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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八年九月(1)


  九月一日

  一九四四年,請吳縑把隨筆上的詩抄出,寫了幾句序言,有「哼一哼而已,用不著加上名字——甚麼集。」不知誰告錢老,誤以「甚麼」為集名,有甚麼集贊之作。

  本無甚麼詩成集,「甚麼集贊」胡來乎。宜雅宜風非我敢,為牛為馬任人呼。妙文貴在不可解,小事何妨一榻烏。若竟編成「甚麼集」,君詩應是肇生符。

  「性急病,是不好的,招致了許多錯誤;但如不性急,不急劇地肅清封建,參軍的不會有這多,物力支前不會如此熱烈。」——這是一方面的看法。不是不要性急,而是性急到不要政策,不要領導,是不好的。是不是可以在很快時間辦的很好?完全可以。相反,不能把握政策,搞亂了,反而很久不能上正軌。我不贊成因有點成績而自恕。自然一味抹煞成績,只講缺點,也是不好的。

  新華社三十日電:太行經過抗日時期的減租減息與合理負擔,及一九四五年冬季的反奸清算,地主土地的大部已歸還農民。……「五四」指示後,……提出了徹底消滅封建,實行「填平補齊」口號,大部地區在這次運動中把土地問題最後解決了。且進一步清查了地主浮財與地財。地主所剩土地數量上每人平均不及農民之半,潞城二百零五村統計:一九四七年春填補後,地主每人土地平均由一十四點七五畝,減為一點七五畝,經營地主由一十一點二二畝減為二點一畝;富農由一〇點四九畝減為五畝;富裕中農由七點六畝減為五點六畝;中農則由五點一畝增為五點五畝;貧農由三點一畝,增為五點八六畝;赤貧由零點七八畝,增為五點五五畝。因清算敵偽人員政治問題,一七六九戶富裕中農有五六五戶降為中農,一〇六三二戶中農有三三二戶降為貧農。這說明封建已徹底消滅,中農亦已受到傷害。但各地領導上未能及時掌握這個基本情況……強調「消滅封建還不徹底」,「農民翻身還差得很多」,要求繼續追擊已經不存在了的「封建」,挖「防空洞」,追「化形地主」。若干縣並在去年秋展開大規模運動,結果是許多村莊擴大鬥爭面到總戶數百分之十五至二十左右,少數村達百分之三十,嚴重傷害了中農利益。社會秩序與群眾思想發生混亂,生產情緒受到影響。至去冬又盲目強調徹底平分和片面的貧雇農觀點。沙河、元氏等縣的貧農團或貧農封了大批中農的門,強借中農土地、糧食,強用中農牲口、大車,加重中農負擔,社會秩序遂更加混亂。……某些實驗村採取了一腳踢開黨組織的左傾冒險做法。……各地實驗村整黨結果,最後證明地主、富農掌握支部的現象是極少的,主要問題是思想與作風不純。老區黎城、潞城等縣,去冬認為農村支部有百分之四十被地主、富農黨員操縱,但實驗村調查的結果,根本就沒有地主、富農成份的黨員。……

  這裡看到我們某些領導者是如何的不瞭解政策與不瞭解事實,二者是互相關聯的。如果瞭解政策,應知道政策實施的結果,社會會起什麼變化;如果瞭解實況,應知道某些事實已不存在,人民真正意見如何?因此,這不是性急與否問題,而是政治水平低與官僚主義作風的問題。

  九月二日晴

  聽任之同志講獻縣天主堂間諜案情形。

  九月四日

  一件事要「謀慮」好,須搜集許多材料,加以研究;聽取許多意見,加以分析。而且要在進行中不斷改正、補充,不可能也永不可能一次把它無遺憾的弄好。一件謀慮好的事,要成為大家所有,而大家則有見淺見深的不同。不通過他們,行不通;通過他們,只有他們自己討論,並不斷吸收其意見。他們中間不恰當的意見,有的如微雲,讓微風徐徐吹去;有的如暗礁,要繞過,不可觸,觸則常發生破裂,本來不是成見的,變成成見了。這在立法問題的進行中尤要注意。

  九月十日晴

  六日送木庵入醫院。

  一問:怎樣計算富農剝削收入?(八月三十一日《人民日報》)

  編輯同志:我們在學習土改政策中遇到一個劃成份問題,請予解答:

  凡剝削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就算富農,但這百分之二十五應如何算法?如一家五十畝地,每年收入四十石糧食,六口人,家裡有兩人參加主要勞動,另外雇長工一人,另外紡紗收入五石,放債收入二石,象這家是什麼成份?如何計算剝削量?(華北黨校胡雨成、陶任珍)

