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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問題之解決(一)


  (一九一八年二月)

  此篇輯譯美國體育雜誌《兒童問題之解決》一欄前後所載各問題,及佛洛伊·斯他Floyd Starr對於此等問題之各種答案。斯他氏創辦斯他院,感化頑童,卓有成績。前譯《頑童》篇,刊本志第三卷第五號,可見其一斑矣。茲讀其解決各種兒童問題之語,具見其研究之勤,大足為我國言兒童教育者之一助也。譯述之餘,偶有所感,即附記於斯他氏原文每條之下。非雲批評,聊引起讀者研究之興趣而已。

  問:男童宜勉強之,使作家庭事務乎?

  斯他氏曰:男童皆宜略知家庭事務,蓋能知家庭中婦人之責任,及其所處之地位。不但今日彼當為一較良善之人子,且他日當為一有思想之丈夫。故教男童以烹飪烘熨掃地抹桌,乃至自補其衣,絕對為有利無害之事。惟不應因作家庭事務,而勉強之使拋棄其戶外生活耳。男童在戶外之時,愈多愈妙。彼所需要之新空氣與日光,與用力之運動,均當於戶外得之。故彼略以少數時間,助母工作,則佳事也。惟不可忘男童之究為男童,若竟以待女娃者待之,則非矣。吾等望男童將來成偉丈夫,不望其為靦腆之閨女,故其作家庭事務之時,決當較戶外活動之時為少。

  按男童能略作家庭事務,可以知家庭實況,而體諒妻母,輔助妻母,固如斯他氏所言。抑可實地練習作事之才,又不異為家庭中一種教育也。竊謂為父母者,無論對子對女,使之作家庭事務時,但當存一使之練習辦事之心則可,若自圖輕其肩擔,而用其子若女為無報酬之苦役,乃至其需要之運動或休息或戶外生活之興趣,亦並剝奪之,則大可譏誚矣。斯他氏以為作家庭事務之時,當較戶外活動之時為少,然也。惟女娃之需空氣日光與戶外之活動,與男童相去不遠。二十世紀之女子,必不得以靦腆之閨女為標準,若斯他氏竟以為女娃則當作家庭事務之時,較戶外活動之時為多,竊未能安於此言也。

  問:吾子年十五歲,而好與女子交際,吾意彼尚未及與女子交際之時也,如何防止之乎?

  斯他氏曰:汝何故欲防止之乎?亦鼓勵之,助之選擇其可與交際者,而任其交際耳。十五歲之兒童,在初感覺異性相引之時期,故汝子所為,乃完全當然之事也。吾意汝子近日必常潔其指孔,刷其鞋,理其發,浣其衣領,凡汝前日所督望於彼,而不能得者,今皆得之,此皆彼所交際之女友之力,豈尚不足於汝乎?善良之女子,能為其男友作事,較男友之母所作尤多。故吾意汝子能與女子交際,固一佳事,但須所交際為善良之女子耳。汝能引導汝子常行于極聰明可愛之途,而又不使彼知汝之引導,汝能使之認知彼交遊中最良善之女子,則庶幾矣。且汝亦不妨與彼女子相來往,試召彼等至汝家宴聚,而使汝子參預。使汝所願選擇為汝子之友者,與汝子相見相結納。此外更為盡各種之力,汝亦無愧於為父母矣。

  按男女之性,各有所偏,故各有所長,亦各有所短,能互相交際,各以所長,而互補其短,此誠無上之利也。少年男女之相愛,乃自然之天性。苟非末俗之浸潤,損友之引誘,未見遂即墮於淫僻。故即在我國,苟為父母者,能有合當之指導,加以合當之監督,雖使男女自由交際,猶有益無害也。其所以必加合當之監督者,吾國男女,素無交際,而社會風習,遠不如歐美文明諸邦,故此首開風氣相交際之男女,如何而後可免於末俗之浸潤,損友之引誘,以不至墮於淫僻,此皆有勞于為父母者之隨時視察,隨時糾正,又不但如斯他氏言僅指導而已也。惟視察糾正,亦以立於子女背後,不使覺知為妙。

  問:吾告吾四歲之幼兒,謂世界中真有山大克羅(神話中人名)其人,汝以吾所為為當乎?

  斯他氏曰:說謊之行為為當乎?吾意汝亦知其為不當也。吾願汝確知,凡以不實之言告汝子者,即為對於汝子說謊,彼他日年長,知汝謊彼,彼且怨汝,而不復願信汝,進而更疑汝一切之行為與言語,更進而彼亦以一切不實之行為與言語謊汝,汝且不能詰責之矣。凡汝不願汝子所作之事,汝自身必不可作之。兒童之學習,以模仿為主,彼不問汝所言,而觀汝所行。此吾所願汝切記者也。有一女娃,亦被人告以世真有山大克羅其人,及年長而知其妄,大惑久之,乃謂其母曰,然則山大克羅既本無其人,吾意耶穌亦未必此世所有之人也。嗚呼!此可為汝殷鑒矣。汝欲告以山大克羅之事,初無不可,惟必使汝子知為想像之辭,切無坐實之。如此彼仍不失其興味,而不至生上述弊端矣。

  按幼子常視毋誑,此語垂之經訓,安可以說誑為教乎?且教子女者,最須求子女之見信。能信而後能從。今明示以不可信之端,欲其能信,難矣。不信,欲其能從,難矣。故為父母者,常須保守子女對於彼之信心,無論何時,無論何事,不可示以不可信之端。天下有可信而不為人所信者,未有不可信而能求為人所信者。或常為不可信之事,而偶為可信之事,即將求為人所信,不亦難乎。又何況其所求者,乃頭腦簡單之兒童之信心耶。

  問:兒童為家庭服務,當與以相當之酬給乎?

  斯他氏曰:吾個人之意見,竊謂兒童自為其家庭服務,初無與以酬給之必要。與以酬給,適足養成其自私之心。彼將謂不得酬給,即無一事應做矣。吾意甯鼓勵兒童互助之精神,使之知其父母終日為彼之衣食教育而工作,初不向彼索取酬給,則彼從各方面略助家庭,以為報答,斷無反索取酬給之理。如此則兒童為愛父母而盡力助之,比之與以金錢以資鼓勵者,其相去遠矣。

  按世固有謂兒童為家庭服務,當與以相當之酬給者,此蓋拘泥於權利義務之說。今讀斯他氏此言,可以恍然悟矣。竊謂有權利即有義務,此說固非無理。惟權利者,不限於當前之酬給。如兒童所安享于其父母之衣食教育,其權利已多矣。又權利義務之說,初非倫理上乘,不可拘執。如謂兒童既享如許之權利,即當盡如許之義務,則雖牛馬役使,亦不為過。然天下寧有是理乎?故以兒童有權利然後有義務,似可而實不可也。謂兒童有權利即應有義務,亦似可而實不可也。惟為父母者,以教育為目的,役使兒童,初不以此為報答權利之義務。又使為兒童者,以互助的精神,扶助家庭,亦不以此而更求報答之權利,則庶幾乎可矣。

  載《婦女雜誌》第四卷第二號

  署名:惲代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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