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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憲法與共產主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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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心史之《俄國憲法上共產主義之變化》(一九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俄羅斯社會主義蘇維埃聯邦共和國(蘇俄)於一九二二年十二月聯合各蘇維埃共和國組成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大聯盟(蘇聯)。這是世界史上很重大的一件事,——在帝國主義時代之反帝國主義聯合戰線裡,蘇聯要算是最密切的形式。蘇聯的成立,就是由各國訂一聯盟條約,作為大聯盟的根本法(憲法)。蘇聯之中,蘇俄當然是中堅份子;然而蘇俄在蘇聯裡,也和其他各國一樣,仍舊有自己的憲法,因為蘇聯是一種邦聯的國家,各國自有對內的總治權。所以蘇俄的憲法(一九一八年的)仍舊有效力,並不因為和各國訂了聯盟條約便取消了自己的憲法,亦無所謂新憲法與舊憲法。 心史(三月十四、十五日《申報》)說:「俄自我民國六年革命,七年七月宣佈憲法,純為共產主義,至十一年十二月再宣佈大聯合,新憲法則為新經濟主義。」 心史的第一個錯誤,便是以為聯盟條約是蘇俄的新憲法,第二個錯誤是以為他所謂舊憲法是純為共產主義的,其實共產主義,照經濟學上的嚴格定義,決不能與憲法並存。蘇俄無產階級最高的目的固然在於世界的共產主義,換言之,即無政府無法律之世界共產社會;——可是,現在世界上還有資產階級的列強,俄國內還有資產階級的反革命份子,——客觀上非有國家不可,即非有法律不可。所以既然稱為某某共和國,既然有憲法,便還決不是共產社會。況且俄國現稱社會主義共和國,亦僅僅因為俄國是無產階級執政的國家,以社會主義為目的;並不是說十一月七日後俄羅斯便能突然變成了純純粹粹的社會主義的經濟制度。共產主義的實現,必須經過這種社會主義國家多年的奮鬥(永久的破壞與建設並進),方才可能。蘇俄的憲法(一九一八年)僅僅是無產階級革命勝利的政治上的表現:剝奪資產階級的政權,——從此才能著手于社會主義的建設。可是僅剝奪資產階級的政權還並不就是共產主義。心史卻以為他所謂「舊憲法」的共產主義就在於此。 心史說:「勞動者皆為公民,限制可謂寬矣,其所限制……足為主義之標幟者則有四項:『一、雇傭他人以謀利者;二、恃產業以為生者;三、商人之代理人,中間販賣者;四、教士。』然則夥伴可雇,勞工不可為,直接之商販可為,間接之商販不可為:是驅一國而止為小農、小工、小商,不容大農、大工、大商之發生也。」 〔案〕蘇俄憲法第六十五條原文是: (一)以營利為目的,用雇傭勞動者;(二)以非勞動的收入為生者;如坐食資本之利息,企業之收入,產業之進益等;(三)私人商販,商業的中間人;(四)僧侶及教會或各種宗教團體中之教士;(五)舊帝國時代之警察、包探、憲兵及俄皇家族不得被選,亦無選舉權。 這種憲法上的表現,顯然是在資產階級及無產階級並存的社會裡的現象:假使已經沒有資產階級,已經沒有利息制度,已經沒有私人企業家(承租國家企業的私人),已經絕對沒有私人商業,——何必又在憲法上定出坐食此等利息的人沒有政權呢?憲法上規定此等人沒有選舉權,並不曾用刑律禁止人民做這些事,——心史卻說「夥伴可雇,而勞工不可雇」。他不知道這幾條選舉權的規定剛剛適用於新經濟政策,並不是什麼共產主義。他不知道現在莫斯科許多商店主人,私人企業家睜著眼看自己的工人或夥友在蘇維埃裡選舉議事,——他們自己卻已經不得不服從這幾項規定,俯首帖耳的只求賺錢,不敢過問政治了。至於他所謂「驅一國而止為小農、小工、小商,不容大農、大工、大商之發生」,尤其荒謬絕倫。他這個市儈,只知道商店老班、工廠總經理或是地主鄉紳才會經營大農、大工、大商。社會主義的無產階級政府難道不能經營嗎!無產階級政府之法律的限制使私人的資本主義不能憑藉政權剝削多數民眾,而政治的運用正在努力經營大工、大農(在最初一期還有大商),以此建築社會主義之基礎,以便多數民家漸漸脫離私產之束縛,共同生產,共同消費。那時才有共產主義,——而心史卻以為共產主義就是中國古代道家之高論,說什麼「剖鬥折衡,民自不爭」等的謬論! 