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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私塾芻議


  (一九一七年六月)

  主持教育者,每以私塾未盡廢棄,為推廣教育之累。試深思之,此說豈可謂確當乎?以過去事實觀之,私塾為推廣教育之累,誠為不誣之事。然此自私塾之辦理不良所致耳,豈私塾之本絕不可以供利用乎?就性質言之,私塾與學校,同為教育機關,則是二者應並行不悖,絕無互相妨害之理。私塾之教授管理,雖不合教育原理,然不合者,可改良而使之合。如以此惟一之理由,謂私塾不應存在,則今之學校,其教授管理不合于教育原理者眾矣,豈學校亦不應存在之物,學校存在亦推廣教育之累乎?

  吾國教育界之大難題,所以令主持教育者,百思而不得最良之解決者,為在此籌辦普及教育之時,而國庫支絀,無可以供興辦教育之用。欲不興辦教育,決不可也。欲興辦教育,而挪用其他之款項,決不能也。然則最良之謀國者,果當何適而可乎?曰,是非無法。處此時,居此境,其辦事之標準,惟以用較少之金錢,辦較大之事業為當。故改良私塾為不可緩之議也。

  在前清光緒末年,學部督學局謀改良私塾,訂初等小學簡易科課程,每學期考試私塾一次,籌給名譽金以獎勵之。行之4年,京內私塾改良者,至172所,學生達4300人以上。此其成效,不可謂不彰彰然也。據宣統二年學部所上京師私墊改良成績疏雲,改良私塾之考試合格者,共172處,共發名譽金1370兩,實得簡易小學生徒4300余人,需款無多,而成就頗眾,實於普及教育,不無裨益,云云。今考各省辦學經費,平均每一學生,須用銀20圓或30—40圓不等。以此疏之成績比擬之,每一學生不過用銀3錢,相去之遠,何啻霄壤,謀普及教育者,安可忽視此良法而不一措意乎。

  我國在野人士,多有倡私塾改良會,奔走提倡,扶持進行者。其他著作家,倡私塾改良之說者,亦不鮮見。可見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私塾之可改良,不可廢棄,固一般社會之所認也。夫私墊之為物,而非推廣教育之累,此乃易明之事。彼以為推廣教育之累者,大抵以其不完全按教育部規定,以行其教授管理也。凡大教育家之興,必不能完全按教育部之規定,以行其教授管理。如福利培爾之幼稚園,蒙台梭利之兒童之家,彼等教授管理之法,初皆與普通所行制度不同。彼等之教育部,誠無何等嚴密之規定,如其有之,彼等亦必不肯服從。果彼等但知服從此等規定,彼亦不成其為大教育家。此可見其不服從此等規定,初不得謂之於推廣教育有累也。竊意吾國果有大教育家出,其所從事必反在私塾,而不在學校。以大教育家每不能完全服從教育部之規定,而私塾較學校為略有伸縮自由之餘地也。然則私塾之為物,豈但不為推廣教育之累乎。

  吾國社會情狀言之,改良私塾較興辦學校尤為有利。何者?私塾為社會所喜親近,其形式為就學子弟之家庭所歡迎。苟襲其形式,而另以新教育之精神貫注之,其於社會所生影響,必較學校遠大。近世教育家,甚注意學校家庭間之聯絡。私塾之舊俗,對於師之尊嚴,頗知注意。雖在教育上言之,尊嚴之態度,不可不稍改良,以求與學生親密。然就社會心理言之,教師地位較尊嚴,亦易得學生與家庭之信仰,其於聯絡之為用亦甚大。由此點觀之,私塾豈但不可使之不存在,且必推廣之,獎進之,方不愧真善為教育界謀發達者矣。

  以吾之管見,對於普通所行改良私墊之法,雖不能不服其用意之美,至其法之有當與否,完全妥當與否,殊不能無疑。吾國教育未興,學校之設甚寥寥無幾,改良私墊乃教育上重大問題,此非可輕心以掉之也。吾國言改良私塾者,每視此為教育上一種不得已之舉動,此見不能謂之正確。蓋私塾但患不能改良,苟能改良,即是一種學校。故即令非不得已,私塾仍須改良,不宜廢棄,至居此不得已境況中,其改良之重要,尤不言可知矣。

