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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發起新教育建設社意見書


  (一九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本於以下的四種覺悟,我以為我們有靠自力謀新教育建設的必要,這是發起新教育建設社的理由:

  (一)靠政府辦教育,是沒有希望的。以今日遍國的兵禍官禍,財政已經瀕於破產之局,本無人真心知道辦教育有什麼必要。縱然一般「秀才兵」能夠涎皮涎臉的爭得了什麼獨立的教育基金,但是到軍餉戰費不應手時,商民都可勒索劫掠;這個什麼教育基金,豈有能不先受剝奪之理?所以靠政府是絕望了的。

  (二)靠已成的學校,完全實現新教育理想,是不可能的。這些學校或為公立的,便受官府牽制;或為私立的,便受董事掣肘。又加舊教職員本以飯碗主義相結合,沒有什麼教育理想。無論想完全推翻他們是不可能的事;即令把他們推翻了,想自己起而代之,必被人家罵為植黨爭權,黨同伐異,亦必然不能達到目的。

  (三)非先有教育理想一致,而又有肯向上負責的同志團體,不能望新教育的建設成功。我們對於現在的教育,雖然能抨擊,使體無完膚;但若使我們真個有全權處理一個學校,每每因人才缺乏,同志稀少,終究自己辦理的成績亦趕不上始願的什一,甚至還有許多地方不如從前的人。「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所以要建設新教育,不要只愁沒有時機;趁這沒有時機之時,拼力預備理想一致,而向上負責的同志要緊。

  (四)非先於新教育有最合宜實驗研究的地方,不能望新教育的建設。我們自信能有把握,亦不能望人家對於新教育有十分的信心。一百次書本研究,不如一次實地練習。一百次口頭宣傳,亦不如一次實物指示。要令人家乃至自己確然相信新教育不是不可能的空想,非先結真心同志,自力建設學校不可。

  由此,所以我的意見,望徵集同志,發起新教育建設社。此社發起大綱,有下文的規定:

  「本社由真心改造教育的同志團結而成,專以恃自力從事於新教育的建設為宗旨。」

  因為能真心改造教育的同志,在新教育的建設一方面,雖然能有同樣懇切的熱心;但對於對待社會,國家,家庭,乃至持身處世之道,都許彼此不能沒有些異同;我的意見,以為但大家真能有教育理想一致,在教育方面任職時能向上負責的,便很可以為改造教育的真朋友。別的異同,本不必過問。

  自然教育既系為人類謀生活的改善,那便對待社會,國家,家庭,乃至持身處世之道,不容不有一定的標準,即不容教育者間彼此還有意見的異同。但這至少暫時是不重要的事,因為就理論說,固然這方面不容有意見的異同;然在這個時候,大家對於人類生活應怎樣改善,本多半沒有什麼明確不移的獨見。所以但要教育理想大略一致;一面辦教育;一面研究人類生活應怎樣改善;對待社會,國家,家庭,乃至持身處世之道應該怎樣;我信他遲早是要歸於一致的。所以眼前的異同,是不值得太重看了的事。由此,此社發起大綱,有下文的規定:

  「社員只于新教育的建設為相同努力的一點。餘不受本社約束。」

  因為此社本旨,重在求新教育的建設,而且重在恃自力以從事於此;所以對於已成的學校,只于機會容許之時,盡力謀其改造或為之服務,不願用此社名義對他們作破壞事業。自然社員中有熱心對他們作破壞事業,或結合別種團體這樣做的,此社應容認他的自由活動。但此社主要事業,既不在破壞的一方面,便以禁止用此社名義,作破壞事業,減少些社會誤解,或仇恨為宜。由此,所以又有下文的規定:

  「不得用本社名義,對已成學校作破壞事業。」

  綜合上文所說,則下文規定,不待再解釋了。

  「本社社務為:

  1.以本社自力建設合於本社教育理想的學校;

  2.依機會容許,盡力求能照本社教育理想改造已成的學校;

