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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司法工作中的幾個問題


  (一九六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小憲法」——愛國公約和調處組織的問題。許多地方把愛國公約叫成「小憲法」。這話是老百姓說的,中央同志沒有那個說過,是一個新的創造。法律本是一個約,是大家相約來共同遵守的。在很古的社會裡,也是有約的。因為人類是一個群體,人不能離群而單獨生活,因此就不能不有個約,來維持秩序。最早的約不是用文字寫成的,而是相約成俗。沒有文字的約一直到現在還有,講法律的人叫它做習慣法。在階級社會裡,各種約只能由統治階級來訂,反動階級是不允許人民群眾自己做主訂約的。所以,這樣的約就不為人民群眾所歡迎、所樂意遵守。現在情況又不同了,我國6億幾千萬人民可以當家做主,可以自己訂約了,憲法就是我們6億幾千萬人民共同制訂的約。自己制訂的約,自然一般都會自覺地遵守。只有那些不是人民裡邊的人,才要強迫他們遵守的。憲法是一個大愛國公約。但是僅僅有一個大愛國公約還不夠,因為各個地方的具體情況,突出的、要特別注意的事不可能都寫進去。現在看,有了小愛國公約,也就是「小憲法」,這個問題就解決了。這次會上有不少同志提到他們那裡制定了愛國公約,改造了不良分子,有資產階級思想的人也有所改變。所以我們要重視這件事。「小憲法」是「大憲法」的補充。要真正做好,而不流於形式,那就要使這種「小憲法」真正經過群眾討論,經過群眾提出意見,符合他那地方的情況,把他那個地方突出的事寫在公約裡面,那麼事情就好辦了。要搞什麼事,大家更能齊心合力,向積極方面搞,所謂消極方面如違反紀律、犯罪的事就會少了。因此這個「小憲法」問題是需要重視的。

  排難解紛的調處工作是社會上歷來就有的,舊社會裡也有。因為人們發生了糾紛,他親近的人如鄰居、親朋戚友,總要去調解調解。舊社會打官司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等告到衙門口來的,多是已經調處過的。但是,那時候的調處不是有組織的,而且那種調處的力量又多是把握在地主、富農手裡,所以調處也不一定是公正的。現在的調處工作完全有條件做好,許多地方反映調處解決的案件比告到法院的多幾倍甚至10幾倍。調處工作有了愛國公約做依據,也就容易進行,許多問題總在愛國公約上寫了的。調處工作有了愛國公約就會更其搞得正確,這說明現在的調處工作不僅與過去不一樣了,而且比前幾年又有了很大的發展。當然,過一個時期糾紛少了,需要調處的自然也少了,但不會都沒有了的。事實證明調處工作已經做出很多成績,這裡邊一定有許多好的經驗和新的創造。各級人民法院要派人到調處組織裡邊親自去工作一下,從中發現新的東西出來,也許發現出來的,不只是消極的解決他們的糾紛,而且是如何積極的發展我們人民中間的關係,發展人民的優良道德等等。處理民事案件或輕微的刑事案件時,採用調處同採用審判不能截然分開,除調處委員會專門搞調處外,我們的法庭也有調處工作,特別是在民事方面。調處裡邊有沒有判決的意義呢?也有,所謂輿論就帶有壓力的。一個人有錯誤,多少人都不同意他,那他就自然覺得理輸了,孤立了,大勢所趨,只好服了吧!這也含有判決的意義,只不過不是強制的判決。處理民事案件時,不能把調處同判決截然分開,我最近在廣東看到一個案子,就深深有這種感覺。是一個婚姻案子:一審判離,女方不服,上訴到中級法院,中級法院頭一次判決維持原判,女方仍聲明不服,第二次又改判不離,男方又不服,上告到高級法院,高級法院審核結果還是判決離。我當時就想,如果我們法院在判決時結合著多做些調解說服的工作,是不是就可以避免這樣翻來覆去的判這麼多次呢?這個案子,如果女方還不服,又告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很難說:已經終審,不再受理。還不是交下去再考察,那樣的話,這個案子還不能結束。因此我就想這個中間不能專靠判決,要多做調處,要找雙方講道理、說清楚,離要有條件,不離也要有條件,離或不離儘量爭取雙方同意。當然也有不能取得一致的,但假如你工作做得很到家,不能取得一致的一定會減少。總之要瞭解審判中間也要注意調處,調處裡面也不是毫不包含審判的意義。

