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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社會主義的憲法(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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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如細察俄羅斯蘇維埃共和國的蘇維埃大會之發展情形,便可以看出,最初它們是常常召集的,在一九一八年的一年中,就召集了四次;後來只一年召集一次。講到蘇聯全國,第一次和第二次的蘇維埃大會是一九二二年和一九二四年舉行,在一九二九年的年底以前又舉行了三次,第六次是在一九三一年,第七次是在一九三五年,第八次是在一九三六年(第八次的大會是專為修正憲法而舉行的)。由此可見有這樣一個傾向:經過若干時間的過程中,兩次大會中間的距離時間較長,所用於執行決議的政策的時間也比從前的多。 這個傾向,初看起來,似乎要引起民主主義者的恐懼。但是在一個國家裡,政府所主持的問題逐漸更與日常的管理事務發生關聯,關於決定原則的事情卻逐漸減少,在這種情況之下,上面所說的傾向,在事實上是不能免的。在一切勞工階級的組織,大會的效能只是建立一般的原則,作為該組織進行工作的根據。這些原則決定了之後,各代表回到他們的本地方去,執行委員會要負責實行所決定的原則。大會由於它的本質,是不能執行日常工作的詳細管理,因為它的集會只是短時期,而任何組織或政府的工作卻是要繼續進行下去的。這樣看來,政府的工作愈是關於詳細執行共同決定的政策,愈少工作留給大會去做;同時也愈需要有一種更永久的執行機構,直接主持種種管理機關的活動。 這說明為什麼蘇維埃大會在最初常常召集,到後來漸漸減少。最初,有無數的原則問題需要解決——例如工作人民應享的權利,與雇主的權利對立;武裝人民以組織國防;在各民族的權利方面,蘇維埃國家應占的位置。這一切事情都須在原則上有所決定。在一九二二年以後,武裝干涉失敗了,經濟發展的問題成為主要的問題。在一九二八年和一九二九年,決定最後剷除鄉間的資本主義,並實行包括全國生活的經濟發展總計劃,關於原則的最後問題是決定了。現在所需要的是實行。 如把蘇維埃大會用來有效地管理政府許多機關的日常事務,蘇維埃大會在這方面是有著它的缺點,這在韋白夫婦所著的《蘇維埃共產主義》一書裡曾有很好的說明。他們描述全聯蘇維埃大會,說過下面的幾句話: 「這個龐大的集會,是由說著各種方言的數十種族的代表構成的,他們只集會一星期左右,然後就『讓渡他們所受的委託』,在事前甚至不知道彼此的姓名,所以他們當然不能發展巴立門的團體生活,也不能很適當地商定立法或行政的詳細內容。其實有人認為這種大會並不遠勝於在莫斯科舉行的『二年一次的野遊會』,請蘇聯各地來的被選的遊客參加,他們的費用都由蘇聯的國庫發給,就假定這是真確的,也不暗示這大會沒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就假定沒有有效的選舉,可是沒有一個代表沒有發言權,僅僅這一事實,已使這個代表會議有著真正的重要的政治意義。」 韋白夫婦在這幾句話裡很清楚地說明,在蘇維埃發展到了現階段,基本的原則問題已決定了,不再需要光芒四射的大會來討論原則的問題,所需要的是一種更永久的機構,有著「團體的生活」,能應付立法和行政的日常的詳細事務。所需要的是一個代表的機構,能有較長時期的集會,並且對於它所代表的人民有直接的接觸,這是一九三六年的憲法所建立的最高權力的新的形式。 不像從前那樣由代表大會選出執行委員會,現在蘇聯每一地域最高權力將是一個直接選出的最高蘇維埃,或最高會議。