  3.依機會容許,盡力求能照本社教育理想服務于已成的學校。

  此社教育理想,如下文所規定,其規定的意義,各于其本文下加以解釋。

  「本社教育理想,以學校訓育,教授,設備三方面一切設施,均須有合於以下四種標準:……」

  那便是說,其無合於這四種標準的,此社認承其為無效力的教育行為。譬如考據的古典教育,名高的文雅教育,玩具的常識教育,應考試的敲門磚教育,除了一部分為敷衍流俗,必須酌量學習的以外,應該越少消耗些力量越好。

  「……A,須有益學生的健康;……」

  那便是說,要能知道衛生以祛疾病,操練以強筋骨。

  「……B,須有益學生的美感;……」

  那便是說,要能有個爽心的娛樂,高尚的享受。

  「……C,須有益學生的品格養成;1.須正直不邪鄙,2.須切實不虛偽,3.須剛健不怯弱,4.須群化不偏僻……」

  正直是要他好,切實是要他真。人不好,或好而不真,自然無品格之可言。有的學校,居然以學生習于巧狡為可愛,習於誇詐為難能,至於學校利用他以自弋聲名,如優待不守規則的運動家,不講品行的社會奔走家一類的學生。這自然是根本違反教育本意,在我們當懸為厲禁。至於須剛健,須群化,這種意思更有許多人不曾念及的。我們既然是民治國家的國民,所以我們不但要服從理性,亦定要反抗非理性。許多好學校,只注意要學生訓謹守規則,忘記了剛健之德,在這種非理性的社會中,更為必要。這是太偏畸[激]不當的事。我們既然是群治國家的國民,所以我們不但要有見解,有能力;亦定要這見解能力能合式[適]於群眾生活,而能引進他們許多好學生,只養成了獨善習慣,發達了怪僻性格,既不為群眾所信,亦不為群眾所諒,徒然落落寡合;不能利人。甚至無以為己。這自然亦是一樣要引為深戒的了。

  「……D,須有益學生的能力養成;

  1.對大群,

  (甲)善處人,(乙)善處事,

  2.對職業,

  (甲)善處人,(乙)善處事。」

  許多學校不注意于學生能力的養成,所以學校中常只養出一般書呆子,除了一般天生有些黠慧的人,出了學堂到社會裡,自己能暗中摸索的找出他應走的路外,其餘冤枉斷送的人才不知凡幾。我們既然是生於大群之中,又終須有個職業,以解決自己的生活問題,在這兩方面,第一,不能不與人相安,且不能不求得人的相信相助;第二,不能不求事業圓滿不受人指摘,且不能不求事業改良進步,以漸到我們理想的田地。所以我們不僅要受教育者有學問,還要他有見解。不僅要他有品格,還要他有腕力。我們的教育,均須于我們的人生有益。所以我們定要有益於我們處大群,處職業;所以我們定要養成學生的能力。

  上面是我擬的此社教育理想。我以為教育既然是要成為自覺的,有目的的努力,那便不容與無教育理想的人共同辦教育,亦不容與教育理想大相徑庭了的人共同辦教育。我不是說我這擬的教育理想,是斟酌盡善的。但我相信,要求新教育的建設,那便由有志的人,商量一個最低限度共同的一致理想,是不容已[易]的事。現今很有些失意的人,以「改造教育」為推倒舊人而取以代之的藉口。自然這些舊人的被推倒,總可以大快人心;但若先無教育理想,只因自己失意,借這做句攘奪的門面話,這總是可恥的事。真有志改造教育,似乎必須從商榷教育理想起。

  上述教育理想,還是抽象的。為實際辦理教育起見,所以此社社員,必須本於這種理想作各種具體的討論。因此所以規定了下面的話:

  「社員應根據本社教育理想,常相互作具體的討論,借本社刊物發表。」

  其次,我亦想對於加入此社的社員,無論在自辦的學校,或其他已成的學校中服務的,亦定要守下文的一些條件。現仍述規定的本文,而加以解釋如下:

  「本社社員,無論在何學校服務時,必守下之條件:

  1.切實不敷衍,更無徇私舞弊之事;……」

  若說一個教育者,簡直會把教育行為當作官樣文章,掩耳盜鈴,毫無實心的辦;甚至於縱容學生作許多不道德的事;甚至於自己對官廳對社會則作偽,為考試為賞罰則徇情;這自然是太侮蔑了教育者人格的事。但是可惜,這竟都是眼前教育界的實況。所以不能不提出,以為此社社員必須沒有這種弊病。

  「……2.無惡嗜好;……」

  人人知道模範的力量,比教訓大。既然如此,教育者有惡嗜好,可想他惡力量影響的利害了。大概有惡嗜好的教育者,有兩種:一為平庸下流的人,靠教書混飯吃,本不知教育為何事。一為有才氣不守範圍的人,自己有了天資或讀了些書,便養成了玩世的習慣,或以為他有憑恃,可以不受世人指摘。此外更有因個性的發展,養成了不合理的怪僻,自己無法改正的。以上各色的人,其存心不肖的,本不待再論。便那些抱著怪僻的哲學,養成怪僻的性根的人,總是一樣不合於做教育者。所以此社社員,不容有這弊病。

  「……3.對於任職授課能信他有改進的可能,而有研究試驗的興味;……」

  教育在今天正是從重重謬誤中間,才漸漸撥雲見日。所以一切教授訓育,都無至善的方法可言。所以教育者,最要是須能有自強不息的試驗精神,以每日從較不善而遷於較善。然後或者教育有一天可以收到理想的成效。現在每有教育者,總以為辦教育已經有了個什麼死程式,死方法;以「大家如此」,「從來如此」,掩飾他的不向上;以「穩重」,「緩進」,掩飾他的不改良。談新教育建設的人,不容他是這樣的精神。

  「……4.對於任職授課,能容納善意的忠告,而切實反省,勇猛遷善;……」

  根據於上條同一樣的理由,而且因為教育者稟性,能力,學識,經驗的有所限制,當然他所作為有不能盡善盡美的。倘然他的缺欠地方,能聽同事的人,或學生隨時隨地提示指明,他便能反省,能遷善,那便他逐漸能進步到理想的田地,亦不是絕對沒有的事。但是一般教育者先要假裝做全智全能的樣子;若有人縱因善意指出了他的弱點,在他要以為是很傷體面的醜事。流弊所及,甚至於學生疑問,便以為有意為難;同事謙抑,便以為不成體統。在真心辦教育的學校主者,對於這般教師,幾乎常居於不相容的地位。所以對他們亦除了撤換排斥以外,更無善法。今要求教育者大家開心見誠的協力改進教育,所以必須提出容納善意,忠告,反省遷善的條件。

  「……5.能信各學科須力求聯絡;……」

  教育上一個遺傳的最大謬誤見解,便是好多人都信一個學校中各種學科,都各是獨立的學問;教授一種學科的教師,都只是與別種學科絕對隔離的人。咳!錯了!世間各種學校,他一班中規定了各種科目,都不是因各種科目是獨立的,正因各種科目聯絡了起來,可以完成一種學問能力的原故。所以在一班之中,沒有所習各種學科不應相互聯絡的,不能具有這個信條的人,談不上什麼建設新教育。

