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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法格論古代共產制


  (一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二十九日)

  拉法格(Panl Lafargue)著書名The Evolution of Propevry,前半敘古代共產制很詳,茲節譯以供我國談社會學的人參考。

  墨希兒(Sebastem Meroler)下資本家(Gapltaliste)的定義,說:這(幾)個字,巴黎以外的人幾於不知道。這是說一個有錢的怪物,他有鐵一樣的心,除了錢以外他沒有感情。你與他說地稅,他對你冷笑,因為他沒有一英寸的地。他如沙漠中的阿剌伯人搶劫了人家,卻把錢埋藏好以防別的強盜一樣,他是收藏了我們的錢的人。

  資本(Capital)這字,雖起源於拉丁,然在希臘拉丁文中,沒據與Capital相當的意義。這便是資本家古代不能存在的證據。其在經濟或社會現象中,占重要位置的,乃十二世紀後商業出產制建設以後的事。

  摩根(Morgan)說:「我們不難承認野人(Savagery)時代的進步,要大於以後蠻人(Barbarism)的三個時代,蠻人的全時代的進步,亦大於文明的全時代。」文明的生產者,只注意個人的財產,只注意滿足他最急的需要,所以文化的進步,反迂緩遲滯。

  傭工奴役,固為主人做工,然主人至少對他仍有許多責任。亦無論他作工與否,主人必須飽他的肚子。但資本家則無此一切責任。他靠工人的余值,自致于富。然而那些工人,他仍可任其餓死。故奴隸解放的真意義,並非如資本家所說生產的得了他的自由,乃資本家對於工人解除了一切的責任罷了。

  許多人以為私產是有天地以來便有的。聰明如赫胥黎,他還罵盧梭是誤解。他說,「說土地原系公有,一定是誤解。土地原系私有而分據的財產,並非國民之所公有。」然而試看下文,便知道古代有無私產,便亦可知古代有無資本家了。

  現今存在的蠻族,不知有所需土地的財產。無論公有的、私有的土地財產,都是不知道的。他們沒有私產的觀念。有些澳洲人他僅以他附身所有的為他的私產。這等物件,死時必與俱埋。名字在蠻人亦為私產,不肯告人,死後便諱稱他,又贈名於人,為最有禮的事。愛斯基摩人(Eagoimanx)的私產,不得有兩個以上的木舟。凡物主不需要的東西,便為無主的公有物,取用的人絕不知還有賠還的事。

  蠻人所以不能知身外之物為私產的原故,因為他不能自分在團體中個別的存在。他以周圍有永久的物質的危險,且常被許多幻覺的恐怖所包圍,故他不能隔離存在,且亦決不生獨立生活的夢想。那時凡逐一野人出其部落的,懲罰的重,等於死刑。在歷史以前的希臘人及諸蠻族,凡有意或偶然殺其部落中一人的,受流刑之罰。有史時希臘羅馬仍以遣流為上刑。希臘詩人底阿格尼(Thoognis)說:「遣流的最苦了;因為他失了朋友,亦得不著忠實的同伴。」

  野蠻氏族中有的無家族,並母系家族亦沒有的。兒童屬￿全群的,便呼全群的女子為母。其始男女亂交後乃發生夫婦。

  蠻族所謂部落(Clan),即一個全體,如一家,即結婚的單位,財產的所有者。一切的物,都歸同部落的公有。非洲的布西曼人(Bashman)凡得禮物,必分之一群中所有的分子,而自己得與人家一樣的小部分。佛歐建人(Faegian)雖在荒年,發現某獸,必告其全群去捕他,捕獲了由老者均分于全群。

  漁獵乃古代生產法,亦為共同的性質。馬西耳(Marting)說,在巴西的婆多古陀人(Botordcs)常有獵會。達可泰人(Dacotas)及澳洲人亦如此。獵人得獸,常讓全部落全村甚至全族(Tribe)人分享他,這便是國民大宴集了。

  摩根在Houseand House Life of the American Aborigin's書上說,北美紅人,在平原居住的,幾全恃獸肉為生。田獵亦為公共的事。如黑足人(Blackfeet)獵水牛時,男女幼童都騎馬列隊以從。