蘇俄社會主義的建設既在大工、大農,在最初一期還有大商,那麼,經濟生活裡所應用的度量衡以及貨幣,愈有規律愈有系統則愈便利,以至於內外公債及信託事業,在一定的場合裡,都有必須之處。無產階級的國家已經宣告一切生產資料如土地、工廠、鐵道、銀行等為國有,並非沒收之後都關上大門,停止進行,——而是要運用這些國有大企業去和那些還沒有能消滅淨盡的資產階級競爭:一方面暫時利用出租的小企業補充國有企業生產之不足,以應現時國民之需要;別方面規劃全國經濟、財政、租稅、運輸等政策,使國有企業漸漸發展,以至於完全獨佔消費者之市場,——即消滅市場,消滅商業,而行社會主義的共同分配,——以直達共產主義。 心史說:「尤可駭者為憲法之規定財政,第七十九條:——『在平民獨裁政治之過渡時代所采財政政策,專在沒收資本家之財產,使全國人民生產分配平等,國民代表認為關於特定情形,或全國公益應侵犯私有財產之權利,本共和國當竭全力助成之』(此段譯文幾乎完全謬誤)。——是為舉一國而仇少數資本家……凡私有財產,皆以國力助其侵犯。其他別見於憲法宣言中者第三條——『一、土地宣告公產,對原地主不給價;二、森林、礦產、水道、六畜及田地附屬品,宣告為公產;三、工廠、鐵道及生產交通之具已批准收為公產之法案(譯文不通!);四、取消債務(譯文太略);五、一切銀行收為國有』……其行政機關所謂中央執行委員會者,憲法所定職權,則又有制定度量衡及幣制之權,又有發行公債之權。度量衡及貨幣其用固微(奇怪!),又人無餘資,私人間不准舉債(何所據而雲然!),又何能應公債之募(俄國募公債的成績比中國好得多呢),則豈非公債即外債之謂耶。一時大敗決裂之效,蓋有可觀(不通之至!)。」 〔案〕蘇俄憲法第七十九條原文: 蘇俄之財政政策,在現今勞動獨裁之過渡時期,以符合沒收資產階級及準備國民生產與分配普通平等之根本目的為標準。因欲達此等目的,蘇維埃政府機關當能處置一切必要的資財,以應蘇維埃共和國全國或地方之需,即欲侵犯私有財產權,亦所不顧。此則國家之職任也。 蘇俄憲法前文之宣言第三條關於債務之規定,原文是: (4)第三次蘇維埃大會對於蘇維埃政府以法令取消俄皇、地主及資產階級之政府所訂借之債款,認為是對國際銀行財政資本主義之第一次打擊,深信蘇維埃政府能堅持到底,直至國際勞工革命反抗資本壓迫完全勝利之時。 此處所謂取消債務,指明俄皇(即地主及資產階級)之政府所訂借款而言。心史如何能斷定勞農政府之下不准私人借債。況且革命政府取消舊俄政府的債務,沒收資本家的生產工具及地主的田地,——乃是革命勝利之結果。蘇俄憲法的第一部(宣言),形式上是第三次全俄蘇維埃大會(國會)追認蘇維埃政府(內閣)的革命行政,——是合於勞動民眾的意志的;在精神上是俄國勞農取得政權,著手于經濟建設(沒收資產階級)及反抗國外資本家(否認債務)的表示,這宣言不但是蘇俄憲法形式上的緒言,而且是世界社會主義實現之精神上的先聲。革命是實力的鬥爭,實力的衡比。所以俄國勞農(第三次蘇維埃大會)雖然主觀上希望「深信」政府能完全否認列強舊債,與以財政上之打擊,然而客觀上世界無產階級一時不能完成革命,與之相應;——因此,蘇俄政府不得不暫時承認一部分舊債。亦就因為這個原因,所以俄國勞農既然克服國內資產階級及地主階級,沒收他們的財產來用於全國經濟之社會主義的建設,實際上的能力確能維持自己的政府及其財政政策(強制資產階級出重稅);——因此,蘇俄政府至今還是全國土地及工廠、鐵道、銀行等的主人,在可能的範圍內進行社會主義的建設。新經濟政策的所以能夠施行,正因為有過那宣言上所說的一番沒收的事實。現在蘇維埃政府能以小工廠出租於私人。假使當時沒有沒收,工廠仍是資本家的,資本家又何必出錢來向勞農政府承租呢? 總之,心史所謂「舊憲法」,——蘇俄憲法,並不是共產主義的憲法,僅僅是無產階級國家的憲法;——一切選舉權及預算權等一仍其舊,雖有新經濟政策,而決沒有絲毫變更,蘇俄以及其他一切蘇維埃國家裡,資產階級仍舊是沒有選舉權;預算及財政的總計劃仍舊以發展無產階級國有農工業而逐漸掃除私人資本主義為原則;田地、工廠、鐵道、銀行、信託事業等,仍舊完全在無產階級政府手裡,完全歸他自由處置:或出租,或自辦,或征重稅,或征輕稅。可見憲法上並無所謂共產主義的變化。現在中國人往往以為俄國行新經濟政策便是廢棄共產主義,重新收回沒收政策(如《東方雜誌》第二十一卷第一號第十八頁上說:「工廠公有,礦山公有,銀行公有,赤俄固嘗行之,然自新經濟政策頒佈以來,列寧亦自認以前措施未盡妥當。」),其實沒收政策是實行共產主義的第一步,新經濟政策是實行共產主義的第二步。沒有第一步便不能有第二步。至於憲法,卻是包括這兩步驟,以及以後許多步驟的法律上的表現而已。等到經過許多經濟階段,而實際上能實現純粹的共產主義之時,那國家和憲法便要消滅了。 