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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和法制


  一九四二年 十月十八日 晴

  淩晨,睡在床上,想到整政文件上幾點關於認識的問題:

  一、參議會是否帶有應付的性質?我以為不是的。新民主主義——包括各抗日階級,民主內容比舊民主主義更充實、更廣泛,這和無產階級利益一致,即今天無產階級的立場。這是走到社會主義必由之路。這裡沒有一點虛偽。這是一。民主革命階段將要過去。革命發展雖不平衡,但要求民主和實現民主,在先進地區和落後地區則是一樣的。這是二。三三制實施中,已沒落階級想重新把持政權,利用某區域黨員的弱或個別黨員的弱,活動起來,這是有的。但党應加強自己的質量與之爭,調整現有質量與之爭。有鬥爭而後有進步,而絕不能因此就把民主範圍縮小些。這是三。

  二、民主集中制與個人或小集團的集中,不是一樣的。所謂集中,是有統一的紀律,統一的制度,統一的領導。決定的事,一致遵守。而不是把無限權力,集中在某機關或某個人手裡。資本主義國家的議會是有權力的,他代表人民,但他並不就是人民。所以,資本主義國家有解散議會、重新選舉、徵求民意的法律規定。我們也規定選民有隨時撤換其代表的權。我們的集中是民主的集中,固然不應有妨害集中的民主,但也不應有妨害基本民主的集中。

  一九四二年 十月二十四日 晴

  三天來,都參加了會。

  要使人民信任政府,必須政府說話有信,令出必行。一次失信,挽回非易。小信服從大信,是必要;然最好小信也能顧到。

  一九四二年 十月二十七日 晴

  領導人員應具有:一、思想正確;二、學識豐富;三、品德優美;四、方法盡善。

  一九四二年 十二月二十三日 晴

  昨今兩日,寫了一篇社論:《提高政權工作的效能》。下午,高幹會討論,許多同志的發言都很具體。

  根據客觀出發,是第一步。是否片面的或全面的客觀,是第二步。事情是全面了,要看是否現象抑或本質,是第三步。

  一九四三年 二月八日 晴

  偶閱審判委員會判決書,覺得:

  告狀的狀詞,判案的案詞,都是說明道理,要使人一看就懂,而且心折。

  狀詞,還要有要挾官廳不得不信的作用。前清禁訟師,有官司贏了卻要究辦訟師的事,即是說官被訟師所挾持,不能不聽訟師之理,理輸了,想泄忿。有一本記載許多有名狀詞的書,書名忘記了。有一個因祖墳被掘告狀的,被告有勢力,告了三次,官不敢准,訟師為作狀詞云:「為屢控不准,不准莫准事,民祖墳被某掘三次,民三控,三不准。民不控,民歸,亦掘伊祖墳三次,伊必控,准不准?"

  這就使得官廳沒有法子了。前清狀詞有格式,不得過三百字,所以狀詞文字另有風格,非專學習不能為。「主語」很要緊,主語得力,下文就易辦。一個同志被國特捉去暗害了,前年我代其妻作了個狀詞,全文忘記了。其主語為:「生要見人,死要見屍;死則請宣佈罪狀,生則請明令釋放事。」我想,接了這張狀子的人,一定「啼笑皆非」。不過,現在有些「官廳」,比過去的官廳臉厚,他的回答是:「不理!」

  訟師,是保護人的。人之惡訟師,在於挑唆訟師從中漁利。現代的律師要錢比過去訟師凶,而技術常比過去的訟師劣。社會還不能沒有詞訟,為要使詞訟速結,冤屈得伸,對於做狀詞是應該研究的,特別是做律師的人。

