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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創司法制度


  一九三七年,謝老擔任中央西北辦事處司法部長,並兼任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院長,後來還兼任審計委員會主席。在延安的鳳凰山下,從西到東,一連排列著幾座院落。這是中央領導人初到延安的住址。西側的一座,是毛澤東、周恩來、劉少奇等中央負責人辦公和住宿的地方。東側一座,是謝老和林老等人辦公和住宿的地方,就在這裡,謝老常常在院中的石凳上,伏膝寫作,為我國的人民司法制度,譜寫著最初的篇章。他在這些任職內,最重要的貢獻是,為我國革命政權創立了人民司法制度的雛型,使革命運動能夠在沒有正式法律條文的形勢下,有力地保護了人民群眾的權益,打擊了反動勢力和犯罪活動,維護了革命秩序,有效地保證了抗日根據地的建立和鞏固。

  謝老是革命司法制度的創建人之一。他早在大革命時期的湖南和中央蘇區,就起草過一些法規條例。在這些法規條例中,即體現了他的處處為人民的司法觀點。長征到達陝北後,他繼承了大革命時期的人民司法精神;逐步完善著革命司法原則。當時的陝北民主政權,有的地區還沒有建立起來,有的還很不健全,而「司法工作在邊區似乎是政權中較落後的一環」。謝老認為司法工作對於鞏固邊區政權極為重要,便在總結大革命時期中央蘇區司法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調查分析了邊區司法的狀況:很少人有司法知識,對司法不注意,不去研究,人民又缺乏法律觀念,司法工作是落後的。要改變司法落後狀況,必須反對司法人員中的教條主義:一是不從實際出發,不依靠群眾,硬套書本條文。二是硬搬內戰時期的司法經驗。他指出,應該從目下邊區人民的需要出發,建設我們的新民主主義司法的理論與實際。為了做到這點,必須在判案經驗中,瞭解民情,由人民來證明司法工作的對與否。要從各方面聽取群眾對司法的意見,聽取當事人對審判的意見。這樣,才可言司法建設,才可解決其他問題。謝老提出:要由司法去瞭解社會諸問題,從而創造一套新的法規和審判形式,制定出適合邊區的單行司法條例。

  但是,由於當時在邊區嚴重存在著上述兩種教條主義傾向,要改變司法工作的落後狀況,是很不容易的。因此,謝老強調指出:司法上的思想轉變,比其他工作都要困難,因為它有很深的教條傳統。

  謝老將他這些司法觀點手寫給毛主席,有時還親自到毛主席住處當面交談。毛主席很贊成謝老的觀點。他說:司法也該大家動手,不要只靠專問案子的推事,裁判員,還是一條規律:任何事都要請教群眾。

  謝老根據這些見解,通過深入細緻的工作,使「司法落後」這一環得到了改變。他經常主持召開司法委員會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他還常常親筆起草給各分庭庭長和各縣司法處長的函件,提出具體指導意見和改進工作的方法,從而使邊區的司法工作狀況,得到逐步提向和改進。他還創辦了中國革命司法史上第一個司法講習班和第一個司法研究會,以培養司法人才和提高司法幹部的理論水平和業務知識。謝老說:司法人員必須是有學問,有才幹。司法是專門業務,要專門人才,「行政官不一定長於司法」。

  當時在邊區的幹部和群眾中,流傳一種說法,說「司法的人不近人情」。謝老認為,這種看法是一種誤解,因為法律是本乎人情的,「合乎人情的習慣,即是法」。他說解放區的法律和人情是統一的,因此他要求「司法的人,要懂情理。要懂得不近情之理和不合理之情,然後斷案,就會合法」。合情合法,就是公正的斷案。但是,要做到斷案的公正,又是不易的事。一天傍晚,他和林老正在談辦案的事,省裁判部送來一件案子要謝老批復。案情是一個姓孫的外號叫「驢駒」,夥同兩個人攔路搶劫,殺了人,搶走了財物。但原判機關只判孫驢駒一年徒刑。謝老批復說:「果真殺人,他是首犯,判一年太輕了。」這個案子還有賠償損失的問題,但受害人嫌賠償太少,不願接受,而原判機關便給「充公」了。謝老在批復中又指出,事主嫌少不要,你們就把它充公,這是不公正的,只能合理賠償,照數交還事主。他對判案人員說:法律是不能隨心所欲的,不能只寬不嚴,該寬就寬,該嚴就嚴。可是,原判機關對這一案子的殺人不嚴辦、賠償又充公的不公正判決,不願意改判,認為改判會破壞司法機關的威信,會失去群眾的信任。謝老便向判案人員講述了清朝時代的方法說:前清判案是把批文掛在衙門上,上訴人抄著批子,就可以推翻原審衙門的判決,原審衙門就管不著他。謝老嚴肅指出:封建時代都能這樣,何況我們現在?「司法威信的建立,在於斷案的公正和程序的合法,不在於改判與否上」。

