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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政約法與抗建綱領中的民主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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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權利能否得到切實的保障,是民主政治是否已經實現的證據;民主權利所能得到的切實保障的程度,是民主政治得以實現的程度之最正確的指針。所以主張民主政治者,最重視民主權利。中國國民革命偉大導師中山先生是主張民主政治最力的人,他對於民主權利也極為重視,他曾經對於民國的約法(系指民國初年的臨時約法,不是指訓政約法),沒有具體規定民權,表示很大的不滿,他說:「我們民國的約法沒有規定具體的民權。在南京訂出來的民國約法裡頭,只有『中華民國主權屬全體』那一條,是兄弟所主張的,其餘都不是兄弟的意思,兄弟不負那個責任。」(《五權憲法》講演)他在民國十二年一月一日國民黨宣言中曾鄭重指出:「確定人民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權」;又在國民黨政綱的對內政策中鄭重指出:「確定人民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權」;這都是手創民國的中山先生所留給我們有關民主權利的寶貴遺教。 但是有些人一聽到民主權利中的言論出版自由便只會想到汪逆精衛的《中華日報》!一聽到民主權利中的集會結社自由,便只會想到敵人辦的什麼「大民會」「新民會」乃至「漢奸汪亢虎的一人黨」!他們罵真正主張民主政治者為「遮蔽不了其漢奸的正體」,他們自己一腦子裝滿著汪逆漢奸的偽民主意識,好像只有汪逆漢奸的偽民主,才是他們所奉為唯一模範的「民主」,企圖藉此來破壞真正的民主權利,這才是「遮蔽不了其漢奸的正體」! 但是我們所要研究的民主權利,不是屬這些人所心折的汪逆漢奸的偽民主的範疇,而是根據中山先生遺教的民主權利;就目前說,指的是《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及《抗戰建國綱領》中所規定的民主權利,就將來說,指的是由國民公意決定的更完善的憲法中所規定的民主權利:這是應該明白指出的第一點。 未來的更完善的憲法,此時尚未產生,我們目前所僅有的根據只是《訓政約法》及《抗建綱領》,但這只是就實際的現狀說,而不是表示已經滿意於《訓政約法》及《抗建綱領》。中國應該在繼續進步的途程上進展著,中國的政治也應該在繼續進步的大道上向前邁進,《訓政約法》及《抗建綱領》的內容都夠不上憲政,我們當然不能故步自封,認為已經滿足,否則第一屆國民參政會第四次大會便用不著提出要求實施憲政的議案,而蔣委員長也不必在參政會中公開宣言:「訓政工作不僅在訓政時要積極進行,而憲政也不一定要訓政完全結束之日才開始,這是從總理遺教的精神中間大家都能體會得出來的。」(這是針對某些人硬說必須訓政下去,此時還不配實施憲政的。准黨報上主張還須訓二十年,黨報上甚至主張實施憲政要等地方自治五十年成功之後,請他們勿忘蔣委員長這幾句話)這是應該明白指出的第二點。 但是在另一方面,在更完善的憲法尚未產生以前,我們對於目前僅有的根據——《訓政約法》與《抗建綱領》——必須努力求其兌現,必須求其切實執行。中山先生對於民國初年的《臨時約法》表示不滿,已如上述,但他後來奮起護法,卻這樣公告於全國:「余(中山先生自稱)為民國前途計,一方面甚望有更進步適宜之憲法,以代《臨時約法》,一方面則務須擁護《臨時約法》之尊嚴,俾國本不因以動搖。」我們現在要求切實保障《訓政約法》與《抗建綱領》中所規定的民主權利,也是本著中山先生的這種遺教的精神。 一 民主權利的內容 這裡所要研究的民主權利的內容,就是指《訓政約法》與《抗建綱領》中所規定的。 根據《訓政約法》所規定的民主權利,有幾項值得我們的特別注意。