  判詞,要剖析阭微,合情合理,使敗訴者不能不心服。上控案子,總是原判失當,或者判得雖對而說得不清,遂致兩造都受上訴的累。從前有才的官,喜用四六判詞。喬太守亂點鴛鴦譜的判詞說:「奪人婦人亦奪其婦,兩家恩怨,總息風波。『獨樂樂不如眾樂樂』,三對夫妻,各偕魚水。」上聯說理,下聯說情,不服的也自然服了。現在當然不要這樣掉文了,但呆板地引用「第幾百幾十條」,老百姓是不願意聽的。我意斷案應根據條文,做判詞則應很通俗地說明道理。狀詞上提到的應給以回答,沒有提到的也應替他想到。務要判詞出來,人人拍手!這同時也就是一種實際的社會教育。

  還有,「批詞」也很有用。告狀的每每架虛。常常一個批詞,使控者心怯,很易就在下面調解了,雙方免得訟累,造福不淺。若法院只能寫出「候傳案集訊……」等批語,不僅表現司法者無能,且要使人民多受些「訟累」的苦痛。

  一九四三年 四月十七日 晴

  上午,開司法小組會。

  ……應該從目下邊區人民的需要出發,也即是從全國人民的需要出發,建設我們新民主主義司法的理論與實際。

  合情合理,即是好法。

  要在判案的許多實際經驗中,瞭解民情;要在人民對於司法的贊否中,證明司法工作的對與否;要在實際中創造新的辦法和改正舊的辦法;要在實際執行中鍛煉司法幹部。

  司法是統治權的一部分。在新民主主義政治中,司法和行政的關係尤要密切。

  司法要兼做立法工作。從經驗中創建法律。

  戰爭時訴訟少,安定時訴訟多。因此司法工作急要搞好。

  一九四三年 八月二十五日 微晴

  上午參加審判委員會,審查死刑案十件,平反及再查的占一半。我講了幾點意見:

  一、審判委員會,不能作為審案的最好機關,審判重點要在加強第一審或第二審。第一二審接近訴訟當事人,易於明瞭案情內容。審判委員會只能就已明瞭的事實,加以檢討,它無法再進行偵察。而且,如第一二審級加強,到終審的案件也就少了。

  二、審判委員會,應著重對於第一二審政策的領導和審判方法的指示。象行政機關一樣,善於檢討與總結司法上的經驗,而不以自己能判決幾個案子為能。高等法院對於分庭,分庭對於司法處,都應這樣。各級互不相通,不交換知識和技術,不相互批評,便不可能創造出新的成績。

  一九四三年 九月一日 晴

  上午座談檢查司法工作。我整理出審判委員會幾個民事案卷的材料,覺得有幾點:

  一、不注意調查訴訟當事人的經濟狀況;

  二、不夠尊重區、鄉政府及其他黨政負責人的意見;

  三、不是從實際出發,而是從條文出發;

  四、缺乏真實替人民解決問題的心思;

  五、偵訊技術差。一般講來,三審比二審差,一審亦差。

  一九四三年 十二月四日 晴

  司法工作的內容,是為人民大眾——工農兵服務呢,還是和人民大眾有多少隔離甚至對立?即是說和群眾結合或者否?因而表現在形式土,是共產黨型的,還是國民黨型的?是新民主主義的,還是非新民主主義的?必須把這些根本思想弄清,才可言司法建設,才可解決其他司法問題。

  從各方面聽取群眾對司法的意見,聽取當事人對審判的意見,因而檢查自己的工作,哪些需要改進。我們現在沒有這樣做,過去也沒有這樣做。關在法庭上寫判決,「官無毀判」,「不服,你上訴好了。」不僅不搜集政府、團體和群眾的意見,甚至上級法院和下級法院也不互相知道和交換經驗。

  司法是保證政策實施的一個方面。黨的政策由群眾中來,又向群眾中去考驗。我們要瞭解政策的內含,應用於具體審判,同時又由各種不同情狀的案件中,發現政策的不足或不適,因而提出意見,求得改正。我們現在沒有這樣做,過去也沒有這樣做。