  斷案的公正,還在於敢於碰硬。在延安時期,發生了一件要案,主犯是個有革命資歷的大頭。謝老根據事實和法律,堅持要判刑事處分,但有些人卻以權勢向謝老壓來。謝老並不屈從,堅定不改主張,便把他的觀點和處置意見報告毛主席。毛主席回信說:此等原則立場我們決不能放鬆,不管犯錯誤的是何等樣的好朋友與好同志。謝老協同邊區司法機關,判了那個要人的徒刑。幾個月後,他回憶這件事的時候說:不遵守法令的,大都是公務人員,因為這些人往往藐視地方政府的法令,認為地方政府的「職權低弱」,管不了他們,因此在「三令五申」之後,就要堅持「應罰的罰,應拘的拘。任何人的威脅,不屈,任何大頭子的說情,不理。要硬起頸骨來,做得幾次,威信就建立了」。這件事流傳至今。大家還在議論著,贊許著它的現實意義。

  謝老一慣堅持辦案中的實事求是的原則,反對逼供信,重證據,重視調查研究,依靠群眾,走群眾路線,以求作到「案案公正準確」。中央西北辦事處司法部成立不久,省裁判部送來「王觀娃死刑案」,要謝老批復。案情報告重說王觀娃當過土匪,今年又搶過一次人。因此原判機關認定:「非處死不可!」謝老反復看了案卷,提出了一系列可疑之點,王觀娃的罪到底是什麼?當了幾年土匪都有什麼事實?今年搶人搶了些什麼?在何處搶的?搶的情形怎樣?怎樣活動人當土匪的?都是哪些人?他指出:凡此種種事實情節,都沒有說清,在察卷報告上看不出來,這樣馬馬虎虎,怎好來定他的死刑?於是,他拿起毛筆,重重地寫了四個大字:「無從下批」省裁判部看到謝老的批復後,重新查據審理,結果以「無罪釋放」結案,—條人命活了下來,王觀娃高興地回家搞生產去了。

  過了不久,省裁判部又送來「田崇山等四犯死刑案」。從案卷上看,是不足判處死刑的,但這回倒省事了,不用「無從下批」了,因為「四犯」都已殺掉,才報來審批的。謝老氣憤地說:「先斬後奏」這種草菅人命的作法,本是舊社會的病,我們不能再害這種病了!他為此案,特地給當時擔任陝西省蘇維埃政府軍事部赤少部部長崔正冉寫了一封長信。信中說:「先斬後奏」的辦法,不合司法的規定,而且在和平時期,不應有此緊急的處置,「死刑必須報司法部批准,才能執行」。他還指出,判決案件(不管死刑或其他民刑案子),都應告訴他(指被告),不服可以上訴,即使被告不聲明不服,也應紿他上訴的權利和機會。謝老在那樣複雜困難的情況下,既沒有成文的法律,也沒有固定的法庭,而仍然嚴格要求司法機關和判案人員,要維護人民的權利,要貫徹實事求是的原則。

  謝老反對審案照定式問話,不去找尋案中的癥結,「僅注意被告不利方面,不注意其有利被告方面」。那年,邊區政府的總務科長,因貪污問題被關押起來,決定要判徒刑。謝老抱著懷疑態度,決心從「有利於被告方面」的事實情節中,去找尋案件的癥結。他親自訊問了總務科長貪污的情形,要他平靜下來,細細逐件回憶,然後謝老幫他一宗一項來計算,果然找出了案中癥結所在。原來,他把給邊區政府大食堂買豬的一筆錢忘了上帳,而豬又是大家見到的,肉也吃掉了,可賬上沒有出這筆錢。真相大白,無罪釋放。「犯人」立地變成了好人。謝老感慨地說:我們能少一個犯人,就多一份力量。這位總務科長出於對党對謝老感激之情,更加埋頭苦幹,為革命事業做出了許多新成績。全國解放後,這位總務科長當了領導幹部,還特地到北京來看望謝老。

  即是判了刑的犯人,謝老認為他也只是犯了罪的「人」。他經常向司法人員講解「犯人也是人」的道理,而且他們「是社會上不幸的人」,只是由於主觀的客觀的種種原因,使他造成了犯罪,而成為犯人,自然對他本人以及家屬,都是不幸的。因此,「對他們關心應該多。一方面剝奪其自由,一方面要尊重他的人格,改善他的環境,才能激發他的上進心,羞噁心。」所以,在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權下,對於犯人應該「充分採取感化主義,不採取報復主義。」為了貫徹這個原則,在中央紅軍到達陝北不久,各級政權還在逐步建立的情況下,謝老即提出要:「改善感化院的設備,從生活上、教育上給罪犯身心上以根本的改造。」他在給各高等分庭庭長和各縣司法處長的一個指示信裡,還進一步提出:必須清理監所,要一個所一個所清,一個人一個人清,要做到「所所管理好,人人教育好」。在謝老的指導和督促下,當時邊區各地對於犯人的管理和教育,出現了一種全新的面貌,使犯人有重新做人的機會和條件,使司法單位增強了改造犯人的信心。

