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瞿秋白 > 瞿秋白文集③ | 上頁 下頁
滬案重查與五卅屠殺的結局


  (一九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滬案重查已經完結,各國所派的司法調查委員也已經走了,在這戰事倥傯的時候,政府以及商會等類的高等華人仿佛早已把五卅以來的屠殺,忘在九霄雲外。因此,四圍竟絕無聲響,讓帝國主義者背著我們中國民眾,判決了五卅所殺的人是該殺,以後還要照例狠狠的屠殺。

  這次所謂司法調查,本來是帝國主義者「結束」五卅事件[1]的手段。若論五卅屠殺的真相,以及五卅以來帝國主義者對於中國民眾的種種壓迫,中國人民早已完全明瞭,用不著什麼調查。中國民眾已經完全明瞭五卅事件的經過和意義,並且早已提出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就是廢除不平等條約,收回租界,關稅自主……,具體點說,便是上海工商學聯合委員會[2]提出的十七條要求[3];即使退一步說,就算當初外國老爺們不知道屠殺時的情形,不知道究竟是殺人的人有罪,還是被殺的人該殺;那麼,五卅之後一星期內帝國主義的會審公堂[4]已經判決群眾無罪,況且早已經六國委員[5]的一度調查,難道還能說不知實在情形?實際上帝國主義者的列強政府,北京的所謂外交團,上海的各國領事早已完全知道五卅屠殺的內容和動機。他們自己做出來的事,並且是自己審判自己調查過的,怎樣不知道,怎樣還要調查?原來,第一次六國委員調查之後,法國委員遽然將調查結果在巴黎發表,英國還以為加重了他們罪名,還以為誣衊中國學生和工人太輕,堅持不應公佈,不合事實。於是發生重查這件事。可是所謂調查,並非要求事實的真相,只不過是各國帝國主義者之間,要想協商出一個一致的態度,來壓迫中國罷了。所以與其說這是滬案重查的委員會,不如說他是國際協商一致壓迫中國的會議。五卅屠殺案中,英、日是兇犯,美、意等等帝國主義國家是幫兇。然而比較站在事外的國家,如法國——後來還有美國,甚至於日本——都想把屠殺的罪名推到英國身上,英國卻偏偏要把列強綁在一起對付中國。這種互相推諉互相衝突之中,便有一查再查的現象發見。五卅之後兩三個月,列強之間對華政策的衝突一直不能協調,因此也就無從「結束」這個所謂五卅事件。一方面,因為五卅案裡,如果英國受著屠殺首犯的判決——就算只答應中國人民一部分的要求,對於英國在華的侵略勢力,也是一個很大打擊。所以英國不但不肯輕易承認屠殺的真相,甚至於像法國委員所公佈的調查結果,也不肯承認。別方面,因為那時中國反帝國主義運動的潮流很高,如果法、美等國完全老老實實幫著英國說話,如果他們不設法把自己共犯的罪名抵卸到英國一國身上,他們的命運就也和英國一樣。所以法、美等國,不但為著要在中國趁此機會和英國人的勢力競爭,而不肯表同意於英國所要的「調查結果」,並且美、法、日本相繼的假意表示同情,表示贊成中國人民的要求,送一個空口人情,以緩和中國人民反對自己的空氣,在這樣情形之下,當然在帝國主義的列強之間不容易有一致的意見,有公認的五卅「真相」,不容易協商出一致蒙蔽五卅真相的辦法。在這種情形之下,重查當然一時不容易實現,帝國主義的列強當然一時不容易一致進攻中國。五卅事件也就一時不容易「結束」。