  這是新民主主義司法和舊司法區別的基點,也就是說,一是立於群眾之外來統治群眾的;一是群眾自己的工具——由群眾中來,又向群眾中去。

  妨礙向這方面發展的,一是我們的思想沒有弄通,二是教條與經驗的作祟。和群眾結合的司法,條文不是第一,第一是群眾的實際;經驗不是第一,第一是到實際中去獲得新經驗;形式(組織、手續法等)不是第一,第一是能解決問題。……然而,我們有的是,不是第一而是第二的東西。

  新的司法甚至還沒有開始,至多只能說正在開始。必須在思想上來一個徹底轉變,司法工作才可能逐漸建立起來。目前搞的,還難上算。司法上的思想轉變,比其他工作要困難,因為它要照顧各部門工作和全社會的諸要求,因為它要實際解決問題。但是,只要做,收效也可計日而得。

  一九四四年 四月二十八日 晴

  晚在交際處餞林老去重慶之行。

  昨日同李、柳、賀、霍、羅至棗園看花,在毛主席處吃飯。

  毛主席說:「司法也該大家動手,不要只靠專問案子的推事、裁判員。一條黨的工作規律:任何事情都要通過群眾,造成群眾運動,才能搞好。……

  一九四四年 五月十一日 晴

  代擬指示信。

  各高等分庭庭長、各縣司法處處長:

  向你們提示下列各事:

  ……

  (二)關於審判

  審判,是強人服從;調解,是自願服從。審判得好,贏的輸的都不能不服從。審判與調解,是一件事的兩面。馬錫五同志的審判方式,是與調解結合的。這是一個大原則,是為了群眾又依靠群眾的大原則。除此以外,審判上還有很多問題,我們還要很好的研究和創造。比如證據、口供,是判案的依據,但常有不搜集證據,或搜集了又不研究證據的事;還有的不要口供,或有口供又不研究口供,就輕率斷案的;有的主觀上先肯定,而後逼供的;有的忽視群眾意見,不加研究的;有的僅注意被告不利方面,不注意其有利於被告方面的;有的對判案不負責任,只說「你不服,上訴好了」;有的審訊照定式問話,不去找尋案中癥結的;有的忽視人權,搞刑訊逼供,隨便拘押的;……為要糾正缺點,發揚優點,不是指出就夠,而是要從深入實際的審判中,總結出經驗與教訓。

  ……

  一九四四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 大雪

  擬參議會發言提綱:常駐會工作;明年改選;修改選舉條例。

  ……陝甘寧邊區抗日根據地之所以發展,依靠於政治上的民主、經濟上的民主與文化上的民主,團結了各階層各黨派的人民成為一條心。經濟上的民主——減租減息、交租交息、公私兼顧、公私合作的合作運動;文化上的民主——為工農兵大眾服務、民辦公助;還有軍事上的民主,及其他正在發展中的民主。……政治民主要以經濟、文化等民主做內容,而後政治民主才為廣大民眾所寶貴。同時,經濟、文化等民主,又必須運用政治上的民主才有保障,才能更積極地推進。

  其次,運用民主到人民大眾的各個生活部分裡去,不只是說政府是為人民大眾的生活服務,而是人民大眾有權實行管理自己的生活,創造自己的生活。怎樣創造呢?怎樣管理呢?那就是毛主席說的:「將群眾的意見(分散的無系統的意見)集中起來(經過研究,化為集中的系統的意見),又到群眾中去作宣傳解釋,化為群眾的意見,使群眾堅持下去,見之於行動,並在群眾行動中考驗這些意見是否正確。然後再從群眾中集中起來,再到群眾中堅持下去。」這是領導的方法,也是人民大眾管理政權的方法。幾年來邊區政府的工作,如工農生產運動,合作運動,文教運動,軍民團結工作,……舉行過很多次會議,都是這樣做的。試想:拿人民大眾的力量與才能,來實行自己的權利,來管理與創造自己的生活,自然不是少數人所能及的,而且要為少數人所意想不到的。這就是新民主主義選舉制度的實際內容,它比舊民主主義要豐富百倍。……

