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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訓練班的講話(摘要)


  (一九四九年一月)

  我的講話,如要有個題目,就是《在司法訓練班的講話》,我不想用課程表上的《馬列主義的法律觀》,我對馬列主義的研究有限,說不上來,且我講的內容,只是對解放區施行的司法工作的實際,加以一般地闡述。

  我們知道,要正確瞭解國家的概念,才能正確瞭解法律的概念。國家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工具。法律是行使國家權力的一個工具。那個階級當權,就有那個階級體現本階級利益的一套法律。我們建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就得有我們的一套新的法律。

  國家是階級的產物,法律是國家表現權力的工具,法律自然也是階級的產物了。奴隸社會的國家和法律,是替奴隸主服務的;封建社會的國家和法律,是替地主貴族服務的;資本主義社會的國家和法律,是替資本家服務的;社會主義社會的國家和法律,就是為保衛無產階級的利益服務的。應該看到,社會已經大變。由於掌握政權的階級變了,而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發生根本的變化。因而,我們的法律觀,也必然要隨之改變。在打碎舊的國家機器的同時,要廢除舊法律及其司法制度,建立嶄新的有利於加強和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我們不要落後於時代。眼睛要向前看,要面對著現實。

  我們的司法,是新的司法。原因是當權的階級換了,過去的被統治者變成了統治者。這一變化,反映在司法問題上究竟有些什麼?我們已經看到了或尚未看到,或雖已看到了但沒有把握住,或已經把握了的是些什麼?這是我們應該研究的問題。現在可以說的,大概有以下幾點:

  第一,我們已經把舊統治者的最複雜的精巧的作為鎮壓人民的工具——法庭,變為以社會主義為基礎的鎮壓反動階級和教育人民的工具。資產階級的法庭,以達到鎮壓為目的,而我們的法庭,則以達到教育改造為目的。我們不是要把那一種人永遠踏在我們的腳下,而是鎮壓和懲辦為著教育,為著改造成為新人。

  進行這樣的工作,有兩個方面:一方面,一般的刑事罪犯,因為惡習的關係,轉變不易,要想很多的方法去改造他們。我們要犯人從事生產勞動,主要的目的是為在勞動過程中來改造他們。另一方面,我們還不能不殺人,對反革命和破壞社會秩序的重大犯,不能不給以鎮壓。但隨著革命的勝利,法庭判處死刑,會逐漸減少。我們殺一個人,為的是使更多的人不會被殺,是用來教育別的人。

  第二,我們的法律是反映絕大多數人的意志的,是絕大多數人都能夠瞭解和掌握的。我們社會的主人是人民大眾,主要是工農群眾。因此我們的法律是人民大眾的,人民大眾已在實際上掌握了。法庭是人民的工具,法律是群眾自己創造出來的,掌握在自己手裡,群眾自己也必須執行。

  群眾創造出來的法,我們沒有把這些創造出來的東西,加以研究,成為一種有系統的東西。一方面,是由於我們的司法工作者主觀努力不夠,另方面,也是忙著打仗,忙著各方面的社會改造,來不及搞,同時,也有些法律隨著經濟基礎的發展,已經在創造的過程中。法律是革命群眾為著自己的需要創造出來的,只須加以理論指導,整理出來,經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就成法律。

  有的同志說:「沒學過法律,是外行。」這是受了資產階級學者的毒。法律是需要學習的,過去學法律的4年畢業,而我們的不少同志,做司法工作好幾個4年了,學的東西也應該比人家的多吧。

  「法律是專家的事」,這種說法也要分析。不是說人人能懂的東西,就不要專門家,而是專門家應該把人民的很多具體的實際經驗,提高到理論上加以整理,成為成文的法律,這是專門家的作用。站在人民之外,或站在人民頭上的法律專門家,不是專門家,而是外行。我們用不著他。

  第三,我們的法律是服從於政治的,沒有離開政治而獨立的法律。政治要求什麼,法律就規定什麼。當法律還沒有製成條文的時候,就依據政策行事。這一點,從來就是這樣。地主資產階級的法律,是照地主資產階級的政治需要制定的。他們有意隱蔽他們統治的階級實質,於是說他們的法律是神聖的超階級的,不和現行的事相干的。實際上沒有這回事。他們的法律,是他們政治上壓迫人民的工具。他們的政治需要什麼,法律就有什麼。所謂司法獨立,是說制訂出了的法律,大家要遵守,法官應照法律辦案。資產階級學者,有意把法律與行政對立起來,是有意蒙混視聽。如果說還有點意義的話,那只是因為他們的行政官吏慣于枉法營私,妨礙司法的「公正」。其實,獨立於行政權,也只能妨礙他們的小營私,至於大營私,則正是他們階級的目的。而我們的行政機關,決不應有叫司法機關做違法的事,相反的,我們的行政機關,應該幫助司法機關使審判搞得更好。

  我們的司法工作者一定要懂政治,不懂得政治決不會懂得法律。我們看資產階級的法律書,要看破它的背景,它表面上說得很好,實質上是為了資產階級的利益。學過舊法律的人,要改變觀點。只要把舊社會與新社會的政治對照一下,就可以知道舊法律是為誰服務,新法律又應該為誰服務。記得《六法全書》的民法第一條,有「無成文法者依習慣,無習慣依法理」的話。什麼是習慣?那是指地主資產階級行慣了的習慣。那麼它的「法理」,也就是地主資產階級推出的法理,我們進行天翻地覆的大變革,沒收地主土地,子女婚姻自主,以前那有這樣的習慣?