  吾亦嘗從諸君子奔走于此等改良私塾之事業,以身所親歷之境,其中利弊,頗能見其梗概,此固一有希望之事業也。然必以其道為之,其希望乃不虛而可達。吾以為言改良私塾,應注意下之七事。

  (一)官府應派人常川督責私塾,或委託一種會社督責之。改良私塾,國家之大政也。國家之大政,必鄭重以處之,乃有成功之望,此自然之理也。今之言改良私塾者,無論為政府,為會社,其改良方法,非恃每年一度或兩度之視察,即恃每年一度或兩度之考試,此豈鄭重之道耶?以一二度之視察考試,為惟一辦法者,吾國一切教育皆如是,本不獨改良私塾為然。然此等辦法,憑一時之成績,為優劣之標準,既慮其賞罰不當,啟社會不信仰之心理,又徒令塾師求以欺詐敷衍相尚,不但無所改良,其影響之惡,較不言改良之時尤過之。故此固非辦教育之良法,而尤非改良私塾之所宜用。以吾意言之,常川督責,蓋改良私塾之第一要義也。

  (二)官府應以補助私塾之費,視私塾所需而力不能辦者代辦之。就塾師方面言之,改良二字亦非易言者。教育應有各種必需之設置,此項設置,為完成教育之用計,有必不可付之缺如者。塾師以一介寒儒,欲其于糊口之費中,劃出一部分金錢,作此項之用,決不可望也。吾國言改良私塾者,亦知此理,然不籌一長策,但知因陋就簡,以備一黑板,數本教科書,即盡改良能事,何其惑歟。就課室言之,有課室掛圖等物。就體操場言之,有學生體操或遊戲用具。就課室外教育言之,有兒童圖書館及標本室模型室等,皆不可不設立,斷難以此等事望之一般塾師也。以吾見所及,則以為國家不可不于教育費中,劃出一定款項,為補助私塾之費。吾人因陋就簡之改良私塾法,絕不可仍沿用之,不然欲求獲改良之實益斷難成功也。或曰,國家經費支絀,安從得此補助私塾之費?曰教育為立國之本,苟力之所及,固不可以經費支絀之籠統四字,遂棄而不為也。且補助私塾,固須費,興學校,亦須費。吾人不行普及教育則已,苟欲行之,非興學校,即須補助私塾,然補助私塾之費,必不及興辦學校之費之百一,果以遵行何策為得當乎。又豈徒與興辦學校比,即今之言改良私塾者,亦不能不給與私塾名譽金或獎品,其結果所用之費與補助私塾之費,約亦不相上下。然給名譽金或獎品,每每不能得當,即得當矣,亦何若改以為補助之費,使私塾師生,皆得受其實益,不僅鼓勵其虛榮心之為得計耶。

  (三)應劃分若干私塾為一區,每區設立兒童俱樂部,于每星期一定時間,召集各塾兒童,為成績展覽、遊藝、運動及演說談話等事,以補助各塾師之不及。在改良私塾之初,塾師程度不齊,其所施教育必不得完全。故補助教育,亦為主持改良者,所應注意之事。且就實用教育之方面言之,尤有於一定課業外,必須有課外之學習,方能求其應用而無憾者。故此項補助教育,斷然有必須存在之理由。雖為尋常小學校之兒童計,此項兒童俱樂部,亦為其需要之一物也。且此俱樂部之設立,不但為補助教育之用,由此而各塾兒童,亦得互相接近,互相觀摩,互相競爭。此其對於改良私塾,必將大收成效,又能與兒童以正當之遊戲,正當之發展,其對於兒童心性之修養亦極有關係也。