  自然,新民主主義還在開始做,才摸到門徑,做得很不充分,很不普遍,缺點很多。只就民主制度實施中的缺點說吧:各級民意機關、政權機關,沒有按期改選,群眾中新湧現出的人才,沒能及時地選到民意機關和政權機關中來。各級參議會,很多沒有如期開會。某些政權機關中的民主作風,還很不夠。

  這就是說,我們政治上的民主,經濟上的民主,文化上的民主,及其他方面的民主,尚未能活潑地連系、融合,大眾的活力,未能通過政治的民主,更加發揚。……

  把人民大眾切身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民主生活,以及保衛這些民主生活的事業,與選舉連系起來,使都明瞭選舉出的人,即是這些事業的執行者。

  必須把人民大眾中湧現出的經濟、文化、政治、軍事各種事業中的英雄和模範工作者中有信仰有能力的人物,選到民意機關或政權機關中來。……

  這將使人民大眾管理政權,走向自覺的積極的方面;這將使人民大眾更能發揮其管理能力;這將使現還存在在政權中的某些缺點,很快消除。……

  一九四五年 二月五日 晴

  國民黨的理論家,不講民主,只講民權,他的所謂民權,即政權。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美其名曰「直接民權」,也是不可能實現的權。而政治上一切大權,則握於所謂治者手裡。

  我們有些同志,卻只講民主,或者連民主也不講,更不講民權,以為只要替人民做事,且做得好,就算民主,至於人民怎樣行使權力,不大去想,更說不上去培養他們怎樣行使民主權力。民主即民權。人民有了權,又知道行使權,才能算民主,才不會又被野心家篡竊,才能發展到無限。

  一九四五年 七月二十三日 雨

  座談會的發言準備:

  ……一切要問人民。有的是說服人民,有的要被人民說服。被人民說服很難,自以為是,不聽人說,盛氣淩人,人不敢說。為人民服務,反而成了人民的負擔。

  問人民,是民主作風,尤其是民主制度。……

  建立法制,遵守法制:

  方針,施政綱領有了;具體實施的法制,搞得頗少。

  新的法制:根據綱領,根據實際,參考歷史(中外已有的);不易搞,不是不能搞。租佃條例,地權條例,調解條例,經過研究的尚屬可用,有些太粗糙。司法搞了八年,沒制出一個東西。表明我們有經驗,欠總結;找著了一些規律,欠明確。因此,不能成熟地寫出一些永久的或臨時的條文。

  有了法制禁令,就得遵守。……執行法令的政府系統,先得有守法的觀念。執法者不能違法。法是強制的,不許不執行。雖也有曲折,如姑念無知、初犯、事出有因等,但這回饒了,下回不行。如執法機關自己也動搖,那就危險。

  民主作風與民主制度:

  一攬子會、座談會、做群眾的學生、群眾觀點、集思廣益……屬￿民主作風;人民有權利管理政權、選舉和罷免任何公務人員……是民主制度。我們的民主作風,要建立在民主制度上。有許多人民不歡迎的作風,如強迫命令、攤派、貪污、欺負人、耍私情,等等,如果鄉村裡人民做了主,直接民權真正建立了,且運用熟練了,這些違法行為,和不良作風,應當及早被糾正。

  一九四五年 九月十三日 晴

  鞏固國內團結。實現民主。改善民生。

  實現真正民主政治,防止把持包辦、專制獨裁的發生。

  改進司法:從速修訂民刑法規,實行陪審制度,廢除肉刑,斷案重證據,力除拖延積壓,改善監獄管理,實施感化教育。

  除司法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外,任何機關部門、部隊、團體和個人,不得對任何人加以逮捕或處罰;而人民則有用無論何種方式,控告任何公務人員的非法行為之權。

