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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甘寧邊區選舉條例》的解釋及其實施(節錄)


  (一九四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邊區政府決定明年(民國三十年)4月以前,邊區的鄉市參議會要一律改選;6月以前,綏德、隴東兩分區、富縣的鄉市參議會要一律成立;縣及邊區參議會明年內也一律要改選或成立。又決定延安等縣要提前改選。邊區參議會常駐委員會已經把修正的選舉條例草案通過。那末,把修正的選舉條例逐條解釋並舉出一些實施辦法,對於選舉運動或不無幫助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系根據國民政府建國大綱的民主選舉原則,及陝甘寧邊區的實際情形而制定。

  建國大綱是孫中山先生寫的。孫先生革命,為的是要建立民主國家,要有由人民選舉出來的議會和政府。可是建國大綱上寫的選舉辦法,國民政府並沒有實行。只有陝甘寧邊區沒有阻止實行的障礙了,可以依照孫先生的民主原則,制定選舉條例。

  第二條 採取普遍、直接、平等、無記名的投票選舉制,選舉邊區縣(或等於縣的市)及鄉市三級參議會的參議員,組織邊區縣(或等於縣的市)及鄉市參議會。

  普遍,是指選舉人的資格,沒有任何限制。任何哪個普通人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直接,是選民直接選出被選人,而不要經過轉彎;平等,是任何選民投的票,其效力都是一樣。無記名亦叫「秘密」,是選民在票上只寫被選出的人的姓名,不要自己的姓名。

  因為現在各國的選舉,有的規定:要有財產若干以上,讀過書的,或者宣過誓,經過考試合格的,才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樣,參加選舉的人只有少數,就不「普遍」。又有的,由選民選出的選舉人,再由選舉人去選出議員,或政府長官,這就不「直接」,不直接,選舉就易被有勢力者操縱。又有的,富人投一票,抵得窮人投的幾票,這就是不「平等」。還有,要在投票上寫了自己的姓名,使得心裡不願選某人,面子上又不好不選某人的,為難起來,這就是不「秘密」。

  所以,普遍、直接、平等、無記名,是最公平最進步的選舉辦法。「等於縣的市」如延安市和延安縣的地位相等。

  第二章 選舉資格

  第三條 凡居住邊區境內的人民,年滿18歲,不分階級、黨派、職業、男女、宗教、民族、財產和文化程度的差別,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階級——指地主、農民、資本家、工人等;黨派——如共產黨、國民黨、及其他黨派等;職業——指工、農、商、學、兵等;宗教——如回教、喇嘛教、天主教等;民族——如漢人、回人、蒙人、朝鮮人、安南人等,財產——指窮的或富的;文化程度——指讀過書或沒讀過書。這些我們都不管,只要他在選舉的時候,年齡有了18歲,(年齡小的,不明白國事,所以要滿18歲)不論男女,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照這規定,我們邊區,工農有選舉權了,但並不歧視地主資本家;共產黨是合法了,但並不限制別的黨派的自由;同樣,弱小民族,信宗教的,都一樣有權利。如果我們自己得勢,就去限制其他沒有勢力的人,那是不公平,不合理,我們不應該這樣。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選舉與被選舉:

  (一)有賣國行為經政府緝辦有案的;
  (二)經法院判決剝奪公權,尚未恢復的;
  (三)有神經病的。

  我們的選舉權,雖然人人都有,但漢奸賣國賊不能有,因為他們已經不能算是中國人;剝奪了公權的罪人,暫時不能有;有神經病的人,不明白世事,當然也不能有。

  第三章 選舉區域

  第五條 鄉市參議會參議員的選舉區域,以行政村(或街道)為單位。

  選舉區域是說選舉要劃成若干區,即是選舉單位。鄉市選舉以行政村為單位,是說這個行政村的選民,集在一處進行選舉。選出這行政村應選出的參議員。如果為著選民到會便利,該行政村分在兩處以上投票也可以,但投的票要合起來算,才能定出是誰當選——因為是一個單位。