  我在多年以前,翻過《六法全書》,覺得還不錯,但現在再一看,覺得全不對。這是由於我的思想上起了變化。所以說,法律是服從政治的。學過法律的人,把新舊政治對照一下,就可以知道如何創造法律。沒有學過法律的人,在實際工作中總結經驗,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也可以知道怎樣創造出法律。

  司法獨立問題,前已說過,我們的現行司法制度,不是形式上的獨立,而是審判只服從法律的獨立。行政機關對於司法,只有幫助而沒有干涉,幫助他判案,而不是干涉他判案。順便講講所謂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問題。戳穿說:三權分立從來沒有過,也不可能有。資產階級國家,資產階級握有全權,所謂分立是假裝的,是用來穩定它的統治。我們不採取這種制度,而採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由它選出執行機關——政府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除選舉國家行政機關之外,還要選舉司法機關。我們實行的是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我們的政權是統一的,統一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它是真正由人民選舉的,它是實實在在代表人民的。因此,由它選舉的司法機關,自然也是代表人民的。

  我們的政策的制定,是依據人民的意見與要求,叫做從群眾中來,又到群眾中去。是集中了人民的意見,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這樣立法的群眾路線,也必須貫徹到司法工作中去。

  司法形式與手續,目前還不完備,這是隨著經濟基礎的發展而發展的必然過程。但我們所要的形式與手續,不是資產階級那一套,不是那種主觀臆造、故弄玄虛、煩瑣不堪而又不便利於人民。我們要去掉那些與人民隔離的、於人民無利的東西。比如硬說刑事不能調解,有些輕微的刑事,彼此已經和解不願告狀,又何必硬要拉他們上法庭?石家莊法院,每天有值班的,小事來告的即予解決,使其不予立案,三個月解決了三百六十餘案,這是很好的。我們對這些創造的經驗,應該加以重視,因為它便利於人民。

  有一位搞司法工作的同志說:我是司法的,你們是立法的,你們立了法,我就來司。在舊社會,司法工作者確是這樣的:手拿著《六法全書》,學的時候,一條一條地念,用的時候,一條一條地套。這種方法,在我們今天已經不適用了。不是等立好了法叫我們來司,而是要我們在司法的過程中,去分析社會狀況,積累司法經驗,作為立法的依據和準備。有很多同志常常請求頒佈法律,這當然是對的,現在法制委員會和華北人民法院、華北人民政府司法部,應該做這項工作。根據什麼來做呢?就是要根據實際情況。這些實際情況,雖不全靠司法工作者反映,但大部分要靠司法工作者。如訴訟法,就要依靠司法工作者的實際經驗,才能夠寫出來。民法、刑法,也只有司法工作者在判案中,經過充分分析和考慮的意見,較靠得住。毛主席提倡調查研究,即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司法工作者問的案子,這是可靠的社會現實。比如一件案子,內容怎樣?為什麼發生在這個地方和這個時代?瞭解案子的情況,是調查;加以分析,提出解決的方案,是研究。法庭得到的情況比訪問的情況可靠,因為確實發生了這樣的事。因此,研究所得,比較切實,可以做為立法的來源。要知道,法不是從人的腦子裡想出來的,不是先有法律而後有法律行為,而是有了只許這樣不許那樣的社會行為而後才有法律。社會上有了現實問題,要怎樣解決才好,然後用法律來規定。

  法律是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是由經濟基礎產生並積極作用於經濟基礎的。現在我們社會的經濟關係,已經改變或正在改變。經濟基礎改變了,上層建築的道德、文化、法律,等等,也必然要相應地改變。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實踐中,應該瞭解為什麼現在有這樣的案子?這樣的案子為什麼在今天只能這樣解決,而不應該那樣解決?不斷深入研究,還可以知道,哪一種案子的現象是普遍的現象,我們的法應該這樣立;哪一些現象是偶然的,我們的法不能這樣立。這都是司法工作者的腦筋中,應該天天想的事。這就是為我們立法搜集大量的資料和依據。比如最近看到冀中太行的城市房屋處理辦法,冀南的清理案犯辦法,就是總結一般的司法實踐經驗而寫出來的。除此之外,沒有別的方法可以創造出法律來。過去舊中國請外國人來編寫法律,雖然很快寫好了,而且也頒佈了,可是中國人民不要。不僅階級觀點不對,就是條文和名詞,老百姓也根本不懂。我們的法,要從實際出發,即從具體的實際情況和經驗中,摸索出規律來。

