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瞿秋白 > 瞿秋白文集① | 上頁 下頁
蘇維埃俄羅斯之立法


  (一九二二年六月八日)

  小資產階級的俄羅斯之無產階級國家——無產階級國家性之法律上的形成

  勞農政府行新經濟政策已有一年多了。革命的怒潮時代,為推覆舊統治階級而著手的國內戰爭已完,國內的政治的方面占最後的勝利。這一時期且告結束,從此當入建設時代,——經濟實際的改造恢復,於此小資產階級經濟的俄羅斯中,無產階級國家自當具極濃厚的「過渡色彩」,——此種國家形式的完成遂有緊迫的必要。十月革命四年以來,法律上不但無暇稍作整頓,而且當那階級爭鬥一激而成戰爭狀態之時,是堅決死命的爭統治權之戰,自然求勝利者當決然取非常的軍事處分以補法律不及完成之缺憾,——正式作戰的那不如此——豈有如中國以革命為兒戲之理。歐戰的勝利國,對德人及對自己國民,破壞了多少平時法律,而當俄國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戰爭時,反來要求法律上之保證。

  現在才是時候了,——到當然的時間內有當然的辦法。

  五月的全俄中央執行會開本年的第三次期會,已受第九次蘇維埃大會的委託,議政治案,其通過的有刑法典、刑事訴訟法與民法典等,——其中民法還只以告令公佈原則,條文尚在訂正中。

  民法之意義,可以說從新經濟政策實行、中央政府以命令承認自由商業,已經實現。如今僅須加以法律上之凝固性而已。私人商業一年來之發展,往往預先擴張私權,鞏固私權於民事性質的一切契約、商業文據中。然而蘇維埃政府並不以此為病,因為這本在政策預定之中,此乃一新社會漸形成時法律關係之自動性。第三期會之「私產權令」始特定民法原則,說:「以規定國家機關與私人聯合及私人間之正確的關係,——私人於此本為參預發展國家之生產力者,——故並及私人或其聯合相互之關係,且由此而引起之法律上的保證,——其為實現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國民及外國人之私產權所必要者,——為目的。」

  于此可見財產權之意義並非為個人之不可侵犯權,而是為國家之最高利益,——無產階級國家之最高利益,此告令中並言及凡非法令所禁一切契約都受法庭之保障。至於革命時法律關係之轉變,沒收、徵收、收歸國有等處分,援法律不溯既往之公律,當然並不因此而得恢復其所有權,——所謂Quieta non movere[1]羅馬法的典例。

  革命的俄國無產階級於此真能證實他創造「國家性」之偉力,——能在現實的經濟基礎——小資產階級農民占大多數的個人生產經濟之中,確立相當的「過渡形式」,以開將來新生活、世界革命之道。民法之規定,凡蘇維埃俄國的公民,都有經營組織工商企業之權,金錢的私有權無限制,而建築物之私有產,僅屬之於未歸公有之小者,此等自費建造的有動產權,且有四十九年時效上之限制。土地則僅有享有權而無絕對的所有權,于相當機會中,且當付國家以租費。

  「物權」上之關係,則質權、發明權及遺產權都有規定。遺產權有兩種限制,一唯妻與子或直系之後裔有承襲之權,二遺產價值以一萬金盧布為限,逾此歸國家所有。各種「債權」都有詳細的規定,法庭如按法查得契約之一方而受剝削太甚,並有很廣泛的取消契約權。

  刑法更是社會安定之柱石。一國家苟非畸形的東方式,至少總有階級性的骨骼在裡,——封建時之貴族階級,資本世界之資產階級,蘇維埃時代之無產階級,——刑法就是此種階級性的表示。

  蘇維埃刑法是過渡於「無法律」的第一步。他內容可以於第三次期會「讀」法案時的討論中,得其深意。此處刑法上之年齡效力以滿十六歲為度。其次當及於刑罰之等次。略贊諾夫教授(Riazanoff)、著名的馬克思主義法學家,在討論刑法議席上說、我們固然絕不學資產階級偽善的假面具,然而十分不必將絕對反予科學的社會主義原則之「死刑」固定於法典之中。所以「槍決」兩字可以代以「最高刑罰」。固然土匪殺我全家等現象層出不窮,然而並非死刑可禁,理由十分簡單明瞭,不必多說。此刑法典中當取消一切剝奪生命權之字樣。至於直接的革命奮鬥,——反革命的階級國事刑事又是一事。勞合-喬治派兵殺戮愛爾蘭工人,未嘗失去為「文明自由國家」之守法的政治家,——他守他的資產階級法,所以略贊諾夫主張於三十二條(俄國刑法典草條),除去「死刑」槍決等字,而恢復草案中經審查委員會取消的第三十三條,其中言明對付反革命的刑罰。議決的結果,法典中「槍決」二字盡行除去,唯加第三十三條,為「凡革命審判壇(Tribural revolutionnire)之判案,在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未以法令廢止之時,刑法典上所言最高刑罰各條,當通用槍決」(論者案:俄國法庭有兩種,一為國民審判廳,治平常之民刑訴訟;一為革命審判壇,治「反革命犯」。法國大革命時一七九三年間亦曾有此)。「槍決」之非常最高刑罰下,即繼以十年至六個月剝奪自由之刑罰等等。

  國事犯之解釋乃為「反革命」之定義,凡反對蘇維埃政權,或逸出法定有限制的私有權範圍,而為顛覆蘇維埃議會制之政治的嘗試,都作為「反革命罪」,其他騷擾罪、罷稅罪等,都有明定。罷工不認為犯罪行為,這是無產階級革命之勝利,為資產階級國家所無的特權。其次則為暗殺罪,暗殺行為,陰謀行為之反對革命組織、工人組織、農民組織、蘇維埃組織及其代表者,概處以嚴重的刑罰。

  蘇維埃立法之保障無產階級權利、亦可以算盡其能力於執行「革命」之使命了。

  一九二二年六月八日

  原載一九二二年八月十七日上海《時事新報》

  署名:瞿秋白

  注釋

  [1]「Quieta non movere」,拉丁文,意思是維持原狀。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