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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自治根本法的手續


  (一九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自治根本法的性質,昨天已經說了一個大概,各位大約都已明白了。但是制定這種法的手續,都很不容易,因為湖南是3000萬人的湖南,湖南自治是3000萬人的自治,3000萬人都是主人翁,沒有誰強誰弱,誰智誰愚。那末,制定自治根本法,當然要3000萬人大家來制定才行,否則不是全省人民的公意,怎麼能做得全省自治的根本?但是3000萬人都集在一起來制憲,事實上是做不到的,並且也可以不必。現在林省長(1)想出一個法子,已經省議會議決了,且把他寫在下面:

  第一:由省長聘請學者組織起草委員會。

  法律本是一種專門學問,我們雖人人有制法的權利,卻不能人人有治法的學問;等他制定了,我們雖看得好歹出;但是我們看得出,卻做不出,所以聘請學者制憲,是事實上應如此的。

  第二:由各縣推定有學識的人來組成審查委員會。

  學者既把自治根本法的草案成立了,但是這個草案,尚沒有同湖南人發生關係,一則學者是省長聘的,不能代表人民的意思,二則學者有外省的或外國的,不一定曉得湖南的情形。所以第二步就由75縣,每縣推舉有學識的1人或2人、3人,到省來組織審查委員會,如發現有不完善的地方,可以把他刪改或增加,總要使他無美不備。

  第三:由湖南全省人民總投票,以定可否。

  這草案既是學者起草,又由各縣舉人來審查,算是好了,但是我3000萬人沒來承認,無論怎樣好,總不是我3000萬人的公意,就不能做我3000萬人的根本法,所以第三步就是全省人民總投票。政府把這根本法的草案印3000萬份,散把3000萬人,每人一張,若看了要得,就寫一「可」字在上面,若說要不得,就寫一「否」字在上面,仍把他投在一處。如果寫「否」字的多一些,那就再要起過草,如果寫「可」字的多一些,那就這根本法就成立了,就是我3000萬人的公意了。

  這種制法的手續,算是最公平、最便捷的了。近年我們人民受盡許多困苦,就是因為沒有根本法的原故,以後湖南自治辦得好不好又純看這次根本法的規定怎樣。列位呀!我們是主人,現在我們自己的事,要我們自己出來主張,我們再不可不注意了。

  (載1921年1月21日《湖南通俗報》署名:覺齋)

  (1)指當時的省長林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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