  「……6.能極力推行本社教育理想;……」

  這亦是由於要使每種教育行為,一點一滴都成為有意義的;而極力減少無效力的教育行為的原故。

  「……7.能對每個被教育者負責,確有一夫不獲時予之辜的責任心。」

  這是句極平常極易明白的話,然而卻是現在教育家最信不過,最做不到的事。說起來真可為教育前途一哭。許多學校,學生品行不好,教職員說他天生不成器;學生課程不長進,教職員說他自己不用心。真不知教育為何物,到這步田地的教職員!學生不成器不用心,教職員是做什麼的?真是下愚不移,為什麼把他留在校內,為別的學生做陪客?而且你們何曾有什麼教育?一校之中,品行好的常不過三五人,然而這三五人,亦不過巽順馴良而已。課程長進的常不過六七人,然而這六七人亦不過食而不化而已。這是你們的教育麼?學校不是專為資質高的學生辦的,特別是為資質低的學生。不是專為性行好的學生辦的,特別是為性行壞的學生。我說,將來要辦一個學校,一百個學生,至少要成就八十個。朋友笑為做不到的空想。但是我便錯了!一百個學生,不容只成就九十九個,都是人家的子弟,都是社會的分子,有一個不成就,便是教育者溺職該殺。一般不長進的教育者,責任心極為薄弱。教育成績雖然只很少的人得益,而且這很少的人所得的益,未必真是受之於這個教育者的。然教育者他還自鳴得意,以為盡了天下的能事。至其餘一無所得的大多數人,一概嗤為咎由自取。這真是人類的罪人。自然言建設新教育的人,不能像他們這樣。

  以上所說服務的條件,是說要談建設新教育的同志,不可不有的修養與信條。自然這所說的,不是容易完全實踐的事。惰性的振作,情面的打破,癖性矯正,忠告的納受,反省習慣,實驗精神的養成,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至於理想的實現,實驗的自由,求對責任心的完全無愧,又每每受自己能力,學校狀況,同事間的空氣,種種障礙。但是真有心謀新教育建設的人,在自己的不可不極力勉勵,互相督策;在環境的不可不相機進取,儘量奮鬥。但求歸趣既定,耳目既一,日積月累,終於可望不須多時會達到我們理想之境。

  為求社員對於上述的修養與信心,能常保守不失,且能不忘記求進步的原故,所以又有以下的規定:

  「社員在學校服務的,每三個月應就服務條件,對本社作報告一次。」

  上而講過此社本旨重在求新教育的建設,且重在恃自力以從事於此,所以此社要用自力建設合於此社教育理想的學校。為此種學校的建設,對於一切善意的幫助,自然是坦然承受,規定如下文:

  「為本社建設學校,熱心募捐款校址,或予以他項幫助的,推為本社名譽會員;」

  「凡予本社幫助的,本社絕對另無交換條件;且已捐入本社之物,無論何時,不得要求退還;」

  但是我們不能專靠幫助做事,特別是對於金錢方面,我們應該靠自力有個籌款之法。而且我亦十分相信,一個團體要他比較純潔恒久,必須有兩個條件:(一)須在經濟上彼此受很明確的共同約束;(二)須彼此很明確的信任,是為社會犧牲的人。所以這樣,因為我們的生活,既如此的處處受經濟的影響,而我們又居於這樣個私產的世界,最容易令我們彼此不信賴的,常是因於疑惑人家在金錢一方面有什麼私心。我們稍把自己當人的人,每每對於有了金錢關係的事,便說不上口。然而我們並不是能夠不要金錢,而且甚至於不能夠不希望有更多的金錢。因為這個原故,我們無論如何光明正大;每在金錢方面,便發生許多暗昧的態度來。我想救這個毛病,最好是大家能有個共同的每月所得款歸為私有的最高限制,譬如是四十元。凡在這限制外的所得款,都須捐入團體,歸為社會公有。這樣規定了,便金錢方面自私的可能度縮小了。而且在每月所得款原不止四十元的人,無論他入款若干,他自己終所得只四十元。餘統須捐出來。這樣便大家再不在金錢方面,疑人有什麼私心了。其實說穿了,我們疑人家弋取名聲,弋取權力,弋取地位,都是因為疑人家以這些事為弋取金錢以為私利的階梯。倘若有一種法子,使大家已經絕對不能弋取金錢以為私利,那便即令有自私心的人,再亦不肯努力去弋取什麼。若終究是不能以為私利的,他便更多的金錢,亦會不弋取了,這樣我們彼此還疑惑什麼?倘若有人不為私利而肯弋取名聲,權力,地位,甚至金錢,這便是做錯了,亦很容易得大家原諒。所以這樣,團體才純潔恒久,不雜惡劣分子,不埋破裂根源。我因此信此社要這樣於經濟上有個共同的限制。既有了這樣個限制,每個社員所得超過了這限制的,統規定歸為社中公有。於是社中亦有了公有的金錢,以為建設學校,乃至其他用費了。