首先是人民的身體目由在法律上須有切實的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逮捕囚禁乃至懲罰處死。法西斯獨裁國家所慣行的秘密拘捕(另一好聽的名稱叫做「失蹤」),不經公開審問、不許本人依法公開辯護即秘密處死或懲罰的行為,都在嚴禁之列。《訓政約法》關於這方面有幾條明文規定,尤其重要的是第八條:「人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同條並有下述的說明:「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其執行逮捕或拘禁之機關,至遲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送審判機關審問,本人或他人並得依法請求於二十四小時內提審。」(法官須有獨立的地位與精神,當然也很關重要,此處姑不詳論。)這種關於人民身體自由的合法保障,在民主政治的實現中占著很重要的位置,因為這是最基本的民主權利。曾經參加《五五憲草》起草的立法委員吳經熊、黃公覺二先生在他們所著的《中國制憲史》一書中,也曾經論及這一點,並引證伍朝樞先生致孫哲生先生論北洋軍閥蹂躪人民一信中語,至今看來,還是充滿著沈痛的意義:「軍閥專橫,官吏恣肆,對於人民身體自由任意蹂躪,往往無故加以拘禁。拘時固不經法定手續,拘後則審訊無期,又不開釋,致令久禁囹圄,呼籲無門。即有親友營救,除請托及賄賂外,更無途徑可尋。其結果有不宣佈理由而遵行釋放者,甚至擅處私刑者,似此黑暗情狀,計惟有吾國歷史所謂亂世及歐洲中古時代始有之。」這種「黑暗情狀」便是民主政治的大敵,便是摧殘民主權利的魔鬼!歐洲人民百年來所以歷盡艱辛爭取民主運動,就是要替自己拔出這種慘苦的深淵。我國《訓政約法》中所以再三強調「非依法不得」如何如何者,也是有鑑於此。但是僅僅在字面上強調還不夠,最重要者是在能夠切實執行,尤其是要根本掃除法西斯的萬惡作風。(參看九月十二日本報所載拙作《法西斯作風的罪惡》一文) 除上述的人民身體自由須得到合法的切實保障之外,其他最基本的民主權利便是眾所周知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各國民主政治的鬥爭史,沒有不為著爭取這些自由的實現而鬥爭的,所以世界上許多民主國家,都把這些自由規定在憲法裡。我國的《訓政約法》,對於這些自由也有規定,例如第十四條就說:「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非依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第十五條就說:「人民有發表言論及刊行著作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 《抗建綱領》的內容雖比較簡單,但在第廿六條,亦有如下的規定:「在抗建期間,於不違反三民主義最高原則,及法令範圍內,對於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當與以合法之充分保障。」 二 民主權利的效用 反民主者除把汪逆漢奸的《中華日報》奉為言論出版自由的模範,把敵人辦的「大民會」「新民會」奉為集會結社自由的典型外,還有一種「理論」來糟蹋民主權利,那就是把民主權利的爭取硬說是爭取個人的自由,不顧國家民族的利益。倘若這種「理論」尚有「半文價值」,那末,中山先生在遺教中那樣重視民主權利(見上文),《訓政約法》與《抗建綱領》中對民主權利都有規定,難道都是在奉勸全國同胞只須爭取個人的自由而不顧國家民族的利益嗎?我們要明白這是別有用心的歪曲,(別有用心所在,萬變不離其宗,在反民主!)我們要知道民主權利必須得到切實的保障,不但不只是爭取個人的自由,不但絕對不是不顧國家民族的利益,而且正是要顧到國家民族的利益,正是要增加國家民族的利益。關於這方面,我們可以很扼要地指出三點: 第一,民主權利如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是人民積極參加國事改進政治的重要工具。