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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過


  文事瑣談

  文過

  題意是文章過失,非文過飾非。

  最近寫了一篇文章發表,又招來意想不到的麻煩。

  此文,字不到兩千,用化名,小說形式。文中,先敘與主人公多年友情,中間只說了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後再敘彼此感情,並點明他原是一片好心。最終說明主旨:寫文章應該注意細節的真實。純屬針對文壇時弊的藝術方面的討論,絲毫不涉及個人的任何重大問題。扯到哪裡去,這至多也不過是拐彎抹角、瞻前顧後,小心翼翼地,對朋友的寫作,苦口婆心提點規諫。

  說真的,我寫文章,尤其是這種小說,已經有過教訓。寫作之前,不是沒有顧忌。但有些意念,積累久了,總願意吐之為快。也知道這是文人的一種職業病,致命傷,不易改正。

  行文之時,還是注意有根有據,勿傷他人感情。感情一事,這又談何容易!所以每有這種文字發出,總是心懷惴惴,怕得罪人的。我從不相信「創作自由」一類的話,寫文章不能掉以輕心。

  但就像托翁描寫的學騎車一樣,越怕碰到哪一棵樹上,還總是撞到那棵樹上。

  已經清楚地記得:因為寫文章得罪過三次朋友了。第一次有口無心,還預先通知,請人家去看那篇文章,這說明原是沒有惡意。後來知道得罪了人,不得不在文末加了一個注。

  現在看來,完全沒有必要。當時所謂清查什麼,不過是走過場。雙方都是一場虛驚。現在又有人援例叫我加注,我解釋說:散文加注可以,小說不好加注,如果加注,不成了「此地無銀三百兩」嗎?

  說是小說也不行。有的人一定說是有所指。可當你說這篇小說確有現實根據時,他又不高興,非要你把這種說法取消不可。

  結果,有一次,硬是把我寫給連共的一封短簡,已經排成小樣,撤了下來。目前,編輯把這封短簡退給我,我看了一下內容,真是啼笑皆非:城門失火,殃及池魚,只能向收信人表示歉意。

  魯迅晚年為文,多遭刪節,有時弄得面目皆非。所刪之處,有的能看出是為了什麼,有的卻使魯迅也猜不出原因。例如有一句這樣的話:「我死了,恐怕連追悼會也開不成。」給刪掉了。魯迅補好文字以後寫道:「難道他們以為,我死了以後,能開成追悼會嗎?」當時看後,拍案叫絕,以為幽默之至,尚未能體會到先生憤激之情,為文之苦。

  例如我致連共的這封短簡,如果不明底細,不加注釋,任何敏感的人,也不會看出有什麼「違礙」之處。文字機微,甚難言矣。

  取消就取消吧,可是取消了這個說法,就又回到了「小說」上去。難道真的有沒有現實根據的小說嗎?

  有了幾次經驗,得出一個結論:第一,寫文章,有形無形,不要涉及朋友;如果寫到朋友,只用頌體;第二,當前寫文章,貶不行,平實也不行。只能揚著寫,只能吹。

  這就很麻煩了。可寫文章就是個麻煩事,完全避免麻煩,只有躺下不寫。

  又不大情願。

  寫寫自己吧。所以,近來寫的文章,都是自己的事,光彩的不光彩的,都拋出去,一齊大甩賣。

  但這也並非易事。自己並非神仙,生活在塵世。固然有人說他能遺世而獨立,那也不過是吹牛。自我暴露,自我膨脹,都不是文學的正路,何況還不能不牽涉他人?

  大家都希望作家說真話,其實也很難。第一,誰也不敢擔保,在文章裡所說的,都是真話。第二,究竟什麼是真話?

  也只能是根據真情實感。而每個人的情感,並不相同,誰為真?誰為假?讀者看法也不會一致。

  我以為真話,也應該是根據真理說話。世上不一定有真宰,但真理總還是有的。當然它並非一成不變的。

  真理就是公理,也可說是天理。有了公理,說真話就容易了。

  1991年7月23日促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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