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鋤奸論


  一

  我向來不喜歡打「落水狗」。但關於「奸」「偽」一類的東西,卻不僅僅是「狗」,有許多至今也還不曾「落水」「遭禍」,還是志高氣揚,行所無事;甚者,搖身一變,儼然以「志士」的姿態出現,依然粉墨登場,袍笏彰身。他們不配作「狗」。狗還有些狗氣;不瘋,不咬人;主人窮了,還戀戀的不忍舍去。他們是什麼東西,簡直想說不出一種適當名辭來譬喻之。他們是為虎作前驅的「倀」;他們是蝗蟲;他們是「野狼」。他們是民族的敗類,人群的渣滓,乘著整個民族在苦難中的機會而反做著升官發財的勾當。他們不知道什麼叫「正義」,什麼叫「民族」,什麼叫「國家」,什麼叫「廉恥」,什麼叫「人格」;這一切都與他們無緣。他們只知道個人的享受。「荒淫與無恥」便是他們的全部的功業。他們承繼著清末民初以來的馮道式的官僚風,事齊事楚,恬不為怪。他們忘記了這次中日之戰,乃是中華民族的生死存亡的大決戰。一個人離開了崗位,便足以增加敵人的一分氣焰,減少了我民族的一分抵抗力量,加重了我民族的生存的威脅。何況更替敵人做工作,以危害我民族呢!他們眼睜睜看著千千萬萬的民族鬥士在喋血作戰,衝鋒陷陣,斷脰折勁而不退卻一步;且更幫助著敵人去追擊之。他們眼睜睜的看著千千萬萬的仁人志士,被敵人所逮捕,所壓迫,逃亡躲避,不能一日甯居;且反幫助敵人去搜捕之。他們眼睜睜的看著千千萬萬的人民,流離顛沛,痛苦無告,受盡了敵人的敲榨,剝削,日不能求一飽,夜不能得一榻;且反幫助敵人去榨取之。他們的罪惡,濯發難數。以千萬人的血肉脂膏,來潤澤飽暖他們的一人與一家;在虎嘴邊找到些殘骨餘肉而自以為得計。這不是「狗」,這是比虎狼更壞的一群無人性,無人心的東西!

  為了民族的光榮,我們必須肅清這些敗類!

  為了保持今後民族的安全與清白,我們必須肅清他們!

  我們要肅清荒淫與無恥的集團!

  因此,也把清末民初以來朝秦暮楚的馮道式的官僚主義總清算一下;這意義是極重大的。

  如果不徹底的來一次肅清、清算運動,我民族的前途依然是十分的暗淡無光的;我們這一次的勝利,依然是不能算是徹底的。

  我們肅清敗類,便是刮去腐肉,濾去汙血,求民族血液的永遠清新潔淨!這是超出於報復與懲戒的消極意義以上的事。

  二

  所謂「漢奸」,包括的範圍異常的廣大,其罪惡也有很大的等差,不能概以同一的刑律處置之。廣義的說來,凡自「九·一八」以來的十五年間,或自「八·一三」以來的八年間,與敵人合作有據,在政治、經濟、文化上危害民國的,都應目之為「漢奸」。但其中亦有程度上的差別:

  (一)受敵人的支持,公然背叛民國,組織政府的,象東三省的偽「滿洲國」,北平的偽組織,南京的「維新政府」及偽「國民政府」,以及為敵人經營軍械,軍需工廠的,主持交通、公用事業的,為敵人搜刮物資的,象「總力社」之類,為敵人軍隊及憲兵作間諜,作耳目的,為敵人編辦刊物,作公開宣傳的,此為第一等罪犯;應該無憐恤的撲滅之。其因在自由區犯罪逃出而從事于此等工作者,更應加等治罪。

  (二)企圖私利而與敵人經濟合作,或文化合作,無明顯的重大罪惡者,此為第二等罪犯。

  (三)因生活的壓迫不得已而在偽組織下作薦任以下之偽官吏,在敵人工廠中作小職員,或在敵偽刊物寫作無宣傳性質之文字者,此為第三等罪犯。

  (四)被敵偽所逮捕、擄獲,受刑、受迫,不得已而做著偽官,偽職員,或寫作非宣傳性質之文字者,此為第四等罪犯。

  自第二等以下之罪犯,仍應視其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分別判罪之輕重;有名義上做著無關輕重的職司,而實際上罪惡卻至深極大者,象各地之警務人員,保甲人員以及鐵路上之「黑帽子」等等,仍應檢查其平時作惡程度的深淺而審判斷定之。