  第六條 縣(或等於縣的市)參議會參議員的選舉區域,以行政區(指縣以下的區政府所轄的行政區域)為單位。

  第七條 邊區參議會參議員的選舉區域,以縣為單位。

  理由同前。不過邊區、縣參議員選舉單位大,投票更不能在一處。

  第四章 選舉參議員人數的比例

  第八條 各級參議會選舉區的居民與被選舉人的比額如下:

  (一)鄉市參議會,每達居民50人,得選舉參議員1人;

  (二)縣(或等於縣的市)參議會,每達居民700人,得選舉參議員1人;

  (三)邊區參議會,每達居民8000人,得選舉參議員1人。

  民居是指所有在那裡住的人。包括年齡不及格的,及沒有選舉權的都在內。

  第九條 各級參議會選舉區域單位的居民,不滿前條比額法定人數而已達1/2的,得選舉議員1人;其超過比額的餘數達1/2的,亦同。

  比如:鄉以行政村為選舉單位,50個居民可選舉議員1人。如果該行政村不足50個居民,只要有了半數即25個人以上,即可選出1個議員。若是超過50個居民,其餘額已達半數,即75個以上,就可以選出2個議員。邊區縣的選舉單位,也照此推算。

  第十條 各級參議會的選舉,得按照各選舉單位的當選人數,選出1/5的候補議員,如該單位沒有5個議員的,亦得選出候補議員1人,均以得票次多數的充當。候補議員出席時,只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

  比如:某行政村選舉單位,應選出議員5人,選舉結果:張某得130票,王某得121票,李某得103票,趙某得97票,劉某得84票,馬某得75票,黃某得78票……。那就是張、王、李、趙、劉5人當選為正式議員,馬某為候補議員,黃某以下落選。

  正式議員如有人出缺,就以候補議員補上。候補議員未補上時,可以出席議會,不過只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這是正式議員與候補議員的分別。

  第十一條 警察、學校、工廠、機關、縣保安隊,均參加其所在區域的選舉,和居民一樣。但邊區保安隊、抗日駐防部隊、專門以上學校,百人以上產業工廠,得以其生產為單位進行單獨選舉,選舉出席于所屬參議會參議員(即邊區參議會參議員),如不足第八條比額人數時,得聯合數單位進行選舉,聯合仍不足額時亦得選出議員1人。

  專門以上學校,百人以上產業工廠的職員,除參加其生產單位選舉外,並得參加其所地鄉市選舉。

  這條很重要,兵士學生工人,是人民中進步的部份,應該參加選舉。兵士工人學生有他們的特殊利益,又應該單獨進行選舉。所以我們規定邊區保安隊、抗日駐防部隊,專門以上的學校、百人以上產業的工廠,得進行單獨選舉。比如駐防邊區的留守兵團、邊區保安部隊、抗大、魯藝、女大、行政學院等學校,有他們和一般居民不同的利益,所以應單獨選舉出他們的代表;他們是駐在邊區,歸邊區政府管轄的,所以只選出出席邊區參議會的議員。至於警察、縣保安隊,人數不多,中等以下的學校、手工業工人或人數很少的工廠,那就只好參加區域選舉和居民一樣。

  學校工廠的職員,他們和老百姓有關係,所以即是進行單獨選舉的學校工廠,其職員也應參加所在地的鄉市選舉。

  第十二條 在邊區境內少數民族的選舉如下:

  (一)已達各級參議會選舉居民法定人數的,照第八條之規定比額,單獨進行民族選舉;

  (二)不足法定人數而已達鄉市選舉人數1/5,縣市的1/7,邊區的1/8的居民,亦得單獨進行民族選舉出各該級參議會參議員1人;

  (三)不足前第二款所述各級選舉居民人數的,參加區域選舉,與一般居民同;

  (四)少數民族選舉,得以各級參議會的地區為選舉單位,不受第三章選舉單位的限制。

  少數民族如回民、蒙民,有他們的特殊利益,應該進行單獨的民族選舉,但因為人數少,如果照一般居民選舉,很難選出其代表來,所以有本條的規定。比如:關中、隴東、三邊有回民,照條例要有50個回民居民才能選出1個鄉議員,但現在只要有1/5 即10個以上的回民,就可選出1個回民鄉議員;縣只要有1/7即100個以上的回民居民,就可以選出一個回民縣議員;邊區只要有1/8即1000個以上回民居民,就能選出1個回民邊區議員。而且回民民族選舉得以各級參議會的地區為單位,比如全邊區有一千數百回民;可是不住在一處,他們可以聯合起來選出1個邊區參議員,上次邊區回民救國代表大會就選出了出席邊區參議會的議員。其他少數民族,照此一樣。

