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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劉少奇的信


  (一九六一年八月三日)

  少奇同志:

  您7月15日批轉長沙縣人民法院有關人民法庭工作情況的報告的信,由上海而北京而北戴河,我7月30日才看到。

  這個報告很好。不只是人民法庭工作的範例,也是各級人民法院工作的範例。我們打算把它轉發到全國各級人民法院。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以大行政區為單位分別召開了各省高級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級、基層人民法院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也曾派人到各地視察。發現法院工作存在的問題不少,有的還相當嚴重:

  很多是人民內部矛盾的案件,當做敵我矛盾處理了。象長沙法院報告提到的那些偷摸、吃青、偷宰牲豬等案件大都不是採取區別對待,以教育為主的辦法,而是有告必判,甚至判得很重。我在西安、鄭州,看到:(1)有因向上級寫信反映情況或向上級控告工作人員而被當作反動分子判了刑,甚至判得很重;(2)有因抵抗共產風或對此發表牢騷言論而被當作反社會主義罪判了刑;(3)有因亂拿公社幾百斤紅薯乾而判了8年、10年至15年徒刑的;(4)有因對一時一事不滿塗寫反動標語而被當作反革命罪判了刑的。

  其次是量刑過重,判長期徒刑的很多。據各省區彙報:許多縣市統計:判處5年以上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占判處徒刑罪犯總數50%、60%乃至80%。他們把少殺長判分為兩件事,認為:殺人可以少,但判長刑的人要多。我在西安、鄭州抽查了一些重刑案子,不少是人民內部矛盾,可以教育解決,或只須給以輕的處分的。我說人生有多少個10年,因為生活困難或思想落後而犯了點法,就給他5年以上乃至10年、15年,怎麼能使人心服。又說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院要通過它的全部活動教育人民。解放以來不少地方是道不拾遺的。當然,不是嚴刑的結果,現在嚴辦了而盜竊並未停止。做司法工作的人,應該迷途而知返了。

  第三是判處管制的多和勞改加刑的多。山東冠縣查了99起管制案件,有59起有問題,有人踢死1個兔子判3年管制。不少勞改單位過多的給犯人加刑,雖然其中有些是確須加的,但有的刑期一加再加,加到比原來的刑期還多了一倍、兩倍,越加刑越不服,因而降低了改造的效果。

  第四、審判作風粗糙。這幾年不少地方確實是「審案不調查,判案不講理」。有些案件根本判得不對自然也就講不出道理;多數情況案件判得對,而在判決書上也不講明道理。中級和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上訴、申訴案件也往往只是在判決書或者裁定書上寫著「上訴無理,維持原判」8個字。還有少數案件是各地的工作組判的。河南沈丘縣從1958年以來判了4000多個案件,絕大部分都是工作組、商業收購組判後,蓋上法院的章子,而法院幹部並不知道,據河南省院檢查,大部分是判錯了。審判制度和法律程序,這幾年也是破得多,立得少。法院幹部又比較普遍存在著害怕右傾,不敢提意見,不深入調查研究,不實事求是,甚至浮誇虛報,追求高指標,只講辦案數量,忽視辦案質量。

  第五、司法幹部量少質弱。我在西安聽到該市各區法院在1960年城市公社化以後一下就減掉了40%至50%。有的法院長期沒有負責人,審判人員也少。河南南召縣法院連一個寫判決書的也沒有,辦案時只好臨時找個中學生來代寫。由於幹部減少,特別是骨幹幹部調出較多,而新的骨幹力量一時充實不起來,以致各地未結的積案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很少研究各級法院審判工作的情況和問題,因而對下級法院也很少作出必要的及時的檢查和指導。今年7月初涉外案件的座談會(有13個省區參加)上批評最高人民法院有三少——開會少、指示少、下去檢查工作少。這次召開的片會上也都對最高人民法院有批評,華東片會上有人說:最高人民法院「幾年來與下級法院不大通氣」、「連態度也不表示」、「慎重有餘、不可捉摸」。這是打中要害的批評。1959年我去高院正值高院在寫10年審判總結,總寫不出來,後來我才知道:寫的人根本不管業務,領導人也心中無數,不能給以確切指示。寫的時間雖長而所謂10年總結也只好「不了了之」。

  最高人民法院審核死刑,在很長時期只當作一個「法律手續」,沒有認真地審核。最近才有所轉變。也開始想要對各級法院作認真的指導並建立一些規章制度。但因去年倡議公檢法合併,減少很多人,民庭、刑庭、司法行政廳的負責人都走了。連一個機關刊物《人民司法》與《人民公安》合併,原編輯的人也大部走了。在進行工作上不免有些捉襟見肘。

  但是工作是可以做好的,因為我們積累了若干年的司法經驗只要我們去收集、體會、總結;幹部也是可以鍛煉出來的,只要領導上抓得緊。公安部黨組轉發了您在湖南檢查有關政法工作的幾次談話記錄,引起了各地的重視,也給最高人民法院的領導人以鼓舞。我想我們急要採取以下措施:

  (一)普遍建立與健全人民法庭的組織和調處委員會的組織。可以設想目前有關人民生活的問題,一是尚未平息的亂拿東西即所謂「偷竊」問題;二是正在出現的退賠糾紛問題。這都是大量的、很複雜的、需要極其細緻的工作。這些糾紛應該絕大部分在人民法庭或調處委員會裡解決。只要依靠群眾、講道理是可以解決的,而且可以通過它提高人民的覺悟、組織性、紀律性、熱愛公社和生產積極性。各級人民法院必須重視,加強對人民法庭和調處委員會的工作,同時要求各級黨委加強對它領導。

  (二)各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要對最近幾年辦理的案件(包括基層法院辦理的案件),特別是1958年以來辦理的案件進行一次檢查。對於判得正確的當然要肯定下來;對於判錯或部分判錯了的,應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堅決平反糾正。並從中吸取經驗教訓以為今後借鑒。最高人民法院要擇幾個問題較多地區派人去參加檢查,求取得直接的經驗。

  (三)要大興講道理之風,要以判案不講理為可恥。

  (四)要訓練法院幹部。各省可以採取開會或辦短期訓練班的辦法,訓練1周或10天。學習的材料是有的。長沙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庭工作情況的報告就是好教材。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也已掌握一些可作教材的資料。

  (五)最高人民法院要堅決執行憲法和組織法所給予的任務。要下決心在3年至5年內根據已有的和新取得的經驗,制出一套較為完整的切合實際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司法制度、量刑標準,也即是法。最高人民法院要面向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瞭解並指導其工作。

  (六)各級法院的院長、副院長要抓案子。不抓案子就不可能對審判工作有發言權。——不能案案都親自辦,但總不能一件也不辦。

  (七)最高人民法院應該有宣傳和交流審判經驗的定期刊物。

  (八)各級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幹部應適當的增加和加強。

  以上意見是我看了你的信和批語想到的,有的曾和高院黨組同志說的。最近黨組成員多不在京,不及和他們詳細商榷。

  我眼昏腦弱,工作要求我審閱案卷我卻難於審閱甚至不能審閱,經常以耳代目,所提意見不妥或不深刻之處甚多。深盼時予指示!

  敬禮

  謝覺哉

  8月3日於北戴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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