  一個團體既然像此社一樣,要全然成為他的分子的終身事業,那便自然要認這便是他們的家庭,亦便是他們的性命,絕對不是一年出一二元常年金的應酬賬便可以了事的。依我好持極端意見的習慣,我要說規定所得款歸為私有的最高限度,還是不妥的。要所得悉以歸公。而自己最低限度的生活費用,由公款支付。我自己已經結了這樣的團體。但是我不望此社這樣的,我是想得有許多人,或者他有些解除不了的家庭系累,或者甚至於說句失禮的話,有些人亦有些掃除不乾淨的金錢私欲。我們不能盼望每個人成為斯多亞派;更無論各人的家累,亦不能全然不顧。由此,所以我寧主張此社社員,以規定一些所得款得歸為私有為好。我亦想在這種悲慘的世界;我們甯應多節些嗜欲,多省些糜費,以留得些為社會的金錢。至於家庭的關係人,理應設法使他們早些有個合當的安置,不當永遠向他們作無窮期的賑恤,或者甚至把社會有用的錢來填那些無知識的父母妻子貪壑,或應酬他們的虛榮心。又如堂從叔侄兄弟、母党妻党、所識窮乏,在古人都以能供應贍養為好義崇德。若今天亦要順這些陋俗,慕這些虛名,那便富稱敵國,亦終是不夠用,更哪裡會有錢為社會?所以我的意思,是以為所得款便令要有些歸為私有,那數目總不要大。而且便這,亦只是暫時的辦法。但是我亦想現在不談這些理想罷!現在為此社規定,寧可務從寬格,期於容易招收同志。在這種寬格的規定中,若有出於個人意志,願將他應歸私有的所得款,仍捐出其一部或全部,自然是他應有的自由。至於此社將來是否要把歸為私有所得款減少,或廢除,那盡可待將來再說。

  還有一層重大理由,使我信所得款私有的,必須有個限制。便是,我們雖然今天或者是真心要改革教育,或者是真心要為社會犧牲。但我想不是冒犯大家的話,我們可以自信的素養,原本是有限的。既然如此,那便潛伏在下意識中,祖宗遺傳的私欲,得著了誘惑的刺激,便會滋長,這不是無可疑惑的麼?有些鬧改革的人,把人家推翻了,自己上了台,貪鄙偷惰,竟同人家一樣,或者還更厲害些。罵他的人說,他原來便是假的。但是我想,還是錯了。他開始何曾是假?開始他私欲是潛伏的,他自己亦不曾知道。但是後來有了機會,便滋長起來了。要救這等人亦容易。我想但能滅絕他私欲滋長的機會,便是說滅絕誘惑他的刺激;倘若辦不到滅絕的田地,亦定要限制他私欲滋長的程度,誘惑刺激的範圍;能夠這樣,他便令有所謂貪壑,他的貪壑亦一定是有度數的。滿了這度數,他再亦沒有什麼私心的希冀,再不至因這種私心犯任何罪惡。我很相信在我們這些本未至於有心要做壞人的人中間,但能規定了所得款私有的限度,我們絕對不至因為這限度外的私心,做什麼不能見諒于朋友的事。我們的私欲既自覺得樂於受這個限制,在這私欲既經滿足以後,再便只有社會,沒有自己了。

  再加一層,我們向上些的人,對於金錢欲望,常沒有底止的,有時亦不是因為自己,或自己家庭生活或受用的原故。有時還是因為想得積蓄一點款子,為社會做點事。但是為社會做事,既然不是一個人能夠做的;現在有了此社,若認此社確實能建設新教育,新教育確實是於社會現在將來極有益處,或者竟能承認是社會改造的根本,那便除了為顧自己,或者並及家庭的生活以外,無取於還要保存任何私有的金錢。果然大家能認此社有此等價值,願意這樣信託此社,自然亦人人能注意此社社務,或所辦學校的進行。然後此社亦漸切實有力量,真能謀新教育的建設了。

