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瞿秋白 > 瞿秋白文集③ | 上頁 下頁
五卅交涉的危機


  五卅交涉的危機(1)——注意亡國的外交政策(一九二五年六月十日)

  一、最小限度的條件還選擇嗎?

  列強侵略中國到今天這步田地,我們的正當要求,當然是取消一切不平等條約,收回租界、海關等等,恢復我們中國的獨立地位。假使要辦交涉,第一步便應當要求列國先將租界交還上海市民,即刻取消工部局[1],組織上海臨時市政府,然後由中國召集世界各國在上海開國際會議,重新審定一切條約,廢除不平等的協定,取消一切外人特權。這才是正當的交涉。

  如今上海工商學聯合會的十三條[2]裡,連收回租界、取消外僑立法行政權的要求都沒有,只要求華人的參政權,仿佛自認中國是英、美、日……等國的臣民;連廢除領事裁判權[3]的要求都沒有,只要求收回會審公廨[4],對於洋人控告華人的案件,仍然不受中國法律的處理;連取消萬國義勇隊[5],撤退美國駐華艦隊及陸軍的要求都沒有,只要求撤退上岸的海陸軍。這已經是最妥協最讓步最小限度的要求了!工商學聯合會,代表全上海的市民,提出這樣的條件,已經指明是最小限度的;這已經是因為知道中國太不中用,用盡了委曲求全的心,才忍痛的決定讓下來的。

  北京政府的特派員對於這些條件的態度怎樣呢?他前天對國聞通信社記者說:

  此等條件……未可一例看待,亦猶國民拿一桌菜來,我不能一時即吃,尚須有所選擇。

  這是甚麼話!蔡、曾[6]這種口吻,簡直是代表外國人向國民宣戰,最小限度的要求,還要選擇,國民方面的主張,竟成了對於大員的貢品,要他們「賞臉」。

  二、安福政府 [7] 親日的原形畢現!

  不但如此,他們竟會對新聞記者說:

  日領甚表好意,國際事件,甚賴各國之相助,願國人亦分別視之。

  這已經顯然暴露他們親日派的真相!這次事件起源於日人槍殺紗廠工人,五卅之後,潭子灣、楊樹浦日人又殺傷中國工人不少,而且上海、青島日本領事受東京政府的訓令,嚴厲處置,在青島也殺了七、八個工人。如今「中國」政府代表卻來替日本人說項!這種外交代表不但是中國人格的大恥辱,簡直公然做日本的走狗。他們來上海的使命,照此看來,並不是調查五卅屠殺案,也不是辦交涉,簡直是做日本人的奸細,想破壞罷市、罷工運動,以獻媚于他們的主人。

  三、謹防減殺中國人實力的漢奸陰謀

  北京政府特派員一到上海,便有勸先開市、上工的風聲。中國現在的力量,已經只剩了這一消極抵制的武器。而中國政府代表不知道以此為後盾,從速進行嚴重的交涉,卻以「勸息風潮」為第一天職,專事挫折民氣。甚至於有一種人,如穆藕初[8]等,專放謠言,或是勸英、日以外的工廠上工,或是勸先行開市,再辦交涉。這種流言,與交涉特派員的態度,有無關係,雖然還不知道,然而事實上助長軟化的空氣是顯然的。外國報上,已經利用這一點說:

  昨天(八日)滬軍營方面有中國人開會,主張開工、開市,足見中國人只有五分鐘的熱度,不久便可了事!

  上海市民的罷工、罷市,原不止經濟上的絕交,使英、日兩國人感受痛苦。這種運動的意義還在於中國民眾自身團結力的表示及實現。尤其是工人,平時除外人的民族壓迫以外,還感覺到種種社會壓迫。現在全社會一致對外,共同進行愛國運動,所以就是中國工廠裡的工人也不能不為熱烈的潮流所衝動,覺悟自己所處的奴隸地位,要求起來組織工會。假使中國廠主平時便承認工會,一切與工人的交涉都經過工會,而不動輒請西捕、印捕鎮壓工人,那末,工人也可以相信他們的廠主是能夠同他們一樣愛國的;或者再進一步說,中國工廠裡的生活,的確能比外國廠裡優待,也可以使工人覺得,愛國的益處在什麼地方。所以如果中國廠主能與工人以擔保,嗣後一概承認工會,並且不會再有西捕外人以及種種的淩辱,那就華商工廠的開工,也還可以商量。

  可是現在交涉特派員及一些不明事理的人的主張,卻是絕無擔保的開市、上工,或者儘先教華商工廠開工。這便是利用群眾心理的弱點:要開市的是簡直替外國人想法,自己希圖妥協賣國,而不受民眾的監督;要華商工廠開工的,也是想挫折工人的銳氣,搖動群眾的心理,引起恐慌。這是漢奸破壞國人團結的陰謀!

  總之,政府特派員既然連最小限度的條件也不肯提出,公然說日本領事當另眼看待;又在社會上製造空氣,使外人氣焰增盛,而國人團結力渙散。這五卅屠殺大案的交涉確已到了危機的時候了。國民呵!同胞呵!趕快起來監督,趕快自動的組織,鞏固自己的實力!這次事件若再失敗,或成為「懸案」,中國人的面子、主權、自由丟盡了,亡國便在俄頃之間——這是千鈞一髮之時呵!

  原載《熱血日報》第7期

  注釋

  [1]工部局,見本卷第11頁注②。

  [2]十三條要求,指1925年6月7日上海工商學聯合會為解決「五卅案」向帝國主義提出的正式交涉條件。主要內容是:懲凶;賠償;道歉;撤換工部局總書記魯和;華人在租界有言論、集會、出版之絕對自由;優待工人;分配高級巡捕,華人應占巡捕全額之半;撤銷印刷附律、加征碼頭捐、交易所領照案;制止越界築路;收回會審公廨;工部局投票權案;取消領事裁判權;永遠撤退駐滬之英、日海軍等。另有四項先決條件,合計十七條。

  [3]領事裁判權,見本卷第146頁注⑧。

  [4]會審公廨,見本卷第20頁注①。

  [5]萬國義勇隊,即萬國商團。見本卷第187頁注①。

  [6]蔡、曾,指北洋政府派往上海處理「五卅」案的外交交涉員蔡廷幹、曾宗鑒。

  [7]安福政府,見本卷第124頁注⑤。

  [8]穆藕初(1876—1943),名湘玥。上海浦東人。曾創辦上海德大紗廠、鄭州豫豐紗廠、上海勸工銀行等,並任職上海華商紗廠交易所。

  (1)本文是作者為《熱血日報》寫的社論。收入作者自編論文集時作了文字校訂。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