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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後斷送了通信權


  五年前,我從鄰人的親戚中認識了一位異性,姓錢的,那時他不過十八歲,肄業于遠東中學,我比他小二歲,在中西女塾讀書。我們一見之後,彼此覺得意氣很合,所以就互相通信起來。後來他因為五卅慘案發生,學校當局宣佈罷課,因此他就輟學就商了。可是他出校後沒有告訴我他的通訊處,所以大家就不通信了。後來我因為屈服在舊家庭制度之下,遵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許配與黃姓,因此也不讀書了。事隔二年,忽然接到他從漢口的來函,細訴闊別之情,並說為了某種關係,到哈爾濱去了一年半,事前沒有通知我,覺得很抱歉。我讀了他的來信之後,真像得了寶貝似的,立刻就照了他來信上的通訊處,寫回信到漢口,並把我的婚事告訴他。後來他的來信說,倘若對方有可取之處,他也很贊成的。並說:「男女交友不必一定要以終身伴侶做目標的,請不要誤會」,所以我倆很純潔的做了一個文墨之交。

  我在去年十二月裡嫁了,他不遠千里的趕來吃喜酒,並希望我得到一個如意郎君。唉!可是我嫁了之後,別的沒有什麼,只斷送了我同錢君的通信權了。還有人譭謗我有外遇。丈夫呢?也起了懷疑,不許我再和錢君通信。因此形成了我一個疑問:一個女子嫁了之後,是否再可以自由的交男友?同時一個男子寫信給一個已嫁的女子,是否對於對方的丈夫會發生名譽上的關係?務請先生明白指教,不勝銘感。

  張胡光

  答:張女士所提出的「疑問」似可分為兩點來答覆,第一點是「一個女子嫁了之後,是否再可以自由的交男友?」第二點是「男子寫信給一個已嫁的女子,是否對於對方的丈夫會發生名譽上的關係?」

  就第一點說,倘若只不過做到「友」的程度,或好朋友的程度,當然可以。但男女間(指已成夫婦的)的「酸素作用」是很強烈的,無論何方,對異性朋友的形跡如果過於親密,很容易引起另一方的嫉妒或懷疑。所以我們以為對於已結婚的異性朋友,最好和他或她的家庭一塊兒做朋友。再說得明白些,我是一個男子,我的女友出嫁之後,我不但和她仍舊來往,同時並和她的丈夫一塊兒來往,假使我是一個女子,我的男友娶親之後,我不但和他仍舊來往,同時並和他的夫人一塊兒來往。好朋友當然是要情投意合,不能勉強成功的,但是我們好朋友的「意中人」和我們也許不至十分說不來,就是有些未能盡合,我和他們倆在一塊兒交際,仍得和我們心目中所認為要好的一位常獲晤敘,至於陪著他或她的那一位(即友之夫或妻)儘管視為一件附屬品,也沒有什麼關係。這不過是避嫌的一種辦法,其實倘若只不過做做朋友,不要過分親密(男女過分親密,很容易走到戀愛的一條路上,這是不必為諱的),夫有夫的異性朋友,妻有妻的異性朋友,未嘗不可。不過夫婦總是在一起的時候多,所以在實際上彼此的朋友往往總易於互相認識的。倘若不願彼此認識,卻在暗中偷偷摸摸的不公開的進行,大概總不免另有什麼別的目的。

  就第二點說,倘若所寫的信不過是朋友的通常問候,或討論學術研究社會問題等等可以公開的信,當然對於對方的丈夫絕對不至發生什麼「名譽上的關係」;如系言情之作,那又當別論了。所以這種信件,夫婦間最好公開相示,勿以秘密而引起酸素作用。

  以上是僅就張女士所提出的疑問作普通的討論。就張女士本身的情形說,似乎只有通訊的問題,尚無交際上來往的問題。張女士的「他」已「不許」女士「同錢君通訊」,可見「他」酸性作用的程度已不淺,或者他的腦子還是很舊的一類。倘若張女士要保存她的「他」,倘若要希望夫婦間勿因一友之通訊而發生裂痕,似乎只有兩途可供採擇:(一)如能獲得「他」的諒解,以後仍得和錢君作公開的通訊(就是來往的信都給「他」看,表示彼此只是朋友,沒有別的關係)。(二)如得不到「他」的諒解,而女士又要保存「他」,只得自願「斷送了同錢君的通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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