  蠻人既不復遊牧,乃築居室。但居室亦非私有而為公有。即在母系家制成立後,仍是如此。拉佩露(La perouse)在波裡尼夏(Poynesla)發現的屋,為高十英尺,長一百一十英尺,寬十英尺,居一百人。摩根在伊落克(Irognois)發現的屋,高二十英尺,長一百英尺,寬三十英尺。屋中有許多七尺寬的小房,如蜂房樣子,以居已婚婦人。屋中一切事物用具,都系公有。但到了本世紀,這等屋便不復可見了。

  摩根的考察,只限于美洲紅人,更特別注意伊落克人。但他說,別族需要相同,故習慣大約亦必相同。他又說「伊落克各家乃至各人,必然多少有些私產,如谷去皮後,他們分置各部分,未始非私產的意思。但那些穀一家用完了,便可自由取之別家,至盡為止。這可見仍與我們所謂私產不同。」赫克威得(Hecke weldor)講特拉威(DelaWares)與門西(Mansces)印第安人沒有一件東西無其特別主人,無論犬馬貓雛,都有主人,故公有制仍可與私有制並行。

  馬牙(Maya)印人的食物,都系在一草蓬中烹製,而每家任取他。斯蒂文(Stephen)曾見婦孺成群,各持具盛食物回家。

  希臘人有聚餐的風俗。赫拉提特(Heradides)只說了男子的聚餐;豪克(Hoeok)以為多利安各城婦孺,都有聚餐的事。

  克特林(Catlin)說,「在印人群中,每個男女幼童,都可任入何人的居室,雖酋長的居室,一樣可以自由出入。餓時可自由取食。一族中最窮而無用的人,亦可如此。彼雖懶於獵物,仍可入他人居室,與他人分食。但如能獵而求食,便被人羞辱了。」

  在加羅林島(CarolineIsle),出門的人,不帶食糧,餓了便入人家居室,不須問詢,可自由的取食;飽了不謝自去。他們都信這是他們應有的權利。

  布魯達奇(Plutaroh)說,來克格(Lyueingus)禁斯巴達人關門,雖主人不在家,亦是如此。因為這樣便於人人可入取食物或武器。斯巴達人可自由騎他人的馬,用他人的犬,甚至於處置他人的奴隸。可見斯巴達人私產觀念,亦很為微弱不明。

  赫克威得說,印人以為大的造地,與地上所載的萬物,乃為全人類的幸福。他使一切地方豐盛快樂,非為少數人,乃為全體。所有之物,都是全人類後代共有的。動植漁獵,人人有他的一份。待客在彼非為道德,乃一個嚴正的責任。他寧可自己空腹而臥,不肯不與生客病人或其他需要者的食物。因他人人都有受一樣幫助的權利。他們的意思,他們所供的飱肉,原取之于林中;在他們未獵得以前,原系公有的。穀與蔬菜,生於地上,非人的力,乃大神的力。所以他們都不敢自私。

  凱撒講日耳曼的風俗,也以為人類平等,因人人與最有權威的享有同一的富源。

  蠻人以這樣的見解,所以看得人己只是一樣,而且友敵亦是一樣看待。克特林由一八三二年至一八三九年,與北美最野的印人住了八年。他說,「我敢說文明人可不須用道德倫理去教導他門。」卡勒佛(Jesnit Charlevolx)說,「紅人同胞之念,多由不分你我而生。他待寡婦、獨子、殘疾,與賓客,在他以為只是遵守一切的物為一切的人所公有的原理而已。」拉頃坦(Lahontan)說,「只基督教的野人,住在我國的才用錢。野人呼錢為白人的蛇。他們不解何以甲可以比乙有多些錢;而最有錢的,必何以最受人家尊敬。」

  野人田獵據說每人須占三哩地。若宅土既定,人口多,則地必須劃分。然阿馬哈(Omahas)說,「土地與水火一樣,是不可賣的東西。」毛尼(Maorls)以為雖全群同意賣此土地,然仍必要使買者,對於新生兒童,須加付價錢。因他只能賣自己的權利,不能賣未生者的權利。猶太人與塞米特人的宗教傳說,亦說土地永不賣,因土地系我的,你只是逆旅之客。