  五卅案初起的時候,列強這樣互相衝突不能協調,因而不能一致進攻中國,使中國民眾的反帝國主義鬥爭,得以利用他們之間的矛盾而發展的情形,完全因為上海、香港的中國無產階級及全國一般的革命群眾,堅持著反帝國主義的徹底的要求,有很明顯的反對一切不平等條約及帝國主義的旗幟。這種情形的繼續,當然全靠中國民眾的積極鬥爭,極廣泛的罷工抵貨的運動,極鞏固的群眾組織和宣傳。中國人民所要的五卅事件的「結果」,當然不是帝國主義者延宕敷衍的調查,更不是他們一致蒙蔽事實,判決被殺人的該殺……而是徹底推翻一切不平等條約,收回租界,關稅自主,撤退外國駐華的一切武裝勢力。中國人民的團結奮鬥的力量一天不渙散,中國人民的要求一天不妥協讓步,中國人民,尤其是無產階級的運動一天不受摧殘,帝國主義者之間的一致進攻是決不可能的。可是,到後來,事實上,不但五卅以來中國人受屠殺的恥辱不能洗雪,而且列強居然敢不顧政府和人民的抗議,斷然實行重查,居然敢以各國雜糅的法律來裁判已經被殺的中國人的罪名,居然敢在中國境內,在全國民眾奮起反抗的時候,開國際法庭。雖然此次重查的結果聽說各國委員的意見仍不一致,然而列強一致進攻的形勢已經在重查之中表現出來。這是甚麼緣故?列強之間何以能得到這種一致,何以竟能想以司法調查結束五卅事件?

  第一、當工商學聯合會提出十七條要求之後,上海總商會[6]擅加修改,另提十三條[7],刪去撤退外國駐華的武裝勢力和取消領事裁判權[8]的要求。中國人民方面的團結和力量,經總商會這樣一來,便第一次暴露自己的渙散。總商會刪去這兩條要求,無異告訴美、法、意、比等國,說中國人民中已經有一部分高等華人,並不反對你們駐紮海陸軍,使用武裝巡捕和商團來殺中國人,並不要求根本取消領事裁判權。於是這些國都放了心,只管可以在中國橫行,只管與英國共同來「維持」這國際殖民地上的「秩序」,不會惹起中國人來反對自己的。這就是列強得以共同進攻的第一次機會,亦就是他們之間達到一致的第一步。第二、戴季陶[9]等的單獨對英論漸漸宣傳起來,總商會在開市的宣言裡,說日本紗廠罷工解決後便不反對日本。這種空氣占了優勝之後,首先屠殺中國工人的日本資本家也就放了心。尤其是到了談判解決日本紗廠罷工的時候,總商會以及日本的種種買辦——直接的、間接的——都一致幫著日本壓迫工人,竟用一二萬元的恤金,空口允許三個月後加工錢等類的條件,便解決工潮;中國的這些高等華人不但在對外的條件中刪去工會自由的要求,並且華商工廠對於承認工會,也與英、日一致的堅持等待政府公佈工會條例。對於英、日,尤其是日本,這樣妥協讓步,真不愧孔仲尼[10]、戴季陶道統的和平、謙讓、仁慈的美德,可是對於工人卻和外國資本家勾結一致行使極殘狠狡詐的威迫欺騙手段——這就是中國資產階級的「政治道德」。這種高等華人的政治道德,便大大安了日本帝國主義者的心,從此中國人民對於日本不至於和對於英國一樣的反對,日本已經可以無所顧忌,盡可和英國一致維持帝國主義對華的威信。這就是列強得以共同進攻的第二次機會,亦就是他們之間得到一致的第二步。

  第三、中國人民的內部既然屢次發現團結力的渙散,帝國主義者方面又得著賣國的奉系軍閥做助手。奉系軍閥在青島、天津、上海等處封閉學生會、工會,逮捕學生、工人,宣佈戒嚴。五卅運動中的主力軍既然受著這種摧殘,又有許多買辦、工賊受著高等華人的指揮來搗亂,這一勞動群眾被壓迫得不能動彈的時候,商界的抵制英日貨運動也早已煙消雲滅。這種情形之下,帝國主義的列強自然能更進一步的一致行動,共同進攻。滬案重查,便實現在這個時候。「高等華人」是已經軟化了,妥協了,甚至於聯合軍閥和帝國主義來壓迫工人、破壞民族解放運動了,「下等華人」又已經被壓到不能有公開的組織和運動。列強的欺壓中國,自然是如入無人之境了。