  從政治上瞭解現實問題,從政治上解決現實問題,即是從政治上來司法,又從政治上來立法。比如我們的司法政策,有鎮壓與寬大兩面,鎮壓一個人是為了教育改造一批人,而不是為鎮壓而鎮壓的。又如政策上規定,個人利益要服從整體利益,暫時利益要服從長遠利益;要走群眾路線,但不能做群眾尾巴,等等,都是我們解決案件的準繩。解決的案例,即是我們寫法律的依據。

  有了法律以後又怎樣呢?我們的司法工作者,可以不可以同舊社會的司法人員一樣,只坐在那裡翻本本呢?不行。新的人民的法律,不是一個圈圈,把司法工作者套住,束手束腳,動彈不得,而是一個標準,要司法工作者遵循這一標準去做。因此,司法工作者,若不懂政治,有法也不會司。這又是說,要從政治上來「立」,又要從政治上來「司」。

  前面的「立」,是沒有法,後面的「司」,是有了法。沒有法,用政治來司;有了法,也要用政治來司。因為,社會上有很多事情,在這個地方是個別的,可以強迫制止;在那個地方則是普遍的,成為社會問題,不是單純強制所能辦得到的。比如買賣婚姻,在法律上是禁止的,但它是個社會問題,就必須經過婦女運動,經過廣泛的深入的社會教育,才能改正。又如某種同樣的行為,因為量的不同,而引起質的不同。他偷了一枝粉筆不算犯罪,但他偷的多了就算犯罪。聽說有過這樣一個故事:一個人漏了一錢國稅,照法要辦罪,被告的律師說:一錢對於人的生活不發生問題。原告的律師說:財是一錢一錢積起來的,如一錢不算犯罪,那麼千錢萬錢也不能算犯罪。這是資產階級把法律當作一個圈子,把司法官圈住。我們不能這樣。我們審判案子,要把案子聯繫到各方面來看,這就必須要有政治認識才行。我們的政治在前進,法律也在前進。司法人員不要把自己看得特殊,認為司法工作者可以不懂政治。同樣,行政人員也不要說我可以不懂司法。這是一個事情的兩個方面。把行政與司法,機械地對立起來看待,是不對的。

  司法工作者一面辦案,一面要考慮案件的社會原因。有些司法工作者,在一個地方做了相當時期的工作,對那個地方存在些什麼問題,其原因如何?應如何解決?答不出來。這不是我們的司法工作者應有的態度。我們不但要辦理案子,而且要把那案子發生的原因,以及對社會各方面的影響,加以注意和研究,求出診治社會的方法。

  社會上的事,沒有一件是孤立的,總是千絲萬縷地牽連的。現在社會上搶劫、偷盜的治安案子,都有其一定的社會原因。因此,我們一面辦案子,一面要考查社會原因,就可得出那是治標的,那是治本的。

  前面說過,法律是人民自己的,因此,司法一定要講群眾路線。一是辦案時聽聽群眾的意見,當一個案件弄不清楚的時候,可以到當地去問群眾,或群眾團體,他們的意見常常是正確的。一是說法律是從群眾中來的,把群眾意見,加以洗煉,洗去不好的,煉出好的,用法律形式固定起來。司法工作者,作好一件事,對自己是教育,對群眾也是教育。所以,司法工作者不要關起門來工作,應當經常同群眾商量。群眾路線,講起來容易,做起來很難。搞司法工作的同志,在這一點上,務必仔細考慮,狠下工夫。

  如何養成大家守法的觀念,是今後一件大事。我們的舊中國是一個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會,沒有經過資本主義民主革命,守法的習慣很差。這要經過相當長的時間才能做好。但首先是工作人員,要守法,要以身作則。要知道,建設一個新的社會,定要有人人遵守的規章,即只許這樣,不許那樣,違犯者必罰。我們不要資產階級的法制,但我們確需要我們的法制。民主和法制,是不可分離的。沒有法制,就談不上什麼民主。因此,對於破壞法制的現象,必須嚴肅對待。這對於一個新生的國家來說,尤其重要。一個國家的工作人員,如果不遵守法律,不按法律規章辦事,以至隨心所欲,亂「司」其法,這就必然會破壞這個國家的民主生活,從而使自己走向反面,成為罪犯。這在實際生活中,並不少見。所以,民主和法制,對於一個國家的興旺發達,或是衰敗滅亡,往往是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是起決定性因素的。

  這就是司法與守法的重大意義。

  (載1949年第3期《人民司法》署名:謝覺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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