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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飯亦為心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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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父母早逝,有繼母及弟妹二人(均繼母生)。祖遺田產不足二頃,父歿後,帳目由叔父代問,量入為出,尚足生活,繼母不悅,叔遂不再問。我之學費,十分困難,因明白經濟情形,便節省費用,繼母曾命退學,我乃向叔父借款讀書,更為節儉,勉強到師範講習科畢業。雖有志上進,金錢限我沒法,何等可痛。及至吾弟入校讀書,也是借款,用費不如我節省(較之我實在雙倍有餘),我不敢公然說一句話(私下勸弟節省,弟不之聽),恐繼母有閑言也。今年我服務小學,家中更不給分文,初出任事,整頓服裝,經濟甚窘,苦無可訴,薪不敷用,惟勉力辦事,節儉而已。可歎田中減收,家庭生活困難,繼母竟自主為弟完姻,費用五六百元,借貸為多,舊欠洋二百元,合欠七八百元。(月利以二分算,年百六十元外。)利息周轉,殊為可怕。他人問我,為何不聞不問,其原因有四:一則恐人議為金錢奴隸;二則因職務不便分身;三則受繼母舅之反對;四則有人拿債,有人還錢,我能求得自立生活,即可不鬧口舌,落得「好兒不吃分來飯」。就把家中一切都拋到九霄雲外去矣。日前回裡,妻女泣而言曰:「汝太愚矣,彼等飽食終日,無所用心,家中用費,隨便借款,且不問我及孩兒之衣服,家中如此,將何了局。最好莫如分居,他日討飯,亦為心願。」我教書於外,歸欲敘天倫之樂,不料聽了這一番婦女嚕蘇話,很不高興說:「一個人家,兄弟本睦,自有妻子,便會分居,我本想在社會上,多服務幾年;弟在家照應田務。家中和順過活,是多麼好?……『人生有命』。我沒有職業,無獨立之本能,雖有千頃田,也難保不遇意外;假使有職業,能夠獨立,就是沒有田產,也可生活。我想做一個好人,焉能分居呢。」事情好巧,我的祖母曉得我回來,也來談分居的話(想系她們久已商議)。我正煩惱時,不願意聽,祖母說:「祖產原來得不易,卻費了千辛萬苦;如今你不聽我逆耳忠言,不要田產,只知在外教書。……就不知保全祖產嗎?況且你說的獨立生活,做小學教員,除自己吃用外,還余幾文,又能養活誰呢?債務日多,賣田還債,也是不夠,你有何法可償!你講的話近於書呆,他日才知祖母之言不錯,悔不當初哩!」我想了許久,說分居好吧,母必說,兒太忤逆;說分居不好吧,二弟何日省悟!後思前慮,未能決也! 王伯炎 答:兄弟析居,在吾國昔賢,本亦非所反對。故沈文瑞先生亦有言:「子多年長,自然分析,使知稼穡之難,守成之不易。」在新思潮中,則幾已視為「天經地義」,更無所用其懷疑。況以王君所處境地,欲求適當解決,只有析居之一法,蓋向例父在子不得要求析居,今王君之乃翁則已棄養;況其乃弟又已成室,理應各自獨立生活。在法律固無問題,言情理亦極融合。即就王君所舉之四原因言之,第一恐人議為金錢奴隸,王君既為新學界人物,盡可以「理應各自獨立生活」之言宣諸親友,拿出這一塊新招牌來,作為順應時勢的要求,已經很有力量;而況王君之令叔及親友,對於乃弟行為,必有所知,再引昔賢亦有贊成析居之義以析之,想必無甚困難。王君既知「利息周轉,殊為可怕」,尤當知未正式析居之前,對於大家族債務,當負共同責任,迨債臺高築,一生還不清,則真為金錢奴隸矣。豈能如王君所舉第四原因「有人拿債,有人還錢」哉?至於第二原因,則可於寒暑假中行之;第三原因,則只須有王君自己族長主持,繼母舅之反對,不生效力,可以置之不理。 我作此言,並非無故「離間」人家兄弟。蓋深信王君所言「家庭問題,也是生活問題之一,兄弟分居,又為家庭問題之一」,全是用社會的眼光觀察王君所提出的問題,以為替王君自身小家庭及王君之令弟著想,均以分居為有利。請先就王君自身說,王君如想愛弟,當知「君子愛人以德,小人愛人以姑息」,王君之弟糊塗耗費下去,于乃弟前途有何益處?于兄弟愛情上有何補益?為王君自己小家庭計,則王君夫人之言最為沉痛:「最好莫如分居,他日討飯,亦為心願。」我覺得能說這話的人,的確是賢惠有見識的婦人,王君竟硬把頑舊的話反而教訓她一番,我很覺得不該。王君當知君之兄弟不睦,決非「自有妻子」所致;當知「弟在家」是否照應田務,抑系「隨便借款」;當知「好人」與「分居」並非勢不兩立之名詞;更當知分居後同心一德之「討飯」亦願之家庭,是否比現在「妻女泣而言」之家庭清楚爽快。至王君乃弟方面分居總比不分居為有利,蓋可使彼鑒於「稼穡之難,守成之不易」,而能有所「省悟」。 王君言及注重職業而不注重遺產,固為至言。然可得應得之遺產以補助生計上之不足,(據王君祖母言,除自己吃用外,……又能養活誰呢?)在現在經濟制度之下,亦非「不義之財」。即退一步言,為絕無窮後患計,亦當將家產整理,債務清理,以後劃清界限(即析居),宣諸親友,各負各責。再退一步言,王君誠能自量可以自給而願棄遺產,亦當宣言於親友,與弟以後在經濟上劃清界限,不應糊塗過去也。繼母當然有所偏袒,有祖母出來主持,當可避免十分困難。王君另箋並囑說明析居之分法,據愚所知,須請族長出為主持,分法亦由族長依本地習俗處置。 以上系就王君個人所處之特殊境地立論。讀者或有人欲問兄弟究竟不應同居乎?抑析居為必要之事乎?愚以為就現狀論,兄弟之各個小家庭,彼此倘能性情極為相近,而兄弟各能自有其相當職業(成家立室後,各須自有其職業,未成室而尚在幼年或求學時代者當然在外),對於大家族之義務權利能平均分配,則亦非絕對的不應同居。愚友人中之處此情形者不乏其人,惟多少仍不免時有閑言,常生小氣。其次則兄弟同居而經濟上劃清界限,如此則結果較前略佳,在同地任事者,如此有互相照顧之益,愚友人中之處此情形者亦頗多,然彼此兒女一多,小孩無知,彼此不和,為母者各護所生,則亦難免有閑言也。故據愚個人主張,則彼此既成家立業,欲謀圓滿解決,盡可分居。平時仍可常相往返,互助互勵,于兄弟情義上,感情上,只有增進而無所損失也。愚有一友為江蘇吳縣人,任事滬上,其母愛幼子而疏吾友及其夫人,姑媳常有慍意,吾友乃挈眷滬濱。任母與弟及弟婦同居。以時迎母至滬遊住數日。則見前之姑媳不和者,今則每遇姑來,媳即殺雞以饗,彼此歡然道故,感情較前大洽矣。苟處此情形而固執不分居之舊見,則永無得見天日矣。故就徹底解決言,愚主張兄弟當析居,且深信析居並不至損及手足情義;就有特殊困難之境地言,則尤主張兄弟析居,且深信不析居絕不能有改良或彼此清楚爽快之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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