  自然在此社社員中,亦許會有因家累特重,或因有臨時發生特別事故,至於他必須得多量私有的金錢,因而他不能把此社規定私有限度以外的所得款捐入社中的。這樣的事,在理亦多半是可以容許。但是這必須由這個社員申明理由,經此社審查,然後可以容許。

  本於上所云云,有以下的規定:

  「社員每月有收入的,無論所得多少,歸私有的至多四十元。有餘均捐存社中,為辦學校之用。

  社員此外的捐款,聽其自便。

  規定應捐的款,如有不得已理由,不能全數照捐的,須申明理由,經本社評議部認可。如評議部以理由不充足,不予認可的,仍當照捐,否則出社。」

  此社自力建設的學校,我以為應從中學辦起,而逐漸視財力辦附屬小學或別種附屬的教育機關,更進而辦其他教育事業。我的理由:(一)中學收費,易於維持,且漸求完備亦易。不比小學幾乎純為消費機關。自然中學收費稍多,似乎有失教育普及之旨,而只便於有些錢的人家。但這是事實所限,沒有法子。且如我所擬每年學費雜費共二十元,比之普通私立學校,並非特別的高價,亦並非社會財力做不到的事情。自然要收二十元的學費,總可以阻礙許多人向學機會;但是便不要學費,但要膳費書籍制服費,亦一樣是可以阻礙許多人向學機會的。我以為那樣嚴格的謀普及教育是社會的公事,否亦是政府的職分,社會不管,政府不管,卻不能把這歸到窮小子的肩背上來。我們窮小子只為學校穩固,而且可以日求完善,終不能不取這樣的費。(二)中學便於為我們建立學校的起點。因為在中學辦附屬學校,或附屬班次,是一件很自然的事。將來便辦到別的獨立教育事業,亦可一應以這中學為他的中樞機關,彷佛他可以成為此社的教育會。(三)中學便於為我們教育事業養各種人才,我們靠中學有效力的教育,或者靠別的中學附屬班次,可為我們自己供給許多人才。我們亦可以看我們需要什麼人才,以決定中學分科課程,或辦理附屬班次的標準。由於這所以規定:

  「本社自力建設的學校,從中學辦起,其附屬學校,附屬班次,或其他教育事業,須視財力逐漸擴充。中學辦法如下:

  1.每班招生六十人;……」

  每班學生自然不可太多,六十人之數或者有些令人驚訝。但是我曾試驗了,倘若一班中程度不甚相遠,教師任課不太多,而肯負責任,教法注重自學實在六十人為一班,求教育有功效,不是沒有把握的事。自然所以規定六十人為一班,原是取可以多收學費的意思。既不妨礙教育成績,而又可以多收學費,自無憚而不為。

  「……2.學生學費,每人每年銀二十元,另無雜費,書籍制服費另照用數實繳;……」

  每年收學生學費二十元,有人怕招不了足額的學生,但是實在情形並不儘然。現在家庭對於子弟就學,多用一二十元還沒有什麼決然不可以的意思。我想這或者是由於向來尊師重學的舊俗,一刻還未被貪圖便宜的心理所滅盡。而且亦是由於現在就學費用,合計每年須百元左右的,亦所在多有。故此校這樣收費,說是沒有人來,可信是不至於的。若到開辦以後,但能教育成績顯著,學生糜費減少,將使入此校的費用,究不過與入其他廉價些的學校相等。即令仍然比較多些,為父兄的,在這種一切學校失了信用之時,必然都「繈負其子而至,」斷乎不怕沒有學生。

