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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起草之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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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成立四載。根本大法尚未制定。總統特于七月一日。頒申令。令參政院推舉委員。組織委員會起草。旋由參政院推定梁啟超嚴複施愚王世澂楊度汪榮寶曾彝進李家駒馬良達壽十人。為起草委員。經辦理該會事務員林長民。選定參政院東偏房為該會事務所。比以委員汪榮寶尚未到京。先以在京委員。於七月三十一日。開成立會。 至八月七日。複開第二次委員會。除汪榮寶馬良二委員。餘均蒞會。各委員以非正式會議。籌議在正式議會以前。應將起草手續。妥為準備。並有政府交到之各種意見書。亦應在起草以前。分別考核。以為參證。複以委員未齊。起草之事。暫不辦理。嗣於十五日開會。討論憲法上之大體。並商議事手績。及附帶之種種規則。不設旁聽席。僅政府委員。可以出席。迨汪歸而梁岩又病。馬氏複因事來京。十九日總統延請委員。詢問意見。到者僅七人。以汪榮寶陳述最詳。二十一日。複開會一次。因人數不足。近半月未開會。但在京委昌仍不時接洽。討論事前預備各件。必至正式起草時。為正式大會。 二十七日。該會定憲法起草程式。由十委員分組分會。曰、起草會。曰、審查會。先由起草會起草。再付審查會審查。以三讀修正為成立。領袖委員李家駒。擬以施愚王世澂楊度汪榮寶曾彝進為起草部委員。以李家駒嚴複馬良梁啟超達壽為審查部委員。俟得各委員之同意。即當決定對於起草辦法。以正式開幕為期。現已規畫就緒。該會事宜。分為實質形式兩部分。凡規畫本國風俗習慣及法律沿革事。皆屬於實質者。如關於外國成法之比較及條件之審查。皆屬形式者。業經根據兩大目的。著手進行。及本月初旬。各委員以此憲法問題。關係重要。起草一項。不可不慎重出之。既議定此項起草。分為兩層。一為大網之議定。一為條文之草定。現正從事第一層。而以此大綱即為條文之所從出,故對於此項議定,尤特別注重,已略決定,此項大綱議定之次第。先由各委員提出意見書。詳加參酌。擬定綱要。然後再提出大會。逐項議決。繼此即為條文起草之著手。據聞此項大綱完全議定。至少需兩月議定後。由各委員分別擔任條文起草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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