  第二個問題把對敵鬥爭搞得緊一些。緊不是叫多捕、多殺、多管,而是在繼續執行「三少」政策的原則下,把對敵鬥爭搞得緊一些。在法院工作上,我想緊主要是要把敵特和反革命等對敵鬥爭案件的審判工作要特別抓得緊一些。當然其他案件的審判工作也要抓得緊。比如前幾天《中國青年報》上刊登四川合川縣有一個地主分子偷東西,被一個少先隊員看見了,這個孩子很愛護公共財產,上前阻止、叫喊,那個地主分子害怕,想給點錢買賄他,這個孩子不要,結果被地主分子打死了。現在已把那個反動地主殺了。《中國青年報》號召,所有的少先隊員向這個犧牲了的少先隊員學習。象這樣的案子就應該抓得緊,辦得快些,事情又是清清楚楚的。還有,有些案子,在找證據上,如果抓得不緊,過一個時期,那些作案的形跡就不好找了,那就難辦了。最近我也看了一部分案子,其中有些案子覺得有可懷疑的地方。但是事情都經過了很久,這個懷疑已很不好找了。如果當初抓得緊,可能容易查清。這是說時間上要抓得緊。查對證據上要抓得緊。因為不是所有證據都靠得住。去年我剛到最高法院來的時候,就碰到一個告狀的,是湖南一個比較有名烈士的家屬,她說江西法院判她兒子是反革命不服。原判認定她兒子當過國民黨長沙保安隊的迫擊炮連長。她說並沒有這個事。我們一看也曉得,這個人現在只有30歲,解放時還只有20歲,又是當地一個頗為有名的共產黨員的兒子,國民黨怎麼會容許他擔任保安隊的迫擊炮連長呢?但判決書上說,這是有檔案可查的。我又想到底是什麼檔案呢?查清楚了沒有呢?後來那個原審機關查了一下,是有這樣一個檔案,可是姓名相同,籍貫、年齡不同,那個真的迫擊炮連長已經被我們鎮壓了。這個案是個同名之誤。可以估計到那個審判員判案時根本就沒有看那個檔案,或者看一看有這個事,但對於這個是那裡人,那個是那裡人,這個多少年紀,那個多少年紀,都沒管。所以我們問案一定要細心,所謂細心也是抓得緊。抓得緊,辦案就會快,同時又會打得准。不放縱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同時判決出去影響好,在政治上能夠取得良好效果。除此之外,一切工作都要抓得緊。抓得緊是否就忙起來了?我看也不然。抓得緊就解決問題快,解決的好。問題既然解決了,事情就有這麼多,這一件解決了,就可以不必再為這件事忙了。有些同志做事疲塌,拖拖拉拉。越拖事情堆得越多,越忙不過來了。這種忙,實際上是對於工作並沒有抓緊的緣故。所以把對敵鬥爭搞得緊一些,一切工作都要抓得緊,這是有很大好處的。

  第三,講講舊法觀點的問題。小組討論中有些同志提到如何克服舊法觀點的問題。我在廣東的講話裡曾經說過舊法觀點就是反動階級的觀點。要批判它,擊破它,就要去認識它,研究它。舊法觀點,在我們司法部門裡已被批判過多少次了,可是還有。所以有,就是說我們還沒有完全把它打中打死。比如有些人強調司法工作特殊,既然自認特殊,對党的領導,就不會那麼聽話,這是舊法觀點。司法工作是不是特殊?如果同農業、工業、文化教育事業比較那是有它的特殊!因為幹的工作不同。但不管特殊不特殊,在絕對服從党的領導,這一點上是沒有任何特殊的。不僅在我們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裡不允許有特殊,就是在資本主義社會、封建社會的時候也不允許有特殊。世界上沒有哪一個國家的法院判案不聽本國統治階級的話的。資產階級法院有時也裝出一付不聽話的面孔,那是欺騙人的。又有人說,你們不是講獨立進行審判嗎?是的,我們說過,但這只是說我們的法庭審判不受任何不正當勢力的侵犯,拿錢買不動的,你拿什麼別的力量來壓迫法官,我們法庭是不受的,這叫做獨立進行審判。並不是說要在統治階級之外搞什麼獨立,那樣的話統治階級怎麼會允許你?資產階級的法庭如果離開資產階級去獨立,資產階級是不會答應的,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的法庭當然也要照無產階級的意見去辦事。無產階級專政是通過無產階級的政黨——共產黨來實現的。所以我們法院的工作一定要聽黨的話,按黨的要求去辦事。有些人,知道這些道理,故意不聽;也有些人,不懂得這個道理,還以為自己有理,其實是錯了。這裡有兩個問題:一個是立場問題;一個是認識問題。有人說我沒有讀過舊法,怎麼就會有舊法觀點呢?殊不知,舊法觀點也就是資產階級的觀點,你的屁股還坐在資產階級的位子上,資產階級的立場沒有轉變,怎麼會沒有舊法觀點呢?沒有,那才怪呢?因此,要克服舊法觀點根本的問題還在於徹底拋棄資產階級的立場,真正站到無產階級的立場上來,才能解決,這是最重要的。另外,也有的是水平不高,聽了一些對資產階級法律的宣傳,不加分析,就輕信了它。對這種人,就要幫助他們提高認識,分析情況,向他說理,使得他們真正認識到錯誤的所在,口服心服,才能徹底改變過來。

