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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檢查婚姻法的執行


  (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公佈已1年又6個月了,今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出了關於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指示。

  婚姻法執行情況之所以要檢查,是因為婚姻法是:「中國人民在贏得革命戰爭勝利之後,和全國範圍進行土地改革的同時,進一步肅清封建殘餘和建立新的社會生活的重大的社會改革。」土地改革摧毀了封建制度的經濟基礎,婚姻法則是摧毀從這個基礎上產生的、極端束縛青年男女尤其是婦女群眾的、舊婚姻制度。

  婚姻法執行情況之所以要檢查,是因為婚姻法雖為「新中國的男女,特別是深受封建制度壓迫的婦女群眾」所歡迎,但封建婚姻制度的思想,仍在「一部分人民中,甚至在不少的幹部中,依然留了深固的影響」。他們用各式各樣的方法,抵抗婚姻法的執行,以至直接干涉男女婚姻,致使很多男女的婚姻自由「得不到法律上和事實上應有的保護」。

  婚姻法執行情況之所以要檢查,是因為干涉婚姻自由與侵害婦女人權的罪行,普遍地存在,全國有成千成萬的婦女因婚姻問題而被殺或自殺,至於尚未喪失生命而過著被虐待的悲慘生活的婦女,更不知有多少。

  因此,必須把婚姻法的執行,當作「一件艱巨的社會改革工作」。要針對封建的殘餘思想作鬥爭,不肅清這些思想,不僅不能使新中國的男女享受愉快的家庭生活,而且要使社會經濟建設與文化建設受到阻礙。要達到此目的,又要進行嚴格的法律鬥爭,使因為這些思想而產生的罪行,受到應有的懲罰。兩方面夾攻,有教育的鞭子,又有法律的鞭子,使思想必須搞通,不通也得通,這就是指示上說的:「必須經過經常的有系統的思想鬥爭和法律鬥爭……必須把貫徹婚姻法的執行和對於幹部與人民的思想教育,當作相當長時期內經常的重大政治任務。」不把婚姻法的執行當做僅次於土地改革的重要工作,以為不需要用大力,或者忽冷忽熱,不經常宣傳,不經常檢查;以致婚姻法這裡執行了,那裡不執行;一時沒有侵害婦女的事發生,過一時期又有;這都是不能容忍的。

  其次,保證婚姻法的執行與貫徹,關鍵在於幹部。部分人民有封建殘餘思想,要進行思想鬥爭與法律鬥爭;部分幹部中有封建殘餘思想,更要進行思想鬥爭與法律鬥爭。幹部的封建思想肅清了,人民中的封建思想的肅清,很易做到。許多干涉婚姻自由成為罪行的案件,雖發生在人民中,而其中不少的是由於「幹部竟對此種非法行為採取袖手旁觀的態度,或且有意予以寬縱、袒護,甚至他們本身也作出直接干涉男女婚姻自由的非法行為」所致。他們不向人民中的落後行為作鬥爭,反而同情落後行為,他們對於婚姻法陽奉陰違,甚至公開不滿意婚姻法;他們有許多藉口,說「農民失去老婆不易再娶」,說「離婚自由妨礙生產」,甚至說「女人們這樣搞,不成樣子」;他們看不見因婚姻不自由,造成成千成萬自殺被殺的嚴重情況,看不見成家立業必須有愉快的兩性結合,否則才真正妨礙生產;看不見土地改革以後農民翻身了,不象以前討老婆要花錢,且容易找到合適的夥伴。