  侵佔獵土為兩族發生爭鬥的首因,因防止侵佔,所以兩族獵士間,有應脫隙地,這隙地以漸為貿易場。

  人類學者很驚異獵族男女居處隔離。這或許以防止古代亂交,或兄妹性交的原故。馬格斯說,「分工起於兩性的分別,而財產最初只歸一族共有」。

  農事既興,男子仍繼續他的戰爭田獵生活,使他的妻子耕田。其後男子又任畜牧,自以為所操系比女子較高的生活,實系較易的生活而已。喀佛人(Kaffir)呼牛為黑珠,所以表他們重看牧事。亞利安人禁僧侶與戰士兩階級治田事,因他們的法典說:「耕器傷土及土中的生物。」所以非貴人所應從事。

  地產原所以使他的主人可以得解放,及得占社會優勢的工具;然在女子如埃及、印度的Naira,非洲沙漠的Touregs,比利尼Pyrenocs的Basgues。這個母系社會,地產反為女子屈服的原因。因他須作田工,至奴隸工作興,乃得免脫。

  亞歷山大的將官尼爾邱氏(Nearohus)在紀元前四世紀,親見「印度某地的田地,為一族或親屬之一團體公共墾殖,歲終成熟,公分他。」斯蒂文說,馬牙有數百印人亦然。

  米勒(Millor)在一八七七年十二月,從新墨西哥印人的Toa村寫信摩根說,他們莊田公糧,當放牧時,不足的取于公儲的倉中,有主管的人管理他。

  凱撒說日爾曼人每年出外劫略,歸而分其贓物,未出外的家居者,一樣得分。希臘古歌說,「我有大矛有刀盾,及一切衛身器具,我用此耕而獲而飲葡萄的漿汁,我感謝那呼我為公共奴隸的主人者的人,使那不能持矛與盾的,跪在我面前,而呼我為大王。」這是描寫一個海盜。

  那時海盜是眾人愛悅的職業。OdysieyⅣ上面說,Nastoy問Telemaclins是海盜,是,這是很有禮貌的一句問話。梭倫還存留一個海盜學校于雅典。都西笛底Thueydidles說古時以為海盜為榮。由海盜而有擄人的事,而奴制興了。然開始如希臘,奴隸亦系公有。中古還有公有的佃戶。

  由此可知無論何處,土地、出產、家畜、佃奴,最初都系一族公有的財產。共產乃人類最初的生活,文明雖然毀了這樣的共產,然他的遺痕,還可以反抗貴族及資本階級的貪殘,即中世猶有共有的土地。文明的工作,有兩方面:一方破壞,一方建設。一方使初民的共產模型破裂,一方亦建設更高尚更複雜的共產社會。即未來而必須實現的社會是了。

  人類在父系家庭以前,有母系家庭。其時女子占高位置,與其兄弟姊妹子女居於一處,以接受那從異族來的丈夫。這時才有家庭財產。在爪哇這種社會發達到最高點,男子的財產,不傳於子,而歸於母家。埃及男子在社會上占很低的地位。Basgnes的男子,受其姊的保護,既婚則從妻,他的諺語說,「男子是女子的大僕。」

  男子體力智力的佔優勢,為經濟環境的結果。布洛卡(Brcon)論腦重與智力的關係,承認女子的弱,由於低的教育的結果。

  男子附屬於女子的時候,兩性的仇怨,每與他為平行的一件事實。密西士比河諸民族,都以謂男子為女子為羞辱。希臘人亦然。這可想見一定系男子搖動女子的優越地位,以滿足其私利,故生這些說法。這即系在財產越增加時,男子同女子爭家庭統治權的一個證據。希臘神話乃至正史中,並有女子都起而抵抗男子的事的記載,所以英雄戰爭,Herain Combat指此。

  古代劃田為平均的若干區,因防止嫌怨爭端,耕者以蔔決定其人。故希臘拉丁的蔔字,Sors,Oleros亦解為貨財及遺產。這時農家狀況,馬謝爾Msnhall說,「各家補田必用同量的種子」,這可見他們並不能自由耕種。坎培爾(Campbell)說,印人每村必有曆書,以告耕獲的時候。赫格篤孫(Haxthansen)說,俄國農民,「以似軍隊的完全有秩序的組織,同日同時治田,同伴而歸。這並非他們受什麼人的指命,只以他們好驀愛組合與秩序的原故。」然而這種善良的天性,在集產時,世界各處都是這樣。

  買因(Maine)考察昂格魯印第安人說,「他們不要政權或神權,只服從於古來便流傳的風習。他們無所謂權利義務。個人受屈,他們只因擾亂了全社會的安寧才去干涉他。」這可見個體的位置很輕,仍是共產的遺痕。