  第五章 改選

  第十三條 鄉市參議會參議員,每半年改選一次;

  第十四條 縣(或等於縣的市)參議會參議員,每1年改選1次;

  第十五條 邊區參議會參議員,每2年改選1次。

  上三條,不要解釋。

  第十六條 各級參議員在任期內如有不稱職的,得由各級參議員選舉之法定居民人數1/10以上的選民提議,經由選舉單位投票罷免之。

  比如:縣議員選舉以行政區為單位,而縣議員是每居民700人選出議員1人。如有縣議員不好,有該區70個以上的選民提議要撤換,就可開選舉會投票決定罷免與否,如多數贊成罷免,就在這會上補選繼任的人。

  第十七條 邊區各級參議會,如遇有特殊情形,不能按期改選時,鄉市的或縣市的,應由鄉市參議會縣市參議會(或縣市參議會常駐委員會)呈報邊區參議會(或邊區參議會常駐委員會)議決延長之。邊區參議會得由自身決議延長之。

  這條是為一般定的,目下各級參議會久未改選,都是過了期的,不能再藉故延期了。

  第六章 選舉委員會

  第十八條 為便利進行各級參議會的選舉,設立各級選舉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選舉委員會是辦理選舉的專門機關,邊區政府設一個,辦理各級的選舉事宜。縣設一個,辦理該縣及鄉的選舉事宜。鄉市設一個,辦理該鄉市的選舉事宜。鄉縣的不常設,邊區政府則須常設。邊區、縣的選委,多屬￿指揮與解釋事項。鄉市選委則是直接實行選舉的。

  除規程上有的不說外,現談談鄉市選舉委員會怎樣工作,假定一個例子:

  延安中區某鄉,為著進行改選,召集了一個會(幹部會或積極分子會或參議會都可以),鄉長根據選舉委員會由政府及群眾團體代表組成的原則,要大家推選人,當場推選出張金生(一行政村主任)、高田夫(工會主任)、趙蘭英(婦女主任)、強伯成(青救主任)、張盛榮(縣派來幫助選舉的)5人為選委委員,鄉政府報告縣府得其批准,並指定強伯成為主任(指定縣派去的人為主任也可以),於是選舉委員會就成立了。開始他的工作。選委的工作。

  第一件事,是宣傳。(略)

  第二件事,是登記選民與居民。(略)

  第三件事,是在選舉進行中各村發生了一些爭執,要選舉委員會解決:

  1.一行政村高同志提出:張大成是地主,陳正金是富農,他們不應有選舉權,可是他還在企圖當選,應該禁止。又本鄉共產黨員支部提出的候選人,有些不是共產黨員,是不是弄錯了,應該糾正。

  選舉委員會答覆:選舉條例上規定只要不是漢奸賣國賊,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且都有競選自由。政府不能禁止他。又現在政權,各階級各黨派都有參加的權利,共產黨不應該獨佔。在共產黨佔優勢的邊區,應該幫助非共產黨員進行競選。共產黨中央決定共產黨員只應在政權機關中民意機關中占1/3,那末,共產黨支部提出非党的候選人並不是弄錯了,而是應該這樣。

  2.三行政村李同志報告:本村有幾個國民黨員運動當選,我看是不好的,請予查禁。

  選舉委員會答覆:選舉條例規定各黨派競選自由。國民黨是國內大政黨,應該有人競選,並且應有人當選。就是其他小黨派,都應該出來自由競選,政府不能限制他。

  3.四行政村劉同志提議:我鄉不識字的很多,現在要投票,那不能寫的怎麼辦?