  凡于淪陷區光復之後,希圖湮沒過去的罪惡,或改名,或易姓,或鑽營加入某機關,某部隊,而儼然以抗敵志士或清白的人物自居者,經人檢舉告發後,罪應加等。

  凡自知過去之錯誤,悔罪自首,應照「自首」例減等處罰。

  凡於八月十日之前,潛入自由區之漢奸,如確系自拔來歸,悔罪有據者,得減等論罪;如不「自首」而希圖湮沒過去之罪惡者,應與在淪陷區者同等論罪;如以「志士」之姿態出現,企圖作政治、經濟或文化上之活動者,加等論罪。

  三

  政治的漢奸,是直接危害民國的罪魁禍首。凡為敵人維持地方,統治淪陷區的,自偽政府主席以下,至敵人的憲兵隊的「憲佐」。翻譯,各村鎮的保甲人員,警務人員,保安部隊等等,均是政治的漢奸。自「特任官」以上,國家自應設立特別法庭以檢舉、審判之。自「薦任官」以下,凡為敵人出力最多,關係極深,又為害人民,作惡多端者,應准由被害人民們檢查、控告,而由特別法庭加以審判。此項特別法庭應分設各地,便於人民的控訴。對於所謂「憲佐」「翻譯」,尤應著其一例自首,加以嚴密的審查,並准由被害人民儘量檢舉其過犯並列舉其犯罪之證據。對於保甲、警務之為虎作倀,陷害地方人民者,被害人亦可儘量搜羅其犯罪事實呈控之。

  審判的程序應明迅、嚴正,毋縱毋枉。

  凡被控人有自辯為某處或某機關派來作反間諜工作者,必須充分呈獻其「文件」及「證據」,並由原機關長官切實證明之。但如犯有確切之危害國家與誣陷人民之罪惡者仍應按律判決之。

  凡政治漢奸匿名逃藏者,應加等治罪。凡故意藏匿此等漢奸或有意包庇之者,與同罪。

  四

  經濟的漢奸,包括一切與敵人有商業上、經濟上之往來、聯絡者。其有不得已之原因(如為保存公私家財產之類)不能不與敵人往來,曾舉出充分證據者,可減等治罪,或免除其刑。為敵人搜括物資,統制,收買,如「總力社」,「商統會」,「米糧統制會」,「糖商聯營社」,「中央市場」,「棉布統制會」,「煤業聯營社」等等,其主管人員應與特任級以上之政治漢奸同等治罪。其負責搜購物資之人員,可由被害人民儘量呈獻證據,控告,檢查之;按其犯罪情節之輕重而判罪。

  凡在敵人經營之軍械工廠、軍需工廠及銀行、鐵路與其他半商業機關負責主持其事者,或為敵之軍需機關作居間人或買辦,以搜括民間物資者,應與「特任官」以上同樣治罪。其廠內工人,除犯罪重大者外,應不予追究;惟剝奪其將來享受種種關於工人優待法之待遇(如失業救濟金,養老金之類。如將來工作加倍努力,亦可不剝奪之)。其有實際上被強迫,不得已而為之者,或負有混入工作,刺探敵情之使命者,不在此例。

  凡在偽組織經營之交通、銀行、稅局等等機關主持重要業務者,同上例判決之。

  凡商營之經融、交通等等組織,與敵人勾結有據,且確有違反國策,剝削人民者,其負責人員應加以檢查,審判之。視其犯罪情節之輕重而加以不同的處罰。——不能以罰款為贖罪。

  凡純粹之商業機關,以其保有之物資,或金錢,自動貢獻敵人者,其負責人應以資敵論罪。

  凡與敵人或偽組織合資經營之商業機關,在「七·七」以後(東三省在「九·一八」以後)成立者,應全部沒收其財產;其成立在前者,應嚴格審查其情形而決定沒收與否。

  凡純粹之商業機關,以敵、偽人員為董事或其他重要職務者,除敵、偽部分之股本予以沒收外,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主持人及其他股東以處分。

  凡在抗戰期間,因特殊關係而致富有者,如查明其確系以不正當之經營與剝削人民而獲得之者,除沒收其獲得之財產外,並應治罪。

  凡在今年八月十日,即日本宣言投降之日以後,所有敵產,逆產之轉移,概不生效。凡在此日以後,收購敵、偽所有之物資者,除沒收其物資外,並加重處刑。受敵、偽之囑託,而代為隱匿物資者,應加等論罪。第三國人犯此者亦同罰。

