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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力爭婦女團體參加國民會議


  (一九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權利不是支配階級給予我們的恩賞物,而是我們向支配階級手裡奪回的戰利品。我們固然不能婢膝奴顏的向支配階級乞求權利,我們亦不能夠安然坐著等候支配階級把權利送給我們。國民會議條例草案剝奪女權,舉國婦女群起抗爭,京滬婦女的抗爭尤為激烈,所以專門委員特別審查會把第十四條凡中華民國男子年滿二十五歲以上云云改為國民二字,不能不說是我們力爭的成績。

  然而如此便算我們完全勝利嗎?便可稱為女子參政成功嗎?那就未免太早了。固然我們不能把善後會議看得太無政治常識,他丟了順水人情不做,反而要開倒車,硬不肯通過這條,惹天下笑駡。但是我們要知道,國民會議如果沒有婦女團體的代表參加,這個戰利品——權利只是等於畫餅充饑的把戲。試問以女子現在所處的地位,能在各省區選舉中當選嗎?能在各省區教育會、農會、商會、工會當選嗎?華僑特區,婦女地位更為低微,當然是更不消說了。我們如果要在國民會議中提出婦女解決國事的意見,提出關於婦女本身利益的要求,便非力爭婦女團體代表參加國民會議不可。婦女團體參加國民會議有很多的理由:

  (一)婦女團體與教育會、商會、農會、工會地位同等,國民會議條例既規定各省區教育會、商會、農會、工會各選一人參加,則婦女團體亦應選一人參加;

  (二)國民會議只許教育會、農會、商會、工會參加,不許婦女團體參加,則直接為輕蔑婦女團體,間接即為輕蔑婦女;

  (三)中國一般社會思想仍為舊禮教思想所盤踞,反女權的頑固派到處皆是。國民會議如無婦女團體代表參加,則所謂廢除一切障礙女權發展之法律,另訂男女平權並助進女權發展之法律等等主張,將無法提出,更無法可以實現,我們奔走數月,結果不過空嚷一場,毫無實益。

  姊妹們!國民會議條例第十四條的修正是不成問題的,現在我們要更進一步,力爭婦女團體代表參加國民會議!姊妹們,不要忘記了,婦女團體參加國民會議是我們最初的主張,我們要堅持到底!

  (載《婦女週報》第八十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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