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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問與職業一貫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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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八年三月) 吾國有最可憂之兩事,其一為百業疲弊,其二為學術荒廢,此兩事之可憂,一般有識之士,類能言之,無待吾詳說也。吾所欲言者,則在此可憂之兩事以上,尚有一較此兩事為更可憂者,且為此兩事之根本原因,則學問與職業不能一貫,故學問職業,兩無關係,不能互相助益是也。學問與職業,不能一貫,在吾國不獨今日為然,古昔即已如是,在世界亦不獨吾國為然,他國亦多如是。惟吾國今日,因古昔相傳之流毒,而學問與職業相去愈遠,他國今日因時勢需要,不自覺而學問與職業相接愈近,此所以求學問與職業之一貫,以便與歐美相追逐,不能不認為吾國之急圖也。 為極端之論者,或以今日為物質競爭時代,提倡職業,實為當務之急,若高深學問則可暫置不論。此一說也。或以今日為文化競爭時代,提倡學問,尚可求各國學者之與我表同情,而吾國不至以文化見輕於世,職業之發達,尚非重要之著。此又一說也。此兩說之偏頗,吾意讀者當不難承認。夫今日之世界,亦物質競爭之世界,亦文化競爭之世界也。如此,則職業與學問,當同時求其進步可知;且學問職業,本有一貫之理,非同時求其進步,即無法單獨求其進步,然則為此極端論者,豈非大謬歟。 吾何故確信學問與職業有一貫之理乎?就純理論之,吾人之求學,所以被認為當然而必然之人生事業者,與其言求學為向上心之表現,不若謂其為應生活之需要而然,即吾人因須學習生活技能,故當然求學,必然求學也。凡不關於生活技能之學問,雖有時亦風靡於社會,然除少數人外,其所以重此等學問,非以此學問中之美術之哲理為可重,不過仍視此學問為一種之生活技能,故認為不可不學。此如科舉時代,一般學人之重文字,即因彼等直認學文字即所以求生活之技能,是其例矣。如此可知世人求學,即所以為生活之技能,換言之,即所以養成職業之能力。學問與職業之關係如此。至好學之士,嗜求不關生活技能之學問者,吾固信其不乏此等之人。然要非所論於社會大多數也。 即就事實上言,學問與職業,不能一貫,其為害亦甚巨,大略言之:(一)世人如瞭知學問職業毫無關係,則大多數為求生活技能而求學者,因不能由求學而得生活技能之故,即不復求學。(二)學問既不能實地應用,則學者易於以偽學相欺,即令有好學者,不肯自安於偽學,因不能得實地應用之機會,以為學問之印證,亦無以自致於實學之途。(三)學者既無實學,則無所操持以求生活之業於社會,故學者之位置低。(四)學者既無正當能力,以求業於社會,為救死計,自不得不以不正當方法,或矯飾欺詐,使人誤認其有能力,而與之職業;或陰險傾軋,強奪他人之職業以為己有;或交接承迎,結人歡心,以求一職業;或道苦乞哀,求社會之憐惜,而與以職業。如此,於是學者之廉恥喪,氣節墮,而社會信仰學問、信仰學者之心,一去而不可挽回矣。(五)學者苟有良善之道德,以風示社會,社會固或受其影響,而亦從而良善,然此尚非易事。學者苟有不良善之道德,社會之從而不良善,則甚易易。語曰:從善如登,從惡如崩。故今日社會風俗之敗壞,皆學者之罪也。(六)學者既能以無生活技能之人而求學(業),則不學而無生活技能者,必亦起而求業,於是求業者多,而人浮於事矣。(七)社會之間以不正當方法求業者既眾,無論何種職業,不免有三五人能以不正當方法求得之,於是人心浮動,其欲望乃無限制,故僥倖之心大盛。(八)求業者既多,而求業者之欲望既無限制,於是人人有不安於其業,而更求較美之位置之心,而覬覦傾軋,永無止境。