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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新學會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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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勵新學會 第二條 本會以研究學理促進文化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信條如左 勤儉誠勇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有中等學校學力者經本會會員五人以上之介紹再經全體會員同意即認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凡中國人或外國人以學術或經濟贊助本會者經本會全體認可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六條 會員入會時須具入會願書及會費一元並遵守本會一切章程 第七條 會員有享受本會各種設備之權 第八條 會員有調查編輯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本會同人當勸其從速悔改 一、與各政黨有接近嫌疑因而妨害本會名譽者 二、違背本會信條者 三、對於會務漠不關心者 四、介紹會員不加審慎因而妨害本會名譽者 第十條 凡會員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經本會同人調查確實後召集臨時大會宣告除名 一、違背本會宗旨者 二、利用本會名義為個人私利之行動者 三、既入本會後又加入其他黨系因而妨害本會名譽者 四、會員人格上有重大污點因而妨害本會名譽者 五、有嫖賭或其他不道德之行為者 六、犯第九條之禁約關於同一事件已繼續提出警告書二次而無悔改之望者 第十一條 凡會員自願退會須提出理由書於本會 第十二條 第十條、第十一條之退會會員須交還徽章及一切證書 第三章 會務 第十三條 發行報章 本會發行報章為研究學理及會員通訊之用 第十四條 舉行演講 本會按期由庶務員推會員或延聘名人演講以增學識 第十五條 學術談話會簡章另定 第十六條 本會除力行上列各項外當隨時擴充舉辦有益事業以圖發達 第四章 機關 第十六條[1]本會設總會於濟南 第十七條 各處有會員五人以上者得設分會 第五章 職員 第十八條 本會設庶務一人文牘一人編輯主任二人交際主任二人發行主任二人 第六章 會議 第十九條 全體大會由全體會員組織之 第二十條 學術談話會每禮拜早九點開會一次開大會時須全體會員三之二以上到會始得開會主席臨時公推 第七章 會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金 二、職員特別籌募 三、贊助員之捐助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大會三分之二表決始得變更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議決日實行 (原載《勵新》第一卷第三期,一九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1]原文如此。 (1)王盡美參與起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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