公民不但可以直接選出代表參加本地蘇維埃,並且可以直接選出代表參加到省和區的蘇維埃,參加到蘇聯的最高會議;這最高會議將代替以前的蘇維埃大會和中央執行委員會。 同時,在蘇聯的政府裡,從前構成中央執行委員會的兩院仍然存在。聯盟院所由構成的代表,是由蘇聯各地選出的,每一人代表三十萬居民。民族院所由構成的代表,人數和聯盟院相同,由人民選舉,使聯盟中每一個主要的民族共和國選出相等數目的代表,較小的共和國和其他較小的民族區選出較少數目的代表。這樣,他們有「兩院」制,每院有著絕對平等的權力,一院代表全體人民,其他一院代表各平等民族的人民。 根據新憲法,蘇聯的最高權力將直接對個人的人民負責,也對民族的人民負責。最高會議每年將集會四個月,在閉會期間,所選出的主席團執行很有限的權力。例如對人民有重要關係的宣戰這類的事情,在別的國家裡通常是握在「內閣」的手中,在蘇聯卻須由直接民選的最高會議決定。但有個例外,關於批准互助公約,主席團卻有權決定,不必召集最高會議。 假使遇著蘇維埃政府的兩院發生爭執的時候,有成立聯席調解委員會的規定。倘若這樣調解仍屬無效,那末只有舉行新選舉,將此事提出全國決定。倘若改選之後,民族院的大多數和聯盟院的大多數都對於所爭執的問題表示異議,那末這件引起爭執的立法案件便被作廢!但是在目前,兩院間會發生這樣嚴重的爭執,是難於想像的。有什麼事情,能使聯盟中的各民族代表對於全體人民的代表發生異議以致於需要舉行新選舉呢?這是不易有的。或者小的異議有時會發生,例如關於新工廠應設在什麼地方:這些新工廠是應設在俄羅斯蘇維埃共和國的土地上呢?還是應設在聯盟中較小的共和國裡?或者要發生關於預算問題的爭論:在聯盟院的俄羅斯人也許要使公款集中于蘇聯的財政人民委員部;較小的共和國也許要反對這件事,於是在民族院裡否決這個提案。但是這樣的一個爭執,就會無法調解而致於需要舉行新選舉嗎?這似乎是不會有的,所以對於這類爭執雖有規定,也只是紙上的需要,在實際上也許是永遠用不著的。 在這裡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新憲法的最後一章,關於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這一章最令人注意的特點,是蘇聯公民的義務較少,權利特多。 「在蘇聯,工作是每個能工作的公民的義務,所根據的是這個原則:『不工作的人不得吃。』在蘇聯,實行下面的社會主義原則:『各盡所能,各依他的工作取值。』」此外,每個蘇聯公民必須遵守蘇聯憲法,服從它的法律。最後,每個公民須負保衛蘇聯的義務。 在別國裡的工作的男子和婦女看來,這些公民的義務並不見得繁重。但是那些靠租金和利息生活的人,逍遙尋樂於麗都 和列維拉 ,每年要經常現身於愛斯各得 ,每「時季」在倫敦要揮霍幾千鎊——由這些人以及小規模仿效他們的窮人看來,說工作是一切人的義務,這觀念似乎是對於個人自由的不合理的干涉。而且由這些人看來,正是因為這個緣故,無產階級專政必然要使他們覺得厭惡的。 蘇維埃國家責令公民須盡工作的義務。但是它由於給與全體公民以工作的權利,所以使得全體公民都有可能來實踐這個義務。這個工作的權利,在一九三一年以前,還不能出現于蘇聯的憲法,因為在那時以前,蘇維埃國家仍然要應付失業的問題。今日,由於社會主義的生產代替了資本主義的生產,經濟恐慌,在蘇聯已是不可能的事情。生產是為著應用而計劃的;增加生產的唯一障礙,是可用於工作的人數不夠。允許人民沒有工作做,這在蘇維埃國家是永遠無利的,因為使他們有業,一般的福利必然要因之增加起來。 有工作而沒有休息,是可疑的幸福。所以為擔保休息起見,新憲法保證工作不得過勞。七小時的工作日幾于實行於全部分的工業,全體工人在休假期間仍有報酬;這使得休息權在目前成為實際的事實。但是僅有工作和休息還不夠。除此以外,工作還需要安全。