  允許在校學生,以民主自治之權利。

  培養科學人才與技術人才,獎勵學術著作和科學發明,發展文化出版事業。

  尊重為人民服務的學校教職員、科學家、工程師、醫生、新聞記者、作家、藝術家、各種專門人才和各種文化工作者,發揮其特長,提高其社會地位,改善其生活。

  ……

  一無四六年 七月八日 晴

  上午黨組開會,討論作風問題,我和劉景范同志發了言。

  民主作風最要緊。缺此,不能團結幹部,不能集思廣益。但僅僅有民主作風,沒有強力的核心作用,便不能夠綜合與洗煉大家的意見,那必不免一團糟。

  一九四六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 晴

  西北局會議,討論土地問題。

  司馬光說:「生平所為皆可對人言」。不過自己說說而已,誰知道他心裡有沒有說不得的事?反省是自己內心的事,人家不知道的,不是反出來給人看,而是反出來改正自己。如給人看的話,那是幫助自己改正,給自己一個誓言的證盟。這與指出一件事實要「招供」不同,那是承認,不是反省。

  因此,強迫人反省,強迫人作普遍的反省,是不適當的。他有不可告人的事,如無關大局,何必多管?有了長期的鍛煉學習,從「自疚」轉到「蓋愆」,而不是要他「丟醜」。

  一九四六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 晴

  下午,聽恩來同志報告。

  抓一頂教條大帽子,壓在人的頭上,使人不敢說話;也壓在自己頭上,不再去想。這個害,不少同志還沒感覺到。

  我們應該勇於懷疑,要弄得很清楚,才能當真的信。要傾聽懷疑的話,從那裡發現東西。

  一九四七年 二月九日 晴

  ……弱點表現最多最壞的是命令主義。命令主義的來源,則為官僚主義。命令主義是官僚主義必然產生的現象。

  一九四七年 二月二十八日 陰

  法制組小組會,發言頗熱烈。

  法律應為進步的新民主主義法律,于是不是繼承舊的法律,而是對舊法律的革命;不是對舊法的修改,而是形式和內容要全部改造。比如民法,舊的只保護私有財產,新的應是保護人民權利。……因而公法與私法的範疇,將有所改變。由法律革命,到革命法律。不衝破舊的法律概念及其形式,便不能有革命的法律出來。新民主主義無前例的,新民主主義法律,自然也無前例。法源在人民新的秩序,新的要求,這些秩序與要求,已經是現實,制法已成為必需和可能。中外各法系,都可作參考,但不可呆搬。

  一九四七年 五月十九日 久旱

  ……治法,沒有絕對的善;善的法,是有階級需要的,是有條件的,即一定社會階級的統治,需要有適合它發展的法制。總統制、國會制、三權分立制,為資產階級國家所需要。民主集中制,則為絕對大多數人民當政的國家所需要。

  運用法制,要人才,這是當然的,但主要決定於一定的階級。民主集中制,資產階級是難運用的,不是民主得使人討嫌,就是集中得使人怨憤。然而,真正人民大眾當政,就必能運用裕如。

  一九四七年 五月二十六日 晴

  「政治要放在民間。過去做事情,是上頭向下灌,現在做事情,是要從下往上掏。」一個工作團從鄉下回來,帶來農民的話。

  一九四八年 三月二十日 晴

  ……農村民主問題。物質的封建掃除了,精神的封建尚存在,不只存在于農民的腦子裡,而且存在于幹部身上。幹部成份雖好,而在不民主的作風中,可以變為壞幹部,新惡霸。

  一九四八年 十月五日 晴

  ……準備全國勝利。發揚黨內民主,訓練幹部,提高理論水平。各級黨委指派的幹部,要照黨章辦事。召開各級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不要以幹部會代替人民代表會議與人民代表大會。官僚主義與個人包辦作風還存在,不敢講話的人不少,敢講話的人很少。

  一九四九年 三月二日 晴

  參加聯合辦公。東北司法部來人,談東北司法工作情形,頗感到司法部與法院分開,工作要很好去做。

  正如郭老沫若詩云:

  多少人民血,換來此尊榮。
  思之淚欲墜,歡笑不成聲。

  ⑴ 本篇是《人民日報》從謝覺哉同志日記中摘錄發表的一部分,題目也是《人民日報》編者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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