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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經濟的界限


  近來常蒙讀者寄示關於批評本刊或記者個人的言論,記者一方面對於指教者之殷切,不勝感謝,一方面對於指教者的諍言,亦無不虛心考慮,儘量容納,間有出於別有成見,則聽諸社會公判,不願多所詞費,或系出於誤會,則亦根據事實,徑函解釋。最近又承一位熱心讀者寄示某報一張,中有一文,題曰:《(生活》週刊之今昔》,劈頭就說:

  鄒韜奮主辦之《生活》週刊,以立論之清雋犀利,年來甚受普遍的讀者歡迎,聞其銷數已達十余萬份,駸駸乎與新、申諸大報相埒,鄒韜奮亦由一清貧之文人,一躍而為大紅特紅之時代名人,築洋房,擁豔妻,出入以汽車代步,舉止豪闊,匪複吳蒙。

  該文接下去就引記者在本刊第十六期所作《艱難締造中的〈生活日報〉》一文裡所提起的本刊最初艱苦備嘗的一段事實,引了之後,接著說道:

  于此足見鄒氏之得有今日地位(此處原注:月入數千圓),未嘗不慘澹經營,歷盡坎軻者,而該週刊突飛猛進一日千里之成績,信不能不令人嘆服……

  記者看了這兩段話,初覺既是出於誤會,本想徑函答覆,略作解釋,繼而覺得該文含有兩點頗重要,似有提出申論的價值:一是公私經濟的界限;還有一個附帶的問題,即我們是否值得以個人私利為對象而向前努力?

  該文一方面敘述本刊的發達,同時即接著斷言記者「築洋房,擁豔妻,出入以汽車代步,舉止豪闊」,是直好像本刊的公款收入就是記者私人腰包的豐滿,公私經濟是可以沒有界限的。其實本刊的收入須用於本刊自身的事業上面,與記者私人的腰包並未發生聯帶關係。就事實言,記者在未接辦本刊的五六年前,半天在一個中學校裡教英文,半天在一個教育機關裡編譯叢書,現在所得的月薪,比較五年前當教書匠時代的每月收入比較一下,還少十隻大洋(本刊除月薪外並無分花紅的辦法)。記者是否因本刊的發達而在個人經濟上發了財,是不辯自明的事實。講到我個人數年來的負擔,有大家族十餘口的牽累,有小家庭六七口的牽累,還須幫助一個弟弟求學,家裡一有病人,我就好像熱鍋上的螞蟻,幸而自己曾於公餘譯了兩三本書,有些版稅拿來貼補貼補,否則早已索我於枯魚之肆。講到「妻」,確有一個,「豔」不「豔」,我自己無須多辯,不過這個「妻」我已娶了七年,我「主辦」本刊迄今不到六年,就是「豔」也不是靠著本刊的發達才「豔」起來的,這也是不辯自明的事實。講到「築洋房」嗎?我所租的是單幢兩層樓的屋子,和一個也有家眷的親戚同住,他們住在三層樓,我和「豔妻」以及兩男一女,五口子就住在二層樓的一間臥室裡,「豪闊」到那裡去?至於「代步」,我只有常常對不住我的兩腿。我常對我的「豔妻」說,我不過是家裡的一個帳房先生,每次領得薪水到家,涓滴歸公,她當著我的面前就支配給我看,這樣若干,那樣若干,常常不夠,看去已十分省儉,我又無法叫她緊縮,官署可以裁員,我又未便把那個兒子或家中人裁出去,只得說等到有版稅拿時再說,所以我的「豔妻」常拿「版稅」兩字和我開玩笑,因為我兩手空空,一來就拿「版稅」做盾牌。這種種屬￿個人的事情,我原不願說來糟蹋本刊的篇幅,不願說而又說了一些出來,是要說明公私經濟應有嚴格的界限。本社平常對此點異常注意,凡與社中公事無涉的信件,記者向來不用社中的信箋信封,不耗費社中一分郵票,即其一例,不但記者如此,本社各同事都如此。我們的帳目,每半年必經過會計師的嚴密查核,公私經濟絕不容有絲毫的含混。愚意公私經濟須嚴分界限,這是任何事業的基本條件,本社同人不過盡其分所應爾罷了。至於所謂「大紅特紅之時代名人」,記者的工作專注於本社事業的範圍,絕不藉本刊為個人有所活動,「紅」與不「紅」,「名」與不「名」,非所願問。

  記者不以自己為窮苦,亦毫無怨懟自己窮苦的意思,且鑒於天災人禍,萬眾流離,衣不蔽體食不果腹的同胞遍地皆是,我每自愧其享用之已為過分。非謂「窮苦」本身之有何可羨,惟當此哀鴻遍野,民不聊生,每念大多數同胞水深火熱之痛苦,實不勝其歉疚愧怍,在我們個人方面多一分刻苦,也許可少一分不安,少一分罪戾。由此也可略略說到第二問題,即我們如為社會公共福利而努力於一種事業,把它看作社會的事業,而非個人的事業,便覺值得奮勉;若不過為個人私利而孜孜,便感覺人生之毫無價值,所以我們應力倡舍己為群的意志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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