  選舉委員答覆:我們早已估計到這點。不能寫票的可以用舉手的辦法。不過數手要數得清楚,在記錄本上載明。比如你們四行政村,選民271人,應選議員7人。假定在主任房子的禾場上開會,會場口擺張桌子,桌子上放著選民冊,一個人看管著,來1人在他的名字上打1道,一共到了250人,候選人假定是14人,選舉時主席宣佈:現在要選舉了,大家分左右中三行坐著,請高同志數左行的票,楊同志數右行的票,張同志數中行的票,票沒數清,大家的手不要放下。又宣佈:大家記著:本行政村應選議員7人,候選人卻有14人,每人都只能舉7次手,不可多舉。舉完了,記錄的把票數一算,當場宣佈贊成某某的多少票:某些人當選為正式議員,某些人當選為候補議員。

  五行政村艾同志提議:我們五行政村住得散,中間還隔一個嶺,要小腳婦女都到一處開會,很難做到,怎辦?

  選舉委員會答覆:可以分作兩處開。不過票要記清楚,要兩處的票合起來,才能定出是誰當選。

  第四件事,是實行選舉。這時各委員忙得很,每個選舉會都要分配得力委員去主持會議。要準備會議日程,準備應付某些可能發生事件,同時黨支部、各團體,都要全體動員,鼓勵選民全體到會,使會開得很好。

  第五件事,是選舉結束。選舉委員會把這次辦理的經過,居民與選民的冊子,當選人名,用費多少,呈報縣政府批准。於是選舉事就結束了。

  鄉市參議會半年改選1次,縣參議會1年改選1次,兩次中有一次鄉與縣同時改選。可以在一個選舉會,選了鄉的,又選縣的。縣的選舉以區為單位,要合起全區的票,才能定出是誰當選。

  第七章 候補與競選

  第十九條 候補議員遞補完,蓋仍不足法定議員數目時,各選舉單位得另行補選。

  比如:某鄉某行政村原選議員5人,候補議員1人。現正式議員有2人出缺,不夠補。那該行政村就可召集臨時選舉會,補選出議員一人。

  第二十條 各抗日政黨、抗日群眾團體可提出候選名單及競選政綱進行競選運動,在不妨礙選舉秩序下,不得加以干涉或阻止。

  第廿一條 凡妨害選舉自由或用威脅利誘舞弊等方法進行競選或當選的,除制止其行動或取消其當選資格外,並將當事人提交法院依法懲治。

  抗日政黨,如共產黨、國民黨及其他抗日的黨派等;抗日群眾團體,如工會、農民救國會、青年救國會、商會、婦聯及其他抗日團體等。都可以提候選名單進行競選。只要他不妨礙競選秩序,即是說不來搗亂破壞、賄選、威脅等,政府就不得干涉他。但如若搗亂、破壞或者威脅、利誘,那就是犯了法,應受刑事處分。

  隨便談談競選問題。競,爭的意思,各黨派各團體是自己提的候選人,都向選民宣傳,要求選舉他的人。競選的……提出許多貨色(候選人),叫人民選擇,可以提高人民對政治的認識及興味,可以促起政治的改進;可以使得民主更加發揚。

  怎樣競法?拿什麼東西來競,不是靠槍靠勢力,而是靠自己的主張。比如某鄉選舉鄉議會,那裡有國民黨,有共產黨,共產黨要想自己人當選,於是共產黨的該鄉支部,就提出競選政綱,說我們共產黨主張在本鄉:

  1.要在沒有小學的行政村都設立小學,使小孩子都能讀書。

  2.要聘請一位保嬰員來本鄉,教育婦女怎樣養娃娃,使不生病。

  3.要在東山與西溝設立哨站,加強自衛軍工作。

  4.要興修東川水利,估計可能灌注地2000畝。

  5.……只要我黨的人當選了,一定能做到。同時向人民介紹我黨提出的候選人的能力與品質。

  當然,國民黨或其他黨、團體,都也提出人和政綱來,都要在人民面前,聽候選擇。人民是不會受騙的,看得準確的。選出的總不會壞。競選的人如若失敗了,那只怪你的貨色不中意。準備你的貨色,下次再來吧!

  第八章 經費

  第廿二條各級參議會選舉經費,由各級選舉委員會造具預算呈請邊區政府支付之。

  第九章 附則(略)

  選舉前和選舉後。(略)

  (12月27日)

  (載1941年1月29日《新中華報》無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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