蔣委員長曾在國民參政會中說過這樣幾句重要的話:「一國人民如果不能關切他們自己的幸福,管理他們自己共同的事務,就是說,如果人民不能積極參加政治的話,他們就不能造成強固的國家,所以世界上最有力最鞏固的政治,一定是建築在民意之上,一定以人民之利害為利害,以人民的視聽為視聽。」但是真要人民「積極參加政治」,真要使政治「建築在民意之上」,真要「以人民的視聽為視聽」,決不是一套空話所能辦到的,必須使人民通過具體的工具來「積極參加」,來表現「民意」,來發揮「視聽」。這就必須重視人民的言論出版自由——通過議會、講壇、報章、雜誌等等,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言論。這就必須重視人民的集會結社自由——人民可以自由召集各種會議,自由組織各種團體。例如最近在陪都成立的中國民主政團同盟,旨在「貫徹抗日主張」,「實踐民主精神」,「加強國內團結」,(被檢二十一字)實為「真正民主政治之國家」中所看不到的! 第二,民主權利的切實保障是抗戰期間動員民眾的基本條件。國民黨臨全大會的宣言裡曾說:「抗戰之勝負,不僅取決於兵力,尤取決於民力,民力之發展與民權之增進,相為因果。」民主權利如得不到切實的保障,「民權之增進」從何說起?與此「相為因果」的「民力之發展」又從何說起?《抗建綱領》特把保障民主權利一條列入「民眾運動」一項,足見該綱領的原作者(按該綱領最初系由國民黨提出,經國民參政會通過的)也有鑒於民主權利的保障是和「民力之發展」,也就是和「抗戰之勝負」,有著不可分的密切關係,現在所迫切需要者是切實兌現而已。 第三,民主權利的切實保障,能增進政府與人民間的健全關係,能增加人民對政府的信仰,因為能保障政府對人民的領導。反民主者動輒誣衊主張民主者是「與國民黨和國民政府對抗」,是「反革命勢力壓倒革命勢力的步驟」(見十一月廿一日《國民日報》),企圖用誣陷的卑劣手段來阻止真正民主政治的實現,其實民主權利的保障既是促進「民力之發展」,「決定」「抗戰之勝負」,正足以加強領導抗戰建國的國民政府的力量,(由這樣加強的力量當然是要為國為民而用,而不是為一黨一派的私利而用,這是反民主者的癥結所在!)正為領導抗戰建國的國民黨和國民政府歡迎之不暇,為什麼會「與國民黨和國民政府對抗」呢?為什麼是「反革命勢力壓倒革命勢力的步驟」呢?老實說,「對抗」是有的,但絕對不是與領導抗戰建國的國民黨與國民政府「對抗」,只是與少數反民主的頑固分子「對抗」而已!為著國家民族的光明前途,為著四萬萬五千萬同胞的福利,為著加強領導抗戰建國的國民黨和國民政府的力量,這種對於少數反民主的頑固分子的「對抗」,是絕對必要的! 三 當前的迫切問題 寫在白紙上黑字的什麼約法和綱領,它的本身不會發生什麼實效,只有切實執行才能發生實效。所以當前的迫切問題,一方面固須努力爭取憲政的提早實施,一方面尤須努力爭取《訓政約法》與《抗建綱領》中所規定的民主權利能夠兌現。這都不是僅僅表示抽象的希望所能辦到,必須有具體的辦法與步驟。例如就籌備憲政而說,由一党包而不辦,籌備二年一無所成,將無限期延擱,必須由抗日各黨派共同參加,才有實現的希望。就切實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而說,僅對官吏們請求或哀求是絕無濟於事的,即在普選的國民大會未成以前,亦須有一個由抗日各黨派及各界推選代表參加,具有民意機關重要職權的過渡性的機構,不但能反映民意,而且有實際職權實現民意。(參看十一月十七日本報所載拙作《民意機關的組織與職權》一文)必須這樣,才能辦到:(一)不許違法的官吏以「本官即國家」(脫胎於「朕即國家」)或「本官即法律」的心理,隨便摧殘人民的民主權利;(二)保證《訓政約法》與《抗建綱領》所規定的民主權利的尊嚴不可侵犯;(三)經常監督政府必須切實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 民主權利的切實保障,絕對不能以紙面上規定為已足,絕對不能以公文上有鋪張為已足,必須在事實上得到切實保障,而且必須有保證並監督必能得到這樣保障的民意機關。這是當前的一個迫切問題。(這個任務絕對不是現狀下的國民參政會所能負擔得起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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