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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銷公債的妥善辦法


  (一九二六年八月十二日)

  聞後方政治工作會議曾決定勸銷公債的妥善辦法,大概如下:(甲)積極方面,查該項辦法,約分三方面:(一)勸銷方法,各縣縣長接到公債後,須先向人民宣傳政府發行公債之意義,及人民認銷公債之義務與利益(歸還及得獎)。(二)由各縣縣長召集各界公民大會,作切實之宣傳,使人民勇於多銷公債。(三)各縣領得公債之後,先組織一公債勸銷委員會,該委員會,由縣內農工商學實業各團體及各鄉紳士,派員組織之。由該委員斟酌該縣各屬情形,規定妥善辦法勸銷。至勸銷之標準,商人以資本為標準,農民以所有土地為標準,殷富以財產為標準,並推廣向華僑勸銷。(乙)消極方面,商人規定,一千元以下者,不用勸銷,農民所有土地在十畝以下者,不用勸銷,而取締舞弊辦法。(一)勸銷公債,由各界公民所組織之勸銷委員會監督之,不得由縣長及劣紳商會包辦。(二)不得收買市面抵折公債,混通作弊(即每縣限銷若干者不得加多)。(三)各縣所領到之公債,不注明號數,所銷號數,要隨時呈報政府,及在該縣公佈。(四)不能以田畝人丁,鋪租等勒銷。

  這種辦法是很妥當的。因為第一在派銷公債時,先對人民有一種宣傳,使人民知道為什麼要接受這公債票,你一定要我們人民知道這道理我們才負擔了無怨言,不然你平[憑]空給公債票與人民,人民以為這又是陳炯明攤派公債來了,人民哪得不怨你政府呢?上述辦法規定以宣傳入手使人民自動的勸銷公債,實在是最好的方法。第二,上述辦法的勸銷標準是以財富而不是以田丁,這頗合「有錢者出錢,有力者出力」的原則,如果要窮人連飯都不吃賣了妻子來資助北伐;一方面有錢者坐享北伐之成功,未免太不公平了。希望上述辦法能由政府即日實行。

  (1)原載《人民週刊》第18期,署名大。廣東國民政府為資助北伐,發行公債,後方政治工作會議制定了勸銷公債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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