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惲代英 > 惲代英文集⑧ | 上頁 下頁
中國國民黨與農民運動(2)


  革命政府對於農民運動第一次宣言

  本政府為代表全國國民之利益,貫徹三民主義,實行國民革命,故在革命期間,本政府有督促全國國民加入國民革命運動之使命,而其特別之任務,尤在於督促占全國國民大多數之農民使之加入國民革命運動。

  中國自開國以來,以農業經濟為立國之基礎。自帝國主義侵略以來,農業經濟之上層建築物,如小商店、家庭手工業等皆為之破壞殆盡,而代以外國之大工廠、大商店,輸進外國貨物於全國各商埠市場,而吸收中國之現金。同時又以關稅政策阻礙中國國內出產品之輸出,使中國產業界陷於萎靡不振之狀態,而對於居中國出產品最大宗之農產品,更日見零落衰微。故田產之價格,平均幾不能保持原狀,一切物價則突飛增漲,農民以有限之收入應生活程度無限之增高,結果收入不敷支出,使自耕農、佃農、相繼淪落而為兵匪流氓,貧困日甚,騷擾日多,中國國家根本遂以動搖。而帝國主義者,欲達其以經濟滅亡中國之目的,複籠絡北洋軍閥,以延長中國之戰禍,北洋軍閥更藉此勾結帝國主義,企圖以武力統一中國,而完成其萬世家業之野心,十數年來,兵災遍於全國,一切軍費負擔,無非直接間接取之于農民,於是農民益陷於水深火熱。而鄉紳之把持鄉政,為富不仁者之重利盤剝,貪官污吏之橫徵暴斂,盜賊土匪之焚殺擄掠,無時不聞禍國殃民,一至於此。

  本政府根據農民目前所受之痛苦,認為應督促一般農民之自覺,引導其團結于國民革命旗幟之下,為全國國民大聯合之奮鬥。茲對農民運動有應為規定者如左:

  一、農民欲達到解除上述種種之壓迫,應即時組織農民協會。此種農民協會之性質,為不受任何拘束完全獨立之團體。

  二、農民協會在目前戰爭過渡期間之重要工作,為防禦土匪兵災起見,特許其在一定計畫之下,組織農民自衛軍。辦法如下:

  (1)得按照軍隊紀律及義務軍辦法組織之。

  (2)非農民協會會員不得加入為農民自衛軍。

  (3)農民自衛軍得解除村中非會員之武裝。

  (4)農民自衛軍當受政府之絕對的監督,但政府不得以農民自衛軍充作別種攻擊或非本村直接防禦行動之用。

  三、農民協會與其各級中之各部,均有警告、控告以及代理地稅之徵收,及解決地稅問題之權,但無直接行政之權。在控告時,鄉農民協會及區農民協會控告于區官署;縣農民協會得控告於縣官署;省農民協會得控告于省長;全國農民協會得控告于大元帥。他如向軍事長官控告,亦得按此程序行之。至於各農民協會(鄉、區、縣、省)與合[各]該地之官廳有問題不能解決時,該農民協會應請求其較高一級之農民協會與其所在地方官廳解決之。

  四、各級農民協會及農民自衛軍有使用農旗之特許權。農旗之制式為于青天白日滿地紅之國旗紅幅上加繪一犁,旗之正幅另備一黃幡,上書中華民國某省某縣某區某鄉農民協會字樣。

  五、各鄉中之農民協會為基本組織。每一鄉農民協會須有十六歲以上之會員二十人以上方能成立。但人[農]民入會之時,有左列條款之一者,皆得拒絕其為會員:

  (一)有田地百畝以上者,(二)以重利盤剝農民者,(三)為宗教宣教者如神甫、牧師、僧、道、尼、巫等類,(四)受帝國主義操縱者,(五)吸食鴉片及嗜賭者。

  六、各級農民協會之組織,對於契約承受財產等均得享有法律保護權。

  七、農民協會對於橫暴官吏,有請求罷免之特權。但此等請求,如反抗行政官、司法官或軍官個人等,必須經過會員全體大會四分之三通過,地方或中央審查委員審查後,始能執行。審查委員會之主席為檢察官,委員為農民協會代表二人,工會、教育會、商會、國民黨代表各一人。此審查委員會之判決,應由政府機關執行之。