  (四)應注意各塾精神,切不可拘拘形式。吾述此言,對於今之言私塾改良者,下一有力之忠告。吾人言私塾改良,切不可拘拘形式也。重形式不重精神,此吾國教育界之大病。興學校十餘年,而成效如此者,完全為此等謬誤之結果。吾人今日言私塾改良,安可不以之為大戒,而乃仿效之若不及,此何理乎?使說者能以形式精神並重,猶可說也。倘如但知注重形式,此徒使塾師受其影響,以為精神乃不須注意之物,以此求私墊之改良,何異南轅而北其轍乎?就社會心理言之,形式之改,最易起其嫌惡。說者以為必如此乃足一新耳目,不知此徒使社會之不樂從而已,果何益乎。吾人對於私塾,但宜灌注可行的新教育學說,其他無益或不必要的形式,均以一仍舊貫為上。凡改精神而不改形式者,社會每無何等反感,甚或以誠意歡迎之。凡改形式而不改精神者反是。世之言改良私塾者,當知所適從矣。

  (五)應擇好學之士,設立塾師講習所,教授教育原理、教授法及其他需要各學科。改良私塾之初,墊師必有不勝教授之責者,但勒停其職務,則生計所關,不勒停其職務,則誤人子弟。故此惟以設立塾師講習所為最得法。且夫教師之職,非但能嫻習其所教授之學科,即可以謂之勝任也,教育原理、教授法亦在必修之列。故塾師講習所之設立,亦必要之事。吾所以言應擇好學之士,掌此所之事務者,教育之目的與方法,在今日無固定的學說,非好學之士,必不能於古往今來一切學說之中,擇其最可行者,以指示各塾師,則各塾師亦不能得最可行的學說以行之,此其為效小矣。

  (六)宜即以塾師講習所教師,視察各塾,督責而批評之。吾嘗聞塾師言,私塾之不肯改良,以視學員之不勝任,亦為一因。視學員之至各塾,每多方挑剔,非理盤詰,使學生惶懼不能答,以為笑樂。其所謂成績之報告,每每一不得當,此亦所以使人不肯心服也。吾意以素不嫻習,或且未必在教育上有何等研究之人為視學,其成效如此,固無足怪。最良之法,莫如即以前述塾師講習所教師,為視察人。此等教師,在教育上既有研究,絕無何等非理之行為,而與塾師相習,情意又易相通。至塾師所學,因此必一一實行之,亦不至學而不行,但圖敷衍故事之弊。此其為最有利之法矣。或曰,如此等視察,其優劣各塾,作何等處分乎?曰此亦不須如舊日之發給名譽金或獎品,但於每年春秋放學時,發榜一次,分別塾師等第以識優劣。此乃直接影響于下季該塾盛衰之事,各塾師自不能不勉力向上,而私塾之改良,乃日進有功矣。

  (七)發刊《私塾改良月報》,將各處改良進行成績,逐月報告,贈各塾師,以便互相觀摩。此月報之發刊,為記錄私塾改良之經過事實,本為應有之事,設能贈之各塾師,以使互相觀摩,其為用尤大。對於新教育思想,及學校成績之可以施行於私塾者,亦可附錄,以供散佈。而各塾師對於私塾改良之意見,亦得於此中互相商榷。如此改良私塾之方法,庶幾完備;私塾改良之進行,庶幾一日千里矣。

  總之,吾人不可視改良私墊,為不足注意之事。吾國有教育之責者,不但為補助學校之教育,有改良私塾之必要,即對於私塾自身之價值,亦必以其全力謀私塾之改良。苟不以全力謀之,欲其收偉大之效果,此決不可能也。

  尤須注意者,吾人言改良私塾,則當使社會共見改良之功效。凡改革之事,非有極昭著之功效,欲其得社會之信仰極難。人類皆多少有守舊之性質,而以守舊為利者,尤利用此等弱點,為抵抗改良之策,而保持其自己之地位。即以改良私塾之事而論,豈非極明之事耶?在普通社會中,對於改良私塾,每輕蔑以為不足道。此其初,蓋必有一二辦理不良之改良私墊,社會遂引以為殷鑒,而其不改良之塾師,亦執以為藉口。今日言改良私塾,遂受其影響,而頗有不願聞者矣。然今日言改良,尚未晚也,自今日以後,能示社會以改良之明效,或尚足挽回社會之信仰。吾教育家亦嘗有念及之者否乎?如今日言改良,又複以辦理不良,為社會詬病,則改良私塾之時機去矣。吾國簡易之興學法,不復望有可行之日矣。

  載《青年進步》第四冊

  署名:惲代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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