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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關於勞動立法的請願書及勞動法案大綱


  (一九二二年九月)

  請願書

  為請願事。竊勞動問題,早已發生於歐洲工業革命以後,至今百有餘年,中經無數之政治家及政治學者苦心殫慮,旦夕鑽研,而卒未獲一根本解決方法。惟歐美先進國,積多次之經驗,遂獲莫大之教訓。於是保工條例律有明文,而從前窮苦無告之勞工亦得漸與普通人民立於平等地位,而國運亦得轉以苟且粗[偷]安。最近如蘇維埃俄羅斯更完全由勞動者說建勞農政府,掌握政權,國內憲法悉由勞動者手定。即此可知一國勞動者實立于建國上重要地位。此乃世界自然進化公例,無容置疑者也。晚近我國工人亦頗有覺悟,國內工業稍發達之區,所有勞工紛紛結合團體,冀藉群策群力,以改良自身地位,減輕自身痛苦,於理甚屬正當的。更有因勞資問題不得已而出於同盟罷工,在正當防衛上立論,工人同盟罷工確是工人應有之權利,毫無可訾議。無如我國士人素有賤視勞工惡習,而工人設立團體及一切正當行為,又因未有相當法律保護,故國內一般操政權者,對於工人得任意摧殘,且對於工人設立團體及一切正當行為,尤為嫉視。所以近年來往往有因勞資問題而竟鬧成勞資於不平等之舉動者,比比皆是。在今日操政權者不知世界大勢,昧于立國根本,遂以為工人易欺,其愚實甚。而曩昔立法者亦囿於成見,未嘗觀察及此。此我國之勞工界所以依然痛苦呻吟,莫可告訴,誠可哀也!殊不知國內工人亦是中華民國一分子,律以凡屬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之旨,國內工人亦當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歧視,且以全國人民而論,工人實占絕對的多數,依據最大多數最大幸福的原則,直(豈)能捨棄工人而不顧?況立國基礎全憑國內生產者為之柱石,而消費者不與焉。此稍知近代政治社會經濟諸狀者,莫不異口同聲,共暢斯旨。而工人在社會完全為生產者,在國內各階級中用力最多,境遇最苦,而對於國家社會功績又最巨。曩昔立法者對於國內少數之特別階級及社會之消費而不生產者,則加意保護,而於占全國人民絕對多數且用力最多、境遇最苦、功績又最巨之工人,則竟忍心擯斥,不齒諸齊民之列。在國民應有權力[利]義務上,豈得謂平?故依以上種種立論,無論從何方面說來,今日勞工法案,皆應有成立之必要,皆應規諸根本大法之內,俾一班操政權者,以後不敢巧立名目,輕於嘗試,或借特別法治安條例焉,以受其壓迫工人之技[伎]倆,斯誠目前制憲最急之務也。但今之論者,動謂我國法律未嘗歧視工人,何必無病而呻吟,不知罷工騷擾有罪,明文規於刑律(暫行新刑律第二百二十四條),袁氏治安條例迄今尚未取消(民國三年三月北京政府教令第二十八號之治安警察條例)。所謂我國法未嘗歧視工人者,是直自欺欺人之語耳。然推求其故,由於國家根本大法尚未成立,而臨時約法又無保護勞工明文,所以罷工騷擾惡及治安警察條例。兩次雖經國會在廣州非常會議時議決取消,但此關於變更法律案,權限上當時已發生問題,效力上尤未能發生於全國。此益足以證明今日勞工法案應規諸根本大法之刻不容緩者也。方今國會重開,國人希望急於制憲,而眾議院常會議員李慶芳君已有保護勞工法案之提出,吳子玉氏亦有保工規條應附諸根本大法之主張,雖陳義各有不同,條文尤未易強合,但海內士夫,漸有易賤勞工為尊重勞工之趨向,不可謂非差強人意。同人等素從事于勞工運動,連年來親睹國內勞工飽受暴力[摧]殘之慘狀,深知國內勞工無法律保護之痛苦,加以感受操政柄者之巧于舞文玩法,益覺得勞動法案規諸憲法之重要。用是為全國勞工請命計,為國家立法前途計,理合擬具勞動法案大綱十九條,依法請願貴院儘量採納通過,規諸憲法。並將暫行新刑律之第二百二十四條罷工騷擾罪,及民國三年北京政府教令第二十八號之治案[安]警察條例,正式提出議決取消,以甦工人之困。全國勞工幸甚!為此依法請願貴議院,提出大會議決施行,此上眾議院議長。

  計開勞動法案大綱十九條統祈鈞鑒。

  勞動法案大綱

  一、承認勞動者之集會結社權。

  二、承認勞動者之同盟罷工權。

  三、承認勞動者之團體的契約締結權。

  四、承認勞動者之國際的聯合。

  五、日工不得過八小時,夜工不得過六小時,每星期連續四十二小時[1]休息。

  六、十八歲以下青年男女工人及吃力的工作不得過六小時。

  七、禁止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如在特別情形,須得工會同意,才得增加工作時間。

  八、農工的工作時間,雖可超過八小時,但所超過之工作時間的工值,須按照八小時制的基礎計算。

  九、須以法律擔保一般不掠奪別人勞動之農人的農生[產]品價格。此項價格由農人代表提出,以法律規定之。

  十、吃力的工作,及有礙衛生的工作,對於十八歲以下的男女工人,絕對禁止超過法定時間,絕對禁止女工及十八歲以下的男工作夜工。

  十一、體力的女工,產前產後各八星期休工,其他工作之女工,產前產後各六星期休工,均照常領取工資。

  十二、禁止雇用十六歲以下之男女童工。

  十三、為保障工人適當以至低度的工錢,國家須制定這種保障法律。當立此項法律時,須准全國總工會代表出席。無論公私企業及機關的工資,均不得低於此項法律保障的至低限制。

  十四、各種工人,由他們產業組合或職業組合保障,可選代表參加政府企業機關,及選舉代表參加政府企業機關,政府所管理的私人企業或機關之權。

  十五、國家對於各國公私各企業,均須設立勞動檢查局之權。

  十六、國家保障工人有完全參加國家所設勞動檢查局之權。

  十七、一切保險事業,須由工人參加規定之,以保障所有在政府的、公共的、私人的企業和機關內的工人之損失或危險,保險費完全由雇主或國家出之,受保險者決不分擔。

  十八、各種工人和雇傭人,一年工作中有一月之休息,半年中有兩星期之休息,並領薪之權。

  十九、國家須以法律保障男女工人有受補習教育的機會。

  請願人: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總部鄧中夏、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上海分部阮(達)時、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武漢分部林湘浦[2]、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湖南分部毛允滋[3]、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廣東分部譚平山、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山東分部王盡美

  原載長沙《大公報》1922年9月6日—8日「勞動立法運動之進行」專欄

  【注釋】

  [1]原文如此。根據當時中國國情,此條款不切實際,要求過高。1926 年5月召開的第三次全國勞動大會通過的《勞動法大綱決議案》對此進行了修改,將原19條壓縮為17條,第5條修改為「作工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對於衛生有妨害之工作得縮減之。」

  [2]即林育南。

  [3]即毛澤東。

  (1)1922年5月1日—6日,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發起召開了第一次全國勞動大會。以這次大會為起點,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工人運動蓬勃發展。為保障工人階級的政治權利、經濟權利和參加勞動管理的權利,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又發起了勞動立法運動。該請願書和勞動法大綱實際上是當時工人運動的鬥爭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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