這件事也在新憲法裡有下述的保證:即社會保險制度,病時工資照付;男子達六十歲,婦女達五十五歲,有養老金,危險的職業或殘廢,年齡尚可提早。我們在前面已經看到,社會保險費的管理權是撮在人民自己在職工會裡所選出的代表手裡。還有其他的公民權利,在前幾章裡已經詳述過的是民族平等,性別平等,和教育平等。一切這些事情,在蘇聯新憲法裡都得到保證,不是遼遠將來才能實現的允諾,卻是當前已成的事實。 在一九二四年採用的蘇聯憲法裡,有特別的一章專講聯盟政府政治部(簡稱為O. G. P. U,譯者按,即世界聞名的政治密探,或者譯為克皮烏),這個組織的建立,「目的在結合聯盟共和國的革命的努力,打擊政治的和經濟的反革命、間諜、和匪患。」新憲法沒有提起這個組織,因為現在已經合併于內政人民委員部。在別方面,新憲法規定公民的身體及住宅有不受侵犯的保障,通訊的秘密也受法律的保護。但在這樣的一個時候,有某些最傾向於侵略的法西斯國家正在公開準備進攻蘇聯,無疑地正在委派代理人到蘇聯,準備以後武力進攻的途徑。在這樣的情況下,上面所說的公民的種種權利,並不是說對於這些陰謀破壞蘇聯的人就不加以反抗。可是現在和已往卻有一個很大的差異。在一九二四年,聯盟政府最主要的工作之一,是要保衛聯盟以反抗資本主義的勢力,不但國內,並及國外;今日國內的鬥爭是不再含有這樣的重要性了;但是在別方面,對於外國侵略的防禦,卻比以前更重要。所以在一九三六年的憲法裡,有國防工業人民委員部的設立。 在結束本章以前,有兩點還需要提出來說一說。第一,有好些地方的人認為蘇聯的新憲法表示無產階級專政的「衰弱」;他們認為無產階級專政現在漸漸完結了。所以有這樣的見解,是由於誤解「無產階級專政」這句話。在本書的導言裡,我們已經指出,蘇維埃國家的建立,是要保證城鎮和鄉村的工作人民的權力——就是最大多數人民的權力。這個權力所得到的擔保,是給與最大多數人民以空前的民主權利,同時對於少數雇主的權利卻加以無情的減削。這種政府被稱為「無產階級專政」。倘若這個解釋不錯的話,那末新憲法既反映雇主階級的完全消滅,只能說是這個「專政」的加強,而不能說是「衰弱」。因為加強工作人民(現已成為全體人民)的民主,等於是說加強「無產階級專政」——為著全體工作人民的民主。 第二點是這樣。在本書第一編裡,我們描述過的有制度和風俗,討論的方法和政府的方法,這些事情,無論在一九三六年以前或以後,在憲法裡都沒有提到。同樣地,我們討論過蘇聯的選舉制度,討論過在參加蘇維埃裡各部的自願工作者的貢獻,以及公共討論的貢獻,在這種討論中,我們所描述的蘇維埃程序的特點,也是在任何憲法中所沒有包括到的。所以在我們所說的和所讀的關於蘇聯的憲法,必須慎重記住韋白夫婦所說的下面幾句話:「在蘇聯,西方法學家所稱為憲法的構造,即金字塔式的蘇維埃,顯然只是這構造中的一部分;而且如某些人所說,還不是最重要的部分。無論是由於規章的制定,或公認的實踐,蘇聯憲法使人民對於政府的工作能作積極的參加,不止一個途徑。」(p. 3) 蘇聯憲法不能包括政府工作的每一個方面,這個事實倒不是蘇聯憲法異於他國憲法的一個特點。在任何資本主義的國家裡,憲法從不表明財政部和大銀行家的關係,或陸軍部和軍火公司的關係;但是我們知道後者對於操縱政府的決定,有很重要的作用。同樣地,在英國,一本描述政府制度的尋常教科書,通常並不解釋為什麼只有「公立學校學生」能在政界有進身之階,得升到高級的位置。在每一個國家裡,都有關於管理政府的許多事實,並不在憲法裡或政治學教科書裡有著詳細的描述。關於蘇聯的這些事實,我們已經描述得很詳細了,關於這一方面,我們只能作這樣的結論:蘇維埃制度不但在成文憲法上的規定,使人民在政府各機關裡都有代表權,而且在實踐上,這個代表權也比任何成文的憲法所能表示的大得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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