這樣的國家——勞農專有選舉權,一切生產工具國有的國家,就叫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許多這樣的國家聯合起來便是邦聯式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大聯盟(蘇聯)。俄羅斯、烏克蘭、後高加索等,已經成立這樣的國家,有的已經五六年,有的只有一二年;這些國內革命早已成功,各有各的憲法,選舉權及國家組織等早已規定,如今聯合起來,只要互訂盟約,——所以憲法本文叫做條約。這種條約上面,自然不必重覆載及各國內的選舉限制及選舉手續等;只要規定這邦聯政府怎樣組織,規定那幾種是邦聯政府的職權,那幾種是各邦政府的職權。這些國家既然都以社會主義為目的,他們的大聯盟當然要定一總的經濟計劃;各國所有大企業需用外資者,當然要由邦聯政府代表全體,對外訂立借租借條約,以謀社會主義的逐步建設。 心史對於這幾項的意見,以為:「(第八項)至少可知其沒收之工廠,非複以國家為廠主……(第十二項)信託制度既開,則純乎代理人之行為,……其為提倡大農、大工、大商可知。至第十三項,規定大聯合全境土地之分配及礦產、森林、水道之開採各原則,則語意含渾,不甚露重租資本之意。但要非前憲法截然收為國有之意」。 〔案〕蘇聯憲法第一條規定邦聯政府之職權的第八項: 規定聯邦內國民經濟之基本的及共同的計劃,確定實業之種類,即確定與聯邦有關之各種實業之種類,締結各種租借條約(關於聯邦者,或代表聯邦中數共和國者)。同條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原文: 統一幣制暨信託制度之規定。 蘇聯境內所有關於土地建築,土地享用暨地下富源,森林,飲水等享用之規定。 於此可見:一,確定實業之種類及締結租借條約之權,在於邦聯政府;與心史所說「國家非複廠主」實風馬牛不相及。況且,假使心史該有房屋,出租給房客,——依他自己的邏輯,——出租之後,他便不是房主了,豈非千古奇談。二,信託制度之規定,權在邦聯政府;亦與心史所謂「提倡大農、大工、大商」了不相關。銀行完全國有,信託制度,當然依無產階級國家的利益而規定,務使便於發展國有的大工、大農、大商。心史以為大工、大農、大商,便一定要大資本家才能幹,也是奇事!三,規定享用國有的土地森林等之權,在邦聯政府;與心史所謂「已非前憲法截然收為國有之意」,恰恰相反。假使沒有前憲法的宣言,就是沒有收歸國有,那些土地森林等,都屬大地主,如何容得勞農政府來規定享用他們的辦法! 總之,蘇聯憲法的意義,是各蘇維埃國家(烏克蘭、白俄、後高加索、俄羅斯等)之大聯盟的條約。各國同是一社會主義的國家,大家聯合起來,共同努力於經濟改造,反抗世界的帝國主義,——是世界史上一件極重大的事實。那憲法的宣言裡說得明明白白,——是社會主義的國際主義實現的第一步。心史先生把他弄得一塌糊塗。(甚至於蘇聯的國徽本系:一鐮一錘交叉於地球之上,因圍繞以禾穗,上書六種文字「各國無產階級聯合起來!」的題詞,並有五角星一枚。——心史卻說是:「地球形上插鐮刀與軍旗,架以穀穗」,還要附會些什麼以農立國的謬論。這點小事都弄不清楚,心史先生真可以算是社論界裡的草包。) 心史對於蘇聯宣言的意見是:「和平經濟政策,目為建設之工作,是其先固純然破壞耳。……非承認債務不能加入國際,不曰屈從,而曰公共防禦,抵抗包圍,立言固可以如是。又曰『最後,蘇維埃權利上之組織,因受迫於蘇維埃之勞動群眾,遂按聯合之途徑而有一社會主義團體之結合』。然則長此共產,其勞動群眾,已足使權利上之組織受迫,是明言群眾之不可久久放任矣。」(什麼話!真正不可解。) 新階級興起,第一步建設,便是破壞舊階級的政治經濟制度。難道不破壞舊的,能容得新的建設麼?勞農平民的國家,受外國資本主義國家的壓迫,當然要聯合反抗。難道聯合團結以備反抗,便實際上是「屈從」,不過立言如此嗎?至於承認債務,完全與此不相關涉。所謂國際主義是社會主義的要求,決不是承認了債務來哀求加入英美列強的「國際」。我真不知道心史怎樣的胡牽亂說的! 蘇聯的真意義是: 蘇維埃政治,於其階級之天性上,系屬國際性質;一經組織,自能使就其聯合之道,而成為一社會主義之家庭。 ——《蘇聯宣言》,參看《東方雜誌》第20卷第15號及北京中國大學《晨光》雜誌第2卷第1號。 原載1924年3月26日《嚮導》第59期 署名:秋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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