  八、農民協會得派代表至各地方或中央政府各機關之農務會議討論各種農業問題,如整理水利,救濟災荒,信託貸款,及農民教育等。

  九、農民協會之章程根據三民主義規定之。

  以上所舉,均為中國農民目前應努力之點,亦為農民運動所應注意之點。本政府唯有根據主義,作切實之輔助,及誠懇之指導,使我全國農民從痛苦壓迫之中,達于自治自立之地位,以完成三民主義之工作,特此宣言。

  革命政府對於農民運動第二次宣言

  本黨第一次大會宣言:「農民運動」即主張以全力助其開展,輔助其經濟組織,使日趨於發達,反抗不利於農民之特殊階級,以謀農民之解放,而期增進國民革命運動之實力。並於黨綱對內政策上,明白規定「嚴定田賦地稅之法定額,禁止一切額外徵收,如厘金等當一律廢絕之。」「清查戶口,整理耕地,調整糧食之產銷,以謀民食之均足。」「改良農村組織,增進農人生活。」「由國家規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徵收法及地價稅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價呈報政府,國家就價徵稅,並于必要時,得依報價收買之。」本党政府自應遵照上列最低限度之黨綱,以行使政權。中央執行委員會農民部即依據是項政綱,頒佈組織農民協會章程,以促進農民自身之團結,並由政府發表第一次對農民運動宣言。未及匝月,各地農民協會,即已次第成立。迄今為時未及一年,在廣東已十五縣有協會之組織,為區至五十餘。于此可見農民要求解放之情形,如何迫切。然在此萌芽時期,一切反動勢力,憑藉餘威,橫肆毒害,故凡有農民協會組織之區,即有富地豪紳仇視摧殘之事,搗掠會所,殺害會員之案屢見。廣寧、花縣、東莞諸縣,則尤彰著,于地方官吏,及駐防軍警,有時亦竟漠無所視,甚至有與劣紳土豪互相勾連,戕賊農民因緣為利以自肥者。凡此舉措,均與本黨主義及政綱背道而馳。依本黨紀律,絕對不容許黨員或在党政府下服務之官吏、軍人,有此違反「主義」,背叛「黨綱」之行動。茲更複鄭重宣言,闡明本党擁護農民利益之義蘊,以為一般未深喻本黨主義者告,亦為一般服務于政府官吏軍人告。

  本黨目的,在實現「三民主義」;而「三民主義」之實現,在有群眾力量以擁護之。故本黨主義,實建在群眾基礎之上。查佔有全國人口八成以上之群眾,厥為農民,且全國原料食物之供給,俱為農民是賴。目為國本,今昔皆然。矧在我國,尤關重要。故本党主張,凡農民之缺乏田地,淪為佃戶者,國家當給以土地,資其耕作,並為之整頓水利,移殖荒徼,以均地力,蓋必如是,然後最大多數之群眾,得有所利,必如是,然後農民得資以為生也。今日我國農民之狀況為何如耶?近年以來,農業戶數及耕地面積,日益減少,荒地面積,日益加多。據最近調查:全國業農戶數,較前年減少達三千余萬戶,耕地減少達四萬萬餘畝,荒地則增加無數萬萬畝。此可驚之數目:一方面表示全國生產力之減退,兵匪流氓遍于原野,重為農累,一方面證明農民生活之不安定,因而影響及於工商。如不急謀救濟,則此種現象,必將危及國本。此不能不分析其所以致此之由,而急求解決之道也。

