奪於一人。雖法令如毛。初不與人民之公同相涉。主權質素。設非此人民總意此人民公同所結合。則主權精神。已離其軀殼而去。無精神之軀殼。焉有不日即腐壞之理。盧梭謂權力可托於政府而意志絕不能委託者以政府而卻奪人民之意志蔽之塞之毀之滅之而不聽其自用強以一己意志代之是猶移他人之精神強附諸吾人之軀殼謂使之出死入生是直行屍而走肉耳猶得為人哉故盧梭又曰「人民一正當集會。以設主權團體。則政府統轄之權。即應時消滅。」何也。以離去人民總意。則政府淩空無據。迎風即僕。雖欲自持。以延殘喘。不可得也。

  然則欲防止革命之險惟有聽人民之總意流行蔽之塞之毀之滅之是製造革命之煤也世謂從盧梭之言。則革命終無可止之時。吾謂從盧梭之言。則革命將永無再見之日。古昔所撲滅之惡劣政府。果有一不顯背盧梭之言者乎。今日永存之善良政府。果有一不符合盧梭之旨者乎。請以法蘭西喻。法之民性。今固不異於昔也。何以當一千七百八十九年以後。不憚一再革命。至於十次而不已。迨自千八百七十五年至今。乃相安於一政府之下。而斷盡革命之夢邪。謂昔日所撲滅之政府。為合于盧梭之言乎。抑今日現存之政府。為合于盧梭之言乎。若今日現存之政府。符合盧梭主權在民之旨。則昔日所撲滅之政府。必為背棄盧梭之旨也明矣。

  謂從盧梭之言。則政府恒性。破壞無餘。則不從盧梭之說者。其政府必巍然終古也又明矣。信斯言也。則法蘭西昔日之政府。當終古無恙。而今日之政府。當倏建倏亡。乃何以適得其反。昔日政府。竟一僕再僕。朝建設而夕已崩頹。今日政府。反日固一日。絕無動搖之慮耶。且不獨法蘭西然也。如韋羅貝(Willoughby)氏之言。則民約之說。早大行於德意志。英美政治。亦莫不靡然響風。美國宣佈獨立。聯邦憲法。且明采民約之說。規定於條文之內。何以英美德諸國乃不聞有一次革命之舉而革命相續雞犬不寧之事反疊見於排斥盧說詆為異端視若蛇蠍之邦然則盧梭之功罪要亦不煩言而解矣設淫詞以助之攻寧非自製革命自取滅亡耶。

  人事、演進者也。民情、流通者也。欲其循常軌而之。必因勢利道。不激其流。區別條理。不壅其機。否則郁之久者宣必激。抑之甚者揚必高。凡力以其一衝擊其一。必有反動之力以應之。衝力彌甚。抗力彌強。此無間於人情物理。莫不皆然者也。欲銷除革命。惟有不挑激革命已耳。扼人民之心理禁其流通奪人民之意志強之同我人至於有良心而不能發表有意志而不能逕行其神明所感受之痛苦必較之奴隸牛馬。萬萬有加儕人民于奴隸牛馬是剝奪人民之人格也夫人民對於國家可犧牲其生命捐棄其財產而不得自毀其自由斷喪其權利國家對於人民得要求其身體不得要求其意志得要求其人生不得要求其人格盧梭謂意志不可委託於政府。

  即保重人格之第一要義。蓋意志乃自主權之動因所以別于奴隸牛馬者即在發表此意志得以稱心耳。一為政府所奪。他事不可知。先令失其自主權矣。自主權失。尚何人格之足言。人格喪失。甯非恥辱之尤者乎。愚民之政。固令人痛惡不堪。辱民之策。尤令人憤恨莫忍。天下難忘之事。孰有過於恥辱。最易逼起反抗之事。又孰有過於恥辱。吾讀盧梭之言。吾心怦怦。吾神凜凜。吾欲使吾輩青年。知永弭革命之道也。乃於是乎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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