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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於學生自治問題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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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二年二月一日) 我本很想把我對於川南師範前途如何改進的意見,做一篇理想話,請讀者指教,但現在實在太忙,沒有整理思想的餘閒,只好留得下一回再說了。至這一期《教育月刊》久已向我要稿子,我怎樣應付好呢? 實在我現在決沒有空閒做文章,無已,只好將我去年日記中所記關於學生自治問題的種種意見,略編次起來,請讀者批評罷。 我以為學生自治是要逐漸使學校主權操于學生。學生必須善於操使學校主權,然後將來進為公民,善於操使社會主權。我們談到怎樣改革社會時,大概有兩種意見:一是要社會主權操之於社會全體,一是要社會主權操之於善運用社會的少數人,即所謂狄克推多。我們現在亦不談這兩種意見誰好誰壞。總之,要改革社會總要少數或多數人善於操使社會主權,這是定了的。既然如此,那便學校裡須使學生學習。操使主權不亦了然了麼?我們要學生將來做主人,不可只顧叫他在學校裡做奴隸。要他做社會的主人,須先讓他做學校的主人,以練習做主人的能力與品性。我承認學生自治的性質是如此。 有些人聽了我的話,或者要駭異,以為學生知識淺陋,能力薄弱,如何好把學校的主權給他們操使?然他們竟不想從前君主党反對共和,何曾不亦是這樣的口吻呢?依我的觀察,我以為即令學生操使學校主權,不算最好的法子,究竟比由校長或其他三五人操使主權,在教育學理上合理些。至於就中國眼前的事實說,要培養民治的精神,固有使學校預先便民治化的必要。而且以今天教育界濫竽的人這樣多,而教育的狀況,又這樣不安定,學生為自衛他的利益計,更須使學校主權操在他自己手中。第一,做校長等的人,不見得沒有懦弱的或偷惰的,這樣的校長等人,他們可以見利不興,見害不革。第二,那些人亦許有私見偏見,以致校內應興應革的事,他們認為不必興革。第三,凡做到校長等職位的人,每對校外有種種情面關係,又每為各種利害牽制住了,不能照著應當的去做。第四,學校的事有不可以成例死板板去辦理的,校長等不好,便會只顧私利的破壞成法。校長等是好,又會只顧墨守成法,不能以學生利益為辦事標準。且校長等欲不墨守成法,又無以對付援例的要求,所以總是不得妥當。由這樣看來,要想校務進行能合理而圓滿,使校長等操學校主權是不可能的。加以在今天新舊潮流激蕩搏擊的時候,教職員或為私利,或為意見,時有更換的事情。每有校長更換,全域便為之翻新。即其他教職員的去留,于學生亦常有很大的影響。這一類的變動,固不能說他一定是壞現象,但學生不自己拿出眼光來判斷,不自己拿出手腕來維持,那些于他們有益的事,那便他們只好聽外力撥動,時而入幽谷,時而遷喬木,這中間不知要犧牲多少有用的時間。加以現今社會惡劣勢力還很雄厚,一個較好的學校,若只三、五個教職員露著臉的向社會挑戰,易於為宵小所乘。所以學生自治,是要學生自決。學生自決,亦是學生所以自衛的法子。 自然使學生操學校的主權,不可不防不肖學生的誤用權力,破壞校事。此等不肖學生,大抵多系品學不良,不得意於學校的人,所以要借搗蛋以暢遂他們的私忿與貪欲;或系見識太淺,易於受惡意的引誘,至於甘為虎倀,破壞大局。他們這種行為,固屬可慮,但這不能因以證明不應提倡學生自治。就社會說,亦自不免這一類的分子。非民治的社會,遇著善良的人在上,或能駕禦這一類的分子,圖一時的苟安。然若遇著這一類的分子在上,社會便糟得不可言狀了。我們要民治的社會,便是要訓練民眾,不使有這一類的分子,即有這一類的分子,亦定是不受擁護,而受排斥的。我們要訓練民眾能善處一個民治的社會,必須要訓練學生能善處一個民治的學校,所以正惟因怕有不肖的學生誤用權利,便不可不急於提倡學生自治。至於救治這些由不肖學生所生的弊端,這是學生自治問題中附帶必須解決的問題。