  「……3.學生統居住于學校所辦寄宿舍內,膳宿費另繳;……」

  預想此社所建設的學校,校址亦許太小,不能將全校學生居住校內。但是無論如何,學生總須住於學校所辦校內或校外的寄宿舍,因這才有訓育功效可言。

  「……4.從開辦起,每年秋季招生兩班;……」

  所以招收同程度學生兩班的,因為三四年時,若學生因事退學的多了,還可酌量合為一班。所以兩班課程教授,務須步趨一致,最好是由一個教師擔任。所以每年招班的,為留級的便利。自然學生留級,與除名一樣是萬一才採用的手段。總以平日注意他學業狀況,不致使他有留級的事為好。

  「……5.課程每週規定為二十四時至三十時;……」

  課程不取時間多的,因留時間為學生自己參考實驗或課外自動作業。同時自然課程時間少些,教師薪金費額或服務鐘點亦少些了。

  「……6.教員薪金分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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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員由教員分功兼任,不另支薪,統居校內或寄宿校舍內,膳費照扣;……」

  關於教師薪俸,照恒情自然要嫌他太薄了,請不著好教員,但是有一點要注意的:此社的學校,是由自願犧牲的人協力建設的。上面又說了此社的人收入歸私有的所得款,至多只四十元,所以此校教師,原只從同志中擇人,本不望那些價值很大的人枉駕。而且那些價值很大的人,只要不信此社教育理想,不守此社服務條件,他便願意枉駕,此社的人反無所取於他。因此所以我們盡可大膽的這樣規定。這個學校服務的人,至多不過服務二十小時,這是因為他還有訓育的事,或別的校務,以及他自己課務上的研究預備的原故。每個教員,都是學生的訓育者,都是學校的事務員,這不僅是因為節省用人的薪資,亦是學校的正當辦法。至於規定必須居校內或寄宿舍內的,因這樣才與學校發生密切關係,與學生多接近的機會。

  「……7.對於參考圖書,實驗儀器,體育用品,娛樂器具,必須極力求其夠用;……」

  為教育功效的圓滿,這是很應注意的事。如上文學費薪金收付兩抵,學校還應有盈餘。加以其他捐款,所以要辦這些事,不是無望的事。教育既重自學自動,圖書館,實驗室,運動場,遊藝室,至少與教室一樣重要。所以要極力注意他們的設計。

  「……8.校舍校具,盡力求其合理可用;……」

  一件可以想見的事,便是此社最初建設中學,校舍校具一定有許多勉強牽[遷]就的。但是這是要極力避免或減少的毛病。因為這都影響到教育的效果。

  「……9.關於教授訓育,教員應常有報告研究的會議;……」

  會議容易喚起正式的反省忠告及討論,所以是集合同志辦新教育,必須用的手段。我的極端意見,以為會議次數越頻越好。最好是每天有一次會議。自然這會議要限定散會時間,不輕易延長,以擔擱別事。

  「……10.校務由教員學生全體公決,校款預算決算,由教員學生全體審查。」

  這是因為一則養成學生負責處事的能力,一則使學生乃至社會信任學校的原故。而且我亦信這是教育的正當辦法。

  以上是擬定為此社建設一個中學的辦法,亦是擬定以這樣的個中學,為此社第一個建設的學校。在已有這個中學以後,此社捐款,自然可以由這中學負責的人,籌劃用法,並次第舉辦應做的事。但在這中學還未建設以前,為避免亂了此社步驟的原故,有下文的規定:

  「在第一個中學未建設以前,非公決且經捐款人自己承認,本社捐款不得擅移作別用。」

  這樣個會社,在能集合同志謀新教育的建設。新教育既不是專為哪一省那一地辦的;而且只要有正當的機會,無論先在那一省那一地辦起來,都是一樣應該的事。又為集合有力同志起見,亦利於中間不橫分些省分[份]地域的界限。所以我想,此社最好是個普遍包含的性質。捐款的撥用,服務的幫助,都全然不存個省分[份]地域的狹隘見解。但是同時我亦知道有許多人對於省分地域,終不能全無善意的偏見。總想在本省本地辦好些的教育,使他的家人親戚,先受合理的教化。這本不能說是壞事,所以此社對於要將捐款限於本省本地撥用的,亦尊重他的意見。因此故下文的規定說:

  「捐款不限定一省一地撥用;但捐款人已經申明只限於一省一地撥用的,不得擅撥於別省別地。」

  由上所說,社員加入此社,只有義務,沒有權利。所以不怕分子不純,惹出任何流弊。故入會不必再有什麼嚴格限制。規定如下文:

  「凡贊成本社教育理想,願遵守服務條件,並願照以上規定,報告,捐款的,經社員一人的介紹得為社員。」

  為此社進行標準,應取決於比較多數的同志,所以每年須召集大會一次,以交換意見,產出些有效力的決議案。但是大會終不能盼望每個社員到會的;只可以到會的人多數同意議決的為最後的決定。這雖非最滿意的辦法究總比少數人以非法定的手續決定便執行的,比較合理妥當多了,故又規定:

  「……每年開大會一次,以到會人多數同意所議決,為本社進行標準。」

  關於此社所需規定的職員,照上文所雲,都系有必要的職掌,不待另加解釋。便有些上文未經提及的職員職掌,亦是一個會社當然的事,所以下面所雲,讀者一覽便可了然。

  「本社設評議部,評議員四人,掌根據大會議決標準規劃討論各項社務,審查社員要求減免捐款理由。

  設幹事部,文事員一人,掌通告,會務報告,並編輯社員報告及意見,交本社刊物公佈。財政員一人,掌捐款收付,並於本社刊物中宣佈收付報告。」

  自然為此社消息的靈通,應該有一種刊物。但這刊物或自己新辦,或附屬於已出版的刊物中都可。為節省經費計,甯以附屬於已出版的刊物中為宜。

  現在我將發起新教育建設社的意見說完了。請問讀者,這意見有點價值,值得研究麼?讀者試再回顧看我這篇文開頭所說的四種覺悟,讀者亦有這四種覺悟麼?讀者甯以為靠政府辦教育有希望麼?靠已成的學校實現教育理想,可能麼?無理想一致而向上負責的同志,無合宜研究實驗新教育的地方,能盼望求新教育的建設麼?我亦知道真心想改造教育的人是很少,有犧牲的決心以去改造教育的人,是更少。但是實在不是沒有這樣的人可看見。有些人不要命的向政府為提倡教育的請願;有些人賺很少錢吃很多苦,以為已成的學校努力。但是可憐的朋友啊!我想你們可以覺醒了!你們盡了許多心力,究竟倘若把責任心提高些,你們曾經算做了什麼事?不要說靠政府靠已成的學校,究竟是事半而功倍。我亦望政府已成的學校,是可以憑靠的。但是我試驗了。我知道這決乎是不可能的事。因為要真辦教育,是要做的,不是空說的。是要引同志的人協力做的,不是只與那些口是心非的同事鬼混的。是要能得一筆金錢,向最合宜的方面使用的,不是只能向校長大人上些不冷不熱和條陳,以備他採擇的。所以說幾句駭人的老實話:真有改造教育的計劃,非爭權不可,非奪利不可,非植黨不可,非排除異己不可。然而這如何是在政府下面,已成學校中間敢說,甚至於敢想的事?罷了!若真這裡不容我們說,我們想,我們究竟應認定這是非想不可的,非說不可的,而且是非做不可的。我們最好在我們自己世界裡想、說、做,這或者不十分討他們的嫌。所以我說:可憐的朋友啊!世間有真心改造教育,而能決心犧牲的人,已經是太少了。我們要覺醒些!要勇猛些!認定我們的正經事情,十分有把握可以有功效的事情,使一點點精力精神,都切切實實的令人類得些好處。這不是應該的麼?

  不要只是說辦教育,要教育辦得於人類有效果,不要只是誇能犧牲,要犧牲做得於社會受益處。朋友們!我懇切盼望你們想想罷!

  無論知與不知的朋友,倘若對這件事有些賜教,請他寄信「武昌利群書社」轉寄我。我很盼望總不至這一篇文,只值得閱者「一笑置之」。

  載《中華教育界》第十一卷第四期

  署名:惲代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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