而一般執業者,皆存五日京兆之心,百業由此不舉。(九)在此等境況中,即有一二實心任事之人,而以其無他人之強力之詭巧,每不能安於其位,即其所作之事業,每不易得完成其功效。(十)由以上各因所得之最後的結果,即百業疲弊,學術荒廢,如吾愛國之士之所以為可憂者是也。然則此不可以證明吾所言,學問職業不一貫,為此可憂之二事之根本原因乎? 夫不能使求學者安心於所學,學問無發達之理。不能使執業者安心於所業,職業亦無振興之望。而不能使職業與學問一貫,令求學者皆有執其所學,以求業及執業之希望,則學者斷不能安心於所學。不能使職業與學問一貫,令求業執業者,必本所學以求之執之,則執業者斷不能安於所業。故此二者,乃互相影響,必同時促進之,而後得同時發達。嗚呼!求學問發達,職業振興,固不能不求此二者之一貫矣。今人所引為疾首痛心之問題,如社會道德之墮落,社會秩序之紊亂,試觀上節所述,何莫非職業學問不能一貫之所致,亦何莫不可賴職業學問之一貫以拯救之。然則職業學問之一貫,不但所以求物質文明精神文明之進步,亦且為救陷溺之人心,亦且為救危亡之國家惟一方法矣。 吾國人重文輕實之弊,垂數千年,其所讀之書,所受之教育,每與職業一無關係。自科舉廢而學校興,為吾國一大進步;近日職業學校逐漸推廣,又為吾國一大進步。所惜者,徒有職業學校之名,其所教授或為不急要之學科,或為不適用之智識。總之,其能在職業學校養成一種充分之能力,以為他日求業或執業之憑藉者,吾甚罕見其人。可見形式上之改革與實際無益者,究非徹頭徹尾之改革。徹頭徹尾之改革奈何?曰:使學問與職業一貫,如此而已矣。 使學問與職業一貫,則學問上當注重適合社會之實用。適合社會之實用如何乎?曰:在智識方面,須有充分之職業教育;在道德方面,須有謙恭服從之涵養;在體質方面,須有能耐勞苦之能力。社會之用一人,必求得一人之用。吾苟能適合社會之用,則社會必不遺棄我,雖有他人以卑陋之手段與我爭,我亦立於不敗之地。若吾不能適合社會之用,但恃卑陋之手段以與人爭,其勝負不可逆料。以此法求職業,吾謂之賭博之生活,以其前途並自己亦不能預料也。若欲不恃卑劣之手段以與人爭,而職業之修養,又不能完滿其必須之程度,則其人之不為社會歡迎可知,及其不為社會歡迎,不自咎其職業修養之不完滿,而指為職業修養不可恃,卑劣手段不可不用之憑據,此豈可哉。 吾國職業神聖主義之不能實現,誠為可憾之事,然欲此主義之實現,仍不能不望學者之養成一種執業實力,以與一般無實力之人奮鬥而克服之,以漸立此主義之基礎。今日社會一般謬誤之見解,足以為亡國滅種之原因而有餘者,即在承認職業神聖為不可能之事。然此不可為社會咎。蓋學者恃此美名以求業於社會,而又無實力以期副社會之所需要,故社會不信任學者,即不信此美名之職業神聖為可能之事。今欲期此主義之實現,在學者具有完滿之職業能力,以求業於社會,既得一業,則示以顯明之成效,如此庶幾社會漸生信仰之心,而漸有感於職業神聖之必要矣。 欲求職業神聖主義之實行,必不可不設職業介紹機關,以為之樞軸。而此機關之設置,必非無良好操守、高深學問之人,所能勝任。蓋欲此機關之見重於社會,最要之事,即為信用。而又須能調劑各種之人才,使其各就彼最所適宜之事業,以發展其才能。所以此等事業,必須有大眼光而又從無失信之證據,為社會所知者之人,乃能創設之而有成效也。 吾就社會有能力之人言,則欲求職業之神聖,當注意培植一般後生之執業能力,創設職業介紹機關,務使有能力之人,無一不投之於相當之職業。無能力之人,無一使得由吾手以濫竽於職業界中,如此庶幾漸養成社會愛重學問之觀念,以為非學問不能求職業,非某種學問不能求某種職業。而奔競傾軋,皆為無益之事。僥倖嫉妒,皆為無益之想矣。吾觀今之有力者,雖知職業神聖之不可不講求,而視有學問之人,埋沒於無職業,或不適宜之職業中,不肯稍一顧念;而若自己親友,終不免徇情縱私,違心汲引。以此言職業神聖,將以欺人乎,抑自欺耳。 吾就社會現方求業而有實行職業神聖主義之志者言,則第一不可不養成執業能力,而所養成之能力,必以愈偉大愈妙。