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鄒韜奮 > 萍蹤寄語·三集 | 上頁 下頁
九六 家屬間的關係


  所謂家屬間的關係,最先是夫婦間的關係。關於這一層,在上次通訊裡已經說了大概。簡單說一句,依蘇聯的法律,夫婦間的關係是完全屬￿平等的地位;因為社會的制度使男女在實際上都真能有平等的經濟自立的能力和機會,所以這平等的地位不是法律上的空條文,而是生活上的實際的情形。即結婚後怎樣同居,也全由兩方本人自己會商決定;倘有一方因職業上的關係而遷居他處,其他一方仍得自由從事他的或她的職業,並沒有跟著走的義務。

  其次要談到父母和子女的關係。子女應得父母的贍養(即須教養至十八歲時為止),是一切兒童的權利,無論他是登記的婚姻所生的,或是不登記的婚姻所生的,或甚至不過短時間的結合而生的。「私生子」的名詞不但在法律上看不見,即在實際的生活上也沒有人加以區別了;因為兒童應享的權利不是根據父母婚姻的方式,只是根據實際的血統關係。像我國所謂「拖油瓶」的侮辱婦女和孩子的極端無理的野蠻名詞,是在男女平等的社會裡所不容存在的。

  不但孩子生後即獲得贍養的權利,即婦女在懷胎期間以及生產的及生產後的種種費用,有關係的男子也有擔負的責任,無論是否經過登記的結婚。蘇聯法律在這方面特別注重兒童及婦女利益的保障。在革命前,往往有男子和女子造出了「私生子」之後,即拋棄不顧,女子忍辱受苦,反而要養育這樣的子女,有許多女子因此陷入為娼的一途,有的憤而自殺。所以革命後對這方面的利益特別鄭重地保障。

  為使得孕婦和將生的孩子得到更充分的保障起見,倘懷胎的婦女是未經登記結婚的,法律允她在生產以前(在生產以後也可以)即向民事註冊局聲明開始懷孕的時期,及胎兒的父親的姓名地址。該局一面存案,一面即通知這個未來的父親,如他在一個月內不提出抗議,便算成立。倘他提出抗議,孕婦仍得訴請法庭(不必花錢的),由法官根據事實判定。倘若這位未來的父親證明這位未來的母親在懷胎時,曾經也和其他的男子發生性的關係,根據一九一八年的舊律,可能的幾位父親須共同擔負孕婦和孩子的贍養責任。聽說曾經有過一個男子拖出其他三個男子到法庭承認和一個孕婦在差不多時間發生性的關係,法庭判定他們四位「同志」共同負責!後來因為想到孩子長大後也許在精神上因有「集體父親」的情形而感到不愉快,所以依現律,只承認一個父親,如有幾位的「可能」的情形,便選一位在經濟能力上最擔負得起的負責!總之,孕婦和孩子的利益必須獲得充分的保障。

  父母對於子女的管理權,其主旨全以子女的利益為前提。倘有誤用之處,或有苛待子女的事實,法庭得剝奪他們的父母權利,把這子女歸國家機關衛護(父母當然要出贍養費)。在蘇聯打孩子也算是一種刑事犯。孩子是生命的鮮花,應該在好好的環境中培養起來,不該摧殘的。世上常有脾氣不好的父母,往往用打孩子來出氣,其實這類父母正是該打!

  如父母有公共的姓,子女即用這公共的姓。如父母各用他們自己的姓,子女用誰的姓,可由父母商量決定。假使離了婚,子女仍用生後所用的姓。

  養育子女的責任由父母共同擔負;各人應擔負多少,視各人的經濟力量決定。

  子女長大後,對於不能工作自給而需要奉養的父母,須盡奉養的責任。

  倘幼年的兄弟姊妹,因父母無力養育,而成年的兄弟姊妹在經濟力量上辦得到的,有相助養育的責任,更不得虐待。如父母無力奉養祖父母的,在經濟力量上辦得到的孫子或孫女亦有相助奉養的責任。

  後父後母對於前父或前母遺下的未成年的子女,如前父或前母已死亡,或在經濟力量上無法維持,也有相助養育的責任。

  後子後女對於不能工作自給而需要奉養的後父後母,倘若這後子後女曾經倚靠他們(後父後母)維持生活在十年以上者,亦有奉養他們的責任。

  上面所說關於家屬間的關係,就經濟上研究,有兩點可注意:(1)受供給的方面以是否不能工作自給為根據;(2)供給者方面以是否在經濟力量上辦得到為標準。蘇聯的法津在家屬間的關係有這樣的規定,當然還是顧到目前過渡時期的需要。新社會的建設愈上軌道之後,這類需要便漸漸地不足注意,便漸漸地消滅。例如各有相當知識技能的男女既然都能經濟自立,即不經登記的結婚,亦不以離婚後得不到什麼贍養為慮。像記者從前談過的那位實業學校女教員尼娜,我曾問她如有結婚的機會,要不要登記,她說不要登記,理由是因為她不需要別人贍養,至於子女,如對方不肯共同贍養,她也可獨自負責,不怕什麼。講到父母方面,現在服務社會的人,到老年也可有社會保險的養老金,不必再需要子女的贍養,不過在目前,也許在此過渡時代的前輩中,還不能避免這種的需要。至於子女的贍養,要新社會進步到兒童完全可以公育,恐怕不是最近將來可以實現的,所以法律上對於兒童利益的保障,即父母對十八歲以內的子女須負養育的責任,還是具有重要性,雖則在目前的蘇聯,教育費已不必要父母擔負,進大學後連膳宿零用費都不必父母費心。

  一九三五,二,十九,夜。倫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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