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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產國際章程


  共產國際章程(1)(一九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共產國際第六次世界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共產國際——國際工人聯合會,是各國共產黨的聯合,是統一的世界共產黨。共產國際是無產階級世界革命運動的領袖和組織者,是共產主義的原則和目的的負擔者,共產國際實行爭取工人階級大多數的鬥爭,爭取無產農民的廣大階層的鬥爭,爭取世界無產階級獨裁的建立,爭取全世界社會主義蘇維埃共和國聯盟的創造,力爭階級的完全消滅和社會主義的實現——就是共產主義社會的第一階段的實現。

  第二條 凡是加入共產國際的黨,都稱為:某國共產黨(共產國際分部)。每國只能有一個共產黨,是加入共產國際而為其分部的。

  第三條 凡是承認某國共產黨及共產國際的黨綱和章程,為某黨部下層基礎組織之一員,積極參加其工作而服從該黨及共產國際之一切決議,並按時交納黨費者,皆得為共產黨及共產國際的黨員。

  第四條 共產黨的基礎組織為企業中之支部(工廠、作坊、礦坑、商鋪、農場等),每一支部聯合在該企業工作之一切黨員。

  第五條 共產國際及其各國分部的建設,是按照民權集中的原則的;民權集中主義的原則是:(一)黨的一切指導機關都由選舉產生,低級和高級的指導機關都是如此(黨員全體大會、黨部會議、全國代表大會);(二)黨部機關對於自己的選舉人定期報告;(三)高級黨部機關的決定對於低級機關是必定要遵守的;嚴格的黨的紀律,絕不推諉的執行共產國際及其機關,以及黨的中央機關的決議。

  黨的問題,只在相當黨部機關通過該問題的決議以前,可由黨員及黨部討論。至於共產國際世界大會,其各國分部的全國大會,或者共產國際的及其各國分部的指導機關,已經通過決議之後,則即使一部分黨員或地方黨部對於該決議不能同意,此等決議亦當無條件的執行。

  如果黨在不能公開的狀況之中,則可以由高級黨部機關委派低級機關,並可適用指定職員的辦法,隨後再由党的更高機關追認。

  第六條 黨外群眾的工人農民組織及其機關中(工會、合作社、體育會,參戰人聯合會,此等團體的全國大會或會議上),以及地方自治機關,或蘇維埃、國會等等之中,即使只有兩個黨員,亦當組織共產黨黨團,以鞏固黨的影響,而在此等團體之中實行黨的政策為目的。

  第七條 共產黨黨團服從相當的黨部機關。

  (注一)國際性質的團體裡的共產黨黨團(赤色職工國際、國際濟難會、國際勞工賑濟會等)服從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

  (注二)共產黨黨團組織的結構及其工作指導的方式,由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及其各國分部的中央委員會,另以特別指令規定之。

  第二章 共產國際世界大會

  第八條 共產國際的最高機關,是各國共產黨(各國分部)及一切加入共產國際的團體代表之世界大會。

  世界大會,討論並決定黨綱上策略上組織上與共產國際及其各國分部有關係的問題。改變共產國際黨綱及章程之權,完全屬￿世界大會。

  世界大會每兩年開一次。世界大會召集的時間及各國分部代表的人數,由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決定之。

  每一分部在世界大會上表決權之數目,由世界大會按照該國共產黨員人數及該國政治上的意義,以特別決議規定之。附有命令的代表證書,是不能被承認的,而且是認為是作廢的。

  第九條 共產國際緊急的世界大會,如有照前次世界大會上表決權之過半數的幾國共產黨的要求,得召集之。

  第十條 共產國際世界大會選舉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及國際監察委員會。

  第十一條 執行委員會的所在地,由世界大會決定之。

  第三章 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及其機關

  第十二條 共產國際兩次世界大會之間的指導機關是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給共產國際各國支部以指令並監督其行動。

  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出版共產國際中央機關報;至少須用四種言語出版。

  第十三條 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國際執委)的決議,對於一切分部都是必須遵守而要立刻執行的。各國分部有對於世界大會提出審查國際執委決議之權,但在世界大會未取消該決議之前,各國分部不得拋棄執行之責任。

  第十四條 共產國際各國分部之中央委員會,對於各該本國黨的全國大會及國際執委負責。國際執委有取消及修改各國分部全國大會的決議、中央委員會的決議之權,並有決議而令各國分部全國大會及中央委員會必須遵守執行之權(參看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 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有權開除整個分部、一部分黨員或各個黨員之破壞黨綱章程或世界大會及國際執委的決議者。被開除者有權要求世界大會審查。

  第十六條 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批准各國分部的黨綱。如果國際執委對於分部的黨綱不加批准,則該分部有權要求世界大會審查。

  第十七條 共產國際各分部之指導機關報,必須公佈國際執委之決議及正式文件;此等決議應盡可能的登載在各國分部之其他機關報。

  第十八條 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有權接受同情於共產主義之團體及其政黨,使以有發言權的資格加入共產國際。

  第十九條 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選舉主席團,為國際執委開會之間經常執行其工作的機關,對於國際執委負報告之責任。

  第二十條 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團,有權設立經常的辦事局(西歐局、南美局、東方局等),以建立與各國分部更密切的關係並實行更好的指導為目的。