  謝老還提出:在辦案中「要注意保護女權」。他認為,我們革命要解放全人類,而婦女解放是重要的一個部分,特別在中國封建社會持續的時間最長,對婦女的壓迫最深最重,使婦女和男子不能平等。因此,必須在司法工作上也應體現保護婦女的權利。陝北安邊縣發生了一起人命案,是丈夫殺死了妻子。早先,這個婦女就來延安告狀,說男人對她不好,要求離婚。謝老親自接待了這位不識字的農村婦女,親切地向她講了許多夫妻和睦的道理,要她與丈夫和好。女的聽從了謝老的勸解,回去了,但男方毫無悔悟之心,更加粗暴地虐待妻子,罵她「鬧自由」都鬧到延安去了,便經常打罵。女的忍無可忍,又多次到縣司法處要求離婚。因為在解放區提倡男女平等,自由戀愛,反對包辦買賣婚姻,因而一個時期離婚案件較多,封建保守的人罵這是「鬧自由」。縣司法處人員有的受封建思想的影響,不敢大膽保護女權,有的該離也不判離。這個案件就是一例。女的無奈,二闖延安,謝老便給縣司法處批示,應准予判離。女方高興地回去了。可是過了不久,縣司法處報來了這個案子,謝老翻開案卷,大吃一驚!報來的不是判離案子,而是報請核准死刑案:那個丈夫將妻子殺死了!謝老憤然批示說:「應斷離的,不斷。如斷離了,可救兩條性命。」他認為,這就是司法人員的職責和斷案的水平所致。他強調應該注意保護女權,因為人民的司法制度,不同于封建王朝的司法制度。謝老引述封建時代的司法制度,說:那時「舊刑名師爺三救:救生不救死,救多不救少,救男不救女」。這也是革命司法與封建司法的區別所在。

  審判與調解相結合,這是謝老一貫的主張,也是謝老在司法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方式。他在陝甘寧邊區的初期,親自擬的一封給各高等分庭庭長和各縣司法處長的指示信中,第一個問題就講的是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他指出:調解是解決人民之間衝突的最好方式,它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可使小事不鬧成大事,無事不鬧成有事;可使農村和睦,節省勞力從事生產」。因此,他要求區鄉政府,更應把調解工作看做是自己一件主要工作,「要使審判與調解相結合,政府和人民共同斷案」。

  當時,普遍存在一種觀點和說法,就是藉口工作忙,不願做調解,說「沒時間,沒耐心」謝老在給司法人員的一次講話中說,他有一次去見毛主席談司法問題,毛主席正在和一位工作人員談話,解決一件糾紛問題。這時他想到:毛主席可謂忙人吧?他還在作調解工作,而我們的忙,能比得過他嗎?謝老指出:「關鍵是認識和方法的問題。」要認識到:「審判是強人服從,調解是自願服從。」

  謝老是做調解工作的榜樣。他經常抽出時間協助司法人員對一些疑難案件進行調解,有時還親自直接進行調查瞭解,訪問群眾,掌握情況,調解某些案件,從而作出了榜樣,總結了經驗,指導調解工作。有一次,邊區政府一位幹部,到延安東關一個姓餘的群眾家裡去借家具,主人不願借,說了一些不好聽的話,這個幹部便動手打了對方,引起了糾紛,被法院處理。謝老得知後,覺得只為這樣一件事就法辦,似乎不很適當,這個幹部是紅軍長征戰士,又為革命致成殘廢,他對這家群眾並無惡意,而從是初犯,因此為了維護群眾影響和教育幹部,還是採用調解的方法為好。於是,謝老親自步行到東關很遠的山腳下,找到姓餘的群眾家裡,說明這個幹部的情況,其本人已向組織寫了檢討,並要我來向你們全家道歉。余家看到謝老這大年紀的「老革命」親自來向他道歉,很受感動。他們也說自已有錯,應該借家具給機關解決困難,這是自己為革命能做到也應該做到的事,不借反又罵人是不對的,只怪自己無知,感到很後悔,於是,姓餘的拿著家具跑來邊區政府,要到鳳凰山去找毛主席,要求不要處理這個幹部。謝老說:「你們同意放了他,我們就放他。」姓余的一家人都表示同意,於是,雙方見了面,各自認了錯,道了歉,言歸於好了。一個案件,經過謝老的調解,得到圓滿解決。所以,他對司法人員不僅重視言教,而且更重視身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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