  所感受之痛苦,不止一端。如不肖軍隊之騷擾苛抽,貪官污吏之橫征婪索,土豪之魚肉,鄉紳之淩侮,盜匪之擄掠,天災之薦至,凡此均足使農民生活不安,而漸趨於窮困之境。然此一時現象,非其主因,將來東江餘孽肅清,盜賊匿跡,吏治澄明軍紀整頓,凡諸苦況,悉可蠲除。惟有田租過重,實為農民永遠之致命傷!觀上調查所得,近年田戶銳減之數,可為明證。夫土地本由天賦,而以養人,「天下為公」,不應專屬。農且欲求土地之使用,莫善於自為地主,而自力耕耘。至地主不自耘其田,不勞而坐獲多額之租,實為不當之利。有資本者,若以田地收入無多,不置田產,則土地仍在,農民得而耕,耕而獲利,則耕者多,而惰者少,農業發達,則以操勞;若因買得土地,勒收貴租,而田產副業,又以不敵外國物產無限量之輸入而日漸趨於崩壞,農民不堪,必舍耕作。則地成荒壞,國以立貧!查廣甯、花縣等田租,佃四主六,九齡稚子,即操作田間,六十老翁,猶荷重郊野,禪不蔽體,食雜芋薯;稱貸輸租,責償倍蓰,高利盤剝,吮血吸膏。其他各縣,大都如是。故近日減租之案屢見,是誠農民萬不得已之要求。苟田主減租若干,倘不致累及生計;若農民耘作過苦,所得不足以為生,則強者必將棄農為匪,弱者亦將失業而為乞丐流,雖有善者,無從施治。此豈獨農民之不幸,抑亦國家根本之大敵也。農民協會組織,在植鄉村自治之基礎且以互相扶助,救濟失耕;使農民自覺,或不為地主土豪所喜,然重田興業,為政府職責所關,苟再有從事仇視及摧殘者,政府必從嚴辦,不稍輕貸。

  于此,更有應為服務于政府之軍人官吏告者:農民協會之性質,為完全獨立之法定團體,乃根據政府對農民運動第一次宣言,及中央黨部頒發之章程而設,與商人組織商會、工人之組織工會無殊。近日反對者故作謠言,謂為實行共產,實為中傷政府之一種手段,自應厲行禁絕,並須在各該轄屬地方,善為解釋,毋使妖言焚惑,妨礙本党政策施行。如有不遵奉黨綱保衛農民(利)益者,政府即應褫奪官職,永不敘用。

  本政府為實行曆使[史]上之使命,謀最大多數人民之最大幸福起見,對於農民利益,自當意圖擁護,黨綱之規定,既如上述。凡吾黨勢力所及之地,當必以全力赴之,特再鄭重宣言。

  國民政府對農民運動第三次宣言(十五年九月)

  兩年前革命政府曾向農民作第一次宣言,不久又曾有第二次之宣言,今國民政府更以誠懇之態度,對農民作第三次之宣言。當總理在生之時,國民黨及革命政府已提出其重要目的,在領導中國全體民眾,尤其是農民群眾參加革命,以推翻帝國主義及軍閥,致中國于自由、平等。蓋深知我國欲求弭內亂,禦外侮,剷除一切之敵人,非與我受痛苦被壓迫之民眾聯合不可也。以是之故,革命政府曾於第一次宣言中,勉勵農民使擴大其力量,革命政府欲使農民改善其生活狀況,於是與以組織各級農會及武裝自衛之權。