蓋欲與一般不神聖之社會爭,而期求必勝,固不容不先求立於不敗之地;如即令略有技能,而此等技能,初非出類而拔萃者,則其果能受社會之歡迎與否,殊為不可恃也。第二,不可不審察自己才能,而就其特長者加以培植之。蓋欲養成偉大之能力,或將以為不可能之事,然實未嘗不可能。人類之才能不一,各個人皆有其特長之一方面,就此特長之一方面,加以培養之,自然出人頭地。惟各個人之特長的才能,不但初不為他人所知,即自身亦未必知覺,故自己審察,為必要也。第三,不可不有謙和之態度,忍耐之度量。蓋果有偉大之能力矣,而苟無謙和之態度,忍耐之度量,則其能力愈偉大而愈不為社會所歡迎,此又成功之大障礙也。大抵有能力之求業者,其自己位置甚高,其對於社會之欲望甚大,故不期驕而自驕,抑知彼果為有能力之求業者乎?積日月之久,其能力為社會所承認,即有甚大之欲望,亦可決其必如願以償。否則在社會視之,但見其自負有然耳,究未見其能力何在也。以此即求社會之歡迎,不亦難乎。第四,當妙選機會,以自現其能力。夫機會之來,不拘何時何地,不必在求業以後乃然也。凡成功之人,固必善於利用機會,而凡機會之可以自現其能力者,尤成功之人之所必須利用。蓋吾人能力,最患不為社會所知,果有妥善之機為,以自現其能力,自吾人所不可不注意。惟同時亦應注意謙和,注意忍耐耳。以上四者,為求職業神聖,而欲求其成功者,必須具備之條件,吾遵此而行者數年,覺其頗有成效。以吾之魯,猶能行之,海內尚有同此懷抱者乎?其亦可以起矣。 苟用正當方法求職業之神聖,以吾觀之,實為必操勝算之事。何也?夫人群苟非迷惑狂瞀,其正當事業終有待於有正當能力者料理之;彼今之不用有正當能力者,多以有正當能力之人甚少,或有之而其能力初不能見信於人,或其品性初不能見好於人,於是彼乃用其親昵而無能力之人矣。吾今果顯然示以吾偉大之能力,與能謙和能忍耐之態度,彼苟欲其事業之發達,自然昵而就我。謂吾國人果無欲其事業之發達者,即職業最不神聖之國家事業界中,尚不能無例外,若社會事業,則斷無如此之理。然則職業神聖者,乃極有希望之事,有能力之求職業者,安有失敗之慮乎。 今之有能力而求職業者,或騖于一時不正當之利益,或不能忍耐一時之困頓,因不就其能力而擇相當之職業,不知此不但為不正當之事,亦且為不利益之事。蓋就其能力而擇相當之職業者,遲早其能力終必受社會之承認,而日進于成功,不就其能力而擇相當之職業者,則其能力歸於無用之地,雖為有能力之人,與一般無能力之人相等,如此而言成功,其希望亦少矣。 說者謂成功與不成功,與能力無與,此妄說也。吾人一生之運命,其成敗關係於吾人甚巨,故吾人必用最妥當之方法,以求最大之成功。最妥當之方法如何乎?即養成能力是矣。大抵彼之以為成功與能力無與者,皆由彼曾見三五人無能力而仍成功,三五人有能力而仍不成功之故。不知有能力而不成功者,非其能力不適於用,即其未必為真有能力,或真有能力而受不良品性之累所致。彼無能力而成功者,譬若賭博而幸勝耳,不能即以為無能力者皆能成功之證據;且無能力而不能成功者,無慮千百人,今不以千百人之不能成功,引為深懼,而乃以三五人之成功自慰,此豈非目察秋毫而不見輿薪乎。 夫能力之養成,不知其需要若干勞力,若干時日,若干金錢也。國家教育費之規定,主持教育者,關於管理教授之設施,受教者奔走學習之勞若,積之既久,乃養成一種差可執業之能力,然則此能力不甚可珍惜乎!乃今人之視之,直士苴之不如,個人漫然犧牲之,社會漫然蹂躪之,嗟乎!此亦可謂不經濟之極矣。吾意吾國人果尚不欲改圖,果尚不欲求職業學問之一貫,則自今以後,可不必更言教育,更言學問。今人以造就人才而言教育、言學問,究其實際,初未必能造就人才,即造就有數人才,亦決不思如何適宜運用,此誠不解其何為也。 社會之視人才,即毫不有所矜異,則所謂人才者,何怪其自安鄙陋,不求上進。又何怪社會每有人才缺乏之患,雖興學校十餘年,而終無以救治乎。論者鑒於人才之缺乏,則以為學校辦理不良之咎。