  答:所謂「剝削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即是富農」,是指一個農民的封建剝削收入超過其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即四分之一,並連續此種生產滿三年者即構成富農條件。這裡所謂總收入是指包括農副業在內的各種收入的總和。封建性的剝削收入,在雇工關係上,是指雇工正副生產物在扣除雇工的工資、吃糧和雇工在生產中所消費的其他成本以後的剩餘價值,在出租土地方面指地租,在債權關係上指高利貸。但在實際計算雇工的剝削收入時,為便利計,一般只扣除雇工的工資、吃糧,而不扣除其他種籽、肥料等不變資本的消耗。就你所舉例子說:這家的總收入共四十七石,對雇工的剝資、吃糧足以維持其生活,則只要雇主的勞動力在數量上和質量上相等時,其剝削收入一般為總收入的四分之一。這家勞力多於雇工勞力一倍,另外的剝削收入,又不超過其總收入八分之一,故這家應是有輕微剝削的富裕中農,而非富農。但如果該戶所佔有的土地超過一般中農平均所有一倍或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則四分之一的剝削限度應降低二分之一。——編者

  第一問答的錯處:一、總收入既是包括各種副業收入,喂豬、養羊、紡織等婦女孩子的勞動自應包括在內。又說雇主雇工勞動力數量質量如相等,其剝削收入即為總收入四分之一,即純收入二分之一,亦即剩餘勞動相等,不合事實。二、三三年文件舉例:「全家十一人吃飯,二人勞動,自己有田百六十石,收實谷百二十石,值四百八十元;有茶山二塊,每年出息大洋三十元;有塘一口,每年出息大洋十五元;雜糧生產及養豬每年約值百五十元;經常雇長工一個,每年剝削剩餘勞動約值六十元。(下略)」此家生產總收入七百三十五元,剝削雇工收入只占百分之八多。若照本回答算(雇主家有二人勞動)只占百分之四多。三三年文件的計算法,即有值得改正的地方,但硬說「只要雇主勞動力數量與質量相等時(與雇工),其剝削收入一般為總收入四分之一。」不合農村雇傭事實。三、三三年文件說:「在某些情形下,剝削分量雖超過總收入百分之十五,但不超過百分之三十,而群眾不加反對者,仍不是富農,而是富裕中農。」現只說「剝削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即是富農」,一面把起點提高了,一面又把終點降低了。使遇到「某些情形」無伸縮之地。四、後段引用《中央關於……各社會階級的劃分及其待遇規定(草案)》(草案並未作用):「己、如果農民所佔有的土地超過一般農民所有一倍或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則上述剝削限度應一律降低二分之一。(即百分之十二點五)庚、如果農民所佔有土地超過一般農民平均所有二倍或二倍以上,則其剝削分量雖不及上述限度的二分之一,(此句費解)仍應認為富農,而不是中農。」這主張還值得考慮。

  二問:我家是否應該清算?

  編輯同志:

  民國二十五年我和父親到北平經商。二十七年家鄉淪陷,二叔失蹤,三叔參加抗日政府,四叔怕敵抓兵到外邊當雇工,家有牲口兩個,我祖父參加勞動,並用長工一人。到三十二年,我家從北平回來,同時家庭也分了家,我分到十五畝地,房五間,沒有牲口,工具也不全,另外我自己積蓄地十六畝,有蜜蜂十三窩,第二年雇了三分之一長工,以後永沒雇長短工。三十五年祖父財產全被沒收,祖父投井自殺。去年十一月把我家財產又全部沒收,只剩房三間半,地九畝半,生活困難。現在蜜蜂和一部財產還沒分配。根據劃階級標準,我到底算啥成份?蜂是否算手工業?應退回嗎?再者,我現在到邢臺師範學習,村裡還叫我雇人給軍屬代耕,這樣合理不合理?李龍駒

  答:如果你祖父參加主要勞動,四叔真正給人家當長工,三叔參加民主政府工作滿二年,已是革命職員成份;家中因勞力缺乏雇一長工,如剝削分量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應為中農成份,如超過則為富農。你來信說的不夠清楚,不能肯定。養蜂是副業,既未分配,應即退回。你在邢臺師範上學,本人不應負代耕義務,但家庭仍應按勞力情況負代耕義務。——編者

  第二問答的錯處:李家是革命職員,因缺乏勞動力而雇了三分之一長工,其缺乏勞動力,是因為參加了革命,不能以一般剝削雇工論。

  《新大眾報》一九四八年九月七日提問解答:

  一、小型社的東西被沒收了怎辦?

  問:我村有個小型合作社,是和安陽縣七區北莊村楊茂林夥辦的。去年複查時,他村說他有問題,要抓他,他聽說以後就跑了。他家還放著我村小型社的藥材和粉連紙等東西,約值十二、三萬元,也被他村公所沒收了。我村派人去交涉,他村幹部說本人回來才能退還。從去年八月到現在人也沒回家,問題還不能解決,我村就該白吃這個虧嗎?

  (平順一區石埠頭雪保問,芝榮代筆)

  答:不管楊茂林家裡是不是應該沒收,你村合作社在他家存的東西,是不應該沒收的。現在本人雖然沒有回來,你們可到你縣政府,請求給安陽縣政府寫個信,說明楊茂林在你村入股數目多少,在他家存的貨值多少,在這個存貨中,扣了他股金還長多少。再請安陽縣政府給北莊村幹部寫個信,叫他們把扣除楊茂林股金的剩餘都退給你們。你們去了,要好好解釋,共同商量解決。(邊府工商廳車轟)

  第一答:楊某如是地富,合作社的投資不能沒收;如系反革命,應經上級政府依法沒收。工商廳答覆,無異批准了沒收,不妥。

  二、不是打仗殘廢的算不算榮軍?

