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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打落水狗


  (一九四一年二月二日)

  魯迅先生說,落水狗有打之必要,不論是人家打落的或親自打落的。因為它始終是狗,「老實人將它的落水認作受洗,以為必已懺悔,不再出而咬人,實在是大錯而特錯的事。」

  然而道理還有另一方面,因為它始終不過是狗。打之落水,任它浮上;再咬人,再打之落水就是。天下之狗多矣,不能夠一一打,更不能夠一一打之落水而又打;何況它雖有咬人之惡,而有時亦有守夜之勤。

  打落水狗雖有「除惡務盡」之意,然而「惡」從來沒有「盡」過,要世上沒有「惡」,是將來世界的事;猶之乎要世上沒有狗或狗都含有人氣一樣的不易。所以除惡不如防惡,打狗不如防狗。常見人家牆壁上粉書或墨書「謹防惡犬」4大字。行人見了就得準備棍子或石頭在手,或來不及,就地下一摸:「狼怕一尺,狗怕一摸」。就地一摸,它以為你拾著石頭打它,它就退跑若干尺遠,因狗勢雖凶,狗膽實小。

  問題不在於打之落水或趁其落水而打之,而在於懂得狗性。江山易改,狗性難移。如以狗經一度落水而必已懺悔,或者憐其落水而引之出水,以為狗必感恩。結果冷不及防,被它咬一大口。然而這是人錯,不是狗錯。狗固以咬為業者也。

  趁其落水而一打結果之,並不一定就能夠避免狗咬,因為世上有「狐群」,有「狗黨」,狗環伺人側,人反以落水的已不復浮上以為狗禍已清,那更危險,那不若留著落水狗而時時在牆壁上留四個大字「謹防惡犬」之為得。

  所以「不打落水狗」的古語是對的,不過要緊接著「謹防惡犬」,連落水狗也包括在內。

  (1941年2月2日)

  (載1941年2月2日《新中華報·雜感》署名: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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