  五

  文化的漢奸以宣傳與教育為二大支。凡受敵人指使,公然背叛祖國,為敵人作宣傳工作,或主持敵人所辦之教育、文化機關,作為奴化吾民之手段者,均應以第一等叛國罪判治之。

  受敵人之經濟支持,出版刊物,為其宣傳所謂「大東亞」主義者,或受其指使,在其所控制之日報、刊物,宣傳以上之主義者,同上例治罪。

  受偽組織之任命為偽「國立」「省立」之文化機關及教育機關之主管人員者,治罪同上例。其主要職員及教員,應減等處罪,並終身不得再受委聘為公私立文化、教育機關之人員。

  與敵人或偽組織密切勾結,設立(或主持原有之)教育或文化機關者,其主持人員應視情節之輕重,分別判罪。其實有受強力壓迫,不得不與敵偽聯絡者,可減等治罪,或免除之;惟均不得在將來之公私立任何文化或教育機關中受聘委為任何職務。

  在淪陷區受教育之大中小學生,應全體加以甄別試驗,至少須考試中國史、地、國文;及格者始得承認其學業成績。私立各校之教職員亦應予以嚴格之審查;如有通敵,袒偽之行為言論,經學生舉發屬實者,應檢舉治罪。

  私立學校之董事或主持人,如有敵、偽人員參加者,其學校應立予解散,並予主持人以應得之刑罰。

  受敵人或偽組織之支持或經濟上之援助而編刊任何刊物者,雖不公然宣傳所謂「大東亞主義」等等,亦應作為通敵而判罪。

  所謂「文人」,在敵偽主辦之刊物上嘗發表文稿者(除宣傳所謂「大東亞」主義之流,應加以叛國罪外),應按其情節之輕重分別治罪,並不准許其以任何姿態在將來刊物上出現。

  凡與敵、偽勾結有據而作任何文化活動者,應按其情節之輕重分別治罪。其有不得已之原因,而不得不與敵偽聯絡者,減等處刑。

  六

  有人說,這樣,不是要處罰的人太多了麼?在這個歡呼勝利的時候,何不與人以「自新」之路呢?不知我們的政治至今還沒有走上清明之途,就是因為民國以來,太會藏垢納污了。反革命的軍閥,一變而加入了革命的隊伍;聲名狼藉的政客官僚,也無不搖身一變而成為政府的要員。這一批人,在這個大時代裡,原形已經畢現(象王克敏之流),如果再寬容下去,我們的國家將要成為什麼樣的國家;政府將要成為何等樣的政府呢?是非不明,黑白不分;將來如果再要有一次民族間的大決戰,除了大勇大智之士外,誰還肯為民族、國家出生入死呢?他們在國家民族危急存亡的時候,曾企圖私利,為敵人效勞奔走,而在國家民族不幸而滅亡的時候,竟也不失其為吳三桂、洪承疇之流,難道在國家民族幸而得到最後勝利的今日,還可以逍遙事外,享受「太平」之福麼?對得起十五年來為國犧牲,喋血疆場的無數將士麼?對得起十五年受盡敵、偽剝削迫害,呻吟呼號的人民麼?對得起流離遷徙,家破人亡的「義民」們麼?……一家哭何足以比一路哭,十五年或八年來,他們既以淪陷區的二三萬萬的人民的脂膏來奉養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家屬,他們也應該以他們的齷齪的血來償還之罷。

  但為衣食生活所迫的小職員、工人等,盡可以從寬處置,或竟免予處罰,而大頭目及逆跡昭彰,犯罪有據者卻絕對不可放鬆。

  有人說,他們之間也有「人才」在;育「才」非易,何不為國家愛「才」而網開一二面呢?

  把技術的人才作為苦役(當然不會是把所有漢奸全部判決死刑的),如我們之將對付敵人的技術人員或英美蘇之對付德國的技術人員,這是一個最好之措置辦法。惟對罪大惡極者流,當然不能因其為技術人才而寬縱之的。

  惟在特別法庭審判的時候,有須特別注意的幾點:

  一、應有公正嚴明的「人民代表」參加審判;

  二、應准許被害的及一般的人民公開檢查漢奸之罪惡;

  三、應依合法之程序逮捕,並公開的審判之;除特別法庭外,其他軍事、政治及人民之組織,均不得私擅逮捕或審判;並應允許漢奸延請律師或自為辯護,俾合法治的精神;

  四、凡一切漢奸的財產,於判決確定後,均應沒收之;

  五、一切沒收之漢奸的財產應專撥作「榮譽將士」,「軍人遺屬」及被害人民們之撫恤金、救濟金等等,不得移作別用;

  六、凡為漢奸隱匿其財產者,應治以同罪,並沒收其全部財產。

  總之,懲奸之要點,在分黑白,別是非;在濾清民族的敗血;並不單以懲、罰為目的。

  如果這一次不來一個大掃除,而再是那樣的藏垢納污下去,中華民族的前途一定會遭逢一次更大的空前浩劫的。

  三四,九,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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