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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普及教育方案商討(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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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效之補助: (甲) 中央對文化落後之窮省邊疆,在人才經費材料上應予以實質之補助。 (乙) 各省對於文化落後之窮縣,在人才經費材料上應予以實質之補助。 (丙) 各縣對於文化落後之窮鄉窮村,在人才經費材料上應予以實質之補助。 (丁) 省市縣政府對於普及教育實驗特別努力的機關,在人才經費材料上應予以實質之補助。 (戊) 政府應撥款補助勞苦大眾智力較高之子女上進,俾能學盡其才,免為貧窮所埋沒。 (十二)人民自動之努力: (甲) 設立中國普及教育助成會。(另訂簡章) (乙) 設立省市縣鄉邊疆華僑等普及教育促成會。(另訂簡章) (十三)研究實驗: 設立中央普及教育研究所。其宗旨在發現最經濟、最迅速、最能持久、最能令人進步的方法,以謀普及大眾兒童向上生活所需要之教育。(另訂簡章)本研究所應與衛生、農業、工業、交通、藝術、經濟研究機關聯合互助,探討新知,培養最高學術人才,以統制全國智慧而為國計民生謀解決。 (十四)全國財力總動員以謀教育之普及: (甲) 確定教育稅務使足敷普及教育之用,在教育稅未確定之前,各省財政當局不得籍口取消苛捐雜稅以減少教育經費而陷國民教育於停頓,否則即科以摧殘教育動搖國本之罪。在教育費不敷用以前,並須節省軍政費以充普及教育之用。 (乙) 徵收遺產稅以資普及教育之用。後人對於先人之遺產,除教養費外,應將遺產餘利公諸社會所有。先人對於子孫也只可負擔教養費,若將巨產給後人不勞而獲,自必養成他吃喝嫖賭,弄得家破人亡。縱使政府不徵收遺產稅,有錢者為愛護子孫起見,亦當在保留教養費條件之下,悉數捐為普及教育之用。 (丙) 指撥公有荒地為普及教育之用。 (丁) 指撥美法比意英各國庚款之一半為普及教育之用。其他一半為發展各研究所之用。 (戊) 行政專員或縣長領導教育局長或督學到各市鄉勸導各公所、會館、祠堂、寺廟以原有財產興學;沒有公產或公產不足之處則勸導出資興學,坐候到籌定確實辦法才離開。十餘年前浙江省有一縣長在半年之中興辦一百餘校,即是用此辦法。 (己) 勸導人民以婚喪做壽節省之款在普及教育上建立紀念。 (庚) 勸導人民捐圖書文具,或百份,或千份,或萬份,或十萬份,或百萬份。每份蓋上捐者姓名以留紀念。 (辛) 扶助各種生產工學團之普遍的建立,每個生產工學團發展到一個時期,便能以自己的力量擔負一部分的普及教育費。(參看《寶山縣觀瀾普及義務教育急成方案》中之棉花工學團) (壬) 減少中等以上學校假期,並從份量門類上減少向上生活所不需要之功課,縮短中等以上畢業年限,(醫科除外)以節省之經費充普及教育增加研究所之用。 (十五)妨害進步罪: 婆婆不許媳婦讀書,老闆不許夥計上學,司務不許徒弟看報,工廠經理不許工人求知識,士大夫不許兒子教小孩子。這是小先生碰到的五個大釘子,也是妨害中華民國進步的大障礙。我們必定要掃除這種障礙,才能前進。要想掃除障礙,下列數條法律,實屬必要: (甲) 凡是中華國民及其子女,每人每天至少須有一小時上學或自修之權利。 (乙) 凡以特殊地位侵犯人上學或自修權利者,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丙) 凡對自願教人的人施以阻止者,處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一百元罰金。 (十六)初步文字教育之預令強迫: 文字教育應預令強迫。預令強迫之作用在提醒一般不識字之民眾自動的去請人教。以往的民眾教育好像是求人來學。預令既下,民眾對於知識的消極的拒絕,可以轉變而為積極的追求。 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下令預告全國民眾限二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讀畢教育部指定幾種千字課之一種。至四月一日,七月一日,十月一日下第二、第三、第四次預告令。第一次預告令下後即令小學生,茶館說書人,電影院廣告與警察到處逢人宣傳,勸其早些求學,不要臨時抱佛腳;並說明二十五年一月一日即有識字警察,手指《千字課》,站在城門口、車站、碼頭及交通孔道,臨時抽驗來往行人,檢查他們的頭腦如同檢查行李一樣,不識字的要罰愚民捐銅元一枚。預令裡還要說及二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家裡、店裡、工廠裡、任何機關裡,如有無故不識字的人,按人數每人每月罰銀一元。由家長、店主、工廠經理、機關主持人繳納。識字成人或學生對其負責而不識字之親友不肯施教者罰守知奴捐銀一角並公佈之。 (十七)考成: (甲) 初步文字教育之考成標準為學齡以上之人民百分之九十會讀《千字課》,百分之九十五會用漢字簽自己的姓名並會寫。中華民國第二步之文字教育及普及其他教育之考成標準另行訂之。 (乙) 每所小學私塾至少要有二分之一的小學生做小先生。超過四分之三的小學生做小先生者傳令嘉獎其校長、負責之教師及最出力之小先生。不及二分之一者校長受警告,不及三分之一者校長撤職,負責之教師同。 (丙) 民眾學校之傳遞先生與學生總數比例之考成與小學同。 (丁) 省教育廳長、縣長、教育局長、鄉長、教育委員之考成,亦以各管公私立小學校、私塾、民眾學校之學生總數與小學生總數加傳遞先生總數之比例為根據,其算法亦與小學同。 (戊) 各省、各特別市、各縣各市各鄉各校之開始考成日期由上級主管廳預令發佈。但此項預令至遲不得延過民國二十四年六月一日。考核各省成績之日期由教育部預令頒佈。但此項預令須於民國二十四年四月一日前頒佈。 (己) 尋常教師所教學生,以及小先生、傳遞先生所教學生,均須依部頒表格登記由校長掌管,並作詳明統計具報教育局,教育局轉報教育廳,教育廳報告教育部;每學期一次,再由上級教育行政長官抽查以憑考核。 (十八)中央普及教育二十四年度預算。 (甲) 中央文化落後地帶普及教育補助費。 二〇,〇〇〇,〇〇〇 (乙) 中央科學電影製造局經費 四,〇〇〇,〇〇〇 (丙) 中央無線電收音機研究製造局經費 一,〇〇〇,〇〇〇 (丁) 中央普及教育研究所 五〇〇,〇〇〇 (戊) 中央普及教育輔導會議 一〇,〇〇〇 總計 二五,五一〇,〇〇〇 (原載1935年3月1日《生活教育》第2卷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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