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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實行兌現


  (一九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國民政府及國民黨對農民已有兩次宣言,允許農民種種權利與利益。惜此等允許猶多未能實現。今國民政府又發表第三次宣言[1],明白表示,政府自始至終實行以往之宣言,盡力保護農民之利益,協助其組織之發展。中央黨部對去月廣東省農民協會執行委員會擴大會議請願書後,又議決以下各條:

  (一)由國民政府發表佈告,剴切說明本黨及政府提倡農民運動,獎勵農民協會之旨;(二)撤換違反政府扶助農民宗旨之縣知事數人,應由國民政府令省政府分別辦理;(三)軍隊于地方不相宜者,可更調,如有姦淫搶掠等事,應查辦,由總司令部辦理;(四)土豪劣紳,指名查緝,由省黨部調查,交省政府執行;(五)各縣農民協會,應由中央黨部派得力黨員,前往指導;(六)軍隊在地方剿匪,應據黨部農民協會,及地方官確實報告,由總司令部嚴定軍令辦理;(七)解決民團與農民衝突問題,由總司令部,團務委員會,中央農民部,省農會,民政廳,農工廳,及各軍政治部,組織委員會,籌商解決辦法,由政治會議決定之;(八)中央黨部,承認農民運動,因進行時間尚短,有多少缺點,故訓令中央農民部,竭力改正此等缺點,但此等缺點,既為初期運動所不免者,則不能利用之以攻擊農民運動之本身。

  有這樣的宣言,有這樣的決議,總要算十分滿意了,試問對於現在的國民政府還要希望什麼?但是重要的問題是實行這宣言與決議。一張不能兌現的銀票不是等於一張花紙嗎?儘管你有好的決議與宣言,如果不實行,對農民有什麼用處呢?不是墨字白紙嗎?廣東農民現在所要求於政府的,就是對於這宣言與決議,實行兌現!

  [1]第三次宣言,指廣州國民政府1926年9月7日發表《對農民運動第三次宣言》。

  (1)原載《人民週刊》第22期,署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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