  應該認清:中國曾受長期的封建統治,部分幹部思想中仍存在著封建殘餘,原是不足為奇的;但既是從事革命工作的幹部,就應肅清這些封建思想的殘餘,更不應在這種違法行為的面前有意寬縱,助長違法現象的發展。因此,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對幹部尤其是對某些區、鄉(村)的幹部和司法幹部,進行思想鬥爭和法律鬥爭,「如有寬縱、袒護罪犯,或干涉男女婚姻自由因而促成婦女被殺或自殺者,應按責任輕重,予以應得的處分」,發生婦女自殺或被殺地方的「區、鄉(村)、街的主要幹部,首先應負一定責任」。為使所有幹部認真學習與堅決執行婚姻法,又必須把「能否採取嚴肅慎重負責的態度解決婚姻案件,保護婦女的合法利益;能否積極支持群眾(特別是被壓迫的婦女群眾),反對封建婚姻制度和反對封建思想的正義鬥爭」,作為幹部們「在政治上是否願意徹底反對封建主義的嚴重考驗,也是能否嚴格地遵守人民政府法令的嚴重考驗」。這次婚姻法執行的檢查,應即是對各級幹部的考驗。

  第三,婚姻法的正確執行,固然要各級人民政府努力,同時也要群眾首先是婦女群眾自己努力爭取。一切自由、民主、權利,由爭取得來的,才能鞏固,才能發展。要爭取,就得有人民自己的組織。農村婦女之自殺與被殺,多系由於受了委屈,沒處訴,她覺得世界上沒有同情她的人,走頭無路,不得已而自殺或任人來殺。如果對自己前途尚有希望,決不會自殺;有人替她說公道話,幫助她,也不易致於被人殺。因此民主婦女聯合會的組織必須加強。民主婦女聯合會的工作必須保護婦女正當的權利,向壓迫婦女的封建力量做鬥爭。10月11日《人民日報》載讀者來信,說:「山東蒼山婦女潘氏被殺……該區的民主婦女聯合會對潘氏平日受虐待,也漠不關心,因此潘氏被迫回家,終遭慘死。該區中共區委書記、區長、區婦聯主任應在《人民日報》上作公開的檢討。」這是值得婦女工作同志注意的。

  第四,要重視婚姻法的宣傳。父母包辦婚姻,害了子女,並不就是說父母不愛子女、要害子女。原因是他們不懂得。據說有些農村不知道有婚姻法;有的知道有婚姻法,卻不知道內容是甚麼。只「以訛傳訛」,說「人民政府甚麼都好,就是婚姻法不好」。如果把婚姻法的好處很好地宣傳開,使父母們知道這才是為著子女們的幸福,我想不論甚麼頑固的人,只要他還有愛護子女的本能,沒有說不通的。因此,檢查婚姻法的執行,必須檢查各級人民政府對於婚姻法做了多少宣傳工作及宣傳工作做得好或壞。

  第五,指示上說:「本年內各級人民代表會議及其協商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在開會時,必須進行一次關於婚姻法的宣傳和執行情況的報告和討論,並將討論結果按級上報。」「各省、市人民政府應將此項檢查結果於12月底以前向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作專題報告。」落後的封建殘餘的思想與行為,一般是見不得天日,怕公開討論的。提到人民代表會議或協商委員會上報告、討論,正氣定然伸張,執行上的偏差必然會因揭露而得到糾正。如果有不在人民代表會議或協商委員會上報告和討論的,上級政府應督促他,人民團體,首先是婦女團體,應質問他為何不開會討論。至於各省、市人民政府要于十二月底向政務院作專題報告,必須趕快依照指示作深入檢查,否則不能及時做出報告或不能報告得很好。

  離婚結婚的登記工作,歸民政部門做。民政幹部尤其要注意婚姻法的學習,檢查自己腦子裡有沒有象指示上說的,仍留有封建殘餘的「深固影響」,「是否曾以嚴肅慎重負責的態度,解決婚姻案件。」檢查對於成千成萬婦女受迫害、喪失生命的嚴重罪行,其根源究竟何在?希望各級民政工作者必須在這次檢查工作中,百分認真負責地執行政務院的指示。

  (載1951年10月20日第四十二期《中央政法公報》署名:謝覺哉)

  (1)這是謝覺哉在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幹部學習會上的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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