  第四、等到奉系軍閥的邢士廉[11]被浙軍[12]趕走,上海的革命民眾,工人和學生要重新起來,擴大反帝國主義的鬥爭,而浙軍和上海大資產階級仍舊繼續奉軍的壓迫。這正是滬案司法重查的時候!這次全國反奉的戰爭裡,不但上海,全國的民眾都要起來繼續愛國運動,因為在民眾的眼光看來,反奉就是反對帝國主義,因為奉軍已經是很明顯的帝國主義的爪牙。然而不但浙軍在上海,吳佩孚[13]在漢口仍是繼續的高壓革命群眾,甚至於上海的保衛團都幫著軍警封禁愛國團體,查緝學生、工人的宣傳和運動。所以聯軍[14]商會等等,雖然表面上都發了不少反對滬案重查的宣言和電報,事實上他們是幫著帝國主義者鎮壓民族解放運動的復興。上海以及全國的民眾既然因此而不能鞏固自己的組織,不能廣泛的發展反帝國主義的鬥爭,帝國主義的司法調查委員當然能安安逸逸來審判死人的罪名,實行國際共管中國的第一步。於是滬案重查便在這「戎馬倥怱」之中偷偷的完了!這四種情形,便是列強敢於重查滬案,敢於用這種侮辱中國的手段「結束」五卅事件的原因。

  可是五卅事件真正便是如此結局了嗎?

  中國的民眾不但決不承認這種調查,決不承認五卅屠殺便可以如此結束,並且在這種重查之中民眾得著更重大的教訓:帝國主義列強之間的一致進攻,完全由於中國方面的妥協退讓,由於高等華人的壓迫民眾。因此,民眾更加要努力奮鬥,力爭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推翻一切壓迫者和剝削者。軍閥的幫助帝國主義、壓迫民眾的罪惡,在這次已經徹底的暴露。商閥的只顧少數人利益,剝削壓迫民眾,種種狡猾狠辣的手段,也已經現出他們的原身,對於勞動民眾下全力的實行階級壓迫,對於帝國主義者卻甘心妥協誤國。可見要求中國的真正解放,必須要實行反對軍閥、商閥的階級鬥爭,必須要使中國的政權握在大多數平民群眾的手裡。因此,民眾更加要推翻軍閥和商閥,要力爭國民會議,建立真正統一的代表全國民眾利益的政府。中國民眾的民族解放運動決不會停止的。現在香港、沙面的幾十萬人的罷工運動還繼續著。正因為廣州民眾以自己的力量戰勝了許多反動軍閥,有人民的政府,有人民的武力,所以不但一般勞動民眾能繼續著奮鬥,而且連商人群眾也有覺悟,不讓商閥把持;雖然英國人同樣的派陳炯明[15]、鄧本殷[16]和永績等軍艦去打廣州,而廣州國民政府受工農群眾的贊助,始終能戰勝他們。並且江浙和北方戰爭的發展中,北部、中部的人民也在繼續團結自己的力量,並督促國民軍[17]參加。全國民眾的解放運動不但不停止,並且要使反奉的戰爭,變成民眾反抗軍閥帝國主義的革命戰爭,掃除一切賣國軍閥,建立真正的民眾政權,打倒買辦、商閥的勢力,達到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徹底解放中國的目的。這才是五卅屠殺案的真正結局呢!

  原載1925年12月3日《嚮導》第137期

  署名:秋白

  注釋

  [1]五卅事件,即五卅慘案,見本卷第181頁注①。

  [2]上海工商學聯合委員會,見本卷第192頁注①。

  [3]十七條要求,見本卷第234頁注④。

  [4]會審公堂,見本卷第20頁注①。

  [5]六國委員,見本卷第277頁注②。

  [6]上海總商會,見本卷第21頁注⑧。

  [7]十三條,見本卷第234頁注⑧。

  [8]領事裁判權,見本卷第146頁注⑧。

  [9]戴季陶,見本卷第340頁注③。

  [10]孔仲尼,即孔子。姓孔名丘,字仲尼。

  [11]邢士廉,見本卷第308頁注⑦。

  [12]浙軍,指浙江軍務督辦孫傳芳率領的直系軍隊。

  [13]吳佩孚,見本卷第6頁注④。

  [14]聯軍,指以孫傳芳為總司令的蘇、皖、贛、浙、閩五省聯軍。

  [15]陳炯明,見本卷第6頁注⑨。

  [16]鄧本殷,陳炯明部將,當時盤踞在廣東南部。1925年9月,陳炯明率部進攻廣州,鄧本殷配合進攻。次年2月該部被國民革命軍消滅於海南島。

  [17]國民軍,見本卷第125頁注⑨。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