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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蘇維埃法庭寫在前面的幾句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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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二年三月二日) 臨時中央政府成立後,對於肅反問題的頒發了第六號的訓令,一方面是更徹底的去肅清了革命派別,糾正過去在肅反中發生的錯誤,建立正確的肅反路線,另一方面是保障工農群眾的權利,建立革命秩序,並禁止肉刑,嚴禁偏信口供,注意偵察工作和事實證據,對於犯人的處置,分▲▲成份與首要,附和來判罪,規定拘捕反革命的機關屬政治保衛局,審判的權限歸各級裁判部的將來的法院。 這次中央政府的臨時最高法庭與閩西政府所開的刑事法庭,完全是根據中央第六號的訓令第一次開庭來審判AB團改組派,社▲、託派等反革命派別。第一是按▲▲▲▲判罪的。閩西託派施簡、宋鐵英雖然是託派重要領袖,本次判決十年,因為他是產業工人出身,真減刑到五年,中央區軍醫院的AB團份子陳宗後,因為他是地主出身,所以重判他三年徒刑,第二是分首要與附和來判罪的,閩西的託派和社▲有的判五年和三年,有的只判幾個月,最高法庭對改組派有的四年、有的只半年,第三是根據確實證據來定罪,凡是證據不充分,或證明出是受誣害者一概釋放,閩西是當庭釋放了四個人。第四是對於證據確鑿,企圖借中央政府對於過去幫派中的證據指證,來故意反供,逃脫罪惡,如在最高法庭的審判之改組派,就當庭企圖反供,終被實際證據將他揭露,並各加判半年,就是對於現在當了反革命派從前在紅▲中有了英勇鬥爭和成績的,概行減刑,有的減一年半或半年的。 總之在這些反革命審判中,完全是執行中央第六號的訓令,保障工農權利,而給其正的反革命份子應得之罪。 中央執行委員會,對於此次審判的結果,都加以詳細審查,除批准外對於判決稍輕的是予以增加(如曹舒翔等),稍重的予以減輕(如魏栢剛等),真是慎重其事,一面使工農份子不致受誣,同時使反革命派無從逃脫罪惡或企圖▲頭。 最後我們更在這次法庭審判中可以看出反革命派的企圖推翻蘇維埃政權和紅軍,陰謀罪惡這完全是這些反革命分子自己口供中供出來的,我們為保護蘇維埃政權和紅軍,必須要給這些反革命派以制裁。 一切反革命派,都逃不了革命的制裁。 中央執行委員會封于臨時最高法庭審理AB團改組派軍事犯等要犯的判決書的決議案。 三個判決書憶全部原文▲通過之,但須修正以下各點。 一、曹舒翔,原判應監禁二年,但本執行委員會認為太輕。因為她是紅軍醫院第四分院的政治委員,又公然的加入AB團來破壞蘇維埃政權和紅軍,違背了共產黨和蘇維埃政府的委託。並且曹舒翔曾在蘇聯學習過三年,在蘇聯學習的時候,在政治上是站在一切不良份子方面。回國後來蘇區工作,又加入AB團,可見她之加入反革命組織不是偶然的。因此須增加監禁一年三個月,共須監禁三年三個月。為奪選眾權的期限仍照原判。 二、孔繁樹,依判決本應監禁三年,因他在革命戰爭中做過相當的工作,並因帶花而殘廢,因此法庭減少了他一年六個月監禁。但是他在AB團裡是擔任的指揮的責任,雖然做過相當的革命工作,對他的處罰,還是很輕,須增加三個月的監禁,共監禁一年九個月。但剝奪選舉權的期限仍照原判。 三、黎心誠,依原判是監禁二年,因他歷次作戰勇敢,且受傷數次,應減輕六個月,則監禁一年六個月。剝奪選舉權的期限仍照原判。 四、魏柏剛,依原判應監禁五年,但依他的罪狀,處罰未免過重一點,因此應減輕六個月的監禁,即四年六個月。但剝奪選舉權的期限仍照原判。 本決議案對於上列反革命犯的監禁期限之減輕和加重,應通知上列各犯人知悉。 中央執行委員會 主席 毛澤東 副主席 項英 張國燾 臨時最高法庭判決書 第一號 ——一九三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央政府臨時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委員梁柏台、萬家林。書記歐陽毅、何秉才。同時參加審判的國家原告婁夢俠。審判AB團反革命案件的被告人:曹舒翔、孔繁樹、陳宗俊三人。從國家原告機關的材料及法庭審判的結果,被告人的反革命事實,已經證明了,他們自己對法庭也已經承認了。AB團是地主豪紳富農、資產階級的法西斯蒂組織,他開始則用暴動的方式,企圖消滅蘇維埃政權和紅軍,暴動失敗後,則隱藏到蘇維埃區域內,積極破壞蘇維埃、共產黨,紅軍及一切群眾團體的工作,破壞工業聯盟,組織暗殺隊,暗殺革命領袖,成反革命國民▲▲▲進攻蘇區的內應。在紅軍後方醫院內則用殘酷的手段,上不好的藥以謀害▲員和指揮員。將救治紅軍傷病士兵的經費移作AB團活動之用,將群眾慰勞紅軍的食品,僅分給AB團團員。AB團的策略和陰謀是要推翻蘇維埃政權,恢復國民黨軍閥的反動統治,在過去事實中已經證明了。