我的意見,則以為救治之法有下數端: 一、平日學校宜注意學生公民的知識與修養,以早些養成他們明確的見解,堅決的操守,急公忘私的品性。 二、對於品學不良的學生,校中宜有明確規定的辦法,而嚴密遵守著,一無假借猶預[豫]。這樣便受懲罰的無怨言,亦無僥倖避免懲處的心理。 三、對於搗亂成性的少數人,校中教職員應特別注意,加以警告。若警告無效,即當開除他的學籍,以免為全群之累。 四、教職員對於自治會事務,固不可干涉得太多,以妨害學生的興趣。果若確見有不可曲徇的事,亦應忠告婉陳,甚至以去就相爭。這樣,學生自治才得著相當的輔助,沒有盲行的危險。 從上看來,教職員對於學生自治所負的責任,一是要輔助學生力量所不及,以完成自治之功;二是要監督學生不能自治之處以防自治之弊。普通提倡學生自治的學校,非羡慕自治的空名虛偽的提倡組織一番,即便會承認學生自治了,教職員從此可以高拱無為。不知所謂學生自治,即是說給學生一種自治的訓練,教職員一方應將護他,一方又應監督促進他,這才是正道理。 我說自治的學校教職員應嚴格的監督,但教職員有須注意的:一不可在學生範圍以內的活動,束縛他們太甚。學生舉動的荏弱幼稚,是不足怪的,正因他們是荏弱幼稚,教職員當寬以時日,使他有合宜生長的機會。二教職員監督的地方,應該全然是以完成學生自治為鵠的,不可只顧逞自己個人支配的欲望,使學生無發展的可能。自然反過來說,在必須加學生以制裁的時候,又不可畏葸退縮,不敢攖其鋒頭,使他無所約束,而釀生種種怪狀。我以為學生不能承受合理自治的地方,教職員只好審慎商議,而以專斷的手段處理他。不過這非到學生不能承受合理自治的時候,教職員亦不容拿出專斷手段來。不然學生的自治,無由入於軌道,即教職員不能算盡了職分。 有些人解釋學生自治,以為是每個學生治理自己,所以教職員無論何時不能加以干涉,學生相互間亦不能彼此干涉。其實這些話,全然是不合學理。一切社會,都少不了一種共同的約束。不過這一種約束,有系以一方為主動,一方為被動的;有系兩方互為主動,互為被動的。若說人人治理自己,人人不得干涉他人,個人有他的道德理想行為方式,即不見都能於公眾沒有防害[妨礙],亦不見沒有因而恣睢暴戾,陷於罪惡的人。這都非共同生活的人類所能容許。自治的學校彼此的干涉固不宜多,但若有於公眾有妨害[礙]的人,同學應當干涉。同學不干涉,即是無自治能力,教職員應該起來干涉他。 我以為學生自治是學生互治,即是說由教職員的獨治,而求一種解放的意思。我們以前的教育,使學生只知服從權力,殊大有背於民治精神。民治的社會,並非無治,所有異於獨治的,只因為他是互治的緣故。學生既出來是要做一個民治社會的人,那便學校裡面不可不早養成互治的習慣。 再則學生自治,是一種群治的性質。群眾的品格、志趣、意見,是不能從同的。無論何人,在群眾中總少不了幾分委曲遷就,不能只逞己見,直情逕行。群治的成就,因此每每是比較不滿意的。但這不滿意的成就中間已可令學生得許多經驗和教訓。教師學生應知道忍受此等的不滿意,以漸圖進步,而且應研究如何從此等情形中,可以打得出去。 既說學生自治是群治的性質,那便服從多數是不可少的一修養。多數誠然未必便站在「是」的方面,不過人類社會既不容不多少有一種共同的步驟,便不能不全體服從一個人,或少數人,不然,便不能不服從多數人。究竟全體服從一個人或少數人好呢?還是服從多數人好呢?多數人固每有錯的時候,然此時那些不錯的人,亦只有一方服從,一方設法轉移公共的意思。這是一個人處群必要的修養處。社會既需要他,則學校自須逐漸養成他。學生不懂群治之理,每逢會議,各執己見,不肯相讓。在此時若必須全體取一致的態度,便只有教職員起而強制少數人犧牲意見。自然說到強制,很不是好法子。教職員在學生自治萌芽還很嫩的時候,稍有近於摧殘的舉措,宜十分審慎,所以平時學生群治的修養更要緊。 群眾本有他的弱點,但人必須學習與群眾相處,乃至指揮群眾,這樣才可以將來成為社會運動的健者,亦才可以操學校的主權,進行美滿而愉快。 自然由我這樣的見地,來談學生自治的問題,應該還有許多要說的話,但是這一篇便從這裡截止了罷,其餘的話容以後再談。 載《教育月刊》創刊號 署名:惲代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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