  第四個問題:領導幹部要親自辦案,親自審核案件。法院的工作主要就是辦案子,案子中有什麼東西,辦案時有什麼曲折,不親自辦幾個,是不大知道的。領導幹部往往要審核案子,如果自己沒有辦案經驗,審核也感困難。不論是親自去辦案或者是親自去審核案件,目的又都是為著取得經驗,好領導工作。所以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親自去辦,那樣辦的話既辦不了,又成了事務主義。但假如一個也不辦又成了官僚主義。如果兩個主義都不要就必須使工作結合得好。要學習毛主席的工作方法。很早以前,毛主席就說過: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還講過殺豬,並不是每個豬都要親自去殺,大豬、小豬、黑豬、白豬,樣樣都要去殺不必要,但總要殺幾個,才曉得如何殺豬。我們不是以殺豬為業,而是要取得殺豬的經驗。上級法院或者領導幹部都必須有實際的辦案經驗,才能指導下級法院工作,才能看出下邊辦案到底會辦不會辦,有什麼好的經驗,有什麼粗糙的地方。我最近還發現,不知同志們看到沒有,就是我們法院裡,有的地方包括最高法院在內,寫文章的人往往不是辦案的人,辦案的人往往又不寫文章。不是辦案的人寫出辦案的文章往往就不大中肯,因為他對實際的體會就少,這是要改變的。也常常看到在報告上署名或者在那裡發言的人又不都是親自寫文章的人。當然並不是篇篇都要自己寫,但如果你自己親自辦過或審核過案件,你就會知道這個文章應當如何寫,告訴人家怎樣寫。比如這次大家的發言裡,我聽了有的是很好的,我就知道這個發言的人或者寫文章的人他自己一定是辦過案、審核過案,否則講不了那麼逼真生動。也有的文章,你說他沒有觀點,他也有觀點,而且都是很正確很重要的觀點,如聽黨的話、走群眾路線、與勞動生產相結合等,但在這些觀點下面缺乏實際的材料來說明,這就想起,如果我們不親自去辦些案件、審核些案件,難免會犯這個毛病。聽毛主席講過:有些文章有觀點沒有材料或者有材料沒有觀點,他說看這種文章是一種災難。你不看又怕這裡面有東西,看完了才知道沒有東西。如果對實際情況很瞭解又善於分析研究,就不會有這種現象。

  第五個問題:私訪與公訪的問題。過去辦案的人,有的外出私訪。相傳有許多這類的故事。為什麼要私訪呢?因為那個時代,人民有意見不敢公開向官說。所以這個官要想瞭解人民的意見,就要扮作醫生或者算八字的。現在不同了,不是去私訪,而是要去公訪,就是到人民中間去,同群眾一起辦案,所謂與勞動生產相結合。這就不只是一個訪,而且要與群眾同勞動,在勞動過程中去瞭解一些案情。我想我們總有好多好的例子,有的是同志們做了,卻沒有說出來,或者說了,而沒有說出它的要點出來。我舉一個過去的例子,是最高法院馬副院長在陝北時候辦過的一個案子:曲子縣發生了一樁無頭命案,懷疑一個姓蘇的兄弟3人殺的,將他們3人逮捕,押了1年之久,沒有解決。後來錫五同志在一個地方參加勞動,那個犯人也在那裡勞動,就訴說:他的案子是冤枉的。後來錫五同志就帶領四五個幹部攜帶鐮刀藥品到天子區,一面幫助群眾秋收,給群眾治病,一面找所有的證人查對材料,結果查明:不是姓蘇的兄弟3人殺人,而是一拐騙犯杜老五所為。從這件事看,深入到群眾中去,參加勞動,就能在勞動中瞭解到許多情況。錫五同志他不去那裡勞動那個犯人就找不到他;不到天子區幫助群眾秋收,和群眾打成一片,就不易瞭解到真實情況。在同志們的發言裡講到特務這傢伙有縫必鑽,我想我們辦案的人也要有縫必鑽,哪裡有一點縫就鑽到哪裡去找。但這個縫,又大多瞞不過群眾,所以就要依靠群眾,同群眾打成一片,同群眾一起去鑽。這也叫領導與群眾相結合。這個結合很重要。我們幹部都是專門辦這個事的,總有些專門經驗,有些案情,群眾完全清楚,那就易辦,也有些問題群眾也只知道個大概,或者是一些線索,這就要靠我們幹部的工作,同群眾一起分析研究,將群眾的意見加以選擇,加以判斷。在這方面,大家要熟讀毛主席寫的關於領導方法的決定。所謂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將群眾中分散的無系統的意見,集中起來,經過研究,化為集中系統的意見,然後再到群眾中去,化為群眾的意見,並使群眾堅持下去,見之於行動。這是很重要的。我們司法幹部要很好地學習毛主席的這個教導。下去辦案要善於依靠群眾,相信群眾,傾聽群眾的意見,同時也必須有自己的分析,要在群眾中起作用,完全沒有這點,那也是不好的。通過深入群眾,與群眾同勞動,辦好了案子,這樣的事,希望各地都能搞出一些典型的、最有趣味的例子出來,使得能夠啟發人的思想。這是有好處的。

  (根據會議記錄整理)

  (1)這是謝覺哉在全國第五次司法工作會議上講話摘要。題目是編者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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