即被告人等的口供,也承認這些反革命企圖,而且在事實上已做了許多反革命的工作,反革命事實已成為鐵證。茲將他們的罪狀列舉如下: 1.曹舒翔,廿二歲,女性,未嫁,河南臨潁人,家庭背景中農,受過師範教育,在蘇聯學習過三年,原為共產黨員,後被開除,曾在第四分醫院擔任過教委,一九三一年十月五日被捕。一九三一年八月在興國石窩經戴濟民介紹入AB團,加入AB團之後,在第四分醫院秘書指揮AB團的工作,發展AB團的組織。曹舒翔是第四分醫院的政治委員,受共產黨和蘇維埃政府的委託,她不但不努力執行共產黨和蘇維埃政府給她的任務,反跑到反革命的營壘去,作了革命派進攻蘇維埃的工具,這是她反革命而兼瀆職罪。她在醫院中積極的進行AB團的反革命的工作,為別的AB團分子一面派人去調查逃跑的路線、預備逃跑,一面共同勾結白軍。作敵人的內應,她幫醫院工作,凡是AB團分子則用好藥醫治,對於非AB團分子則亂用藥,使他們不能很快的恢復健康,或者謀害他們,使他們不能再為紅軍服務,這是用另一個方式來破壞紅軍。吞沒公款,拿去做AB團的活動費。把AB團動搖分子即行屠殺,曹舒翔是直接破壞革命、破壞紅軍、破壞蘇區,造成恐怖現象的反革命分子。 2.孔繁樹,廿七歲,男性,湖南瀏陽人,家庭背景中農,學生,受過中等教育,原為共產黨員,後被開除,曾擔任過紅軍總醫院的中共院委書記。一九三一年十月十五日被捕。孔繁樹是一九三一年八月加入AB團,加入AB團之後,擔任紅軍總醫院AB團的代理秘書。AB團首領李用之被捕後,他就代理AB團的總指揮,雖維持甚短但他是繼續指揮各醫院AB團的組織和活動,孔繁樹是破壞紅軍、破壞革命的真實反革命分子。 3.陳宗俊,廿二歲,男性,湖南桃源人,家庭背景地主,師範學生,非共產黨員,已婚,曾任紅軍第六分醫院總務科長,去年十一月八日加入AB團,加入AB團之後,擔任了AB團分團部的組織,據他的口供,曾在伙夫隊、洗衣隊中做發展AB團的工作,同其餘的AB團共同破壞醫院的工作,是AB團的活動分子,而且是地主家庭出身,所以他加入反革命組織是有地主觀條件。 以上被告人等的反革命事實已經證明了,本臨時最高法庭,根據中央執行委員會第六號訓令,按照階級成份、首要與附和,分別作以下的判決: 1.曹舒翔監禁二年。從一九三一年十月五日計算起。在監禁期滿後又剝奪選舉權五年。 2.孔繁樹應監禁三年,因他曾在紅軍服務帶花,又系殘廢以前做過相當的革命工作,特減刑一年六個月,只監禁一年六個月。從一九三一年十月十五日計算起。在監禁期滿後又剝奪選舉權五年。 3.陳宗俊因他是小地主家庭出身,應監禁三年,從一九三一年十月十五日計算起,並永遠剝奪選舉權。 主席:何叔衡 委員:梁柏台 萬家林 臨時最高法庭判決書 第二號 一九三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六日,中央政府臨時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委員梁柏台、萬家林,書記歐陽毅、何秉才。同時參加審判的國家原告婁夢俠。 人民委員會命令 第六號 ——政府工作人員要加緊學習—— 有許多地方的政府,往往因負責人的文化程度太低,瞭解問題太差,以及不能把政府的經常工作好好的建立起來,對於上級的命令和文件,多半不能瞭解,也就不能執行,大抵不能有計劃地推動和進行,甚至連本地萬▲零細問題,都不能解決,因此更大的減低了蘇維埃政府的威信和作用,這是一個很大的缺憾。固然許多地方政府的負責人,純系工農成份,文化程度低下,缺乏充分的工作能力,但是決不能因此便讓他繼續下去,甚至藉口工農,無論對任何問題,均以「我是工農,我也不曉」來搪塞,以掩飾因循敷衍消極怠工的惡習以至不願學習不想進步的具體表現。這是絕對不准存留在政權機關內的,我們要堅決同這一傾向鬥爭,每一個在政府工作的人都應當加緊學習,儘量提高自己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尤其是不識字的工農同志,更要努力識字,積極學習政治和工作,造成真正的工農幹部。凡是不積極學習的就是對革命怠工,對蘇維埃政府工作不努力,這種份子,如若(不)自覺的如此屢戒不改那就應該不讓他來負蘇維埃的責任。現在為了提高工農同志的學習加強文化教育起見,決定每一區、縣、省都要設識字班,所有的委員和工作人員都要強迫他們努力識字,並要邀請群眾團體的負責人參加識字,鄉蘇的學校的開辦識字班,沒有的以該鄉識字的人來負責,主席及蘇維埃代表都要強迫識字。初學識字的人,平均每人每日至少要記五個生字,每個識字的人要教不識字的人。程度稍高的就要成立讀書班。可用中央所發的訓令、通令、法令、條例等及紅色中華為教材,上級政府應當經常督促指示下級做這一工作,並要檢查他們的成績,下級要經常向上級報告並要求上級的幫助,無論哪一政府人員,如故意忽視學習的工作,敷衍了事者,則以怠工論。 此令 公曆一九三二年三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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