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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職業指導與教育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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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於分別研究起見,職業指導與教育指導可截然分為二事:一在指導擇業之趨向;一在指導領受適宜之教育。然在實際上則職業指導與教育指導實聯絡貫穿,不能如在思想上之可得厘然區分,若各有其界限也者。例如既擇定所宜之職業,應從事何種預備工夫,是必加以多方之參考研究,選擇最適宜之學校,得受最適宜之教育,是非由職業指導而侵入教育指導之範圍乎?又如在校求學,受教育指導而選擇相當科目,根據各科之興趣與成績,亦可為職業指導之重要資料,是非由教育指導而侵入職業指導之範圍乎?故此兩方面在實際上乃融合為一,非可牽強劃分。故尋常所謂職業指導,實包括教育指導;即實施職業指導者,教育指導之事業亦須同時顧及,蓋為其分內事也。惟分別研究之時,得將此一部分之事業特別提出討論,名之曰教育指導耳。 教育指導之第一步驟,為各種學校內容之詳確調查,將調查所得之資料,編成報告,作為教育指導之根據。關於此種內容,有數點須特加注意者。(一)該校預擬畢業生之出路。此點尚可分為兩層:(甲)如畢業生欲于畢業後即入職業界者,可就何種職業;(乙)如畢業生欲于畢業後升學者,可入何種學校。(二)該校畢業生服務狀況之統計:畢業生已有職業者若干人;未有職業者若干人;就畢業生已有之職業分成種類,每類若干人。(三)入學資格:(甲)欲入該校初年級者應具之各科目程度若何;(乙)欲插入該校其他各級者應具之各科目程度若何。(四)該校課程。(五)該校學生每年每人費用數目:(甲)學費,(乙)膳費,(丙)宿費,(丁)書籍紙筆費,(戊)必須之零用費約數。(六)該校對于職業指導或教育指導有否實行之計劃。如此就各地各種學校,劃分區域,分門別類,以次調查其準確內容,所得資料,即為教育指導之重要根據。 調查員既知應行調查之要點,其次即宜規定實施調查之方法。宜將所列要點,製成表格,請各校當局詳確填注。如調查員能躬持調查表走訪各學校當局,請其填注,則固策之上者。如有距離過遠,或因經濟關係,不能遍訪,則可先用通訊調查,就通訊調查之仍無效果者,再委託該地之相當機關代為調查;就委託調查之仍無效果者,再由調查員親往調查。如此則事半功倍,易收良效。由上述調查方法所得之資料,宜就其性質分成種類,再就各類根據程度之優劣,或費用之奢儉,再分為細類。整理編制,秩然有序,備指導時檢查之用。 既深悉各校內容,其次須調查者尚有二事:(一)學生之個性,(二)其家庭經濟能力及其他狀況。本書第三編第三章與第四章所述,可為實施此二事之參考;實施者,可因地制宜,斟酌損益也。根據準確之教育調查,精密之個性研究,與審慎之家庭調查,則教育指導之結果,乃根據科學的方法,非朦朧猜度者可比,其收效之良,可斷言也。 以上所言,乃屬教育指導之實施方法。次請研究實施教育之時期。實施教育指導之時期可分為三類:(一)職業陶冶時期;(二)選擇特殊職業訓練學校時期;(三)補習教育時期。 職業陶冶時期,學生雖未擇定何種職業,然于陶冶之中,已可覘其志趣所向而誘掖利導之,此時期大抵在小學時代。其次為小學畢業以上學生;職業志趣已有確定之方向,欲進而選擇相當之特殊教育;或已有初步之特殊教育,欲再進而選擇高深之特殊教育。其次乃既得職業,而以服務餘晷,再擇適宜教育,以求精進。此乃屬補習教育之指導。此三時期之教育指導,時期雖異,而其著手進行之根據,無不以各校內容,學生個性,與學生家況之三種調查,為不可闕之要素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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