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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校內與校外之職業指導機關


  第三編 職業指導之機關與方法

  第一章 校內與校外之職業指導機關

  職業指導之責任,家庭學校與社會各方面皆義不容辭,惟青年之家長對於各種職業及各種教育既未能深悉內容,複以職業羈身,欲其聚精會神,計劃後輩之職業問題,勢難周密,故家長對於此事,雖負協作之義務,而直接實施職業指導之機關,乃不得不屬諸學校與社會。屬￿學校方面者為校內之職業指導機關;屬￿校外者為校外之職業指導機關。請分別研究其性質與效用。

  校內之職業指導執行機關有二種:一為職業指導委員會,由校長與若干教師組織之,每教師負有特別注意若干學生之責任。其調查報告及辦理方法,則通力合作,共同研究;一為專任一人為職業指導員,專事調查學生品性智能及家境狀況,外與職業界聯絡,輔導學生解決職業問題。惟雖專任一人為職業指導員,此人亦須與各科教師及校醫等等聯絡,得各方面之協助,始能有成,彼不過專任主持此事之進行而已。

  校外之職業指導機關亦有二種:一為附屬於他機關之職業指導機關,如各國附屬於職業介紹所之職業指導部,或如德國附屬於統計局之職業指導部;一為獨立之職業指導機關,如美國波斯頓之職業局。

  大抵校內之職業指導機關,關於調查學生個性成績體格家境狀況等類情形,易於準確周密;校外之職業指導機關,關於調查職業狀況與位置機會等類情形,易於準確周密。故此兩種職業指導機關,宜互相聯絡,協作進行,然後職業指導始臻完善之域。

  校內之職業指導機關不但須與校外職業指導機關聯絡協作而已;即各校之職業指導機關,亦須計劃聯絡協作之辦法。宜由每一區域內之各校職業指導機關,組織各校職業指導聯合會,規定相當之時間,開聯席討論會,商榷職業指導問題,或宣佈調查報告。此其功用有二:(一)既合一區域內之各校職業指導機關代表共同討論,易於產生有系統有組織之大規模計劃;(二)校內之職業指導機關兼負教育指導之責任,各種學校之性質既異,則適合學生個性之專藝教育,決非一校所能盡有;既有此聯合機關,各種學校皆有代表參與其間,則選擇相當之專藝教育,其商榷諮詢之機會甚廣,此類問題之可得適當解決,亦必較易也。

  如有上述之每一區域內之各校職業指導聯合會,則校外之職業指導機關有事與各校商榷或通告時,可徑與此聯合機關聯絡,可勉散漫繁瑣之病,益增通力合作之效率矣。每一區域中有如此有系統之職業指導機關,聚集教育界職業界各方面之重要分子,參與進行,改進適當之實施方法,則職業指導之必得良效,可斷言也。

  職業指導事業之發展,在有系統有組織之執行機關,誠如上言。然亦在有完善之執行方法,故請于次章研究職業指導之實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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