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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殺奸


  十一月二十七日《世界日報》上法庭旁聽記的題目是「楊家莊捉姦殺雙案」,下注「原夫把姦夫淫婦一對人頭——裝在口袋裡去投案」。宛平縣的農人曹殿元因妻曹劉氏與張寬通姦,把這兩個都殺死了,這並不算什麼奇事,但記事中有一節話卻很有意思。「曹被眾人這樣一恥笑,就打算要殺張寬。但是殺人是要抵命的,所以幾次動了殺念,又嚇回去了。後來曹在無意之中聽見人說, 大清法律 上寫的有條文,說 捉姦捉雙 ,要把男女兩顆人頭同時砍下來,那是不要抵命的。曹本是一個無智識的人,聽見這話,他也不知道前清法律現在是不適用的,所以聽見有幾個人這樣一說,他就下了殺人決心了。」結果是在今年「古曆九月初十日」他遂犯了上邊所說的捉姦殺雙案,在北平地方法院審理中。

  這件事自然就令人聯想到十一月二十五日《京報》上登載的「某軍擱驗拘辱法官案」上去。據檢察官連壽庚在北平法官全體會議席上報告,「本法院於本月十八日夜十一時准公安局北郊區署電稱,第三分署界內大有莊十字街上有曾姓婦被現任國民革命軍第三集團軍十五軍第二師參謀曾賢岑用槍擊傷下身二處,旋即抬回十字街頭九號(即曾賢岑之家),因傷重身死,請速檢驗等語。十九日上午九時十一時間又接該區署電稱,該曾姓婦即系曾賢岑之妻,因平日 不安於室 ,致被曾賢岑用槍擊死。現該屍業經第二師長張顯曾迫令抬往大有莊馬圈東空地內掩埋。」結果是「檢驗之際突有兵弁數十人蜂擁而至,均各持手槍,驅逐在場警察,並以手槍迎面威嚇壽庚及書記官署長署員等,迫令離開屍場,聲勢極為兇暴。其時環觀民眾數百人均紛紛逃散,秩序大亂。壽庚睹此情形,當即離開數步,該兵弁等仍持手槍追隨,迫令同赴該師團部,至團部時該兵弁等猶聲呼毆打,幸未下手」。

  關於所謂摧殘法權問題我們不想討論,因為一則對於法政完全是外行,二則雖然「拘辱」,到底比張宗昌之槍斃高等廳長要好得多了:究竟是國民革命軍,又有當局在平坐鎮,距大有莊不過二三裡路,不見得會鬧得怎麼厲害的。我所覺得特別有意義者是,上邊所記的兩個案件都是殺奸。宛平縣農人曹殿元因其妻曹劉氏與人通姦,遂實行捉姦捉雙,根據了「大清法律」。國民革命軍第三集團軍第十五軍第二師參謀曾賢岑因其妻曾李氏「不安於室」,用手槍把她打死在十字街頭,根據了——軍法?

  中華民國的法律是不承認殺奸的。農人是「無智識」的,軍官是有槍的,都不承認中華民國的法律。說他們是無法律那也是太冤,不過他們承認更古的法律罷了:許可殺雙的大清法律比中華民國古,許可殺單的自然比大清更古了。表面是中華民國,也有了民國的法律了,然而上上下下都還是大清朝或以前的頭腦,確信「女子是所有物,犯奸該死」,只看這兩件殺奸案可以為證。中國現在到底不知道還是什麼時代,至少總還不像民國,連人權都沒有,何論女權?——我看那班興高采烈的革命女同志,真不禁替她們冤枉!(你們高興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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