  此時的田,仍為公有。不過田家暫時守一定的風俗去耕種他。此時只住屋及其附近為家庭私產。新加利多連Nao-caldonian家主死,便燒他的房屋軍器愛畜,乃至奴隸,因為這都是他的私產。這時住屋乃不可侵犯,未得允許不得擅入。屋外都有隙地,用以埋墳,兩屋必不相接。

  耶經說,莫移鄰人田標。又說,詛咒那移人田標的。柏拉圖說,「我們第一個法律,便是莫移人田標,亦不移自己發誓所立的石」。伊屈斯干(Etrnsoan)說,「移人田標的,不為上帝所咎,房將毀,種將滅,田將不毛,風暴水旱蟲災,將毀他的禾稼。」這時私產的色彩漸重了。

  古代最惡殺族內的人,所以便犯了殺人之罪的,亦不以死刑懲罰他。只防人報仇,把他趕出族外。然私產興,而死刑起來了。羅馬十二牌律,凡夜侵害人田莊的,情節重則致死;焚人穀堆的,鞭而焚死。撒格遜的賊,受死刑。

  這都是保護私產而然。洛克說,「沒有財產,便沒有不公道,這乃與幾何定理一樣的真。因財產乃指一個人家於某物的權利,凡侵害這權利的,便是不公道。」看這乃知不公道由私產而生。

  古代財產非家主所有,乃家中一切去來今的人所有,家主只有視理監管的責任而已。其後家主的權漸大,乃至為家族內的法官的執行人,甚至可以賣其子女與妻。這樣財產才漸成為家主所有。

  墨加夫(Lori Metcalfe)說,村莊共產,簡直是一個小共和國,用物都由自給,不靠外方買賣。因為這樣,所以朝代雖屢有變更,這種村莊,永不改變。他們有難共防,遇敵便都收他的牲畜於寨內。為敵軍所犯,而不能禦,便奔往遠方,事過仍回故土。即令故土年久墟毀,避嫁者子孫,仍然要回到他的原土,耕他的原地。所以這時仍看流遣為最大的事。

  赫格為孫于一八四〇年,發現俄國的田制MIv。以為聖西門理想的實現。巴枯寧等據這遂以為斯拉夫人,為引道人類入理想世界的選民,以為將來各地田制,必與MIv一樣。然他未注意這系過去的田制,各國多少都有這類的痕跡。如德國的Mavk及Manyey,田制證明德人亦曾經過集產的生活。英國官吏在赫氏以前,便怪訝印人的產業制度,惟以前只是其報告於公牘中。及赫氏發MIv制,取公牘中這等話一比較,乃若合符節。

  赫氏說,「當MIv制存在時,俄國無第四等階級。雖有其父浪費而貧窮的,其子不受其累;因他不承受父產,而承受社會產業。」

  專制政府每樂保護集產家庭,因這樣,徵稅,徵兵,都有家主負責,較為便利些。因此原故,俄國皇帝給家主重權,得流遣他不喜悅的人到西比利亞。法國王室,亦想保護這等家庭;然一方地主劫略,一方資本家盡力攘奪田產,故此制終於破壞。

  其後農夫漸感所有的不夠,在田產尚為公有時,農夫已于公田之旁種樹,而認為私有。其後工商興而私產的制度越顯然建設了。

  賦稅既為國家徵收,乃有不顧收成而勒收一定數目賦稅的,於是貧人不能不借債賣田,而家庭集產廢了。

  地主財產,乃由血族集產至資本家個人主義的渡橋。然地主時代,上至帝王,下至佃奴,彼此仍有相互的責任,還不至如吾人今日只知言利。那時因這樣責任觀念,把一個地方,一個國民聯合起來。不過後來地主不但不保其佃奴,且詐謂田產原系他們所有。英國布勒敏Bliamnl說,「英國田地在諾爾曼得勝時,即一併充公,都為地主所有。地主分其田與自由的傭人,而留一部分自有的與佃戶分種,此外未分的都地主所剩餘。」然我們考察財產起源,便知此說的謬。地主的得田地,僅用欺詐強奪的方法得他罷了。

  載上海《民國日報》副刊《覺悟》

  署名:惲代英譯

  (1)此文是拉法格1891年著《由野蠻至文明時期財產的演變》摘譯。編者在該文後附言說:「代英去川已數月,此稿系他行時遺於箱中者,今檢出,特借《覺悟》發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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