  自第一次宣言後,農民組織頗有進步。然政府施行此種政策之結果,非僅使農民階級獨享其利,實使全國民眾博受其益,而尤以革命政府所得之援助為多。自農民組織團體之後,對於政府社會有絕大之援助,其重要者,即反對一般反動及貪利之軍閥是也。東江之役,政府討陳令下,各縣農會紛紛而援助東征軍,或斷絕陳逆與香港之交通,或阻礙其黨羽之行動,故政府能於最短期間肅清逆黨。在南路戰事中所得農民之援助,亦不亞于東江。楊、劉之役,各縣農民複一致奮起援助政府討平叛逆。廖部長被刺後,各縣農民及其他階級民眾,紛紛通電誓為廖部長復仇,打倒一切反革命分子。東莞及寶安縣農軍,更以實力協助政府,略如不述。試觀廣東今日之能實行統一及國民革命基礎之日臻鞏固,亦可知其收效之宏偉也。農民之參加國民革命,不僅此也。彼等並曾極力援助吾人反抗帝國主義之鬥爭,擁護香港罷工,即其明證。蓋農民對於香港罷工,除召集各種會議,予罷工工人以精神上之援助外,並實行參預對香港帝國主義者經濟絕交之行動也。因農民曾實行參加國民解放運動,遂成為革命主要勢力之一。且農民曾在反對軍閥鬥爭中,屢顯其能,且曾屢次為此種鬥爭而犧牲其性命,此足為其有政治覺悟,及願效忠於國民政府之表示。農民與政府既能若此密切合作,則政府政策適當,可得一完滿之新證明,而吾人國民革命之畢竟成功,與孫總理主義之終當實現,亦可獲一保證矣。然農民雖曾盡力與國民政府以偉大之援助,並不惜犧牲為吾國自由及獨立奮鬥,而彼等所受之痛苦與艱難,則仍一切如故,未嘗稍減。農民除受盡帝國主義者之經濟侵略,及殘酷地主與其他壓迫階級之經濟壓迫所生之痛苦外,生活程度之高漲,高額之田租,反動軍閥及帝國主義者構成之戰事,複時降禍災于農民之家庭,而痛農民苦況遂不堪問矣,現今廣東之勢力日漸擴張,此種情形,對於農民之擔負亦有絕大關係焉。農民以政府之協助獲得組織農民協會最微之權利,於是土豪劣紳、貪官污吏,對於農民協會仇視甚深,有勢不兩立之概。陳、鄧、劉、楊諸叛逆雖曾經討滅,而反動官僚及小軍閥遍佈全省,每思伺隙而動,以恢復其既失之地位,利用土匪,殺戮農民,欲以消滅農會之組織,以致各屬土匪圍攻村鄉之事,時有所聞,鄉民缺乏自衛能力,往往為匪所害。反動派等不但欲破壞農民之組織,以減少國民政府之勢力,且直欲根本打破人民與政府之合作。故政府特於第三次宣言中,明白表示政府自始至終行已往之宣言,盡力保護農民之利益,協助其組織之發展。於此宣言之中,國民政府敢決然再宣言於民眾曰:國民政府當永遠領導民眾與人民之公敵奮鬥,務求革命成功而後已。迨國民革命成功,國民政府勢力擴張之後,國民政府當意圖為農民改良其經濟狀況,當遵先總理之遺囑,設法解決土地問題,務使農民能自由使用田土,同時政府當援助農民奮鬥使其能減低借貸之利,率及免除不合法之盤剝。政府複當援助農民反對貪官污吏,參加鄉村統治權,以改善農民之政治狀況。國家之貧富,視乎農民之貧富而定,故一切不平等之事件,影響于農民者當清除之,農民亦當繼續壓[奮]鬥援助政府肅清內外敵人。此時政府當聯(合)各階級如農民、工人、商民及智識界,共同奮鬥,以期得到最後之成功,貫徹先總理之三民主義。國民政府萬歲!國民政府與人民聯合萬萬歲!

  附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關於農民運動問題之重要決議,見十五年九月八日《廣州國民日報》。

  (一)由國民政府發表佈告,懇切說明本黨及政府提倡農民運動,獎勵農民協會之旨。

  (二)撤換違反政府扶助農民宗旨之縣知事數人,應由國民政府令省政府分別辦理。

  (三)軍隊于地方不相宜者可更調,如有姦淫搶掠等事,應查辦,由總司令部辦理。

  (四)土豪劣紳,指名查緝,由省黨部調查,交省政府執行。

  (五)各縣農民協會應由中央黨部派得力黨員前往指導。

  (六)軍隊在地方剿匪,應據黨部、農民協會及地方官確實報告,由總司令部嚴定軍令辦理。

  (七)解決民團與農團衝突問題,由總司令部團務委員會、中央農民部、省農會、民政廳、農工廳及各軍政治部、組織委員會,籌商解決辦法,由政治會議決定之。

  (八)中央黨部承認農民運動因進行時間尚短,有多少缺點,故訓令中央農民部竭力改正此等缺點。但此等缺點於為初期運動所不免者,則不能利用之以攻農民運動之本身。

  C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農民部致省署之公函

  請通令禁止聯團強迫農民協會加入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