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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學習法律與宣傳法律


  (一九五二年八月)

  斯大林國際和平獎金獲得者墨西哥艾裡伯托·哈拉將軍說:「他們——中國人民——能調配一切來實現一個富於建設性和創造性的、配合得恰當的計劃;這個計劃是建立在新的,合情合理的法律的基礎上面。例如工會法把工人當人看待,使他們得到財富生產者所應有的地位;土地改革的法律把土地交到耕種的人手裡,從而解放了千百萬在封建奴役制度下遭受苦難的人民;婚姻法將使婦女享受和男子同樣的權利,把她們從千百年來恥辱的屈服地位中解放出來。

  「他們的法律制訂得合情合理,而且是立刻施行。立法是達到目的的手段,換言之,目的是根據對未來的遠大預見來解決人民的需要,它沒有任何敷衍應付的地方,它包括了人民生活的全貌。

  「一切重要方面都考慮到了,例如衛生、教育、藝術、工業、農業等,一切都遵照總的計劃,作精打細算的配合。」(見9月13日《人民日報》)

  的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3年來,制定了不少的法、條例、決定、指示等,這些法、條例、決定、指示,都是遵照總的建國方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共同綱領,制訂得「合情合理」、「精打細算」,「富於建設性和創造性」,合乎人民遠大與切近的需要。而且都「立刻施行」,「沒有任何敷衍應付的地方」。

  我們的法律,除上述外,如懲治反革命條例,批判了對反革命寬大無邊的錯誤,主張鎮壓與寬大相結合。「對於罪犯判刑的輕重,應根據其罪惡的大小,該殺的必殺,不該殺的即不殺,介於可殺與可不殺之間的也不要殺。」這就使我們得於短期內基本上肅清了反革命的活動,而使多數罪惡不大和不很大的分子得到寬大與改造。懲治貪污條例本著懲辦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過去從寬,今後從嚴;多數從寬,少數從嚴;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對國家工作人員從嚴,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從寬。一下子就使歷史上遺留下的社會污毒,得到基本廓清。農業稅條例,堅持了查田定產,依率計征,依法減免的原則。有關工商稅條例,不僅有評議委員會的組織,而且有稅務覆議委員會的組織,「覆議納稅義務人有關稅務之申請覆議事項」,這是任何政府未有過的。為使私營企業發展而有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為使有工作能力或工作能力弱甚至沒有的都得到工作或安置而有關於勞動就業問題的規定;關於工業、農業、礦廠、勞動保險、衛生保健、教育制度任何方面,都有富於建設性與創造性的法令規定。正如艾裡伯托·哈拉將軍說的:「他們是卓越的哲學家,他們有信心、有希望,……他們異常慎重地處理他們手制作品的一切細緻的地方。」

  應該指出的:我國的人民法律,已為全世界人民所稱讚,有的正派遣參觀團來參觀我們法令的實施(如緬甸土改參觀團),而我們國內則尚有忽視法律學習與法律宣傳的狀況存在,這是不該有的。那些舊司法人員,滿腦子剝削階級的思想,他們依戀著剝削階級壓迫人民的民法五編和刑法總則分則,好像除此以外就沒有法。某些好心腸的政法學者也似乎以為舊的廢除了,新的還沒有,文章不好寫,書不好教;食桌上擺上很多麵包米飯、山珍海錯,卻捏著肚子叫餓。尤其不應該的是某些國家工作人員,抱著為人民服務的忠誠,而對於為人民服務的各項方針、方法、細則,已經有詳細規定的各項法令,卻不很好的學習宣傳,因而在工作上感到困難,碰釘子;人民的需要不能滿足。

  「立法是達到目的的手段」。我們要建設民主化與工業化的新民主主義社會,就必須有各種具體的方針、方法。總的規定在共同綱領上;分的,則依據具體情況與具體經驗,陸續的分別的規定在各項法令和決定上。每一項法令公佈,各級國家工作人員都應討論研究,尤其直接執行的部門,不只自己學習而已,還應領導人民學習,使法令為人民所掌握,在人民的實際生活中去實驗,人民的力量與智慧因法令的實施而得到發展,國家的法令也將因而發展,能更加富於建設性與創造性。

  政務院關於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指示說:「各級人民政府首先應教育幹部尤其是區鄉(村)街級幹部和司法幹部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要正確而全面地教育幹部和教育人民。」不僅婚姻法,所有法令——從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文件直至政府頒佈的各項文件,都要認真地學習,認真地宣傳,法令都是合情合理,合乎人民切近的與長遠的利益,只要宣傳,人民是懂得並接受的。法令的文字又都簡單明確,文化不高的工作人員,都能一看就懂。說法律難學,是舊司法人員訛詐人的話,我們是統治者,我們必須也能夠掌握住這些統治工具。

  學習法律與宣傳法律是進行大規模建設的重要工作之一。那些忽視學習與宣傳法律的現狀,已到了應該結束的時候了。

  (載1952年第17期《新觀察》署名:謝覺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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