夫吾國今日之學校,其辦理不良,何待論,然人才缺乏之至於如此,其主要原因,乃在職業與學問之不一貫。今不求職業與學問之一貫,而徒責學校辦理之不良,尚膚淺之見也。 欲學問之切實之進步,當認清教育以實用為最大目的,故學問必求其有利於職業,而凡關於職業之知識,尤以常時令其實地應用為妙。苟能是,則卒業以後,彼乃能以其學問求職業,即能以其學問治職業,即能以其職業輔進學問,即能以其職業之缺陷,使其瞭解求更高深學問之必要,如此,則職業界大進步,而學問之發達,亦一日千里矣。 不以學問求職業,故僥倖之心盛,奔競之風熾,緣是而生之弊害不勝計,既如上述矣。有實在之學問,則必以求其與學問適合之職業,為最有利最有成功之希望。故實在之學問,故言職業神聖者所必不可不注意也。夫有實在之學問矣,再試以求業之方法及其利害譬喻之,彼苟非愚騃,[1]舍托足於職業神聖主義之下,而誰適哉? 人皆有向上之意志者也,其所以似無向上之意志者,不得相當之機緣,以遂其發展耳。故苟有相當之學問,而又得與學問相當之職業以生活者,彼向上之意志,必自然發展,即彼必盡力以其學問治其職業,如西人所謂科學經理法是也。吾人今日所謂學問,多從東西洋裨販而來,其間不適國情之處,在所不免。然凡所稱為學問者,皆從反復經驗所得最安全最經濟之經理事物方法,故吾人以學問經理事物,必較他人為安全為經濟,即較他人為易於成功,至其不適於國情者,則在細察而改變之耳。然則欲成功之少年,有學問又有與學問適當之職業者,其必以學問治職業無疑矣。 以學問治職業,則自己愈知其職業所需要之學問,而學問之缺陷,亦以顯現。古人言教而後知困,其所以知困者,即因以學問治職業而後知學問之缺陷也。夫彼既以學問治職業,則其於所執之業,必發生甚大之興趣,於非彼所勝任之事務,彼必不妄生希冀,而于彼所任之業務,亦無慮他人攘奪,如此,彼乃專心致志於其所業,而所業日進矣。既無所希冀,亦無慮人攘奪,則不必以多數之時日,消耗於交納結托之間,於是執業之余,尚有補習於職業有關之學問之餘暇,而所學亦日進矣。 凡可稱為學人者,必為於各種學問有獨立研究,有高深程度之人。然若吾國今日之現狀,一切學問,限於在學校時代而止,一出學校,即不復與書本相聞問,尚安望有獨立研究、高深程度之學者,產生于吾國乎。說者或謂學者之事業,非可望于就學者人人能為之,故欲國家產生一般學者,則惟有擇就學之優秀者,千百人中取其一人,使之入大學,入大學院,國家以公帑豢畜之,使其安心研究學問,庶幾其成為學者乎。然凡能入大學,入大學院者,多為財產豐裕之子弟,此等人是否千百人中之優秀者,不得知也。其為家計困難,或他種阻礙,不能入大學、大學院者,此等人中是否尚不乏可稱優秀,可望其將來成為學者,又不得知也。吾意無論何人,皆可知大學初不得為人才之淵藪而豢以公帑,適以長大學生驕惰之習,虛偽之風,又絕不得稱為育才之良法。文化之進步,皆應需要而然,無其需要,而欲求進步,不能也。今大學生既襲父兄之餘蔭,又糜國家之款項,初無使其不得不勤學之原因,而欲望其勤學以求進步,安有望乎?故國家欲造就人才,不在納一切優秀學生于大學或大學院,而在使一切學生皆得就適合於學問之職業,使其視求學問為生存競爭中之一要事,則不須督促獎勵,自然勇猛精進而不能已,如此乃有養成學者之望。而最要者,當使學生就業以後,不致以閒暇時光,拋棄於無謂之應酬,無謂之遊戲中,則學生之學業,不致以在校所講習為限。不然,如今日學生一出校門,即置學問於不顧者,即加以大學、大學院數年之修業,其成就亦可逆睹,然則可知言教育而不極力提倡學問職業之一貫者,殊不得為智也。 如上所陳,固雜亂而無章,然職業與學問,互相一貫之利,與不一貫之害,要可明矣。 載《青年進步》第十一冊 署名:惲代英 注釋 [1]愚騃,即愚呆。 (1)據惲代英日記記載,本文初稿完成於1917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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