  (注)此等國際執委經常辦事局的行動範圍,由國際執委或其主席團規定之。此等國際執委經常辦事局的權限,當通知該辦事局行動範圍所及之共產國際分部。

  第二十一條 共產國際的分部必須遵守並執行國際執委經常辦事局的指示和指令。相當的分部,可以要求國際執委或其主席團審查此等辦事局之指示和指令。但在國際執委或其主席團未取消該決議以前,各國分部不得拋棄執行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團,有權派遣全權代表到共產國際之各國分部。此等國際執委代表,受國際執委或其主席團之訓令,其行動須對國際執委及其主席團負責。國際執委代表有權參加各國分部中央及地方黨部之一切會議。國際執委代表與該代表所派往的分部中央委員會發生密切關係而執行自己的任務;但代表在該分部之全國大會、會議、討論會上的發言,亦可以在各個場合是反對該分部的中央委員會的——如果中央委員會的路線和國際執委的指令不同。國際執委代表,特別負責審查各該分部對於世界大會及國際執委決議的執行。

  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團,有權派遣指導員到共產國際的各國分部。指導員的權限和責任,由國際執委規定之;指導員的工作,對於國際執委負責。

  第二十三條 國際執委的會議,至少六個月開會一次。每次開會,至少須有過半數執行委員出席,方為合法。

  第二十四條 國際執委主席團至少兩星期開會一次。主席團會議,至少須有過半數主席團委員出席,方為合法。

  第二十五條 主席團選舉政治秘書處,為決定經常工作的機關,準備國際執委及其主席團開會時的問題,並為國際執委及主席團之執行機關。

  第二十六條 國際執委主席團委派定期出版物及共產國際其他出版物的編輯。

  第二十七條 主席團設立勞動婦女工作部,設立指導一定區域的共產國際各國分部工作的經常委員會(地方秘書處),及其他必需的工作部門。

  第四章 國際監察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國際監察委員會審查對於加入共產國際的各國分部的統一和團結有關係的問題,並且估量各分部的黨員——各個共產主義者的行為。

  國際監察委員會在此種方向之下:

  (一)審查各國共產黨黨員因為政治上的不同意見受著紀律上的處分而不服者對於該黨中央委員會行為的上訴。

  (二)審查各國共產黨中央機關的委員和上述的同樣事件,以及各國共產黨自己認為需要國際監察委員會審查的關於各個黨員之事件,或者由國際執委主要機關交由國際監察委員會審查之事件。

  (三)審查共產國際的財政。

  國際監察委員會,不干涉各國共產黨政治上的不同意見及組織行政上的衝突。

  國際監察委員會的所在地,由國際監察委員會與國際執委協商而確定之。

  第五章 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與共產國際各國分部之相互關係

  第二十九條 凡是加入共產國際的各國分部以及同情團體的中央委員會及中央機關,必須有系統的將自己會議的記錄及所做工作的報告,寄送國際執委。

  第三十條 共產國際各國分部的各個中央委員或者一部分中央委員之拋棄自己的職務,皆認為是搗亂共產主義運動的行為。黨內每一個指導地位並不屬￿負有該職務的個人,而是屬￿共產國際全體。各國分部被選的中央指導機關委員,在改選之前,必須得著國際執委的同意,方能脫離自己的職務。各國分部中央委員會不得國際執委同意而批准的辭職,作為無效。

  第三十一條 凡是加入共產國際的各國分部,尤其是宗主國共產黨與其殖民地共產黨,以及鄰近國家裡的共產黨,應當相互之間有組織上消息上的密切關係,互相派遣代表出席于党的會議及全國大會,並可得國際執委的同意而交換指導人才。

  第三十二條 共產國際兩個以上的分部(如巴爾幹各國的共產黨,斯干蒂納文半島[1]的共產黨),政治上互相有共同的鬥爭條件的關係,得由國際執委的同意,以配合自己行動為目的,而結合幾黨的聯盟,在國際執委指導及監督之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三條 共產國際的分部應當經常交黨費給國際執委,黨費的數量由國際執委規定之。

  第三十四條 共產國際各國分部的經常大會或緊急大會,必須得國際執委的同意而召集之。

  如果某國共產黨在世界大會之前不召集全國大會,則該共產黨選舉代表出席世界大會之前,應當召集黨的全國會議或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以準備世界大會上的問題。

  第三十五條 國際共產主義青年團(青年共產國際)亦是共產國際的一個全權的分部,服從國際執委。

  第三十六條 各國共產黨應當準備轉變到秘密的狀態。國際執委必須幫助相當的黨準備轉到秘密狀態。

  第三十七條 共產國際各國分部的黨員,從甲國轉到乙國,必須得該黨員所屬分部之中央委員會的允許。

  凡是遷移的共產黨員,必須加入該黨員所到國家的共產國際分部。凡是不得自己分部中央委員會的允許而離開所在國家的共產黨員,不能加入共產國際的其他分部。

  注釋

  [1]斯干蒂納文半島,今譯斯堪的納維亞半島。

  (1)本篇據莫斯科外國文書籍出版社1929年11月出版的《共產國際黨綱及章程》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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