  問:我村有個郭守良,他前年七月參了軍,有一次他掛彩回來,就不歸隊了。後來經咱部隊動員,他又歸了隊,給部隊搞生產,在西蓮村住的時候,窯頂塌下來,把他砸得殘廢了。上年群眾優待他,今年群眾討論,認為他不是作戰殘廢的,不能按軍屬待遇,是不是 對 ?

  (太岳區屯留縣河頭村邱聚財、李有志問)

  答:郭守良參軍後,請假回家不歸隊是不對的。在他歸隊後給他再代耕是對的。按他殘廢的情形來看,他不是參加作戰負傷,所以不能算榮軍。殘廢後退伍回家,就不能享受軍屬待遇。如果他缺乏勞力,可以在村上用互助變工等方法幫助解決。

  第二答:給部隊搞生產,應按軍人待遇。窯洞砸得殘廢,是因公受傷,雖與戰場受傷不同,應仍得到相當待遇。

  三、參加革命犧牲的是不是都算烈士?

  問:民國二十六年,本村康彥儒,半脫離生產,參加革命領遊擊隊在微水一帶工作,還兼遊擊隊長,被漢奸報告給日本人,就被捕了,後來就犧牲在微水車站。他算不算烈士?群眾說他是烈士,土改中也給了一份土地。晉冀魯豫邊府頒佈施行土地法補充辦法第十條,丙項又說:凡自抗戰以來在前線戰鬥中犧牲的烈士(包括人民解放軍軍人、民兵民工及其他人員),本人仍應與農民分得同樣一份土地和財產。那麼,康彥儒是不是包括在「其他人員」之內?究竟其他人員是指那些人?

  (井陘縣五區羅莊康德義、磁縣師範王懷曾問)

  答:一般地說,凡參加革命犧牲的同志,都算「烈士」。但晉冀魯豫邊府施行土地法補充辦法上規定的烈士,只是在「戰鬥中犧牲的」才算。其他為革命犧牲的,並不包括在內。當時規定這個辦法的精神,是限制烈士的範圍,沒個範圍,土地就會不夠分配。你問「其他人員」包括那些?這個辦法所指的,主要是看他是不是在前線戰鬥犧牲的,只要是在前線,又是在戰鬥裡犧牲的,那就是烈士。這個規定沒變更前,還應按照這個辦法做。但是對個別的具體問題,如真正是多數農民要求,應該由農會呈報上級批准後才行。

  康彥儒的犧牲是不是按烈士的規定分一部分土地?根據你寫的內容,不能包括在分地的烈士範圍裡。如果是大多數農民同意按參戰烈士待遇,分地時,也應由村農會呈區報縣,批准後才能實行。你們若不是這樣辦的,現在就應該把情形報告給區上。

  (邊區民政廳霍秀文答)

  第一答:楊某如是地富,合作社的投資不能沒收;如系反革命,應經上級政府依法沒收。工商廳答覆,無異批准了沒收,不妥。

  第二答:給部隊搞生產,應按軍人待遇。窯塌砸得殘廢,是因公受傷,雖與戰場受傷不同,應仍得到相當待遇。削收入雖不能精確計算,但一般情況下,如果這家付給雇工的工

  第三答:康彥儒是烈士。

  報上公開答覆這些問題是好的,但於此看到我們的法令上尚有若干缺點,報館同志考慮問題也不夠周到。

  來蘇信說曾見林老題《甚麼集》為潮韻蟲韻,來蘇記性真好。我因《甚麼集》是當時戲言,久遂忘了,當複錢信。

  總部公報:

  解放區現有面積二百三十五萬方公里,占全國面積(九百九十九萬七千方公里)的百分之二十四點五;現有人口一億六千八百萬,占全國人口(四萬萬五千萬)的百分之三十七;現有城市五百八十六座,占全國城市二千〇九個的百分之二十八點八。

  兩年解放戰爭我共斃傷敵軍九十六萬八千二百人,敵我傷亡相較為一點二九比一。

  第一年我傷,三十三萬六千人,內傷癒歸部隊的二十萬人;

  第二年我傷三十二萬五千三百人,亡八萬二千三百人,傷癒歸部隊的二十四萬人。

  兩年我共俘敵軍一百六十三萬人,敵我被俘為二百〇八比一。

  第一年我被俘二千五百人,失蹤一萬九千五百人;

  第二年我被俘五千三百人,失蹤四萬人。以上見總部公報。

  九月十二日 晴

  聞毛主席在阜平講話,有「軍隊向前進,生產高一寸,加強紀律性,革命定獲勝」語。為某些文章有「把農業生產提高一寸」的由來。

  閱《大眾哲學》修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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