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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費與版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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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版稅,也許喜歡知道張恨水的人,對這個很感到興趣。我對此,無所用其秘密,可以公開出來的。大概在中日戰爭以前,我的小說,都是賣版權的。最初是五元一千字(就說是今日大家最新的袁大頭吧)。只有世界日晚報是例外,因為我是創辦人之一,又是做過編輯和總編輯的,始終我是拿編輯費,而不拿稿費。所以《春明外史》《金粉世家》《斯人記》等等,□□□□□□□□□□大概逐年□□□□□,在二十五六年□□□的可賣十元千字。像《旅行雜誌》的稿費,是五元千字,就保留版權。後來《旅行雜誌》給我代賣出版權去,補足了八元或十元千字(這是吃虧的事,因為幣制貶值了)。在上海成為「孤島」時間,《水滸新傳》是十五元二十元千字。而《水滸新傳》還保留了版權。我不諱言,我所拿來的稿費,在國內是最高的一份。當然,這不可以拿外國稿費打比。 到了戰爭一起,幣值穩不下來,稿費若凍結不動,那就是逐月減價。不過稿費是寫一月拿一月,總是可以商量提高。若是賣出版權,錢到了手,不變成物資,也是擱一月少一月,擱一年少一年,錢拿到手,減一年之久,你想,那還有了錢嗎?所以在幣值不穩定的時候,出賣版權是最不合算的事,□□入川以後,人家要我寫稿子,我第一點聲明,就是不賣版權,至於稿費多少,卻放到第二步說。不賣版權的稿子,稿費叫發表費。發表以後,彼此的交道,就算完了。 這辦法,大概都是對報紙雜誌而言。若交給書商出版,就無所謂發表費了。普通出版書商和文人出書的時候,總有一種契約訂立的。假如是收買版權,文人□立個版權讓予證。以後,這書無論出多少版,著作者就不能過問了。假如是抽版稅的,照例要訂一個合同。合同最要的兩點,是著作者不能把文字交給別家出書。而出版家卻負責,每本書賣出,照底頁標明的定價(不管折扣),交付著作者若干版稅。版稅的數目,是由出版家和著作人自由議定。大概最高額可以照定價抽百分之二十二,最低的抽百分之十。不過這兩極端。都很少見,一般成交,是百分之十五六。 我對出版書商,都是按照上述抽版稅辦法辦理的。合同上有的規定三月一結賬,有的規定一月一結賬。但為了幣值的不穩,我總是按月向出版商取版稅。後來再結賬。談到結賬,有人必疑心,書商賣了多少書,我們何以知道呢?這有個簡單辦法,由著作人制好自己圖章的印花,貼在每本書的底頁上。一次發出三千個印花,就照三千本抽稅。因為書的底頁,沒有貼印花,是不許出賣的。若出賣了沒著作人印花的書,那就是作弊。著作人可以提抗議。其實著作人與出版商之間,多半是有交情的,也很少有舞弊的事發生。曾有一位出版家對我說:出版商賣書,做漏貼印花的事,那太小器了。出版家要在推銷上去想辦法,做漏貼印花逃避版稅的事,那是很笨拙的。 加入一個寫作的人,有十幾本書抽版稅,在社會安定的時候,平均每月每本書銷一百本,就是一千多本書的版稅(以上海為推銷中心,這是可能的)。每個月的收入,頗也可觀。所以一個寫作者,他能不脫離時代。把握住他的讀者,文人也是不可為而可為的。同時,我還可以告訴同文一個訣竅,你若有書出版,千萬別找那天字第一號的書店合作。因為他們銷書,是普遍的發展,不會為哪一本書專登廣告,專辦推銷。人家出了上萬種的書,你交給他一兩本書出版,那不是九牛之一毛嗎?他豈肯為你這書推銷而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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