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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八年附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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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八年底到一九三九年,國民黨在隴東邊區製造「磨擦」事件,謝老曾由延安去隴東參與解決。以下為謝老日記中記述事件經過及解決辦法。——編者注〕 二十七年(一九三八年)十二月,國民黨一六五師突然侵入我慶陽防地的白馬鋪、赤城鎮一帶,並對我步步進逼,聲言要消滅隴東八路軍。經我電蔣委員長,蔣複電該師返防。但該師未遵令撤退。 自侵防事件發生後,鐘專員即進行有計劃的反共行為,破壞我民眾組織,封鎖我軍糧食,公開宣傳反共。 二十八年(一九三九年)三月。合水店子區區長王永清阻止我軍採辦,三月一日劫去我七團三營七連上士採買員之武裝;三月三日我七連連長親赴該區署請求代購,亦被繳除武裝,並加綁掠,並指揮保安隊設伏襲擊,傷我戰士二人,旋經我將王區長捕獲,供系奉專員、縣長的命令。 四月八日,七七〇團江指導員帶通訊員二名,行經義門鎮被當地保安隊掠去,押至西峰專署。 驛馬關南溝子自衛隊被武力解散,農會亦被解散,並捕去該會主任趙天海。 西峰鎮派便衣隊百餘名,到處劫害我工作人員,並委用土匪張金卯等組織黑軍實行劫殺。 四月十一日,在鎮原縣之太平鎮劫走採買七人、短槍七支、子彈若干。 鐘專員謀消滅我鎮原駐軍,密調各縣保安隊向鎮原開進,取圍城形勢,並令該縣團隊以打野外為名混入外來部隊,作裡應外合之舉,該縣鄒縣長早已秘密出城辦公,為我察覺即閉住城門不讓進入,於是城外部隊大舉圍攻,留城團隊二十餘人舉行暴動被我繳械。鎮原事件遂於四月二十五日爆發,鐘複大舉調兵,一六五師及蘭州、平涼的軍隊,都漸漸向鎮原周圍增援。 在鎮原事件發生時,甯縣方縣長亦集中全縣壯丁隊七、八百名,密造刀槍配合該縣保安隊百餘夜襲我駐軍,砍殺哨兵,沖入營房,我死傷甚眾,於夢寐之中起而應變,遂將該亂兵擊潰。方縣長率殘部據縣城西樓被我監視,時鐘專員預布城外之軍隊亦乘勢攻城,我軍閉城自衛,至今仍在圍困中。 我方電達蔣、朱、程,請其停止進攻,並建議雙方派員商談合理解決,建立永久和好。朱派譚季純,我派王觀瀾於五月七日在驛馬關初次商議,決定撤圍啟城初步辦法,但對方不履行並又增加炮兵開炮轟擊,譚代表亦回蘭州,經我再電要求,朱又令譚返西峰繼續商談。 六月,一月來鎮原無甚變化。甯縣縣長于六月九日仍圖內外夾攻,發生衝突,傷我戰士一名、幹部一名。 六月二十三日,我提出具體解決辦法四項,並於二十六日派人去西峰歡迎譚季純來慶陽,譚派王縣長到慶,談判三日,較有進步。 鎮、寧兩縣事件初步解決辦法 一、先行恢復兩縣糾紛以前原狀,即鎮原恢復四月二十日以前原狀;寧縣恢復四月二十三日以前原狀,但東城牆(北城腳不含南城腳為止)警戒由三八五旅擔任,其恢復糾紛以前原狀之具體辦法: ①鄒縣長進城,方縣長行使應有職權,汪、郭兩營及兩縣政府應互相尊重。 ②一六五師在鄒縣長保安隊進城同時撤出,桃園、太平鎮部隊在方縣長行使職權及保安隊進城,同時撤出寧縣附近及焦村部隊。 ③原駐鎮、寧兩縣之保安隊進城仍駐原來地點(寧縣東城牆不在內),並執行應有之職務。 ④城內守衛仍照事前配備,共同防守(寧縣東門守衛不在內)。 ⑤專署特務大隊及各縣駐鎮、寧兩縣之保安隊,首先撤回西峰鎮或分回各縣。 ⑥十八集團軍增撥鎮、寧兩縣保安隊,俟一六五師撤退一星期後撤回原防。 ⑦在本事件未完全解決前,此方軍隊、團隊撤退後,彼方軍隊不得進駐。 一、責任損失等項按照可靠之人證、物證為根據,由雙方所派譚、王兩代表會同調查真象,並公平處理之,如有不能解決者,將事實呈報上峰解決之。 二、其他問題俟原狀恢復後,再行會商求得合理解決,以促進永遠團結,並擬具公平妥善辦法,呈請上峰核准施行。 附記:(一)專員公署特務大隊,各方縣在鎮、寧兩縣附近保安隊於七月一日撤退。(二)鎮、寧兩縣原狀之恢復及一六五師之撤退,在雙方代表派員監督之下於七月三日實行。(三)監督人員由譚、王兩代表各指派四人於七月一日在西峰集合,分途前往監視。 譚季純 王觀瀾 二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隴東糾紛第二步解決之意見 一、嚴格糾正歧視本軍及一切造謠誣衊破壞之行為,並保證以後不得繼續發生,如有故違,須按破壞國軍之罪依法辦理。 二、本軍對地方政府行使應有之職權,絕對尊重與誠懇幫助及善意之建議,如有個人違反者,當按可靠事實依法嚴懲。 三、地方政府與駐軍,須秉同舟共濟密切合作互尊互助之精神,對於雙方有關事件,須隨時交換意見,以免發生有礙團結抗戰之誤會及糾紛。 四、三區專署須遵照軍政部命令,限七月底與本軍完成二千五百名新戰士(已完成之五百在內),請令飭各縣地方政府切實幫助,督促限期完成,其意見如左: 1.兵額之分配,慶陽一、二兩區五百名,寧縣七百名,鎮原五百名,正寧三百名。其中應保證沒有兵痞、流氓、煙鬼及冒名頂替者。 2.本軍得派必須數量之人員,前往各該縣設立新兵招募處進行徵募。 五、寧縣及屯子鎮事件,本軍之損失請求賠償並退還原物,撫恤傷亡,郭營所保存鎮原常備隊之槍枝亦行全數交還。 六、一切民眾組織及其活動之自由(如言論、出版、結社、集會等),在不違反三民主義及抗戰綱領最高原則下,當予以合法之充分保障,並積極扶助之,以發揚民力而利抗戰: 1.保證農、工、商、學、青年、婦女、各界民眾有組織自己團體之權利,不得任意摧殘,並須尊重民意及民眾團體之獨立性。 2.過去已在駐軍政治部或政府登記之民眾團體,政府與駐軍應保證其組織及抗日活動之自由。 3.已被解散之民眾團體(如鎮原之平泉、新城、中原、屯子等鎮,慶陽之赤城、彭原、蒲川等地之後援會、農會、自衛隊等),應立即恢復其原有組織,並保證各該團體以後抗日活動之完全自由。 4.一切有利於抗戰建國之書報(如《新華日報》等),政府應允許購買、閱讀之自由,不得阻礙。 5.一切不利於抗戰建國之反動刊物(如《抗戰與文化》)應加取締。 七、立即釋放本軍民運工作人員及民眾團體之救亡工作者惠群英、易棟才等十五人,並保障以後不再發生同樣事件。 八、保安隊有省令集中,如在本軍駐防區域內,務請一星期前通知本部,以免發生誤會。一六五師進駐赤城之部隊,請遵照蔣委員長命令撤回原防。 九、請求將隴東之糾紛真象據實呈報上峰,消除上級過去聽一面報告所引起之誤會,製造糾紛之鐘專員競成、方縣長鎮五等,應得適當懲處。 十、謾駡本軍、洩漏軍事秘密之《新隴東報》負責人應予以適當懲處,並保證該報以後不再發生同類事件。 王維舟耿飆 (1)澤民,即毛澤民同志。 (2)慶陽,甘肅省慶陽縣。 (3)方林,即鄧發同志。 (4)傅,即傅連障同志。 (5)現經查實,何叔衡同志是被敵人包圍後壯烈犧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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